谈供述临界点:基于“3·26”案的实证分析

2014-08-15 00:55陈闻高
浙江警察学院学报 2014年5期
关键词:侦讯供述气氛

□陈闻高

(四川警察学院,四川 泸州 646000)

侦讯时犯罪嫌疑人往往经历强烈的内心挣扎,审讯突破一般就在那几个小时,甚至几分钟。要获得供述临界点的第一手材料非常不易。最近,笔者有幸获得了这样一个典型案件的第一手材料。说它典型,从查案手段上,此案使用了现场勘验、现场访问、尸检报告、侦查实验、心理测试、痕迹鉴定、调查询问等常规的侦查手段;在证据材料的组织上,此案运用了口供串连人证、物证形成混合型证据体系的模式;在侦讯对策上,此案的谋略技巧很有代表性;在供述的临界点上,警察使用“说服规劝”手段推动了供述。这里,笔者将此案例与大家共享,力图从中寻找供述临界点的一些规律。

侦讯要突破犯罪嫌疑人的口供绝非易事,要使有罪的人交待案情真相,无异于与虎谋皮。在侦讯活动中,警察为让犯罪嫌疑人说出案件真相,会伤透脑筋,寝食难安,面临巨大的工作压力;而犯罪嫌疑人要通过讯问这一关,会反复权衡利弊,摇摆不定,承受内心的煎熬。在追讯与逃避的对抗中,在真实与谎言的选择中,警察和犯罪嫌疑人进行着智慧的较量、意志的博弈。侦讯有对抗的普遍性,也有心理较量的特殊性。每个案件都是特殊的,研究犯罪嫌疑人从不供到供述的变化过程,也就需要从个案入手,从中去寻找这种转变的基本规律。

一、“3·26”案案情简介

2014年3月26日,四川泸州纳溪发生一起交通事故。涉事的摩托车驾驶人石×称,当时街镇上人车混行,比较拥挤,他刚起步十来米,看见两三个老者在前方五六米处摆着龙门阵要过马路。他绕开一个老者骑行,过了四五米后听到有人喊叫,停下车在后视镜里看见了倒地老人,他下车过去扶起老人。倒地老人唐×于当晚抢救无效死亡。现场调查中,目击证人几乎众口一词说石×是去扶倒地的老人,一时间“撞人还是扶人”争议不断。当得知石家贫寒,石×靠打工修电器维持一家4 口的生计,社会同情都倾向了这个19 岁的小伙子。各种舆论谴责唐家的赔偿要求,认为他们在讹诈石×,想获得高额赔偿。唐家要求警方开棺验尸,社会迫切要求知道事故真相,当地警方面临着巨大的工作压力。警方因此做了尸检、侦查实验、心理测试、涉案摩托车和死者所穿外套的痕检,但心理测试是否定性的结论,侦查实验是怀疑性的结论。证人证言具有复杂性,尸检和痕检只是石×涉嫌擦挂的间接证据,并不能排除合理怀疑。在这样的证据状况下,警方对石×进行了第5 次询问。最后,获得了石×的真实陈述,从而完成了证据体系的组织。交警部门根据一系列证据的串连,依法认定了石×承担事故的主要责任,老人承担次要责任[1]。由此,石的角色出现了惊天大逆转,从见义勇为者变成了交通肇事者。作为涉案嫌疑人的石×,在一直坚持说自己在做好事的情况下,为什么要供述,是在什么条件下供述的,其内心有过怎样的挣扎和变化?这正是本文所要分析和讨论的重点。

这类透明度极高的事件,性质一时不明,警方对于石×只能使用传唤询问,而不能执行刑事强制措施进行限制人身自由的讯问。这是一种表现在询问之中的“侦讯”,通过询问却要达到讯问的效果,非常困难。问完石×,当天就得让他回家去,因而,嫌疑人的信息渠道是畅通的,如果他要串供、毁证非常容易,这就给调查和询问带来了极大难度。所以,前4 次询问,无论是交警还是刑警,都没有突破案情,石×始终坚持说他是在做好事,他知道社会舆论向着自己。死者家属要求警方查明真相。这种压力传导给了警察。首先,他们要还原案件事实,判明案件性质,才能保证公正执法。而这一切,都必须用事实说话,用证据说话。只有法律证据,才是依法裁决的基础;也只有法律证据,才能使当事双方口服心服。因而,收集案件材料,筛选证据事实、审查判断证据、组织证据体系,是这个案件的基础工作。它要求排除证据中的一系列合理怀疑,对公众舆论的种种质疑一一作出回应。而这一切,既需要尸检、痕检等较客观的实物证据的支持,也需要石×如实供述等言词证据的印证。要获取真实供词,首先需要收集比较扎实的涉嫌证据,但此时的案件材料,都是间接证据。石×涉嫌肇事的指向性并不明确,证据亦不扎实。要破解这一难点,就需要掌握石×的心态,在其内心纠结之时,给他说出真相的心理动力。这就要求警察调整自己的心态,在把握好自我的同时,准确抓住石×的瞬时心理变化,顺势推进。

