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工程造价鉴定的主体

2014-04-15 18:32何丽琴
建设监理 2014年12期

何丽琴

(甘肃建筑职业技术学院,甘肃 兰州 730050)

浅谈工程造价鉴定的主体

何丽琴

(甘肃建筑职业技术学院,甘肃 兰州 730050)

摘 要:建设活动中造价纠纷问题越来越多,在纠纷问题的解决中,工程造价鉴定起到了重要作用。工程造价鉴定主体是工程造价咨询人,可理解为工程造价咨询企业、注册造价工程师、造价员和相关专业人员。

关键词:工程造价鉴定;工程造价咨询企业;注册造价工程师;造价员

随着我国经济建设快速发展和投资主体的多元化,加之建设活动具有建设周期长、参与主体多等特点,其中涉及的工程造价纠纷问题也越来越多,由此引起的民事诉讼案件也逐年增多,有些申请仲裁,有些诉至法院,其中原、被告对工程造价确认的分歧意见较大,工程造价鉴定应运而生。

GB 50500—2013《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与 GB 50500—2008《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相比,在规范的术语部分增加了一个新的术语“工程造价鉴定”,对该术语的解释为“工程造价咨询人接受人民法院、仲裁机关委托,对施工合同纠纷案件中的工程造价争议,运用专门知识进行鉴别、判断和评定,并提供鉴定意见的活动,也称为工程造价司法鉴定。”其中明确了工程造价鉴定的主体为工程造价咨询人。此处的工程造价咨询人可以有以下三方面的理解。

1 工程造价咨询企业是承办工程造价鉴定业务的主体

以上术语“工程造价鉴定”解释提及的“工程造价咨询人”可理解为法人,主要指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工程造价咨询企业是指接受委托,对建设项目投资、工程造价的确定与控制提供专业咨询服务的企业。《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 149 号)第二十条规定:“工程造价咨询业务范围包括:……(四)工程造价经济纠纷的鉴定和仲裁的咨询”。因此,根据我国的行政许可,工程造价咨询企业才具备承办工程造价鉴定的资格。此外,并不是任何工程造价咨询企业都能够承办所有的工程造价鉴定,因为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等级分为甲级和乙级,各咨询企业应在其资质许可范围内进行工程造价鉴定活动。若超出资质等级许可则出具的鉴定意见书无效,并承担相应责任。

那么在工程造价鉴定实践过程中应如何选定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呢?有关法律规定“当事人申请鉴定经人民法院同意后则双方当事人协商确定有鉴定资格的鉴定机构、鉴定人员,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指定。”此条规定虽然存在当事人很难达成一致意见确定共同的鉴定机构的情况,但毕竟从法律上规定了当事人的选择权,这是民事诉讼给予当事人参与权的体现。

作为被委托人选择的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应在收到工程造价司法鉴定资料 10 d 内,根据自身专业能力和证据资料,判断能否胜任该鉴定任务,如不能,应不接受该项委托。如已预收鉴定费的,应全额退还鉴定费。禁止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在鉴定期满后以不能胜任为由不做出鉴定结论,以免影响案件处理。

2 全国注册造价工程师是工程造价鉴定业务的主办人员

从事具体工程造价鉴定业务的“工程造价咨询人”应理解为自然人,主要指全国注册造价工程师。《注册造价工程师管理办法》(建设部第 150 号令)第十五条规定“注册造价工程师执业范围包括:……(四)工程经济纠纷的鉴定”。主办工程造价鉴定业务的造价工程师应是注册于受鉴定申请人委托的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的人员。

由于建筑市场发生的造价纠纷涉及垫资承包、阴阳合同、拖欠工程款、现场乱签证、工程质量低劣等问题,各建筑主体的利益冲突较大,鉴定的依据存在指导价与市场价并存、行业标准多元化等状况,使得工程造价鉴定的难度较大,受鉴定人员主观水平和经验的影响较大。因此,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应指派具备一定职业道德水平和专业能力水平的注册造价工程师承担鉴定工作。职业道德水平的要求主要体现在能合法、独立、公正、客观地进行工程造价鉴定。专业能力水平主要体现在造价专业知识扎实、通晓法律知识、善于沟通交流、能熟练应用谈判技巧、具有一定的文字表达水平并具有较丰富的实践经验。这样才能有效保证工程造价鉴定质量。

3 造价员和专业人员是工程造价鉴定辅助人员

《全国建设工程造价员管理暂行办法》(中价协[2006]013号)第十四条规定“造价员可以从事与本人取得的《全国建设工程造价员资格证书》专业相符合的建设工程造价工作”。从这条规定看,虽未明确说明造价员可以从事工程造价鉴定工作,但由于工程造价鉴定是一项复杂的工作,如果全靠造价咨询公司的注册造价工程师去做,一方面成本较高,例如一项收费为几千元的鉴定项目派出两三个造价工程师耗时耗力去完成,显然是不现实的;另一方面不利于造价咨询企业人才的培养和形成。因此,目前大多数造价咨询企业现实的做法是至少一名注册造价工程师主办,若干造价员作为辅助人员,完成诸如拉尺测量、摄影摄像、文字记录、基础计算等辅助工作,同时还可以吸收某些精通设计、施工、设备性能的专业人员作为团队成员,分工协作共同完成工程造价鉴定任务。其中的造价员也应满足注册于受鉴定申请人委托的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的人员的资格要求。

工程造价鉴定在建设工程经济矛盾纠纷的协商、调解、仲裁、诉讼中发挥着重要作用,工程造价鉴定主体的资格和水平也直接影响着鉴定的质量和鉴定各方的利益。作为鉴定主体的造价咨询企业、注册造价工程师和造价员及相关专业人员都应在符合鉴定主体资格的前提下,本着诚实信用的态度,运用科学技术和专业知识,找准法律依据、政策依据、技术依据,准确对造价纠纷做出合法、独立、公正和客观的鉴别和判断。

参考文献:

[1]中国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协会.建设工程造价管理理论与实务(四) [M].北京:中国计划出版社,2014.

[2]中国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协会.建设工程造价鉴定程( CECA/GC 8-2012) [M].北京:中国计划出版社,2012.

[3]杨博.工程造价鉴定之探讨[J].安徽建筑.2005(01).

中图分类号:F407.9

文献标识码:B

文章编号:1007-4104(2014)12-0034-02

收稿日期:2014-10-13

通信地址:甘肃省兰州市七里河区晏家坪三村200号 甘肃建筑职业技术学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