进化观对警察职业幸福障碍的透视

2014-04-16 16:30
警学研究 2014年1期
关键词:痛苦个体情绪

郭 猛

(广西警官高等专科学校,广西 南宁 530023)

警察职业幸福是警察从事警务活动和行使职权时得到社会尊重、物质和心理的需要得到满足、工作潜能得到发挥、心理能量得到增长,获得持续快乐的工作体验。目前,无论是工作条件还是工作保障,警察职业相对于以往都有了质的进步和发展,信息化的办案平台、规范的执法标准、先进的侦查手段、精良的警用装备、合理的训练制度以及较为完善的警务保障已成为现代警察队伍建设的基本要求,为警察职业幸福的获得提供了必要条件。但实际上,复杂的社会环境、高强度的工作压力、亚健康的身心状况、对幸福的理解和认识偏差,使得很多警察在实际生活和工作中出现了职业幸福的获取障碍,表现为不能长久地感知幸福,不能掌握获取幸福的途径,获得的幸福很容易被外来因素剥夺,甚至有些人从未感觉到幸福,警察职业幸福的获得表现出与职业环境改善非对称的增长悖论。

进化心理学认为,人的心理由大量进化的心理机制组成,所谓“心理机制”就是存在于个体内部的对信息的加工过程,任何一种心理机制在进化历程中都是为了解决我们的祖先面对的生存和繁衍问题。[1]适应性是进化过程的主要产物,有利于个体解决生存和繁衍问题,并保持稳定和得以遗传的特征就是适应。马克思认为,幸福就是人们在劳动实践中充分创造并享受物质财富和精神生活,自由而全面地发展。警察职业幸福的形成和发展与人类社会的历史形成和发展紧密相关,是一个适应职业和角色的进化过程,也是警察个体自由而全面地发展的过程。物种进化过程中总会遇到障碍,受阻于障碍就保持了物种的原有性状,破除了障碍就完成了进化。源于进化观的警察职业幸福的障碍包括对愉快情境的习惯化和适应导致的停滞不前、不思进取,消极的社会比较,引发的群体“相对剥夺感”,对等值的收益和损失的不对等反应引发的情绪体验的失衡,适应性的痛苦情绪的不当扬弃,产生的对幸福获得过程的破坏。

一、对愉快情境的习惯化和适应

通过狩猎获得食物可以给我们的祖先带来快乐,但是如果他们停滞不前、不思进取,是无法生存下来的。人类进化的方式决定了必须对那些愉快的情境迅速习惯和适应,只有对努力得到的东西迅速习惯化和适应才能被自然选择,才能获得连续的幸福。缜密思考、侦破案件,英勇斗争、抓获疑犯,刚正不阿、维护正义,排忧解难、服务百姓,诸如此类的职业活动容易获得成功,也是警察在职业工作中获得快乐的重要源泉,容易使人沉浸、陶醉于荣誉和功劳中,久而久之,对此愉悦习惯化,幸福感也随之降低。在社会中不乏有一些警察曾经为谋求人民的幸福安康和国家的长治久安出生入死,流血流汗,立下卓越功勋,风光一时,成为整个群体的骄傲,可最终却因沉浸于荣誉中,追求享乐主义,栽倒在权力和腐败上,最终断送了自己的前途和幸福。

