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信用社股份制改革的困境及破解对策——以河北省为例

2014-04-17 12:58宋艳敏樊亚平
金融理论探索 2014年6期
关键词:股金股份制信用社

宋艳敏,樊亚平,严 婧

(河北金融学院,河北 保定 071051)

一、引言

我国新一轮农村信用社体制改革从2003年起步已经历12年,为了“使信用社真正成为自主经营、自我约束、自我发展、自担风险的市场主体”,国务院的改革试点方案最初设计的产权形式为股份制、股份合作制、合作制。①见2003年3月27日国务院发布的《深化农村信用社改革试点方案》。后经两批试点改革实践的探索,由于“农村信用社早已不是合作制”,在现有体制机制基础上要将其改造成真正的合作金融组织已非常困难,为了破除农信社以“合作制”名义长期运行造成的体制机制障碍,同时也为未来发展真正意义的农村合作制金融组织留下空间,最终选择了全部按照股份制原则重建农村信用社的产权制度。同时,选择的股份制组织形式也不是单一的,而是选择了股份制农村商业银行和股份制农村信用社两种形式,即不具备前者条件的可选择后者。还要求前期已组建的农村合作银行要全部改制为股份制农村商业银行。按照银监会的要求,“从2011年开始,要通过五年左右时间的努力达到以下目标,即高风险机构全面处置,历史亏损挂账全面消化,农村信用社股份制改革全面完成”。②见中国银监会合作金融机构监管部姜丽明主任就近年来农村信用社改革发展情况答记者问.中新网,2011-8-02.http://www.chinanews.com/fortune/2011/08-02/3228732.shtml。目前的改革进程如何?如何破解前进中的障碍?对此,本文以河北省为例进行考察分析。

二、河北省农村信用社改制的基本情况和存在的主要困难

(一)改制的基本情况

河北省是全国第二批试点省份,自2004年被确定为农村信用社改革试点以来,经过艰苦努力,截至2014年9月,全省在原农信社基础上组建的县级法人机构共154个,其中完成改制的48家,占31.2%,包括农村商业银行16家,农村合作银行1家,股份制农村信用社31家。其余106家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尚未改制。其中保定市进度较快,全市共22家县级法人机构,其中16家已改为股份制农村信用社,6家计划于2015年6月完成组建农商行。

河北省银监局在2013年发布的《关于农村信用联社股份有限公司组建工作指导意见》指出,力争在2015年底前,将全省154家县级法人机构中除改制为农村商业银行的机构外,全部改制为股份制农村信用社。现在看来,改革的任务还十分艰巨。

(二)困扰农村信用社改制的主要问题

1.改制中的不良资产处置问题。从河北省尚未改制的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的情况看,长期以来积累的大量不良资产是改制的主要障碍,无论是组建农商行还是改制为股份制农村信用社,处置不良资产都是一个无法回避的核心问题。

2.改制中的缺权股金处置问题。缺权股金是指在农村信用社改制过程中,由于社员资料不完备等原因所导致的无法确定归属关系的那部分股金。由于我国农村信用社成立之初社员众多,且人均股金很少,很多社员之后也基本不会过问股金问题,因此,在对农村信用社股金进行清理的时候,会出现一些无法确定股金归属关系的情况。在农村信用社改制过程中,如何妥善处理缺权股金,使之归属清晰且能被农村信用社高效利用是改制过程中一个比较普遍的问题。

3.改制中的发起人征集问题。农村信用社在改制过程中能否征集足够的合格发起人是改制能否成功的关键问题。一方面充足的合格发起人能够提供大量的资金使农村信用社顺利完成股份制改革,如果同时对合格发起人进行定向增发再融资,还可以解决农村信用社改制以后流动资金不足、资本不雄厚等问题,为农村信用社的持续健康经营奠定坚实的基础。另一方面,能否征集到符合农村信用社发展所需的合格发起人会对农村信用社未来的经营管理产生直接的影响。首先,作为机构投资者、专业投资者被引进的发起人,可以达到规范农村信用社治理的目的,甚至实力强大的机构投资者还能为农村信用社带来先进的管理理念和优质的客户资源。但如果发起人只顾眼前利益而短期投机、低买高卖,则不但不能对农村信用社的经营发展起到积极作用,还有可能扰乱农村信用社股权结构,造成许多严重后果。因此,银监会对发起人的征集有着诸多限制,例如:要求发起人必须从本地区内征集,要求发起人需从事实体经济企业而非投资公司、担保公司等虚拟经济企业,股份份额上要求一般单一发起人持股在5%以下,对持股超过10%的发起人要进行严格审查。

