船员基本安全培训的中外比较

2014-07-09 02:10宫玉广戚发勇
航海教育研究 2014年2期
关键词:大纲船员公约

宫玉广,戚发勇

(大连海事大学航海训练中心,辽宁大连 116026)

基本安全培训是各国为履行STCW公约而强制开展的培训项目之一。由于不同国家对公约的理解不同,且各国实际情况千差万别,故在培训大纲、培训内容、培训时间等方面存有差异。本文对STCW公约关于基本安全培训的要求和各国基本安全培训的差异进行分析,进而提出我国航海院校基本安全培训课程改革建议。

一、STCW公约对基本安全培训的要求

STCW公约1995年修正案第VI章第A-VI/1节规定:“受雇或受聘在船舶营运中担任船上任何职务的海员,作为船舶在编人员并被指派在船舶操作中负有安全或防止污染职责,在其任职之前,应接受如下适当并认可的基本培训或训练。”基本安全培训由“个人求生技能”“防火与灭火”“基本急救”“个人安全与社会责任”四个培训项目组成,每个项目都明确了最低适任标准,包括“适任”“知识、理解和熟练”“表明适任的方法”“评价适任的标准”四个方面。在STCW公约马尼拉修正案中,除“个人安全与社会责任”的最低适任标准中增加了“海洋环境保护基本知识”“船上有效沟通”“团队工作”“理解并采取措施控制疲劳”等新内容外,其他培训内容没有变化。

公约在STCW规则A部分的强制性适任标准下给出了这样的建议:“相关IMO示范培训课程可有助于准备课程。”IMO开发示范课程的目的在于帮助航海院校及教员组织并介绍新的培训课程,提高、补充和更新现有培训教材,以改善培训课程的质量和效果。由于不同国家的海事教育体系、文化背景不同,示范课程就每一个培训科目确定了通用的入学要求及学员目标群体,并详细地列出了培训内容、知识水平和技能标准,以满足国际海事组织公约的要求。IMO示范课程“基本安全培训”(2000版)涉及4个科目,各培训科目都详细列明课程框架、课程大纲、课时分配、教学大纲细节及教师手册等,其中课时内容分配见表1。

表1 IMO示范课程“基本安全培训”课时分配

二、世界主要海运国家基本安全培训开展情况

1.发达国家的培训模式

发达海运国家因文化背景较为接近,其对船员基本安全培训的要求差异不大。本文以美国、英国和德国为例介绍发达海运国家的基本安全培训模式。这些国家均根据STCW公约的要求和本国实际情况,参照IMO示范课程制定了详细的课程框架、课程大纲和课时分配、教学大纲细节等,海事主管机关对培训机构进行审核通过后,由培训机构对学员进行培训、评估与考核,颁发培训证明,海事主管机关负责对培训机构进行监管。基本安全培训课时分配情况见表2,含评估考试时间。

2.发展中国家的培训模式

发展中国家因各国航运发展水平参差不齐,文化背景和教育状况差异较大,故基本安全培训模式存有较大不同,特别是培训设施和设备与发达海运国家相比差距更大。菲律宾和印度均为船员劳务输出大国,其中菲律宾每年向国际海员劳务市场输出约20万船员,其中15万人服务于欧洲船东,其培训机构的基本安全培训课程设置与IMO示范课程基本相同,由培训机构自己评估与考核,也得到西方发达国家的认可。菲律宾和印度的基本安全培训课时分配情况见表3,含评估考试时间。

表2 发达国家的基本安全培训课时分配情况

表3 菲律宾和印度的基本安全培训课时分配情况

3.国外履行STCW公约马尼拉修正案情况

STCW公约马尼拉修正案将船员保持基本安全、熟练救生艇操作、高级消防等适任能力的方式修改为每5年需要提供保持适任的证据。

在履约过渡期,多数国家沿用以前的培训模式,即对现有船员采用“更新培训或课程”(refresher training or refresher course)模式,经评估考核后,换取新证书。基本安全更新培训项目主要是防火与灭火和个人求生技能,各国更新培训时间不尽相同,如美国16学时,德国24学时,菲律宾16学时,印度5学时。

