新疆矿产资源开发与农业生产财富效应模式对比分析

2014-04-09 00:05刘永久董培苓
合作经济与科技 2014年8期
关键词:收益分配矿产资源财富

□文/刘永久 董培苓

(新疆财经大学会计学院 新疆·乌鲁木齐)

一、引言

新疆是自然资源丰富的地区,已经成为国家重要的能源基地,不仅具有石油、天然气、煤炭等占有绝对优势的能源资源,而且铁、铜、黄金、有色金属和稀有金属矿产也是最具开发潜力的优势资源,在农业方面,据2010年统计数据显示,在全国各省市地区生产总值三产业结构中,新疆第一产业占地区生产总值的比重为19.8%,超过全国平均值(10.1%)近10 个百分点,在全国位列第二位,农业是推动新疆经济增长的主要动力。矿产资源开发与农业生产对经济的发展都非常重要,二者对于新疆的发展都有不可代替的作用。

矿产资源和农业生产是国民经济发展的支柱产业,但由于二者具有不同的资源所有人、资源开发人、中央政府和资源地政府及居民的利益关系,两者的开发财富效应模式具有显著的不同。在二者各自的产业链条中,收益分配制度的不同导致居民、政府、企业等不同的参与者所获得收益也差距较大,对当地经济发展的影响程度也不尽相同。

本文首先对我国矿产资源开发与农业生产收益分配机制进行分析,进而从宏观和微观两个层面分析二者的不同财富效应模式。

二、二者收益分配机制分析

(一)矿产资源收益分配制度分析。矿产资源收益分配是由矿产资源产生的一种经济收入在不同利益主体间的分配。这种利益主体包括国家、矿业权人和农民集体。我国矿产资源属于国家所有,国家利益分配是一个可以分解的利益层次,但国家是国家利益主体,在中央利益优先的前提下,地方政府可以依法从国家利益中分得部分利益。矿业权人是完整的法人,应该享受相对完整的法人财产权所带来的投资利润和风险回报。在集体土地上开采矿产资源,一般都会对土地权利和自下而上的环境构成破坏。农民既是集体土地的主人,又是矿业活动负面影响的主要承担者,因此农民应当得到相应的补偿。

目前,我国矿产资源收益主要有三种类型:资源税、矿产资源补偿费、矿业权收益。矿产资源收益分配中存在的问题:

1、资源税收益未能实现全民分配。国家、矿业权人和农民集体是不同的利益主体,分别是矿产资源的所有权拥有者、利益的实现者和开矿所造成的负外部性影响承担者,从理论上来说三者都需要收益。而我国的实际情况是,资源开采企业几乎只有收益而不承担责任,地方民众和地方政府却不能从其丰富的矿产资源中得到合理的收益。

2、资源税率和矿产资源补偿费费率太低,抑制了国家宏观调控能力的发挥。长期以来,资源税税率总体较低,导致资源产地的资源收益过低。采掘类企业获得超额利润,而国家和矿产地居民收益甚微。

(二)我国农业生产收益分配机制分析。作为第一产业也是基础性产业的农业,对国民经济发展意义重大,一方面有利于促进新疆农村剩余劳动力的逐步转化,有利于加快农村城镇化建设,促进城乡协调发展,对农民收入增加影响重大;另一方面是有利于改善生态环境,为发展绿色经济创造条件。此外,农业还能为其他产业提供基础性物资,并且农业资源不会枯竭,可永续发展。

在具备气候条件和水资源的地区,农业生产中最重要的就是土地资源,其作为人类社会赖以生存和发展的物质基础,是人类农业生产的基本材料,是人类社会一切生产和一切存在的物质基础和能量源泉。土地资源可分为已利用土地耕地、林地、草地、工矿、交通、居民点用地等;宜开发利用土地枣宜垦荒地、宜林荒地。宜牧荒地、沼泽滩涂水域等;暂时难利用土地如戈壁、沙漠、高寒山地等。