尼科·弗里达提出的“幸福不对称论”认为,即便引起愉快感觉的环境一直存在,这种感觉也很容易消散,然而消极的情绪却会伴随着环境而持续存在。就是说,人类很容易适应快乐,却永远不能习惯悲哀。[2]青春与智慧、汗水与泪水、艰辛与执着、离别与团聚、委屈与清贫、自豪与欣慰,这些平时用来褒奖职业高尚的词语实际上也包含了阻碍幸福获得的潜在力量,同时意味着牺牲和付出,警察的另一面正是以自己的行动书写生与死、正与邪、勇气与胆怯、奉献与私利、崇高与平凡、特殊与普通的生活。在职业生活中,曾经让警察沉迷并带来快乐体验的事情不断重复,就会变得乏味,幸福感也会逐渐减退;但每一次消极的情绪体验,都会使痛苦出现量的叠加,没有人能永远适应痛苦。愉快和痛苦的冲突,容易使人趋利避害,出现寻求另类幸福或者享乐主义幸福的新刺激,而误入歧途,所以警察要获得持久的幸福感,应该战胜这些障碍,要认识到以前能够带来幸福的工作上的满足,现在不能带来幸福是正常的,将来也可能带不来幸福,不能指望通过追求目前工作满足而极大地增进和获得永久的幸福感。要制定一个又一个工作目标,并逐步实现它,在目标的实现过程中主动地、间歇性地享受幸福,才能连绵不断地真正获取幸福。

二、消极地进行社会比较

我们的幸福程度受到我们对自己的评价和对自己当前处境的评价的影响,这种评价既包括与我们自己的近期处境相比较,也包括与别人的处境相比较。[3]社会比较在人类进化过程中作为一种适应性的特征,发挥了其积极的作用,它使人通过努力成为最好的人,获得了群体中最好的资源,使自己的基因得以延续。拥有职业幸福的警察真实是什么样的?社会缺乏明确的参照系和标准,随着传播媒介的多元化、信息传播的快捷化,当代媒体却将警察职业幸福的误读发挥得淋漓尽致,善于塑造伟大,而难以回归真实,过分地人为拔高,塑造了虚假的人物标准,将警察塑造成料事如神、逢案必破、无畏牺牲、舍家为公、一心扑在工作上的“神人”,即使按照“源于生活、高于生活”的艺术标准来审视,他们也不再是“熟悉的陌生人”,而是警察职业的陌生人。当真实职业中的警察以媒体中呈现的虚假标准,而不是以自己周围真实群体中的最优者为标准来衡量自己的时候,会导致对自己工作能力的怀疑,或者对社会解读的失望,就会通过与媒体意象的消极比较来降低自尊。美国社会学家默顿认为,当个人将自己的处境与其参照群体中的人相比较并发现自己处于劣势时,就会觉得自己受到了剥夺。也就是说,当身处职业环境中,将自己的处境与社会标准或某种参照物相比较而发现自己处于劣势时就会产生受剥夺感,从而引发消极情绪,这种感觉会产生消极情绪,可以表现为愤怒、怨恨或不满。[4]目前的警察职业虽然看上去有光鲜亮丽的光环,但是相对于其他的社会职位和同级别的公务员岗位来说,劳动强度大,危险系数高,却没有应得的社会尊重,收入和付出不成比例,即使目前的工作环境和工作条件比以往有了一定的改善,但是对比其他群体,改善程度较低。当警察个体与同一社会的其他成员相比较,处于相对有价资源占有较少或不占有的状态时,就会产生个体占有的“相对剥夺感”,这也同时对社会进化程度进行了验算,社会进步是否使警察得到了期望得到的进化的收益,实际上很难用客观标准验证,但社会地位上的群体“相对剥夺感”却产生了。

卢梭在《政治论片段》中指出痛苦的症结所在,他认为:“引起人类悲苦的原因是我们的境况与我们的欲望之间的矛盾,是我们的责任与我们的爱好之间的矛盾,是自然与社会体制之间的矛盾,以及个人与公民之间的矛盾。”消极地社会比较导致的痛苦,源于不切实际的对照标准和“相对剥夺感”的产生,而消除障碍的途径在于回归现实生活,以生活中的真实人来检验媒体意象的来源和幸福的可靠性,可以用与之比较的标准来检验周围的真实人群,看他们是否达到和实现了标准,即使他们满足了标准,人们往往觉得身边的参照高度容易达到,而理想人的高度则难以企及。警察个体还要根据期望标准设置与自己的能力和职业资源匹配的现实目标和标准,学会理性地比较,“德向上比,物向下比”,德行与优秀的人比,促进自己反思,提高自己的品质;物质享受与较差的人比,使得自己满足,而不至于陷入物质追求的泥潭。

