宋 颖,王桂芳
(吉林建筑大学城建学院,吉林长春130111)
由于我国的慈善事业起步较晚,目前人们对慈善行为还存在着许多消极的、片面的、相互冲突的、多元的价值观念。目前来看,中国当代公民对慈善价值观的认识主要存在着以下三方面的困惑。
在当今社会,慈善价值观是多元化的。有的人认为慈善是对可怜人的施舍,而有的人则认为慈善是对他人平等的帮助;有的人认为慈善是一种道德情操,而有的人则认为慈善是现代公民的责任和义务。这些争论显示了当前我国公民“慈善价值观”存在着二元悖论,主要体现在:个人美德与社会责任、自律与他律、施舍与尊重、平等与回报的冲突。这些冲突可能会给人们带来对慈善行为价值判断和价值选择的混乱和偏差。什么样的价值评价标准能够激发各个阶层的社会主体积极参与到慈善事业中来?这是我们不解的困惑之一。
人们的慈善行为的表现是否一定要基于纯洁、善良的思想动机,一直是慈善理论界争论的焦点。有的学者认为,慈善是一种美德、善心和爱心,是人类最需要、最应当具备的基础性道德,其本质是人类善爱之心的表现和标志。[1]因而,对那些尽管产生了良好社会效果,但却出于不纯洁动机而做慈善的行为进行坚决的否定。比如,社会上有些人对一些富人、明星的“功利慈善”行为加以严厉的批判,并指责其沽名钓誉。也有学者认为,慈善价值观应具有宽容性,为善无名的精神值得提倡,为善图名的行为也要认可,无须过分追究慈善行为的动机是否纯洁。[2]
随着社会的发展与进步,做慈善的方式也越来越多样化。有很多人愿意通过慈善机构进行匿名捐赠,这样,受赠人可以不必向捐赠人承担过多情感回报和道德回报上的压力。但是,也有很多人行事高调,直接进行面对面的捐赠。比如,被媒体称为“中国首善”的陈光标的“高调慈善”行为,他经常会把现金直接塞进人们的手里,然后让人们举钱与之合影。有些人甚至在捐赠过后要求受助者感恩戴德,否则就撤回善举。
慈善价值目标包括两个方面,利益价值和道德价值。慈善行为的利益价值侧重于社会物质效益层面,目的是要使受助者在物质上得到切实有效的帮助,并通过这种物质上的帮助,去平衡社会财富分配,消除社会贫富差距,追求社会经济平等。慈善行为的道德价值侧重于精神层面,即人们能通过慈善行为使自己的心灵得到净化,思想道德水平得到提高,使慈善道德得到弘扬,社会风气得到改善。[3]
首先,在对一个慈善行为进行评价时,我们应该充分兼顾以上两方面的价值目标。慈善行为的价值目的既不是空谈高尚的道德之心,也不是无视慈善的精神而仅仅追求对受助者实现单纯粗暴的物质上的救助,而是在两者间的价值平衡。其次,根据价值目标对比,我们要从多角度对慈善行为有无价值和价值大小作出判断。一般情况下,我们对慈善价值的判定都会仅仅局限于伦理道德层面,这是十分狭隘的,我们还应该从社会学、经济学,甚至心理学的角度去评价慈善行为的价值。
当前,不同的社会阶层对慈善行为存在着千差万别的看法。合理慈善价值观评价标准应该从企业、富人、学生、普通公民等各主体出发,多角度、有针对性地去考察适合不同阶层、不同职业的人的慈善价值观。
对富人而言,应鼓励其改变传统的财富传承观念。让他们认识到传统世袭式的财富传承方式存在很多弊端,它可能使子女产生不劳而获的思想、陷入空虚堕落的生活,还会使社会形成不合理的社会阶层结构,影响社会和谐发展。而将财富用于慈善能够使更多需要帮助的人从中受益,从而真正发挥财富应有的价值。[4]对企业来说,应增强“企业公民意识”。让企业看到自己也是社会的一员,而不是只去追求利润的机器,自身在创造利润的同时,还要对环境、对社会尽一份公民的责任。此外,在某种程度上,企业的捐赠和慈善行为也是企业的社会投资,是企业与社会互利互惠的一种行为。[5]对普通公民来说,应加强个人慈善捐赠的责任感。普通公民的慈善捐赠具有很大的稳定性,激发普通民众的个人捐赠热情更可以弘扬整个民族的慈善精神,广泛传播慈善价值观。所以,一方面,我们要摒弃对公民个人慈善捐赠不屑一顾的观念,不应以数额为衡量慈善行为的价值标准,还应奖励那些普通而平凡的小额捐赠者。另一方面,通过各种媒介广泛进行公民慈善道德宣传,教育和鼓励个人积极参与慈善活动和捐赠公民意识。
