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大规模侵权损害赔偿之困境与出路

2014-06-06 09:31姚永丽
关键词:损害赔偿受害人

姚永丽

摘 要:大规模侵权损害赔偿要发挥缓解司法权、受害人与侵权人之间冲突的功能,就必须使受害人的民事权利得到充分的救济。而我国现阶段的大规模侵权损害赔偿却面临着困境,不能满足缓和受害人和侵权人之间冲突的实际需要。因此,我们应寻找到适合我国大规模侵权损害赔偿的出路,并对其进行完善,使其能真正保护受害者的合法权益。

关键词:大规模侵权;损害赔偿;受害人

中图分类号:D922.296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3-2596(2014)04-0078-02

一、大规模侵权的内涵

讨论大规模侵权损害赔偿制度,首先要弄清什么是大规模侵权。在我国的法学理论中,大规模侵权并不是一个专门的法律术语,它是从美国法律中的“mass torts”直接翻译而得来的。大规模侵权具有侵权行为的同质性、受害人的多数性和不确定性、因果关系的难以确定性以及救济的困难性等特征。对于这些大规模侵权本质特征学界并没有争议,但是对到底哪些侵权行为才可以纳入大规模侵权行为的范畴,却有争议。德国著名法学家Von Bar教授认为,大规模侵权并非法律概念,而是涉及大量受害人的人身和财产权益被侵害的事实。大规模侵权包括道路交通事故、环境污染、产品责任、飞机和客轮事故等。如2001年的银广厦事件,在传统侵权理论中它是一般侵权行为,但是它仍然具有大规模侵权性质,学者们在探讨大规模侵权行为时经常会提到这个典型性案例。因此,只要能满足大规模侵权的几个特征属性的行为都是大规模侵权行为。不能因为某些案件不属于侵权责任法规定的特殊侵权类型,不能因为依据现有法律有救济途径,就把本质上属于大规模侵权的行为都排除在大规模侵权的内涵之外,这是不科学的。

二、我国大规模侵权损害赔偿面临的困境

(一)我国大规模侵权损害赔偿之现状

1.行政赔偿主导,司法力量难以介入。诸多的实践经验表明,大规模侵权事件发生后,很少有司法力量的介入。在三鹿奶粉事件中,众多的受害者起诉至人民法院,但法院却经常对此类案件“不予受理”,将受害者保护权利的诉求拒之于门外。当然,不能依此就简单地以为是法院的失职才导致了这种局面的出现,法院之所以不愿受理大规模侵权案件,多数情况下是因为这些司法机关接到了政府的指示不能受理相关的赔偿诉讼,他们在等待政府的赔偿方案。之所以出现这样的局面,主要的原因是我国没有相对完善的立法,无法确定侵权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甚至在某些情况下无法确定具体的侵权人,法院对此类问题的处理也是心有余而力不足。大规模侵权案件因其规模巨大、社会影响深远的原因,所以会涉及到很多的政治因素,譬如政府官员的工作能力和工作业绩等。为了不影响本地区的业绩,在大规模侵权中,行政处理的速度要快于司法程序。大规模侵权事件通常社会影响巨大,在媒体的关注下很容易扩散,导致政府公信力下降。由于政府具有财政上的优势以及掌控社会资源的能力,如果政府采用行政措施直接地、积极地参与进来,可最有效率地处理大规模侵权案件。但是,政府救济也具有很大的局限性,政府职能越位影响到司法的独立和尊严。辽宁大连的漏油事件中石油难脱干系,但政府却大包大揽。财政税收取之于民,拿市民的纳税钱为少数人买单,这不公平。同时,用国家财政税收来弥补企业的过错,不仅是对企业违法犯罪行为的放纵,也是对纳税人不负责任,是对法律公正、社会公益的藐视。