我国农业生产的核心资源土地资源所有权属于国家,国家当然拥有农业生产收益分配的权利,即土地资源所有者收益。国有土地资源资产收益是国有土地资源资产从资产形态向土地资源作为原材料投入到经济社会生产过程中所生成的收益,它是土地资源从初始状态向土地资源资产产品、并逐步向生产资料或生产劳动对象转化过程中所产生的收益。这其中的收益产生过程实际就是土地资源从被人类社会发现、确认基础信息、资产化管理、使用权处置的过程。对此,各个利益相关主体必然会根据收益产生过程中的权益范围来获取与权益相应的收益。农业资源资产所有者收益是农业生产收益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即农业税。

农业生产收益分配的另一个主体就是农业生产者,在我国主要表现为广大的农民群众,他们是主要的农业产品生产者,理所应当获得生产经营收益。

在国有农村土地上至鲁宣公十五年(公元前594年)“初税亩”实行以来的、具有2600年历史的“皇粮国税”、“交粮纳款”制度彻底终结,我国政府从农村农业生产中获取的收益基本上趋向于0,农业生产中更多的收益流向到农业生产者手里。

农业链条上另一个收益分配的参与者就是农业类企业,他们只要通过提供农业生产资料和进行农业品的加工、买卖而取得部分农业生产收益。

三、财富效应模式探讨

(一)“微观”——企业层面上的分析。矿产资源通过采掘类企业进行开发,导致国家所有权与企业经营权的分离,形成了资源所有者和企业所有者的双重所有者结构,资源开发收益要同时向资源所有者和企业所有者分配。我国资源开发的财富分配机制主要存在以下问题,而我国资源类企业实际承担的经营成本较低。

首先是资源性资产方面:在对资源性资产进行核算时,资源企业收益或成本资本化的对象与资源成本最终发生额的附着对象都是资源储量。在历史成本计量基础下,企业会计以取得和发现成本代替了资源储量的价值;在公允价值(储量折现价值)计量基础下,企业会计以资源未来净收益(资源租金)的折现价值作为资源价值的表示。也就是说,资源成本的发生都是围绕资源储量价值的减少而设置确认、计量标准和资源成本估值方法的。以历史成本为基础的成本计量偏小,进而其收益偏大。即以成本计量的采掘业企业收益要大于以公允价值计量的企业收益,也就是说,采掘业企业在传统的会计确认计量模式下,存在超额收益。

目前,我国采掘业企业全部以历史成本作为资源性资产计量的基础,因而采掘业企业的总资产中既没有确认或全部确认资源性资产的公允价值,同时其收益中也隐含资源收益和资源补偿(耗减)成本。

其次是税费与安全支出方面:(1)我国向矿产资源开发企业收取的矿产资源补偿费和资源税税费比较低;(2)企业的安全支出和环保支出比较少。中国煤炭产业百万吨死亡率目前已降到0.35,但是仍然跟美国的百万吨死亡率相差10 倍。也就是说,现行财务制度未将企业应承担的全部成本充分计量,使得矿产资源开发企业成本核算不全面,导致应由企业承担的内部成本外部化。最终结果是国家资源所有权的资源开发收益分配不足,资源开发企业获得超额利润,采掘业企业收益率高于社会平均的收益率。

农业产业中的财富分配的参与者主要有国家、农业生产者以及农业类企业。在取消农业税后,农民无偿使用国家土地资源,而获得收益无需再向政府缴纳,国家对农业有相应的财政补贴,包括种子、农机等补贴。农民无需缴纳土地使用租金,因此获得较高的投资收益率,在整个农业链条的财富分配中,得到较大份额。农业类企业通过提供农业生产资料,或者农产品的种植、禽畜养殖、买卖、加工而获得部分财富。对于农产品种植企业,土地作为资源性资产价值较高,需要缴纳土地租金,很多地区土地的租金达到了一年的农作物产值,利润空间狭小。禽畜养殖公司所需原材料多由农产品或者由农产品加工而来,而农产品价格中包含了土地租金的成本,因此价格较高,成本较高,养殖利润空间较小。而对于一些农产品加工企业或者禽畜加工企业,多为一些简单的初级加工,科技含量较低,增值率低,利润空间小,农业类企业收益率低于社会平均的收益率。