三、对同等收益和损失的不对等反应

进化论认为,我们对损失感受到的强烈情绪体验高于对同等大小的收益带来的情绪体验,因为这有利于我们祖先的生存适应。那些能够对自己为了获得更好的食物和住所而努力得到的任何东西都迅速习惯化和适应的人们才会被自然选择,而那些任何时候当自己取得一项可以获得持续的幸福的目标时就躺在功劳簿上睡大觉的人,则无法生存。[5]这种自然选择的不对等性,导致警察在职业中如果要得到一定的幸福,需要在职业上有更多的收获,这种收获包括物质的,也包括精神的。在实际工作生涯中,警务工作繁重,除了正常的值班备勤、治安巡逻、案件侦查、为民服务和轮值轮训外,还要根据上级要求和社会形势开展各种阶段性、临时性的专项治理和斗争,这些工作往往既有时间要求,又有指标要求,还要准备迎检和考核。工作的高负荷性、高应激性、高风险性、高突发性等特点,使得警察承受了比同等收益职业人员更多的精神压力,并处于长期的心理应激状态,容易形成焦虑急躁、强迫恐慌、偏执易怒和敏感多疑等多种负性情绪,使他们对损失感受到的强烈情绪体验高于职业上的获得。同所有职业工作相同,警察要得到一定的幸福,需要收获很多东西,而要体会同等程度的痛苦,则只需失去一点儿就足够了。作为职业,警察在实际工作中承受和面对的是长期超负荷的工作、越来越高明的犯罪手段、惨烈的案发现场、恶意投诉和战友的流血牺牲等社会负面情境和消极的心理体验,收获了失望、烦躁和悲哀等情绪,而荣誉在这些付出面前可能显得微不足道。同时,为了保证警察权力不被滥用,国家制定了许多法律法规,公安部和各地公安部门也制定了“五条禁令”和各类行业规范来限制约束警察的职业行为。制度和规范的制定是以工作为本位,往往忽略了作为职业活动主体的警察自身的需要,没有体现警察个体在职业活动中的精神诉求。[6]

进化论认为,那些体会过失去猎物带来强烈的消极情绪体验的祖先,会在更强力的动机驱使下努力捕猎,以弥补损失并得以生存下来。有过痛苦带来的强烈消极情绪体验的警察个体,为了弥补损失也会在更强力的动机驱使下努力工作,并得以继续发展。在现实工作中,就出现了不断吸取教训、总结经验、发愤图强而成为扎身基层、服务百姓、深受百姓喜爱的人民警察;有在工作岗位上披星戴月、破除万难,花费数年甚至数十年的时间破获大案,为人民昭雪沉冤的警察;也有在马路上头顶着烈日、脚踏高温、挥汗如雨指挥交通的警察。而那些没有体会过痛苦情绪体验的警察个体,则缺乏努力工作的强烈动机,在职业中疲于应付工作而最终趋于平淡。要加强人民警察核心价值观教育,正确认识对同等收益和损失的不对等反应,还要充分享受和积极创造、改善不用付出代价或付出较小代价就能满足需要的条件,比如利用视听侦查技术代替繁重的人力走访摸排工作,利用社区网络收集民意民情,利用集成的办公网络代替烦琐的审批程序,把自己从繁重的以人力计算的工作中解脱出来,避免做有害于需要满足或要付出太大代价才能满足需要的条件,使自己获取同等收益下付出较少的艰辛劳动,避免和减少引发痛苦条件的产生,主动从事使需要和条件趋向和谐的活动,在不同需要之间以及需要和条件之间的矛盾冲突中权衡利弊,统筹兼顾,突出重点,避免从事使需要和条件趋向矛盾冲突的活动。