三、我国基本安全培训课程与其他主要海运国家对比

1.我国基本安全培训情况

STCW公约马尼拉修正案生效后,我国对原有“熟悉和基本安全培训(B01)”考试大纲做了修订,新大纲包含理论考试大纲和评估大纲,培训项目名称变为“基本安全培训(Z01)”。培训时数变动情况见表4。

表4 我国基本安全培训合格证考试大纲变化

从表4可见,新的履约培训考试大纲将原有培训时间“不少于90小时”修改为“99学时”。理论教学时数变化不大,由原来的69小时增加到70学时,实操教学时数有所增加,由原来的21小时增加到29学时。其中基本急救变化最大,理论教学时数由原来的9小时变为14学时,实操教学时数由原来3小时变为7学时。按照海事局每天理论课学时不超过6小时、实操课不超过8学时的要求,完成基本安全培训的时间至少17天(包括评估和考试)。

2.我国基本安全培训与国外的对比分析

(1)我国培训时间过长

从上述内容看,各国基本安全培训时数相差较大,最少40学时,最多99学时,培训天数最少5天,最多17天,我国的培训时间最长,是西方发达国家的3倍多,与IMO示范培训课程的57.25学时相比,也超出41.75学时。从履约角度看,各国执行的是同一标准,我国培训时间过长,这样不但给培训单位的教学安排带来一定困难,也大大增加了学员的经济负担。

(2)我国基本安全培训理论教学内容偏多

我国的基本安全培训习惯上将理论教学和实操训练分开,重点放在理论教学上,其表现为承担理论教学的教师资历要求高于实操教师,理论教学学时多于实操教学,比例为2.41∶1,考核包括海事局组织的理论考试和培训机构自行开展的实操评估,以前者为主。IMO示范课程和国外的培训并没有将理论教学和实操训练的学时分开,表现为重视学员实际能力的培养,注重学员的实操训练,经培训单位评估考核后,即可给予学员成绩。

(3)课程内容中的概念涵义不同

将我国基本安全培训的考试大纲和示范课程的内容进行对比,一些概念、术语的涵义存有差异。

如基本急救(Elementary first aid)一词,在我国基本急救教科书中定义为,急救是针对短时间威胁人体安全的意外伤害和急症所采取的一种紧急医疗措施,在船舶上所采取的紧急的、临时性的医疗措施;而在“示范课程”中,急救是指病人或伤员在获得专业医疗服务之前进行的紧急处理。基本急救是指初级的、基础的急救,培训目标是船员在遇到意外事故或医疗紧急情况时,学员有能力立即对其采取急救措施直至船上负责医疗的人员到来。

个人求生技能中,考试大纲中列明“海难的种类和性质”,而STCW公约和“示范课程中”是指紧急情况的类型(types of emergency),虽然内容上看起来差不多,但各自强调的侧重点却有不同。前者重点强调船舶可能面临危险的结果,后者重点强调船舶可能面临危险所处紧急情况的过程。

考试大纲中“弃船时应采取的行动”,指船员在弃船中应采取的各种行动;而“示范课程”中用的是“evacuation”(撤离、疏散),其强调的是在船舶发生紧急情况(不得已弃船)时,采取各种有力措施,更好地组织船员撤离遇险船舶。

(4)教学大纲细节的侧重点不同

我国基本安全培训考试大纲中理论内容较多。如“个人安全与社会责任”培训项目中,涉及船舶和船员管理的法规等内容较多;而有一些内容对普通船员来讲不必在此课程中学习,如《海船船员值班规则》概要、操舵仪使用须知(应在值班水手、值班机工中培训)、船员条例等。

相反有关个人安全防护的内容大纲中却没有作出清楚的要求,如“船员常见工伤及预防”的相关内容不多,个人劳动安全保护设备(PPE)也没有详细介绍。IMO示范课程中关于保障船员个人安全的内容相当全面,如“船舶各部位的熟悉,列出各场所对船员容易发生人身安全伤害情况”“个人劳动安全保护设备的演示和使用”“遵守安全作业方法”等。STCW公约中的注释“参考ILO《防止船舶在海上和港内发生事故的操作规则》中的规定可有助于准备课程”,其重点之一在于让受训人员了解船上各类工作中存在的风险,熟悉保护自身安全的方法和措施,避免造成船员人身伤亡事故的发生。从船员工伤事故统计数据来看,新船员出现工伤事故的比例是最高的,个人安全与社会责任培训的目的之一就是防止人身事故发生。

