冒名网购的法律剖析

2014-06-06 09:33刘甲栋

刘甲栋

摘 要:近年来,由于网购的方便快捷,越来越多的人热衷于网购,从而也产生了冒名网购的问题。冒名网购是一种未经他人授权、冒用他人名义的行为,它不同于无权处分,也异于无权代理,它会产生什么样的法律效果,法律上并没有明确的规定。本文通过对冒名网购的行为进行研究,分析它与无权处分、无权代理的区别和联系,对冒名网购的法律效果进行了分析。

关键词:冒名网购;无权处分;无权代理

中图分类号:D923.99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3-2596(2014)04-0092-02

一、冒名网购

冒名网购是行为人冒用他人名义,进行网络购物的行为,它是一种冒名处分行为。冒名网购不同于无权代理,也异于无权处分,是一种独立的行为。

(一)冒名网购与无权代理

1.无权代理

无权代理是指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而以他人的名义为法律行为,包括越权代理、代理权授予无效、代理权被撤回等。无权代理并不是当然无效的。如经本人追认,就可以发生与有权代理同样的法律效力,成为有权代理,由本人承受法律行为的效果。如未经本人追认,应由无权代理人对相对人承担责任。无权代理,如果本人不予追认,也只是不直接对本人发生效力,并不是不发生法律行为的效力。

2.冒名网购不是无权代理

首先,冒名网购是行为人冒用本人名义,而无权代理是指在没有代理权的情况下以他人名义实施的民事行为的现象。冒名网购中,对于相对人,行为人即为“本人”,不存在代理的关系,相对人是直接跟“本人”交易的。在无权代理中,对于相对人来说,行为人只是本人的代理人(未经授权的代理人),并不是当事人,相对人只是通过行为人这个无权代理人同“本人”完成交易。

其次,冒名网购中只存在两个主体:行为人和相对人;无权代理中存在三个主体:本人、行为人和相对人。冒名网购中,行为人是冒用本人的名义为民事行为的,在相对人眼里,本人和行为人是合二为一的,在缔结合同时,只有两个主体。而在无权代理中,尽管实质上行为人没有代理权,但是对于相对人来说,他是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的,行为人是代理人,在这个法律关系中存在三个主体。

(二)冒名网购与无权处分

1.无权处分

无权处分是指行为人无处分权而以自己的名义处分他人财物的行为。无权处分是行为人以自己的名义实施处分的行为,行为人既以他人代理人的名义,也不是以履行辅助人的身份从事的处分行为。在无权处分中,行为人是合同真正的当事人,即使以后权利人追认了,合同的权利主体也不会发生变更。

2.冒名网购不是无权处分

两者的名义是不同的。无权处分中,行为人虽然对标的物没有所有权,但是行为人是以自己的名义与相对人交易的,相对人知道与其交易的人的真实身份。冒名网购是行为人冒充本人与相对人进行交易,并没有表露自己的真实身份,不是以自己的身份为民事行为。相对人自始至终都以为自己是在同本人签订合同,对于相对人来说,行为人是“不存在的”,他的眼里只有“被冒用名义的本人”。

二、冒名网购的类型

(一)冒名网购的分类标准

冒名网购实质上是冒名处分行为。对于冒名处分行为,学界多数人的观点是,根据行为人想要达成的利益,可以将冒名处分行为分为两种情形:冒名代理和替名代理。冒名代理是指行为人为了自己的利益,冒用他人的名义,为自己订立契约,而相对人也愿意与其订立契约,并对契约的法律效果归属何人不闻不问。替名代理是指行为人为了他人的利益,冒用他人名义,为他人订立契约,而相对人对该被冒用姓名的人有一定的联想,并愿意与该姓名之人发生法律关系。

(二)借名网购和替名网购

1.借名网购

借名网购是指行为人有网上购物的意愿,但是害怕自己的身份信息泄露或者因为自己身份特殊,引来过度的关注,所以使用他人的姓名,以他人的名义进行购物的行为。现阶段,由于在收取快递时,不需要核对身份证,只需要核对电话号码,所以行为人往往将收件人的名字写成他人的,但收货地址以及联系人均写成自己的,这样既可以在网上买到想要的东西,又不必担心自己的信息泄露。

例如,在学校这种网购人数较多的地方,由于每天的包裹数量较多,快递公司往往在学校附近设置一个站点来代替送货上门,每天当货物运送到站点后,快递员会按照包裹上收件人的联系方式来通知收件人自己取货,收件人只要核对一下电话号码就可以取走快递。很多学生出于防止自己身份信息泄露的目的,将收件人写成同学的名字,联系电话写成自己的,以这种方式收取快递。

2.替名网购

替名网购是指行为人没有网上购物的意愿,只是为了报复、发泄,使用他人的姓名,以他人的名义进行网上购物,要么金额巨大要么种类繁多,试图扰乱正常的购物秩序,给他人或者网上商城带来困扰的行为。

例如,甲公司与乙公司在磋商合作事宜时,而另一公司以更为优厚的条件向甲公司发出要约,甲公司就同该公司签订了合同。对此,乙公司怀恨在心,利用在同甲公司磋商期间得到的甲公司的文件,冒充甲公司,以甲公司的身份在网上订购了价格不菲的办公设备,网上商城以为甲公司是购买者,就按照甲公司的单位地址发送了货物,但是甲公司并没有订购这批货物的意愿,等到货物运到时,甲公司拒绝承认。在这个案例中,乙公司的行为就是替名网购,不仅给甲公司的信誉造成了恶劣的影响,网上商城也要为此支付高额的运费。

