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创新农业生产经营体制的有效途径及政策建议

2014-07-29 03:47宁子豪,王日强
南方农村 2014年3期
关键词:途径建议创新

宁子豪,王日强

摘 要:创新农业生产经营体制,是党的十八大报告和2013年中央一号文件提出的要求。本文概述了广东省农业经营体制现状与主要存在问题,并剖析了这些问题产生的深层原因,在实地调研和结合有关部门相关资料的基础上,对广东省创新农业生产经营体制有效途径和策略进行归纳分析:创新农地经营制度,加强集体经济组织在农地经营权上“统”的功能,以耕地流转促进、以特色项目带动和股份制经营等途径创新农业生产经营体制,并提出政策建议。

关键词:创新;农业生产经营体制;途径;建议

中图分类号:F321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008-2697(2014)03-0004-05

广东省是我国改革开放的前沿阵地,改革开放以来,在积极推行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的同时,率先放开农产品价格,率先实行农业经营体制改革,农村社会经济发生了巨大的变化。但是,随着工业化、城市化的不断推进,农业中“谁来种地”、“怎样种地”等问题日渐凸显。本文就广东省创新农业生产经营体制进行专题研究,以期为地方党委和政府在加快农业生产经营体制创新,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提供参考依据。

一、创新农业生产经营体制的内涵

新型农业生产经营体制的科学内涵,还没有一个明确而权威的解释。一般认为,农业生产经营体制核心包括土地经营制度和农业生产经营机制。党的十七届三中全会明确要求,稳定和完善农村基本经营制度,创新农业经营体制机制,就是要推进家庭经营向提高科技含量和集约化程度转变;推进统一经营向提高农民的组织化程度和增强集体服务功能转变。党的十八大报告和2013年中央一号文件提出“构建集约化、专业化、组织化、社会化相结合的新型农业经营体系”。农村土地关系是农村生产关系的基础,人民公社时期经营体制为“三级所有、队为基础”;现行农村经营体制为“家庭承包、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

创新农业生产经营机制,就是要在坚持家庭承包责任制前提下,按照“市场主导、效率优先、兼顾公平”的原则,实行农村土地所有权、承包权和经营权“三权分离”。目标是探索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有效实现形式,培育多种形式的农业经营主体,包括种养大户和家庭农场、农民合作社、产业化龙头企业等,规范放活土地经营权。

二、当前广东省农业生产经营体制主要存在问题

建国以来,广东农业生产经营制度总体上经历了一个“分、统、分”的演变过程。第一次 “分”,即进行土地改革,实行“耕者有其田”的农民土地所有制。而紧接下来的“统”,即实行农业合作化到建立人民公社体制。第二次“分”,即在坚持农村土地集体所有制的前提下建立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家庭联产承包、集体和家庭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是在坚持社会主义基本原则的基础上,对生产关系的再调整,有效地促进了社会主义生产力的发展。但是随着农业经济市场化和农业产业化经营的推进,农村一些深层次矛盾和问题日渐暴露。

广东目前农业生产经营中最突出的问题是人地矛盾:一家一户经营的耕地规模小—小农经济效益低下—青壮劳动力流转到第二、三产业—耕地流转不畅,种田者多为妇女和老人,“有田无人耕,有人没田种”矛盾出现—农业生产发展滞后。而造成目前这种矛盾的深层次原因正是当下的农业生产经营制度。从理论上讲,制度效率有一定的时间长度和阶段性,只能在一定的时间长度内发挥作用,且效率的高低呈现阶段性,即制度设计运行前期效率较高,随着时间的推移效率递减,在制度完成任务后,效率也释放完毕。家庭承包经营责任制的初始是基于解决温饱设计的,和当时的生产力水平相适应,在改革开放初期所释放的制度效率显著,促进了生产力的提高,推动了农业和农村经济的快速增长。但随着社会生产力水平的快速提高,以及农民对行业期望值的提高,现行的农业生产经营制度的弊端逐渐暴露出来。

(一)农地产权制度的缺陷

关于现行的农地产权制度的缺陷,经济学界和法学界比较一致的看法:一是土地所有权主体模糊,权属不清。我国宪法第10条规定“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除由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以外,属于集体所有”,但对于集体的界定却仍不清晰。如《民法通则》中的集体为乡(镇)、村两级,而《农业法》则界定为乡(镇)、村或村内集体经济所有。二是在国家和农村集体的二元土地所有权结构下,在国家、集体、农民的三重土地关系格局中,集体土地所有权和农民土地承包经营权权能缺失,适应市场经济体制的现代土地财产权利制度尚未确立。三是农村土地集体所有权的非市场化转让存在缺陷。由于权属不清和权能残缺,农村地权关系不稳定,缺乏流动性,农民土地财产权及相关权益缺乏有效的保护,农民土地经营预期不稳定,从而影响了经济绩效。