合理地评价慈善行为的动机与效果之间的关系,是衡量慈善价值观的一项重要内容。动机和效果是人类行为构成中最重要的两个因素,在伦理学中,它们是研究道德行为过程的两个方面。动机属于主观范畴,是支配人们进行某种活动的主观愿望或意向,是人们活动的直接动因;效果属于客观范畴,反映人们按照一定的动机进行实践而产生的客观后果,是动机的行动体现和检验根据。[6]慈善行为是道德行为的一种,慈善行为的动机是人们为实现一定目的而进行慈善行为的心理动因,慈善行为的效果是人们在动机的指引下进行慈善行为所产生的客观结果。
社会心理学将人们行为的心理动机主要分为两种形式:利他和利己。在市场经济条件下,人们的行善心理动机呈现复杂的多样化,至少有下列几种类型:无私奉献型、同情弱者型、互助友爱型、塑造形象型、攀比好胜型、经济谋划型、政治需要型、沽名钓誉型和最终利己型,这些类型呈现出不同程度的利他性或利己性。
从慈善行为产生的社会效果来说,通常情况下,慈善行为能够产生“利他”的社会效果,使困境中的人们得到不同程度的关怀和救助;也能产生“利己”的行为效果,使捐助者在帮助他人的同时,很自然地获得荣誉和尊敬,甚至能够给自己带来现实的经济利益。从现实情况来看,慈善行为的社会效果不仅仅是在一元心理动机驱策下产生的,也可能是在二元心理动机交错驱策下产生的。具体来说,人们行善可能是从“纯粹利他”的心理动机出发,无私奉献,不计回报(如匿名捐赠)。但是,现实中,人们的慈善行为大多会出于极其复杂的心理动机,既考虑到对他人的帮助又注重自身利益回报。当然,也有一部分人行善是出于绝对“利己”的动因,把慈善作为实现自身利益的手段。
这样便出现了动机和效果不一致的情况。那么这时我们是从动机还是从效果去评价慈善行为呢?这是一个值得我们细致思考的问题。
马克思主义伦理学提出了动机与效果辩证统一的科学解释。动机和效果是统一不可分割的,它们既互为条件,又互相渗透。因此,我们在评价慈善行为时,只有把动机和效果结合起来考察才更科学、全面。[6]但这并不是说要强调两者缺一不可,不偏废任何一方,这往往使我们在慈善行为评价中陷入无所适从的两难处境:即出于“利己”之心但却得到“利他”效果的慈善行为与出于“利他”之心但却得到“利己”效果的慈善行为都不能得到合理的评价。这就要求我们结合社会生活的实践对慈善行为的动机与效果给予客观的分析:首先,慈善行为的动机和效果是属于两个不同的价值维度。慈善行为道德价值是通过动机来反映的,因此,对慈善行为动机的评价更多地归属于道德价值。而慈善行为的利益价值是通过社会效果来反映的,因此,对慈善行为社会效果的评价则更多地归属于利益价值。其次,实践是检验真理的唯一标准,无论慈善行为体现出了道德价值或是利益价值都要根据特定社会的价值需求,放到社会实践中去考虑,对社会价值体系更有意义的一方就能够决定行为的最终性质,而另一方面则作为评价的辅助根据,它只是对慈善行为评价的结果产生程度的影响。
综上,在现实中我们可以此标准作如下评价:
第一,对于完全或部分出于功利的目的,却产生了良好的社会效果的慈善行为,尽管这样的慈善行为可能动机不纯,但为了鼓励慈善行为的传播,我们还应把其利益价值作为主要评价根据,给予一定的肯定。例如,我们不否认许多企业作慈善,有出于为社会无私贡献的动机,但大多数情况下还是为了树立企业的良好社会形象,以谋求更大的经济利益,但在其获益的同时,榜样行为也影响了他人,使社会形成乐善好施的氛围。当然,对于掺杂了利己动机的慈善行为我们还是要向正确的方向加以引导,对于一些富人和企业打着慈善的幌子,却以是否有利可图为标准去选择是否做慈善的行为应当加以批判,因为这是对慈善精神的亵渎和违背。