2.受害人无法得到及时、充分的赔偿。大规模侵权损害赔偿通常数额巨大,而加害人却往往没有能力完全承担受害者的全部损失,最后只能以加害企业的破产而宣告终止,使受害人索赔无门,拿不到相应的赔偿。与此同时,在大规模侵权事件中,由于加害人和受害人的利益追求点不同,导致赔偿纠纷的产生:受害人坚持得到长远的利益赔偿,希望加害人能提供持续的救济;而加害人却坚持在可承受的范围内一次性处理赔偿。加害人与受害人不同的利益诉求使得双方在侵权事件发生后常常处于完全对立的地位。如何协调加害人和受害人之间的关系,使受害人得到及时的救济,使企业渡过难关,这些都是大规模侵权损害赔偿需要解决的难题。

(二)我国大规模侵权损害赔偿存在的问题

1.责任主体不明确,赔偿标准不透明。大规模侵权损害赔偿问题不仅是政府、企业面临的重大难题,更是成千上万的普通百姓所关注的热点。然而,在大规模侵权中,很多事件的侵权责任主体并不确定,“三鹿奶粉事件”到底是哪家的产品导致损害的发生,人们无法判断;“动车事故”中赔偿数额连级跳,而改变的依据又是什么,人们不得而知。损害赔偿中是否包含了精神损害赔偿和惩罚性赔偿,每一个受害人获得的赔偿金额是否应当相等,这些问题都是普通民众最为关心的。但是这些问题往往无法找到答案,甚至连案件的当事人也不清楚。因此,大规模侵权案件发生后,责任该如何分配,受害者的赔偿标准又该怎样的确定,这些都是我国的大规模侵权必须解决的问题。

2.缺乏专门研究,无针对性立法。目前,国内对大规模侵权这个概念的论著还比较少,甚至是缺失的,学者也多是通过撰写相关文章在理论上对某些制度进行探讨,而没有行之有效的、可付诸实施的制度。同时,由于我国目前没有针对大规模侵权单独立法,对大规模侵权就只能依照传统侵权行为进行处理。大规模侵权本质上就是一个个独立的侵权行为的集合体,司法实践中,把大规模侵权看成是一个个侵权行为,然后对受害人的赔偿依据现有的法律资源一个个进行解决,这样的做法未尝不可。但是这样处理也存在问题,单个案件处理导致诉讼时间长,浪费了司法资源,且仍然可能使受害者无法得到及时、足额的赔偿。毕竟大规模侵权自身的一些特殊性,使得其损害赔偿问题较传统的侵权赔偿更繁琐。在民法领域,尤其是在侵权理论方面,还处于不完善甚至空白的阶段。现阶段大规模侵权的受害人之所以很难从司法机关获得维权的保护,很难得到及时、充分的赔偿,绝大部分原因就是因为我国目前法律没有专门针对大规模侵权的立法规定。没有法律的明确规定,法院在司法裁判中就很难找到保护受害人的依据,受害人当然就不可能获得及时的赔偿。因此,应当对此进行有针对性的立法,以确保大规模侵权案件得到及时、适当的处理。endprint

三、我国大规模侵权损害赔偿的出路

(一)我国现有立法准备

虽然我国目前并未针对大规模侵权制定专门的法律法规,但是现有的一些法律法规已经可以为大规模侵权案件的处理提供某种法律依据。这些法律依据既包括实体法制资源,也包括程序法和行政法规范。目前,我国现行大规模侵权的实体法制资源主要来自《侵权责任法》,其第6条、7条关于侵权责任归责原则的规定,第16条、17条、18条、19条、22条关于人身、财产、精神损害赔偿、死亡赔偿金的规定,第47条关于惩罚性赔偿的规定以及《侵权责任法》中适用于特殊侵权行为的规定,以及产品责任侵权、环境污染侵权等都是可以适用于大规模侵权的现行法制资源。因为大规模侵权本质上仍然是侵权行为,只要是侵权行为就不会超出侵权行为的归责原则体系,其损害赔偿范围也就在这几项之内,只是具体适用范围视具体情形而定。此外,《食品安全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单行法的存在也为大规模侵权领域的产品责任侵权、食品安全领域的损害赔偿提供了法制资源;《突发事件应对法》及《机动车交通事故处理条例》等规范性法律文件规定的强制责任保险制度和基金制度,有类似于国外的对社会化救济的性质,这些规范也为我国大规模侵权损害赔偿问题的解决找到了法律依据与解决路径。

