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析明清时期蒙古的农牧经济贸易

2014-06-06 10:24香莲
关键词:明清蒙古贸易

香莲

摘 要:随着明清时期蒙古社会体制发生变化,其经济贸易市场形式也发生一些新变化。明清时期,蒙古单一的游牧经济所需的农耕经济补充大多以朝贡的形式来进行。蒙古游牧经济除了平时民间交易和"马市"之外,朝贡这一政治色彩浓厚的方式也是对游牧经济的补充。蒙古民族通过朝贡接受政治色彩浓厚的条件并改变传统的抢掠性军事行动,同时中原朝廷也达到了稳定北方的目的。

关键词:明清;蒙古;农牧经济;贸易;朝觐

中图分类号:K248.4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3-2596(2014)04-0017-02

北方少数民族单一的游牧经济在一定程度上需农耕经济的补充,主要以两种方式来完成:一是表示对王朝归属关系的朝觐,朝觐原则上要赏赐,也就是通过接受赏赐获得一些补充。在中国古代,历朝历代都根据边疆地区的具体情况制定了相应的政策和措施,“朝觐”制度便是其中有效的措施之一。《礼记·乐记》载:“朝觐,然后诸侯知所以臣。”这是朝觐的目的所在[1]。但是在明清时期,蒙古的朝觐较为频繁,且人数不断增加,使朝觐发展成为补充游牧经济的一种特有的形式。清代蒙古王公的朝觐制度,是清朝规定的内外蒙古王公、呼图克图等每逢年节入京觐见皇帝、瞻仰圣颜的一种制度,来京者要给皇帝带来贡品以示恭顺,皇帝则给予一定数额的赏赐。朝觐是轮班来朝,年年如此[2]。早在顺治八年(1651年),清王朝制定了喀尔喀贡使赏例:“一等者蟒缎一匹,帽缎一、彭缎各一匹,毛青布二十四批。随从二人,各毛青布六匹。次等者补服缎、彭缎各一匹,毛青布十六匹。随从一人,毛青布六匹。三等者彭缎一匹,毛青布八匹。随从一人,毛青布四匹。”[3]从赏赐物品上不难看出,都是游牧经济所不能生产的物品,所以朝贡者对每次的贡品的数量、人数尽可能增加,以便获取更多的赏赐。后来清朝对喀尔喀的朝贡、班次、人数、赏赐都进行了调整,但是不管怎样,一定程度上补充了喀尔喀蒙古游牧经济。为了表现对入朝觐见者的特殊恩惠,清政府向年班来京的蒙古王公依据爵位给予不同等次的“廪饩”,作为路费食宿费用,到京后还有隆重的筵宴和丰厚的赏赐[4]。赏赐的都是游牧经济短缺的物品,所以朝觐不仅刺激了物品交流,还进一步强化了农耕经济与游牧经济的互补性特征。二是纯粹为了补充单一游牧经济而产生的经济贸易活动。北方民族对中原地区开放市场的要求始终未断,其主要原因是北方地区的单一的游牧经济急缺农耕产品、手工业物品,需要抢掠或是互开设贸易市场来获得。

明清时期,北方的贸易形式不仅是朝贡,还有马市和民间贸易等多种形式。抢掠、市场贸易、朝觐——哪方面发生频繁,都是由实际势力决定的。北方民族对中原地区的经济贸易交流始终是断断续续,可以说一直不那么顺利。下面分析明清时期经济贸易的状态。

第一,市场交易是北方民族经济补充的重要环节,中原地区的物质条件比北方地区相对富裕,相对于北方,对游牧经济的需求量不太明显。中原地区气候湿润,适合稻谷生长,冬天不冷,比较适合人类的生存发展。蒙古地区冬天寒冷,频繁发生雪灾,夏天炎热,干旱天气长,不太适合农业的发展,物资生活贫乏,所以需要农耕经济的补充。在大多数明朝官员的眼中,贸易并不重要,因为明朝不需要“夷虏”的任何东西,而“夷虏”却不可避免地总是需要明朝的东西,且当这种需求得不到满足时,他们就会变得不安分甚至对边疆安全造成威胁。包括蒙古人在内的外族部落,需要的物品主要包括食物、纺织品(平民所需的棉布和贵族所需的丝绸及丝绸衣服等)、日常生活用品、药物及其他手工业制品,在开市方面比较主动;而明朝却是处于被动状态。明朝从蒙古地区输入的最重要商品即马匹,而且,我们发现这恰好满足了明朝对马匹的需要。兹拉特金的观点是:“整个明代,明蒙关系一直建立在明朝无力或不愿收买东西部蒙古带来并希望出售全部马、牛等畜生的基础上。”[5]