第二,对于那些虽然表面上有利于他人,但从实质或长远来说却有损于他人或社会整体利益的所谓“慈善行为”应给予批判。例如,在汶川地震中有许多名人都参与了为灾区儿童作心理辅导的志愿服务活动,但由于他们很多人都没有学过心理学,反而对灾区儿童的心理产生了不良影响,即没有实现“利他”的行为效果,这样的行为尽管我们可以从动机上给予肯定性的评价,但总体上还是不提倡的。
对于慈善捐赠的方式,我们应该从伦理道德、社会学和心理学的角度进行多重评估。
(1)从伦理道德的角度来说,慈善捐赠的方式应该能够体现对受助者的尊重。从这一角度来看,“一对多”的匿名捐赠还是比较好的捐赠方式,因为,慈善精神提倡捐献者对受助者的帮助并不是居高临下的施舍与恩赐,也不是为了彰显个人的无私品质,而是为了使每一个社会成员都拥有平等生存和发展的机会,享有同样追求利益和幸福的权利。所以,作为捐赠者来说,我们只要确定自己的捐赠真正帮助到了需要帮助的人,就应该感到满足和欣慰。同时,捐赠者也应相信这种善举会以受助者回报他人、回报社会的方式继续传递下去,从而来达到感恩回报的目的。
(2)从社会学的角度说,不应该忽视慈善捐赠的方式对其他社会行为的激励性。由于我国现在慈善事业发展不够完善,社会还没有广泛形成慈善捐赠氛围,人们对慈善精神的理解和认识还没有达到较高的层次。所以,对高调外显的慈善捐赠方式我们也不应该完全否定。毕竟,从客观上说,外露高调的慈善方式的确产生了很多正面的社会效果,它可以作为一种榜样的力量将慈善行动传递出去。当今社会,商业精英、娱乐明星、体育明星他们的人格魅力和公益形象一直是人们关注的焦点,他们的慈善举动和慈善观念具有很强的感召力,不仅能激励起民众参与慈善活动的热情,也能使得其他的财富持有者竞相模仿,彼此感染,相互影响。
(3)从心理学角度说,应该对行善之后要求得到回报的心理持宽容的态度。社会交换理论的创始人社会学家霍曼斯(G.C.Homans),采用经济学的概念来解释人的社会行为,他认为人和动物都有寻求奖赏、快乐并尽少付出代价的倾向,在社会互动过程中,人的社会行为实际上就是一种商品交换。人们所付出的行为肯定是为了获得某种收获,或者逃避某种惩罚,希望能够以最小的代价来获得最大的收益。如果某一特定行为获得的奖赏越多的话,他就越会表现这种行为。而某一行为付出的代价很大,获得的收益又不大的话,他就会产生不公平感,就不会继续从事这种行为。霍曼斯指出,社会交换不仅是物质的交换,而且还包括了赞许、荣誉、地位、声望等非物质的交换,以及心理财富的交换。[7]
慈善捐赠行为方式的选择也应该符合人们的心理机制。如果对于某些道德高尚的人来说,匿名捐赠的方式能让他们从中获得良心上的补偿,那么对于那些希望从慈善捐赠中获得赞许、荣誉、地位,甚至是物质利益的人,我们也应该宽容地看待他们所选择的行善方式。不仅如此,我们还应该通过设立相应的鼓励机制,使他们付出的善举得到补偿与满足。比如,媒体和政府可以构建合理的公益奖励体系,对为慈善事业作出突出贡献的人进行表彰。
[1]郑功成,张奇林,许飞琼.中华慈善事业[M].广州:广东经济出版社,1999.
[2]王银春.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慈善观建构的伦理反思[J].思想理论教育,2011,(5):10-14.
[3]文丽.当代大学生慈善价值观的培育问题研究[D].福州:福建师范大学,2010.
[4]丰子义.树立新的财富观[N].光明日报,2007-10-12(09).
[5]赵曙明.和谐社会构建中的企业慈善责任研究[J].江海学刊,2007,(1):100-105.
[6]陈秀梅.动机效果主次论——一种可操作的道德评价观[J].荆州师专学报(社会科学版),1997,(4):27-29.
[7]谭明方.社会学理论研究[M].武汉:华中科技大学出版社,20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