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乐者,通伦理者也”

2014-06-03 17:09宋玲
人民音乐 2014年3期
关键词:音乐学伦理学音乐作品

偶然在北京西单图书城音乐理论书架上发现一本《音乐伦理学》专著,受它的吸引有两方面的原因。首先,在已有的音乐学学科分类中,还没有听闻“音乐伦理学”这一子学科之说,虽然音乐与伦理有千丝万缕的联系,关于二者关系的论述也由来已久;其次,在音乐理论界还没有听闻过作者王小琴的大名。出于以上两个原因,笔者仔细拜读了这本专著。

《音乐伦理学》由光明日报出版社2011年4月出版,作者王小琴是中北大学人文社会科学学院副教授、南京师范大学伦理学博士、清华大学高校德育研究中心博士后。作者在本书的后记中写道“本书是在本人的博士毕业论文《音乐伦理研究》的基础上修改而成,是本人多年来从事思想政治教育以及伦理学与音乐学相交叉研究的成果积累”。①

古今中外,关于音乐与伦理的关系,思想家、音乐家、社会活动家、教育家等都从不同的视角给予过论述,特别是在中国这样一个注重宗法伦理关系的国度,“乐”总是与“礼”相连,历朝历代都有关于音乐与伦理关系的论著。“正如我国第一部音乐专论《乐记》中所言:‘乐者,通伦理者也,即音乐与社会伦理是相通相融的。”②

《音乐伦理学》在导言部分阐述了音乐伦理学研究的动因、国内外研究现状、学科性质及其研究对象和研究内容、研究的目标与方法。王小琴博士认为“音乐伦理学作为一门专门研究音乐伦理问题的学科迄今尚为空白”,③因此本书在内容简介中定位为“我国第一部音乐伦理学专著”。“音乐伦理学是以音乐领域内的道德现象为研究对象,以揭示音乐的伦理意蕴,探讨音乐活动的道德‘适然性、音乐主体的行为之‘应该、音乐作品伦理评价体系为主要研究内容的一门学科。它既是音乐活动的道德性及其价值论证的理论体系建构,又是音乐各主体行为规范与行为方式之架构。从音乐伦理学的学科性质分析,它是一门音乐学与伦理学相交叉的学科,是一门实践性较强的应用学科,也是一门关于职业道德的分支学科。”④笔者认为,《音乐伦理学》是运用伦理学的基本原理来研究音乐领域内的道德意识、道德活动和道德规范,它应是从“伦理学→应用伦理学→艺术伦理学→音乐伦理学”这样产生的一个次级分支结构,在伦理学与音乐学的学科交叉过程中,更多的是具有伦理学的学科特质。

《音乐伦理学》正文部分共六个章节,也即音乐伦理学的主要研究内容。第一章,音乐伦理界说,界定了音乐伦理的相关概念、论述了音乐伦理的本质特征及音乐伦理的功能;第二章,中西方传统音乐伦理思想概述,分别论述了中国和西方的传统音乐伦理思想及其哲学反思;第三章,音乐与伦理的关系,分别阐述了音乐与道德的区别、共性、互动及结合的中介;第四章,音乐伦理合理性解析,分别从音乐人的本质特征、音乐人的行为道德评价及从音乐存在和发展的实践论角度解析;第五章,音乐活动伦理,论述了音乐活动中的伦理关系、音乐活动伦理的内容和音乐主体的行为之“应该”;第六章,音乐作品伦理评价,阐述了音乐作品伦理评价的内涵及其意义、音乐作品伦理评价的普适性标准及当代音乐作品伦理评价的方法。

纵观全书,作者是站在伦理学的学科背景下,从伦理学的视角、运用伦理学的基本原理来研究伦理与音乐的关系。由于学术背景的差异,笔者只能站在音乐学的学科基础上,从音乐学的视角、运用音乐学的基本原理来看待音乐与伦理的关系,因此在认真拜读原著的基础上,提出几点与作者在不同视野下的同中有异的看法。