(二)农户家庭经营规模小

据对全省30个县(市、区)250个村民小组7991户农户家庭经营状况调查,2012年7991户农户中除234户(占2.9%)不耕田或者田给别人耕外,经营耕地面积最小的农户仅0.1亩,经营耕地面积最大的农户有294亩,人均经营耕地面积0.67亩。其中:经营耕地面积不足5亩的农户有6307户,占78.9%;经营耕地面积5-10亩的农户有1073户,占13.4%;经营耕地面积10-20亩的农户有282户,占3.5%;经营耕地面积20亩以上的农户有95户,占1.2%。近80%农户种地规模户均经营不足5亩。建立在超小规模和高度分散基础上的家庭承包经营,一定程度上让农民拥有自主经营权,调动农民的主观能动性和生产积极性。但是,在现阶段的经济发展水平、生产力发展水平和市场经济大环境下,分户的家庭经营土地规模小、土地产出率和农产品的商品率很难有大的改善,农业生产经营的收益无法进一步提高。

(三)务农人员老龄化,文化程度偏低

据对全省30个国家调查县中抽选30个村民小组的调查,2012年底有经营耕地户1076户,家庭总人口5228人,其中,在家务农人数1801人,外出务工人数1849人,其他人员1578人(其他人员包括学龄前儿童、在家读书、在外读大中专、丧失劳动能力者、有劳动能力但在家待业人员)。务农人员平均年龄51岁,初中以下文化程度占94%。随着劳动力市场的不断发展,农村劳动力大规模转向非农行业和流向城市,而率先进入城镇的通常是农村青壮劳动力,老年人则更多滞留在农村从事农业生产,导致农业劳动力老龄化问题不断加剧,农业生产逐步“老龄化”。

(四)集体统一经营功能的弱化

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中,统一经营,是指由集体经济组织承担的经营职责,为集体内成员提供生产、生活服务,解决一家一户办不了、办不好的问题。但是,长期以来在农业双层经营体制中强调家庭经营的积极性比较多,对加强集体的统一服务和发展壮大集体经济重视不够,使得很多地方农业双层经营变成了单层经营,集体统一服务的功能不断退化,有名无实。据统计,2012年全省村集体经济组织无经营收益的占25.5%,年经营收益5万元以下的占33.3%,年经营收益在5万元以上的占41.2%。

(五)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弱小,缺乏政策扶持

广东农户仍以家庭联产承包经营为主,据统计,2012年广东约72%的耕地未参与流转。2012年广东50亩以上种粮大户不到1万户,仅占全省纯农户和兼农户0.8%;年出栏生猪500头以上的规模养殖户1.5万家,省重点农业龙头企业总数354家,合作社14863家,农户入社仅占一成多。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是加快耕地规模经营的主要力量,也是未来推动农业生产发展的支柱力量,但现有的扶持政策更多的是针对农户,对专业大户、家庭农场和专业合作组织的扶持仍偏少。

三、广东省创新农业生产经营体制的有效途径

笔者认为,广东未来农业生产经营体制的发展方向,应该从两个方面进行创新。一是创新农地经营制度,允许农村集体土地进行二次“土改”,将农村集体土地的所有权、承包权和经营权三权分离,在此基础上规范放活耕地经营权,充分发挥集体经济组织在农地经营权上“统”的功能,村集体经济组织可以把集中起来的农地经营权,组织集体成员进行统一经营或对外流转,统一经营收益或流转收益由集体经济组织内部成员共同享有。二是创新农业生产经营机制,以耕地经营权流转促进,以特色项目带动和股份制激励等方式,充分发挥专业大户、家庭农场、农民专业合作社、龙头企业等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在农业生产经营中的优势,推进传统农业向现代农业转变。

(一)以耕地经营权流转促进农业经营体制创新

“三农”问题最根本的还是土地问题。由于农村土地产权的模糊化,导致土地流转难,农业经营规模小,难以实现适度规模经营,难以适应传统农业向现代农业转变的客观需要。在以家庭承包为基础,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的基本经营制度下,新兴农业经营主体如何获得土地?从近期实践来看,加快耕地经营权流转成为农业经营体制创新的切入点和突破口。