三、冒名网购的法律效果

(一)借名网购的法律效果

1.行为人自己承担

借名网购中,行为人是为自己而进行网上购物的,尽管他冒用了他人的名义,但是他有同网上商城缔约的意思表示,这种意思表示是真实的。因为行为人虽然借用了他人的姓名,冒充他人,但是行为人只是以他人的姓名作为一种代称,此时他人的名字只是一种普通符号,这个普通的符号并没有让网上商城产生联想,作出错误的意思表示。同时,行为人也并没有利用他人姓名的知名度(如著名演员),让网上商城误以为是某个特定的、知名的人在进行网络购物而给予特殊的关注和照顾。endprint

2.被借名者无权要求成为当事人

他人的姓名,无论对于行为人还是网上商城来说,都没有特殊的意义,都是无关紧要的,行为人可以随意选用他人的名字,只要名字不特殊、不足以让网上商城产生合理的联想即可。而网上商城也不在乎你用的谁的名字,只要你的收件地址真实,只要你的联系方式有效,通过收件地址和联系方式可以确认到想要购物的行为人就可以了。网上商城在乎的是有没有人来买,不是谁来买。在整个网购过程中,自始至终,是行为人在与网上商城交易,行为人和网上商城才是合同的正当当事人。

另一方面,对于网上商城来说,被冒名者是从未出现过的,虽然行为人使用了被冒名者的名字,但是通过联系方式确认到的收件人是行为人,交付货款、接受货物的是行为人,被冒名者由始至终都没有履行给付义务,当然不能成为正当的当事人。

3.网上商城无权撤销合同

《合同法》第54条规定:“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合同,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那么,行为人的冒名行为是否构成欺诈呢?显然不是。首先,被冒名者的姓名对网上商城来说是无关紧要的,行为人的冒名行为并没有让网上商城在违背真实意思情况下签订契约,对于网上商城来说,谁去买不重要,只要有人付钱收货就可以了,网上商城并不会因为行为人冒用他人名义遭受损失。其次,合同法上的欺诈是指故意隐瞒真实情况或者故意告知对方虚假的情况,这些隐瞒的事实和虚假的事实都是同交易事项有关的,而被冒用的名义并不属于交易事项,只是购物者向网上商城提供的一个收货信息。因此,行为人的冒名行为并不构成欺诈,网上商城无权撤销合同。

(二)替名网购的法律效果

1.类推适用无权代理

首先,替名网购中,行为人并没有网上购物的意愿,只是出于恶意,“帮助”被冒名者进行购物,是为了被冒名者的利益;而无权代理中,无权代理人也是为了代理人的利益与相对人缔约。在两种行为中,对于被代理人和被冒名者来说,这种“利益”可能会变成一种负担。

其次,替名网购中,行为人是使用被冒名者的姓名,冒充被冒名者;而无权代理中,无权代理人是以被代理人的名义为法律行为,以相对人的角度,相对人都是在同“本人”交易。替名网购中,这个“本人”是由行为者冒充的;无权代理中,这个“本人”是由无权代理人代理的。两种行为中,相对人都认识到了自己是在和本人缔结契约,法律效果最后是由本人承担的;相对人对自己的行为有预见性,“本人”是真正的参与到交易中来的。

因此,替名网购应该类推适用无权代理的规定。如果经过被替名者的追认,就发生,就可以类推适用有权代理,由被替名者承受法律效果;如果被替名者不予追认,应由行为人对相对人承担法律后果。

此外,网上商城有权向被替名者发出催告通知,要求其在一定的合理期限内答复是否承认替名网购行为,如超过期限未予答复,即视为拒绝承认,被代理人也就丧失追认权。同时,网上商城有权在被替名者承认之前撤销其与行为人所为的意思表示。一旦行使撤销权,被替名者就不能再行使追认权。但是,行使撤销权的网上商城必须是善意的。

2.可类推适用表见代理

表见代理,是指代理人虽然没有代理权,但是因为某种表面现象,足以使善意第三人相信代理人对被人有代理权,由此产生的法律效果依法直接归本人承担的代理。

替名网购中,行为人冒用他人的名义是冒充被冒名者,有时网上商城可能不在意这个名义,直接与行为者缔约。有时因为名义的特殊性(如某某著名公司)或者货物金额巨大,网上商城会与行为者进一步沟通,确认行为者的身份,行为者为了达成不法目的,利用被冒名者的过失,取得被冒名者的身份证明,将自己伪装成被冒名者,使网上商城误以为对方就是被冒名者本人,完成交易。此时,被冒名者对自己身份证明信息的遗失有过错,给冒名者的冒名行为创造了条件,使网上商城误以为行为人就是被冒名者,这种情形类似于表见代理,可适用于表见代理的法律规定。

冒名网购产生的原因主要在于快递行业没有实行实名制,随着快递行业逐渐的推行实名制,这种行为也会逐渐消失。但是不可否认的是,即使全面推行了快递实名制,有些快递公司为了节省时间(毕竟身份验证还是比较耗时的),也会不加认真核实,因此冒名网购的行为也不会绝迹。并且,冒名网购行为作为一种冒名行为,即使将来不会发生在网购领域,也会发生在其他领域。因此,研究冒名网购行为,不仅可以给实务中解决这类问题提供参考,还对以后研究其他类型的冒名行为具有借鉴意义。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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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王泽鉴.民法总则[M].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1.

〔4〕王泽鉴.民法概要[M].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3.

〔5〕郑冠宇.无权处分与无权代理[J].台湾月旦民商法杂志,2012,(3). (责任编辑 徐阳)endprint