四、对基本安全培训课程改革的建议

1.缩短培训时间

建议海事主管机关组织相关专家对基本安全培训项目的考试大纲内容进行梳理,参考IMO示范课程课时分配情况,调整培训时间,减小总培训时间与其他国家的差别。培训时间缩短并不代表要删除培训内容,而是应把课程内容安排得更加合理,并删除重复的内容,如“个人求生技能”与“精通救生艇筏和救助艇培训”、“基本急救”和“精通急救”、“防火与灭火”和“高级消防”等都有重复内容。删除重复内容,缩短培训时间,既给航海院校在课程安排上带来方便,又明显减轻了学员的负担,建议的课时分配见表5。

表5 基本安全培训课程的课时分配(学时)

2.强化实操训练,减少理论授课内容

基本安全培训的主要目的是提高船员安全素质,防范伤亡事故,减轻职业危害。强化实操教学就是要不折不扣地按照STCW规则的适任标准要求进行训练,特别是个人求生技能、消防技能、急救中的心肺复苏和止血等的训练,使每个受训者都能实实在在掌握这些技能,达到培训的目的。

理论授课内容大部分是应知应会、浅显易懂的知识,学员可以自主学习,特别是针对参加高考进入航海院校的学生,建议主管机关不要有硬性的理论教学时间要求,应以掌握知识、理解内容为标准。理论授课内容只要满足STCW规则的要求即可,没必要随意增加和扩展培训内容,因为它只是船员入职前的安全培训,船员到船上实习和顶职时还会不断参加公司和船舶要求的安全培训。

3.参照IMO示范课程,调整培训内容

通过对比我国基本安全培训的考试大纲与IMO示范课程的教学大纲细节,发现存在一定差异,主要在“个人安全与社会责任”和“基本急救”的相关内容上。对现有的考试大纲细节进行梳理,及时对相关内容进行调整,保证满足STCW公约的最低要求,避免出现2012年欧盟海事局对我国履约检查所暴露的问题。

4.强化实操评估,降低理论考试难度

改革目前以理论考试为主的模式,考核时应注重实操评估,按STCW规则中相关的适任标准,考核学员的实操能力,只要确实表明达到培训要求即可,避免学员花大量时间死背题库应付考试,引导学员重视实操技能的训练,提高船员安全素质和实操能力。同时,减少理论考试的难度,重点考核学员应知应会的知识,大幅降低试题库中试题的数量。

5.放权于培训机构,促进知识更新与教学改革

目前我国海事主管机关要对船员培训机构的培训资质进行核验(包括设备实施、师资、培训项目、开班数量等),各地海事主管机关还要对辖区培训机构的培训工作进行全方位日常管理,如指定统一的培训教材、审核课程安排、教师安排、进行日常监督检查、统一组织评估和考试等来控制船员的基本安全培训的质量。这样将培训机构捆绑过紧,不利于船员培训机构的自主发展,不利于知识更新和满足船舶公司安全培训的要求。

建议海事主管机关适度放权于培训机构,对基本安全培训变过程管理为主为目标管理为主,重点抓培训机构的办学能力和教学质量。培训机构可以因材施教:针对不同层次的学生制定不同的授课计划,日常培训由培训单位自己管理并做好记录和文件存档,以备海事主管机关查验。对于经认定为教学条件和教学质量优秀的培训单位,在满足STCW公约和国家海事主管机关的要求的前提下,可以像其他主要海运国家一样,由培训机构自主管理整个培训工作,包括培训教材、对学员的评估和考试等,最后由培训单位核发培训合格证明,海事机关只进行抽查考核,这样也可以大大降低海事机关的审核压力,更有利于培训单位的健康发展,创立培训单位的品牌,进而总体上提高我国船员的安全教育水平。

五、结语

我国目前正处在全面履行STCW公约马尼拉修正案的过渡期中,也处在航运市场低迷期,在陆地工作收入不断增长而海员职业吸引力不断下降、船公司劳动力成本不断增高的情况下,我国的航海教育培训应适时转变,借鉴其他海运国家航海培训的经验,不断完善我国海员培训的课程设置,提高我国船员培训质量和培训效率,进而促进我国航运业健康持续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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