(二)宏观经济层面的分析。矿产资源方面:贺红艳(2010)以新疆煤炭资源开发为例验证了“强区富民”财富悖论现象的存在,即在一定条件下自然资源的开发对经济发展的负面影响往往大于正面影响,出现资源开发中区域经济层面的“资源地贫困”与微观经济层面的“采掘企业超额利润”同时存在的“财富悖论”现象。该现象的存在原因之一是由于我国现行资源开发收益在企业微观层面的各利益主体之间和政府区域层面的资源区与受益区之间的收益分配机制存在问题。资源性资产价值未合理地计入采掘类企业成本中,导致该类企业生产经营成本中未确认资源性资产的耗减成本,形成的盈余是包含了经济性资产的收益、资源性资产的耗减成本和资源性资产的真实收益的一种混合盈余,也就是说,企业开发了归国家或集体所有的自然资源,却并未付出应有的成本或代价,安全生产支出不足和环境补偿支出欠缺,使得企业获得了超额利润。

企业、地方政府和资源地居民之间在资源开发收益上存在不公平,国家拥有的资源所有权的收益没有充分实现,资源地政府没有获取足够的社会事务管理补偿费用,居民没有共享资源开发收益。

农业生产方面:新疆有着独特的自然资源、地域资源优势,打造新疆农业品牌,凸显别具一格的特色农业,以第一产业带动第二、第三产业的发展,对新疆经济发展意义重大,一方面有利于促进新疆农村剩余劳动力的逐步转化,有利于加快农村城镇化建设,促进城乡协调发展,对农民收入增加影响重大;另一方面是有利于改善生态环境,为发展绿色经济创造条件。此外,农业资源不会枯竭,可永续发展。推进农业化的关键过程就是主导产业的选择和培育,而主导产业的选择不仅仅是产业化项目的选择和农业生产要素的一个重组,而更重要的是它可以通过本身的扩散效应来带动本产业和其他相关产业的协同发展,而这正是农业产业化的本质所在。新疆是我国21世纪重要的资源替代区,是西部大开发战略的核心及关键,因此对于新疆来说,选择并发展合适的农业产业,对于促进新疆的经济发展具有重要意义。发展特色农业是新疆农业发展的必然选择,推进农业产业化是解决“三农”问题之本,更是新疆农业实现超常规、跨越式发展的必由之路。与矿产资源开发相比,虽然特色农业不像其对GDP 影响那么大,但是在一定程度上更能体现富民的效果。因此,我们可以认为:相对于特色农业,矿产资源开发对GDP 影响更大;相对于矿产资源开发,特色农业发展对农村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影响更大;矿产资源开发与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存在正相关关系,特色农业发展与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无相关关系。

四、结论

在矿产资源开发所产生的财富效应中,资源类公司作为矿产资源的实际控制者获取了超过其应得份额的财富,主要原因在于资源性资产计价较低,以及较低的资源税费和安全支出,部分应由其承担的成本被外部化,分配给政府和居民的财富份额相对较少。

在农业生产产生的财富效应中,农业类公司获得了较少的财富份额;在取消农业税以后,政府又对农业生产者给予补贴,政府从农业生产中获得收益已经很少;而对于农村居民,由于其可以无租使用农业生产的核心资料——土地资源,农业生产者的投资收益率较高,由此获得了较大份额的财富。

矿产资源开发与农业生产财富效应模式也有一个共同点就是:在各产业的财富分配的参与者中,谁控制了该产业的核心资源,谁就获得较高的收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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