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收递延型养老保险的税收效应研究

2014-04-17 12:58
金融理论探索 2014年6期
关键词:投保人寿险税率

王 亮

(唐山学院 经济管理系,河北 唐山 063005;东北财经大学 辽宁 大连 110036)

国家主导的基本养老保险(即法定养老保险)、企业建立的企业年金和个人储蓄性商业养老保险是支持一个国家养老保险体系的三根支柱。基本养老保险提供的是基本的养老保障,随着我国人口老龄化程度不断加深,人口红利的效应逐渐消失,基本养老保险面临的压力越来越大,需要鼓励和支持企业年金和个人商业养老保险的发展。为了降低投保人的负担,鼓励人们参与个人商业养老保险,2014年8月13日国务院发布的《关于加快发展现代保险服务业的若干意见》(以下简称“新保险国十条”)中明确指出,我国将“适时开展个人税收递延型商业养老保险试点”。发展税延型商业养老保险一方面有利于完善现有的养老保障体系,能在第一和第二支柱基础上为老年人提供更为充足的资金,提高其晚年生活质量;另一方面也有利于提高全民的风险防范和风险管理意识,推动保险行业的健康可持续发展。本文将分析税延型养老保险所体现的税收效应对我国寿险市场和养老保险体系的影响,以及税延型养老保险试点进程中可能出现的问题和应对策略。

一、税延型养老保险简介

税延型养老保险,是指投保人所缴纳的保险费可在一定限额内或个人收入的一定比例内在缴纳个人所得税前扣除①美国对养老保险费的延税限额是:50岁以下每年限额为5000美元,50岁及以上每年限额为6000美元。,待将来被保险人领取养老保险金时再缴纳所得税的一种养老保险。

税延型养老保险,按计税的方法不同分为税基延递和税额延递两种类型,前者是在领取保险金时再将保险费计入被保险人的应税所得,按当时的税率计算纳税;后者是在领取保险金时对保险费按投保时的税率计算纳税,这种方式下,延税的保险费这部分个人收入在前后缴纳的税额是相同的。但无论哪种类型,与非税延型养老保险相比,对减轻投保人税负的作用是十分明显的。一是在税基延递的情况下,前后计税适用的税率不同。因为投保人投保时通常是在一生中处于个人收入较高的阶段,适用的税率较高,而到领取养老保险金时个人收入减少,适用的税率会降低,若届时个人应税总收入达不到起征点时,就无需缴税。二是通货膨胀因素会降低实际税负。因为从投保到年老领取保险金这个较长时期,由于物价上涨,个人收入的延后缴税,无论税基延递还是税额延递都会降低个人的实际负担。另外,养老保险是一种具有储蓄性质的保险,投保后也会增加被保险人的收益。税延型商业养老保险除了给个人带来好处之外,对完善国家的养老保险体系和促进保险业的发展也有重要意义。

税延型商业养老保险的做法在国外十分普遍,很多国家通过税延型商业养老保险来缓解个人和社会都面临的养老难题。美国上个世纪70年代开始实施 IRA(Individual Retirement Accounts)计划;日本在上世纪80年代着手建立了生命保险费与年金保险费扣除制度;英国1988年推出了个人养老金计划 PPP(Personal Pension Plan);德国从 2002 年开始进行里斯特(Riester-Rente)改革;西班牙政府于2007年推出了个人储蓄计划。这些都是税延型养老保险的积极尝试。此外,拉丁美洲的墨西哥和智利,亚洲的韩国、新加坡也都建立了类似的养老保险体制。

近年来,我国也在探索发展税延型养老保险之路。2008年天津市政府在滨海新区曾进行过个人税延型养老保险的尝试,之后上海、深圳、江苏等地也曾进行探索。“新保险国十条”发布后,中国保监会副主席王祖继在2014年8月20日国务院新闻办举行的新闻发布会上表示,个人税收递延型商业养老保险将于2015年内启动试点。迄今所知,上海准备2015年在上海自贸区率先实施个人税收递延型商业养老保险试点,江苏、山西、北京等地政府也表示将开展试点。

二、税延型养老保险的税收效应对我国寿险市场影响分析

税延型养老保险的税收效应是指它的减税作用对保险市场供给和需求产生的影响。

(一)税延型养老保险的税收效应在寿险市场中的体现

税收是国家调控寿险业的重要手段,目的是确保寿险业实现可持续发展。从理论上分析,税收政策和人寿保险具有以下关系。

从供需角度来看:对寿险供给者来说,税率的高低直接影响寿险业的长远发展,较高的税负,必将减少保险公司的税后收益,削弱其偿付能力,不利于培育保险市场主体,阻碍寿险主体发挥自身保障社会稳定的作用;从寿险消费者来说,消费者在购买寿险产品时有无税收优惠政策,将对寿险需求产生直接的影响,一定程度的税收优惠,相当于降低了寿险产品的价格,增加了消费者的相对收入,有利于扩大寿险的有效需求。

从经济学角度看,税收是影响寿险市场达到市场均衡状态的一个重要外生变量。税收对寿险需求和寿险供给的影响一般通过寿险商品的价格、寿险消费者的货币收入和寿险公司的税后收益等内生变量发生作用,引起寿险商品需求数量和供给数量的变动。国家可以通过税收政策调节来影响寿险产品的外生变量,从而调控寿险市场的需求和供给,达到宏观上促进寿险业健康、持续发展的目的。