音乐是人类精神文化的智慧结晶,其诞生不论是为了模仿自然界的声音,还是人类劳动的需要,不论是从娱神到娱己到娱人,音乐都是人类创造的精神财富中的重要组成部分。“音乐是人的音乐,是社会的音乐,它自产生以来就深植于社会伦理之中,任何时代的任何音乐作品无不与一定的时代、民族、阶级的社会生活与文化背景相联系,从而具有了一定的社会性与社会功能。”⑤这样的观点正是音乐人类学、民族音乐学中所强调的音乐的文化属性。音乐与伦理有着不同的反应社会生活的方式,但是存在共性,能够形成互动,研究音乐与伦理的关系有助于音乐事业的良性发展,这是笔者同本书作者的共同认识。

但从行文方式上看,笔者认为《音乐伦理学》部分内容安排不够紧凑,有些概念界定不够全面。如导言部分将音乐伦理学的研究内容分为六大部分,分六个章节在后面详细论述,随后在研究目标中又将这六个部分视为本书的具体研究目标,论述的是同样的东西,为何前面视为“研究内容”,后面又视为“研究目标”重复一遍呢。又如在论述音乐伦理的本质特征时,共分为四个特征,第一个特征是音乐美与道德善有机结合;第二个特征是德与艺有机统一,笔者认为这两个特征在论述时都是采用同样的角度,即音乐的美善关系问题,作者却又将其分为两个特征来论述,前后角度和内容都存在重叠与交融,条理不甚清晰。

王小琴博士在界定音乐的概念时,认为比较全面的解释应该是“音乐是通过有组织的乐音所形成的艺术形象,来表达人们的思想感情,反映社会现实生活的一种时间艺术、听觉艺术。”⑥笔者认为,音乐并不仅仅是“乐音”所组成的艺术形象。在西方当代音乐中,“噪音”成为了组成音乐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作曲家积极开拓的音响新领域,西方专业音乐在发展的历史过程中对于音响的追求“线索是:乐音——人工噪音——自然噪音——全声音(包括无声)”⑦;中国更是对噪音音响有独特审美需求的文化传统,有成体系的锣鼓经、有旋律乐器中扫弦、拍板等产生噪音的演奏技法。此外,中国传统音乐中也存在大量的“留白”空间,所谓“无声胜有声”,让音乐受众去填补、想象。因此,笔者认为组成音乐的不仅仅是“乐音”,而是更多的有组织的“音响”。

本书在对音乐进行分类的时候,引用和参照的多是音乐欣赏类的教材,如按照音乐的性质将音乐划分为标题音乐、无标题音乐和轻音乐,并认为“轻音乐是最易为人们所理解和欢迎的一种音乐体裁。”⑧这种分类的标准和得出的结论,笔者认为缺乏学术的严谨性。音乐有多种分类的标准和依据,本书探讨的是音乐的伦理功能与意蕴,那么按照音乐的使用人群和使用场合、目的进行分类应作为重点,因为不同使用人群怀揣不同目的在不同场合使用的音乐本身就有着不同的功能划分,虽然不一定壁垒分明,也有融合和交错,但不同的音乐文化类型,其目的和功能是存在差异的。如曾遂今先生在《音乐社会学教程》(中国传媒大学出版社,2010年版)中将中国音乐的历史分类为宫廷音乐文化、大众音乐文化、文人音乐文化;将中国音乐的当代分类为政府音乐文化、大众音乐文化、学院派音乐文化,并论述三种不同文化体系间的相交互动。不同类型的音乐文化体系其创作目的和表现方式本身就存在差异,受众群体也不同,音乐承载的道德保障功能也应该是有所不同和有所侧重的。本书在对音乐与伦理相关概念进行界定及后面的论述中对此问题没有涉及,不知是作者没有意识到此问题,还是认为不论何种音乐,其承担的道德保障功能是相同的,或者说共性多于个性而不需要讨论,笔者认为存有不足。endprint