四、适应性的痛苦情绪

情绪能够使个体针对不同的刺激产生适应性的反应,并调节或保持个体与环境间的关系。作为一个物种,进化的过程还决定了我们需要体验特定的痛苦情绪,如焦虑、抑郁、嫉妒和愤怒,因为在某种意义上,只有适应了痛苦情绪,才能适应环境环境,进而生存、繁衍。精神病专家乔治·伯恩斯认为,只有当我们感到不幸的时候,只有当我们遇到困难、面对新鲜刺激和以前从未完成的目标的时候,才能够取得进步。这一道理说明了痛苦情绪对于进化的有利性,历经艰难险阻有助于最终获得幸福。由于有利于适应,我们从祖先那里继承了这些痛苦的情绪,但是作为一种负性情绪,痛苦情绪毕竟也带来了生存的压力,同所有正常个体一样,警察也会在威胁面前感到焦虑,在损失面前感到抑郁,在不忠面前感到嫉妒,在不公平面前感到愤怒。由于职业的特殊性,警察体会的痛苦情绪往往还要高于其他群体,痛苦的情绪又会对行为产生抑制,对活动起着限制和破坏作用,个体还容易将自己的情绪体验迁移,使职业行为发生偏移,久而久之就产生了职业焦虑和职业倦怠。

情绪的机能不仅来源于个体的先天机能,还来源于后天的学习和认知活动,具有灵活性和可调节性。要消除警察痛苦情绪导致的幸福障碍,就要合理利用适应性痛苦的有利因素,消除痛苦情绪的不利因素,转化痛苦的情绪体验为积极的行为,去调节警察个体行为,适应社会环境。比如,恐惧能够唤起大脑的警觉水平,产生非常明显的自我保护倾向;顾虑可以规范个体思维的全面性,培养全面思考的能力;羞愧可以加强个体与社会习俗的一致性,避免丧失向群性;内疚可规范日后行为,促进社会公平和道德秩序的重建。警察要学会在痛苦和失败时期望和追求幸福,在巨大的成功和胜利时要准备接受新的挫折和挑战;要在面对巨大的成功和胜利时仍然继续追求一个新的幸福,在面对小小的损失或失败时候时刻准备接受巨大的伤悲。在面对痛苦时,往往又是人进入一个蓄势待发的停滞阶段,有时体验痛苦正是谋求改善和进步的前奏,敢于面对和正视困难的人最终要比逃避的人更加幸福,只有经历过痛苦体验的人才会珍惜和享受幸福,警察个体也会在这种历练中使人格日趋完善。

获取幸福的能力增长和警察职业能力发展是相互促进的。职业能力的自我提升可以使警察个体在工作中得心应手,获得成功和体验职业的成就感,从而获取幸福;职业幸福感坚定了警察对职业的忠贞和热爱,提升了工作的主动性和积极性,从而促进了职业能力的提升。幸福是一种能力,是一种有关幸福实现的主观条件和能力。[7]破除警察职业幸福的获取障碍,最终必须回归警察个体本身,警察职业幸福无论是在物质层面还是精神层面都不是抽象的,总会渗透在职业活动过程之中,有赖于个体的主观体验。只有个体认为职业适合自身的发展,满足了自身的需求,那就是幸福的;反之,就很难体验到幸福,即使幸福就在职业活动中。

[1]钟建安,张光曦.进化心理学的过去和现在[J].心理科学进展,2005,(5).

[2]赵世俊.心理学提出幸福不对称论[EB/OL].http://news.xinhuanet.com/tech/2007-10/11/content_6862152.htm.

[3]Wood,J.V.What is social comparison and how should QAQ we study it? [M].Personality and Social Psychology Bulletin,1996:520.

[4]Merton R K.Social theory and social structure[M].Free Press,1968:224.

[5]〔美〕卡尔.积极心理学:关于人类幸福和力量的科学[M].北京:中国轻工业出版社,2008.

[6]郑友军.论警察的职业幸福[J].四川警察学院学报,2009,(2).

[7]檀传宝.论老师的幸福[J].教育科学,20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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