明朝感觉到女真进京朝贡多是贪图贸易,而非为了向皇上致敬:“今辽东境外女真野人诸卫,多指进贡为名,往往赴京营私,且当务之时,劳扰军民供送。为此明朝规定:如为传报消息,可以在任何时候来京,若是袭职等事,许其一年一朝,或三年一朝,不必频数。其有市易生理,听于辽东开原交易,不必来京。”[6]蒙古朝觐,我们有充足的证据证明,其在边境地区和到达京城之前都进行过贸易。正统三年(1438)正月戊子,瓦剌脱欢又遣人来朝。上敕大同总兵官曰:“令正使三五人赴京,所贡马驼令人代送,其余使臣、从人,俱留止大同,并脚力马给与刍粮,听其与民交易。”[7]

喀尔喀蒙古与1636年被满族征服的内蒙古各部相比,直到1688年因受准噶尔部噶尔丹的入侵而归降清朝的50多年间,在漠北地区还保持着某种程度的独立性。在清朝方面的记载中,1635年(天聪九年),地处喀尔喀最东部的车臣汗硕垒和内蒙古的乌珠穆沁、苏尼特等部的部长一起向清朝上书通好并贡驼马[8]。处在喀尔喀中部的土谢图汗衰布,于1637年(崇德二年)也同车臣汗一起首次向清朝上书通好,并于第二年献上驼马、貂皮、鸳羽和俄国枪支等[9]。努尔哈赤认识到争取喀尔喀各部的重要性,也采取了一系列的行动极力促成满蒙联盟。拥有喀尔喀西部领地的扎萨克图汗素巴等,由于在1638年(崇德三年)因掠夺内蒙古的归化城,受到清帝的亲征,是向清朝朝贡的三汗中最晚的一个[10],此后双方使节来往不断。

虽然大多数情况下,贸易都与朝贡体系相联系,但毫无疑问,与朝贡体系并存的贸易量是相当大的。

第二,经济贸易中存在严重的不平衡问题,这也是其交易不能维持太久的原因之一。也就是说,交易双方都有不满意对方、容易引发矛盾的问题。虽然有些朝代鼓励开市或采取一些措施,但中原地区的商人确实不擅长与草原民人进行贸易。对经商手段丰富的中原民族来说,长时间进行不等价交易很容易产生不满,甚至一定程度阻碍贸易经济的继续发展。刘茂才在论及唐代时提道:“突厥人因为头脑简单和缺乏经验,而无法通过唐朝的和平贸易来满足自身需求,取而代之,他们选择了抢掠这一更为容易的方法。”[11]北方民族朝贡者远非汉族商人的对手,可以想像,其在交易中会经常吃亏,以贱易贵。所以明政府多次下令,要求双方公平交易。成化十年(1474),巡抚甘肃右副都御史上奏:“往年番人与我军民贸易,彼此相安。近年边臣多使人劫诱到营,折阅物价,以贱易贵。致使番簇(族)衔忿,甚至引刀自刎,殊失怀柔之道。”他建议:“令与两平交易,违者俱发充军。”[12]

明朝规定,所有汉人与外族人之间的交易,都要遵循公平原则,不仅在会同馆,在其他贸易场所也是如此。例如,宣德元年(1426),敕肃州都督曰:“比闻外夷以羊马来与军民为市,尔宜戒饬下人,必准时直,不可抑买财者人之心,若亏其直,则沮向慕之意。”[13]正统四年(1439),瓦剌使团将至,榜戒军民人等“与之交易,假毋增溢”[14]。