王小琴博士在论证音乐伦理的功能及合理性解析时,多次涉及音乐伦理可以协调音乐主体之间的关系,建立音乐人行为道德评价标准等,笔者认为书中解读的“音乐主体”或者“音乐人”不够全面。在第五章“音乐活动伦理”中论述的音乐活动伦理的内容,只包括音乐创作伦理和音乐欣赏伦理,规约音乐主体的行为之“应该”时也只包括创作者和欣赏者。即使文中将音乐的表演看成二度创作,也归纳到创作活动中,音乐活动也不仅仅包括创作和欣赏。作者主要沿袭音乐美学的研究范式,只论述了音乐创作活动和音乐欣赏活动中的伦理,笔者认为在当代,大众传播时代,音乐的传播活动伦理、传媒音乐人的伦理规范更应纳入本书的研究内容。

音乐从远古走来,能被记录、研究、聆听,离不开传播和传承,而传承也是历时性的传播,音乐传播活动是连接音乐创作到音乐欣赏的中间环节,在小部分的音乐活动中,或许音乐的创作者、表演者和传播者是三位一体的,但自音乐传播媒介随着科学技术水平的提升不断出现,音乐的传播逐渐独立并在当代具有越来越重要的地位,“传媒音乐人”是音乐主体中的重要组成部分,对传媒音乐人的行为之“应该”的研究应该是音乐伦理学的重要研究内容。

“大众音乐传播时期,由于传播媒介的迅猛发展,衍生出众多不同类型的传播媒介和媒介组织……与此同时,执掌和操作这些传播媒介和媒介组织传播主体…就是各种不同类型、不同行业的‘把关人。”⑨传媒音乐人特别是其中的“把关人”在当代音乐的流传过程中起着极其重要的作用,如电视、广播、电影、报纸期刊等权威媒体中,传媒音乐人的音乐素养和传媒素养都是提升音乐传播质量的重要因素,但是更为重要的是传媒音乐人的道德素养,只有具有高度的社会责任感,才能够以引领大众的审美导向为己任。如电视音乐栏目的策划人在选择本栏目中播放的音乐时具有主动权,对于其音乐素养和道德品行的要求应比普通受众在购买音乐光盘时的要求标准高的多,因为其传播的音乐及其附带的信息对于普通的音乐受众具有介绍和指引的作用。

随着互联网的普及,网络音乐的传播已然成为音乐传播途径中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而网络音乐传播同传统的音乐传播方式存在较大的差异性,其“点对点”的传播方式,让网民具有前所未有的主动性,既能是音乐的受众同时也随时可能成为音乐的传播者,相关部门对于网络传播的“把关”难度很大,因此在网络上流传的音乐往往形形色色,在传统权威媒体中很难得以流传的音乐在网上能自由流通,网络上的音乐版权问题也容易发生纠纷,除了法律的制约以外,道德的规约也是重要的手段,因此对于网络音乐的传播更要有伦理道德的规约。对于网络音乐伦理的研究应是音乐伦理学研究当代音乐问题的重要内容,遗憾的是本书中未能涉及,这让本书逊色不少,其“实践性较强的应用学科”定位也不甚突出。

本书选取了大量音乐作品来论证观点,因为音乐主体、音乐活动的对象都是音乐作品,最终只有音乐作品才能展示音乐的所有功能。本书在选取论证观点的谱例时,采用的音乐作品中声乐作品较多,有些作品的名称仅提及,有些作品进行了较为详细的解读,用来论证作者的观点,如《共同的家园》、《我和你》、《常回家看看》、《毕业歌》、《黄河大合唱》等。声乐作品是音乐旋律与文学语言的结合,因为文学语言语义的指向性明确,且一般声乐旋律比器乐旋律简单,普通大众更容易理解和传播,不论在战争时期还是在和平时期,声乐作品都是鼓舞人民斗志和抒发人民情怀的最佳艺术形式,我国古代就有“丝不如竹、竹不如肉”的审美倾向,在论证音乐具有道德传播功能时更具说服力。选取声乐作品作为例证本身没有问题,但是作者在本书中选取的声乐谱例全部仅提供了歌词而没有旋律,笔者认为是一个很大的缺憾。