除了实体上的法律外,《民事诉讼法》也为解决该类案件提供了一定的诉讼制度保障。其第54条、55条关于人数众多且未确定人数的代表人诉讼和公益诉讼制度为大规模侵权案件的处理提供了一定程度上的诉讼保障。另外,2002年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对过错以及因果关系的举证及认证归责也为处理大规模侵权案件提供了法律上的依据。如该法第4条对举证责任倒置在产品致人损害、环境污染领域的适用等,这些规定减少了大规模侵权受害人的举证责任,更有利于大规模侵权事件中处于弱势地位的受害者的保护。

(二)国内学界理论与实践准备

大规模侵权在我国虽然还没有成熟的理论基础和法律体系,但是国内学者对大规模侵权相关问题的探讨,如对因果关系的认定、归责原则的适用、大规模侵权损害赔偿基金建立的畅想、诉讼制度的提议等都为我国大规模侵权损害赔偿问题的解决提供了一条前途光明的道路。甚至有些已经形成了较为成熟的立法建议稿,如对于大规模侵权损害赔偿基金的建立,张新宝教授组织、起草的《大规模侵权损害救济(赔偿)基金条例》对基金制度的相关问题,包括设立的主体、管理、职责、追偿等均给出了明确的界定及可操作性的意见。

除了理论界对大规模侵权的探讨,我国的司法实践也为其损害赔偿找到了出路。《侵权责任法》第17条关于同一事故造成多人死亡的死亡赔偿金的规定在温州动车事故处理中得到了体现和落实,虽然对于“同命同价”条款的适用还有很多的争议,但是它迈出了实质性的一步。此外,国内学者对于可适用于大规模侵权场合的民事公益诉讼制度的探讨在2012年新修订的《民事诉讼法》第55条中也已经体现。只是在公益诉讼制度确立后,我们在法律实践中还没有看到公益诉讼的身影,相信随后公益诉讼第一案的出现,一定会引起人们的广泛关注。当然,理论界对大规模侵权相关问题的探讨还处在纸上谈兵的阶段,虽然畅想很美好,但是过程必定是很艰辛的,这些道路是否走得通,是否能为我国大规模侵权赔偿问题的解决找到一条行之有效的出路,还需要司法实践的进一步检验。

(三)国外先进经验的借鉴

现阶段我国大规模侵权的相关理论,尤其是其损害赔偿制度的探讨还没有形成体系,甚至还处于探索阶段。但是相对于我国,国外发达国家由于经济的高速发展,工业化程度较高,其大规模侵权事件发生较早,加之国外的诉讼制度以及完善的社会保障制度的存在,使得国外对于大规模侵权受害人的救济已经形成了一套行之有效的方法。例如,可专门适用于大规模侵权场合的诉讼制度,完善的社会保障制度的存在和各个领域的侵权损害赔偿基金的建立等,都使得国外应对大规模侵权并不过于棘手与困难。国外的这些在处理大规模侵权损害赔偿问题方面的成功例证,虽然尤其我国现阶段还不具备的实行背景及条件,但是,我们可以通过对国外大规模侵权相关制度与经验的研究,为我国大规模侵权损害赔偿找到一条适合我国国情的路径。

参考文献:

〔1〕杨立新.侵权损害赔偿[M].北京:法律出版社,2010.

〔2〕王利明,周友军,高圣平.中国侵权责任法教程[M].北京:人民法院出版社,2010.

〔3〕杨立新.侵权责任法[M].北京:法律出版社,2011.

〔4〕张新宝,葛伟宝.大规模侵权法律对策研究[M].北京:法律出版社,2011.

〔5〕王利明.侵权责任法研究[M].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11. (责任编辑 徐阳)endprin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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