1.耕地经营权流转推动了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获得土地,推动农业生产向规模化和专业化方向发展。2012年末,广东耕地流转率达28.1%。2007至2012年,广东耕地流转面积从422万亩增加到787万亩,耕地流转涉及农户数从202万户增加到256万户。广东省耕地流转的参与主体主要是农户间流转,农户和村集体向种养大户、专业合作组织和农业龙头企业等流转。一是种养大户租赁农户耕地。如雷州市种粮大户邓雄伟从1996年120亩的规模起步,发展到目前3个生产基地1800亩耕地的规模,不仅在雷州市内租地,还在吴川县承租耕地800余亩。二是龙头企业、专业协会组织租赁耕地。如浙江省台州瓜农协会,在雷州租赁2.5万亩的连片耕地种植大棚西瓜。兴宁瑞丰农业专业合作社与当地340户农户签订合同,租赁1000亩耕地种植水稻、玉米。耕地流转使农村部分耕地向种养殖能手、工商企业、专业协会组织等适度集中,实现了土地分散经营向规模经营的过渡,规模化、集中化、标准化的生产模式,大大提高了土地使用率和产出率。

2.耕地经营权流转促进农村劳动力进城,既增加农民收入又促进城镇化,促进种养大户发展。主要表现一是增加地租收入和转包收入。如雷州市松竹镇东井村2012年出租2090亩耕地给浙江省台州瓜农协会,土地租金每亩1900元/年,年地租收入397.1万元。化州市杨梅镇浪山村耕地流转面积1377亩,转包费用每亩1000元/年,年转包收入137.7万元。二是耕地流转后农户外出务工收入。耕地流转极大地解放了农村劳动力,直接增加了外出务工人员的数量,务工收入显著增长。雷州市附城镇埔西村村民郑某反映:他家有承包地4.3亩,常年种植双季水稻,每亩每年纯收入约1000元,全年收入4300元,现以800元/亩转包给种粮专业户,转包后夫妻两人进城做水工,月收入约3500元,每年务工收入4.2万元,收入是耕地流转前的10倍。

3.耕地经营权流转有效解决耕地抛荒难题,有效解决“有田无人耕,有人无田耕”的问题。传统农业的低收益、高风险和外出务工多渠道、高收入双重刺激下,农民向二三产业转移越来越多,随之而来耕地抛荒现象也逐渐增多。盘活耕地资源、加快耕地流转能够有效地解决农村劳动力转移带来的耕地抛荒难题。如雷州市种粮大户邓雄伟在吴川租种的800余亩耕地均为抛荒田。化州市中垌镇高峰村扫杆坡小组,流转前90%的耕地抛荒,通过耕地流转,出租给生产大户邱安兴经营,耕地抛荒问题得到彻底解决。

(二)以特色项目带动农业经营体制创新——以罗定市为例

2012年,广东建立起省级以上现代农业园193个,农业龙头企业354家。其中罗定市省级农业龙头企业5家,云浮市级农业龙头企业17家。农业龙头企业温氏集团通过养鸡业、养猪业、动物保健等产业带动了农村经济社会的发展具有重要贡献。以龙头企业、特色农业项目带动成为了农业经营体制创新的着力点和爆发点。

1.通过项目有效地整合各种农业生产资源,创新农业经营发展模式。如罗定市稻香园农业发展有限公司,通过“公司+理事会+农户”的发展模式,打造了“聚龙米”系列品牌,实现了“米业”的迅猛发展壮大,该公司年产大米能力达到3万吨以上。2012年,实现产值1.5亿元,带动8万多农户致富,户均增收1100元,通过该项目,农户中的一些能人通过政府和企业的扶持,自发组织有资本、有条件的农户购置农机设备,成立农机专业合作社,承担公司等委托的农业专业性生产服务,使农户获得经营性收入。在土地流转后,公司返聘劳动力参与公司生产基地的田间管理,农户每年人均可获近5000元的劳务收入。目前,合作农户的收益常年稳定在比其他农户高30%左右的水平。

猜你喜欢
途径建议创新
求解含参不等式恒成立问题的三种途径
减少运算量的途径
关于不做“低头族”的建议
三代人的建议
FOOD
用“分拆”法探索数列不等式放缩裂项的途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