本书作者王小琴博士具有伦理学专业的学科背景,笔者无从得知其音乐素养如何,但本书论证的是音乐与伦理的关系,用来论证音乐具有伦理功能的声乐作品,特别是进行详尽分析的作品仅提供歌词而没有旋律,仅分析歌词而没有对旋律进行音乐学分析,笔者认为其说服力就大打折扣。因为没有旋律的歌词并不是论证音乐的伦理功能,而仅仅论证了语言或者说文学的伦理功能,音乐的歌词比普通的语言更具感染力、震撼力,就是因为它是和动听、感人的旋律配合在一起的,普通大众是将旋律和歌词一起配合记忆的,人们可以不记歌词哼唱旋律,很难不唱旋律背诵歌词,这就是音乐旋律的魅力。如果没有配上优美、动听的旋律,再精彩的歌词也无法成为一首感人的音乐作品。

书中没有使用完整的谱例,而只节选了歌词来论证,也没有对声乐作品的音乐部分进行分析,而只分析歌词,笔者认为是不合理的。即使在书中只用歌词来说明问题,在书后也需用附录把完整的声乐作品添加上,即使部分读者不识谱,也能从中得到完整的音乐信息,加强论证的力度。即使作者缺乏音乐学分析的能力,也应力所能及的将部分详细分析的音乐作品中的主题部分交代清楚,只有这样才能将音乐伦理学是音乐学与伦理学的交叉学科的学科特性呈现出来。

本书也选取了很多器乐作品作为谱例来论证音乐与伦理的关系,在运用“美善统一”标准来进行音乐作品解读时选用了小提琴协奏曲《梁祝》和贝多芬的《第九交响乐》。因为器乐音乐符号不具有具象性,但是“即使在最浅的‘无意识的音乐鉴赏层面,音乐都不是愉悦的物理性刺激,而是为耳朵所设的感知和认识对象,对它的理解必须借助于某种描述或其他方面,无论这个方面对于意识是多么模糊并且是多么模糊地呈现于意识中。音乐愉悦是从聆听和想象到的某种事物中获得的愉悦。”⑩笔者认为,本书中这些器乐作品的解读过分强调了作品产生的背景,让人难免产生说教之嫌,应更多关注作品本体的解读。

以上三点仅是笔者在认真阅读《音乐伦理学》后,站在音乐学的学科背景下提出的一己之见。因为学术背景的不同,对于同样的问题思考的角度存在差异,这是在所难免的,但是正如作者在后记中作出的说明:“由于音乐伦理学研究尚属于初创阶段,要想在本书中把论及的问题都思考和研究得比较周密是不可能的,因而还有待于作者今后进一步去研究,更希望本书的出版能够引起学界对于音乐伦理问题的深入思考和探究。”{11}当代中国,娱乐至死、利益至上的不道德风气已然成为影响音乐事业发展的障碍,研究音乐与伦理的关系、对音乐人进行道德规约能对音乐事业的发展起到积极的促进作用。音乐伦理学应重点研究当代音乐领域中的热点问题,如网络音乐、音乐非物质文化遗产、艺考热、考级热等现象中的伦理问题,突显其实践性较强的应用学科性质,将伦理学与音乐美学、音乐社会学、音乐教育学、音乐史学等学科交叉、融合,让音乐创作者、表演者、传播者、教育者、研究者、欣赏者及政府管理人员,都应该具有高尚的道德情操,为中国当代音乐事业的良性发展贡献自己的一份力量。

①王小琴《音乐伦理学》,光明日报出版社2011年版,第205页。

②同①,第1页。

③同①,第1页。

④同①,第21页。

⑤同①,第2页。

⑥同①,第27页。

⑦王耀华、乔建中主编《音乐学概论》,北京:高等教育出版社,2005年版,第65页。

⑧同①,第28页。

⑨赵志安《谈大众音乐传播中的“把关人”》,《人民音乐》2003年第8期。

⑩彼得·基维(Peter Kivy)《纯音乐:音乐体验的哲学思考》,徐红媛 王少明、刘天石、张姝佳译,长沙:湖南文艺出版社,2010年4月版,第31页。

{11}同①,第207页。

宋玲 中国传媒大学音乐与录音艺术学院2011级博士研究生

(责任编辑 金兆钧)endprin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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