三、破解农村信用社改制困境的对策

(一)对不良资产的剥离或重组

对于不良资产的剥离可由政府出面进行处理,参照商业银行股份制改革的做法,政府可以将农村信用社的不良资产剥离,并由政府所属的投资公司或者融资平台公司等机构进行接管。这些机构承担不良资产的经营管理,或是对不良资产进行催收,或是将不良资产打包出售。通过这些方法将不良资产进行处置,与农村信用社的优质资产分离开来,再由政府部门以参股的方式注入一部分资金,使农村信用社顺利完成股份制改革或是达到改制为农村商业银行的标准。

对于不良资产的清理,农村信用社还可以采取增资扩股的方式将其进行置换。具体来讲,就是农村信用社在股份制改革的过程中可以通过增资扩股的方式吸收一些外部资金,这部分外部资金将按照比例(不良资产/所有者权益)同时出资购买农村信用社的不良资产和优质资产。即投资者在购买农村信用社股份的同时要等比例认购相应的不良资产,通过这种方法将不良资产进行置换达到改制的目的。

(二)对于缺权股金可采取设立专户进行管理

一是将缺权股金转为“其他应付款”。采取这种方法进行改制的农村信用社首先要对缺权股金进行清查和公示,并积极联系社员进行及时认领和确认。对于公示期过后仍无法确定从属关系和无法联系到社员的股金,自公示结束之后应全部划拨至农村信用社“其他应付款”账户,并变更注册资本金。此类缺权股金不再以“所有者权益”出现,而是以“其他应付款”的形式作为农村信用社的一种负债,同时不再享有表决、分红等权利。待日后明确合法权益人后由农村信用社一并偿还。

二是采取统一转股的方法将缺权股金转变为改制后农村信用社或是农村商业银行的优先股。即在公示期过后仍无法确认从属关系或无法联系到社员的股金,待完成股份制改革后统一转化为优先股,并开设专项账户统一管理。该股份享有优先分红、优先求偿的权利,但不行使表决权。待日后明确合法权益人以后统一处理,或是由农村信用社或农村商业银行以市价回购,或是由合法权益人继续持有。

(三)引入战略投资者作为发起人

战略投资者不仅拥有雄厚的资本实力,同时也是专业的投资者,它们往往拥有严格的公司治理结构和完善的内部控制制度,这些都是农村信用社急需借鉴的地方。同时战略投资者是以盈利为目的的市场参与者,它们会按照市场规则对农村信用社的发展做出合理规划,抵制非市场行为,使农村信用社一改政策性金融机构的面貌而成为适应当今市场经济的金融机构。可以考虑引入经济发达地区的机构投资者,如此不仅可以解决资金问题,还可以吸引高端金融人才,这对农村信用社以后的发展至关重要。另外,机构投资者还可以利用资本市场的力量为农村信用社以后的发展提供支持,使之成为真正的市场化主体,这样农村信用社才能成为拥有现代化企业制度的金融机构,才能健康持续地经营和发展。

四、结语

农村信用社股份制改革是一次自我蜕变,既是对其已走的商业化之路的认可和规范,是尊重事实、因势利导的政策选择,也是使农村信用社这支农村金融主力军强筋健骨、增强活力的必由之路。为了尽量减少蜕变阵痛对农村经济发展的影响,也为了防止积累的矛盾和问题更加严重、包袱越来越大,而继续增加改革难度和成本,有关方面应下最大的决心,果断处置、舍得投入、积极推动,使转制目标尽早实现。

[1]田华茂.农村信用社改革:目标、问题及模式[J].中国金融,2007(15).

[2]穆争社.农村信用社法人治理与管理体制改革研究[M].北京:中国金融出版社,2011.

[3]胡丽娜.农村信用社的改革模式研究[D].成都:西南财经大学,2011.

[4]任颖.河北省农村信用社股份制改革研究[D].石家庄:河北经贸大学,20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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