这里值得一提的是,在这样的不平等交易及外来的商业贸易的刺激下,北方草原单一的游牧民族的农业和手工业得到初步发展(虽然发展的水平不高),在蒙古社会体系中有了牧民商人这一新的社会阶层。虽然小规模的农业和商业在蒙古地区得到了初步的发展,但由于自然环境的原因,其规模很难与南方的汉民相比,与汉民的贸易仍是不可缺少的。

第三,北方民族未能发展多元经济的原因,主要是自然环境所致。在古代北方草原,作为多元经济的基础——农业和手工业的不发达始终是制约多远经济发展的主要原因,这一问题始终未能解决。北方游牧民族过着“随水草放牧,居无常处”的游牧生活。马长寿在《乌桓与鲜卑》一书中说:“乌桓人自然而然养成一种能够经营农、牧、猎三种经济活动,但三种之内农业为主。”[15]他们的农业是河流附近或湿地的农业,主要是靠天种地,受环境的限制,没有发展到大规模的灌溉农业。

北方“兀鲁斯”国力旺盛时候,就抢掠邻国;势力一般的时候依靠朝觐进贡或民间市场贸易获得生活用品;各部落军政势力比较弱小时,就靠归附对方解决农耕贸易问题。

蒙古族经营的商品主要是“马”和“弓箭”,以此从中原获得经济补充。在很多情况下,“蒙古发动袭击和边境冲突的原因都是因为经济交流的断绝,而不是为了征服”[16]。明清时期蒙古各部势力无法与13世界成吉思汗时代相比,俺达汗对明朝态度的转变,与他的实际军政势力有直接的关系。蒙古俺答汗认为:“抢掠对于上层贵族而言,获益不大,因为抢掠无法代替贡市,且存在很大程度上的危险性。”[17]当市场贸易和抢掠都不成功时,他们就会选择“进贡”的方式维持经济补充。“这些所谓的‘夷虏几乎不认为自己臣属于明朝。再者,明朝回赐物品的价值远远大于其进贡物品,有时候,这些‘夷虏甚至认为,明朝的这种回赐是在向他们履行纳税义务,因为他们保卫了边境地区的和平”[18]。到了清初,沙俄的势力威胁到中国北疆,这种说法就更显得有理据了。

从努尔哈赤起兵伐明至清统一漠西蒙古,清朝的一些政治经济制度对蒙古的经济补充发挥了至关重要的作用。为了实现各蒙古的统治,清朝统治者采取了联姻、推行后金法令、确立盟旗制度、尊崇喇嘛教等一些列措施,同时在经济上推行一些优惠政策,强化朝觐制度,这使蒙古的经济获得了很好的补充。

参考文献:

〔1〕〔2〕〔4〕红霞.清代喀尔喀蒙古王公的朝觐制度研究[C].内蒙古民族大学,2010.

〔3〕清圣祖实录(卷五四).

〔5〕〔16〕〔17〕〔18〕亨利·赛瑞斯.明蒙关系──贸易关系:马市(1400-1600)[M].中央民族大学出版社,2011.26,7,3,7.

〔6〕明英宗实录(卷58)[M].明实录抄?满洲篇二.正统四年八月乙未条.64.

〔7〕明英宗实录(卷38)[M].明实录抄?蒙古编二.正统三年正月戊子条.503.

〔8〕祁韵士.皇朝藩部要略(1839年本卷3)[M].钦定外藩蒙古回部王公表传(1788年本卷53).

〔9〕皇朝藩部要略(卷3)[M].钦定外藩蒙古回部王公表传(卷45).

〔10〕皇朝藩部要略(卷3)[M].钦定外藩蒙古回部王公表传(卷61).关于此札萨克图汗侵入归化城一事,是他率商队来同归化城的汉人进行贸易,被误传到清廷.近藤出版社,1972.320一332.

〔11〕刘茂才.东突厥史料(二卷)[M].426.

〔12〕明宪宗实录(卷131)[M].明实录·藏族史料抄.成化十年七月辛未条.265.

〔13〕明宣宗实录(卷18)[M].宣德元年六月癸亥条.

〔14〕明宪宗实录(卷59)[M].明实录?蒙古编二,.正统四年九月乙丑条.601.

〔15〕林干.乌桓与鲜卑[M].东胡史.上海人民出版社,1962.

(责任编辑 王文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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