与普通养老保险相比,税延型养老保险具有明显的优势:其一,从个人税收优惠程度的视角看,最后领取阶段征税,个人得到的税收优惠最大;其二,从对政府财政产生的压力来看,居民在退休后依然要履行纳税义务,为政府提供为较为稳定的税源;其三,从政府的管理角度来看,实施成本较低,不存在技术性障碍。

(二)税延型养老保险的收入效应和替代效应分析

税延型养老保险的税收效应是它的收入效应和替代效应的总效应,反映在对寿险市场供求关系的影响。

1.收入效应对寿险需求的影响。税延型养老保险的收入效应,是它减税作用对投保人收入的影响而引起的对寿险需求的变化。由于它的减税作用相对提高了投保人的收入,使投保人的实际购买力增加,就可能增加对寿险产品的需求。单从收入效应来看,它对增加寿险需求还是潜在的,这种潜在需求能否转化为现实需求,还要看它的替代效应。

2.替代效应对寿险需求的影响。税延型养老保险的替代效应,是它的减税作用对各种投资产品相对收益率和价格的影响而引起对寿险需求的变化。人们参加商业养老保险是一种投资行为,与其他以养老为目的的投资在本质上没有区别,如储蓄存款,各种稳健型的信托投资和其他理财产品投资,在安全性相同的条件下,决定投资人取舍的主要因素是哪种投资产品的收益率更高,或者说投资价格更低。如果税延型养老保险的减税作用尚不能使它的收益率高于同类其他投资产品时,它的收入效应所提高的那部分购买力就会投入到其他投资产品,而不能增加对这种养老保险的有效需求;当它的减税作用使它的收益率高于其他投资产品时,人们就会增加对它的投资,即增加对它的有效需求。在设计税延型养老保险时,能使它的收益率高于其他同类投资产品,是必须遵守的原则,否则就没有意义,就不会被市场所接受;至于对它的收益率提高多少合适,这一要考虑激励的需要,二要考虑对社会的公平性,三要考虑国家财政的承受能力。由于养老保险产品和其他金融产品一样,它的供给受资源约束很小,几乎完全由需求决定。因此,税延型养老保险的收入效应和替代效应共同作用的税收总效应,有利于提高养老保险的需求和供给水平,有利于提高社会的养老保险水平和推动养老保险业的发展。

三、制约税延型养老保险税收效应发挥作用的因素和对策

(一)适应性较低,对低收入人群没有作用

通过延税的办法鼓励人们参加商业养老保险,其发挥作用的前提条件是投保人的收入需要缴税。由于当前我国个税起征点为3500元,而根据我国统计局的资料显示,2011年我国城镇居民人均总收入约2.4万元,包括工资性收入、财产性收入、经营性收入和转移性收入四个方面,相当于人均月收入2000元左右。这说明,对于低收入的人群来说,由于他们的收入达不到缴纳个人所得税的起征点,无需缴税,因此延税对他们没有任何意义。可见税延型养老保险,只是一种对中高收入人群有激励作用的养老保险形式,个人收入越高,适用的税率越高,这种保险的减税作用也越大,对人们的吸引力也就越大。因此,税延型养老保险对提高人们的养老保险替代率和退休后的生活保障程度不具普遍性。

为了使更多的人参加商业养老保险,使商业养老保险在我国的养老保险体系中发挥更大的作用,应在积极推动税延型养老保险的同时,探索适应中低收入群体的政策性商业养老保险。如,对中低收入人群参加商业养老保险采取由财政直接补贴的办法。在德国,每个参加“里斯特养老保险计划”的德国公民可以从国家得到154欧元的补助,补贴的条件是雇员将其净工资的4%(最少60欧元,最高500欧元)用于缴纳签约的里斯特退休金[7]。我国可根据税收制度、养老保险代替率目标和国家财政补贴能力等因素来确定享受补贴人群的范围和标准。

(二)税收征管方面存在的问题及解决对策

1.需要解决养老保险延税与个人所得税法的矛盾。税延型养老保险中税基延递比税额延递的减税效果要好,也是各国较普遍采用的形式。但是采用税基延递,就意味着必须允许当前用于缴纳保险费的这部分个人收入可适应不同的税率,而我国目前的个人所得税法并无此规定。目前在试点阶段可采取临时协调措施,但要大面积推广就需要调整税法。

2.需要将我国个人所得税纳税体系由现在的分项征收向综合征收转型,即汇总个人各类收入后确定适用税率及计征办法。这是使税延型养老保险公平、合理性所必需的。

根据个人所得税将汇总个人各类收入后再确定适用税率及计征办法的需要,首先要建立起一套覆盖全社会个人及家庭收入、消费等全面数据的信息平台,为全面推广税延型养老保险准备条件。税延型养老保险的推出涉及税务部门、代扣代缴义务人以及保险人、投保人和被保险人等多个方面,需要多方的共同合作和努力,切实履行各自的责任义务。只有这样才能更好地推动税延型养老保险的普及和发展。

[1]王莹.个税递延型养老保险——基于税收优惠的思考[J].中南财经政法大学学报,2010(1):73-77.

[2]罗艳华,胡彧.税延型养老保险的税收征管[J].中国金融,2012(19):62-63.

[3]黄华盈,张志杰.延税型养老保险的经济分析[J].金融与经济,2010(12):64-68.

[4]韩一萍.个税递延型养老保险研究[D].石家庄:河北经贸大学,2014.

[5]吴祥佑,许莉.个税递延型养老保险的福利效应[J].财经问题研究,2014(10):85-90.

[6]胡玉玮.税延型养老保险的国际经验[J].中国金融,2012(19):64-65.

[7]柯甫榕,涂东阳,钱敏.推进个税递延型养老保险试点[J].中国金融,2012(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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