二、供述心理分析

犯罪嫌疑人的心态,因境因案因人会有不同,但是,不同个体的嫌疑人也会有一些共同之处,比如,他们会出现不同程度的抵触、戒备,孤独、压抑,畏罪、侥幸等心理。这些共同点,都是通过个性心理表现出来的。

(一)分析涉案人可能具有的孤独和压抑心理。在押嫌疑人被屏蔽了外部信息,缺少亲情和友情的关照,不管其有罪还是无辜,他们都会产生孤独感。在警方追讯其犯罪事实的过程中,他们会产生压抑感。那么,那些被取保候审、或被传唤和拘传的非羁押嫌疑人,他们会不会有这些情感体验呢?回答是肯定的。只不过其表现形式和程度不同罢了。尽管他们没有被羁押,但他们如果负案在身,心怀鬼胎,就会产生“不能与旁人道”的精神压力。这种压力会形成压抑感,使其感受到孤寂。保留着那点不能让旁人知道的案情,犯罪嫌疑人都会有一些孤独感和压抑感。石×虽没有被采取强制措施,但也有类似体验。一个无辜者,他们可能对警方的调查不胜其烦,对社会舆论的关注产生心理压力,但他们心中没有鬼,能够坦荡地面对家人和朋友,与他们深入交流,向他们求助,所以,不一定有孤独感。石×虽没有前科劣迹,也并没有被羁押,每次传唤询问之后,都能回到自己的家里,而且表面上,周围的人都在支持他,但这一切是与他保守的秘密连在一起的,一旦秘密暴露,这一切将不复存在。他有强烈的不安全感,但又无法向人述说,这使他陷入孤立无助的心境。事后他说,只有自己一个人知道擦挂了老人,但不能向家人和亲朋讲述。因为讲了有风险,因为知情面大了风险就大。这种风险就是法律责任和道德压力。在追讯案件事实的同时,警察可施以援手,使之打开心结,成为倾诉其内心积淤的倾听者。

(二)分析涉案人的畏罪和侥幸心理。人都有趋利避害的本能。一般说来,案发之后,真正涉案的人,他们都会有不同程度的畏罪和侥幸心理。当交待擦撞老人之后,石×曾向警察探询要坐多少年牢。可见,石×也是有畏罪心理的。他认为自己没有赔偿能力,只能去坐牢。以此反观石×的不供,也就能够窥见其内心的忐忑、担忧和纠结。这种不敢面对法律惩处的恐惧,强化了他坚持不供的心态。侦讯应针对这种畏罪心理,借势推动其避重就轻心理,或将罪错外因化,在减压中让其自然供述。在这种心理挣扎的过程中,嫌疑人总会将事态走向朝有利于自己的方向去推测和想象,而不愿意正视残酷的现实,怕去想那些不利于自己的后果。在“3·26”案中,周围的目击者都说石×没有撞人,是扶老人在做好事,媒体也在推波助澜。在这种情势下,石×顺势而为就是情理中的事情。人们和媒体给他传递的“无辜”的信息,又使他难以面对真实情况,心存侥幸。这是一种特殊情境下的侥幸。这种侥幸,也强化了石×的不供心态。但事实真相又悄悄地煎熬着他、折磨着他,使他“心力交瘁”,摇摆不定,难以始终如一地坚信自己的清白。侦讯就是要用证据去打碎嫌疑人的侥幸心理。

三、侦讯策略运用

(一)调整气氛,缓解戒备和抵触情绪。查清犯罪事实是警察的天职。在侦讯过程中,犯罪嫌疑人都会不同程度地对警察怀有戒心,并怀有一定的抵触心理。“3·26”案是以询问方式进行侦查。这类询问,先要从行为分析入手,进行“非指控性问答”,但主观意识中,警察是明确地将问话对象作为犯罪嫌疑人对待的,嫌疑人对此则怀有抵触情绪。实际上,这就是一种特殊的侦讯活动。在这之中,双方的信息交流,首先是气氛交流。此时混杂着难以言说的情感、思想和意志,这很难进行理性分析,往往要靠直觉去切身体验。现有的教科书和理论著述,都很难见到关于侦讯气氛的描述和分析,但在具体的侦讯活动中,双方都能切身感受到气氛的现实存在。这种存在,实实在在地影响着双方的思维、情感和意志。该案前4 次询问,总体上是“试探摸底”和“对抗僵持”的胶着状态,其气氛比较压抑和焦灼。

侦讯双方都有各自的心理基础和原有的心理状态,在其原始碰撞中,气氛往往不利于侦讯,因而,警察必须重视根据讯问需要创造气氛、调节气氛的问题。“3·26”案死者家属只是怀疑石×撞人,目击者证言和测谎报告都倾向于否定石×撞人,公安机关的尸检材料也不能直接认定石×撞人,摩托车擦挂痕检和死者衣服擦挂痕检的同一认定也较差,并不具有唯一的相关性。第5 次询问,要从痕检这一证据入手,需做足心理铺垫,才利于在交流中寻找用证时机。首先,在座位设计上,警察将通常的对立式,改变为“自由交谈式”,以利于缓和抵触情绪,接着,又在交谈中通过言语和非言语的交流不断地调整气氛,增加其心理相容度。

当警察发现石×抵触情绪相当明显,警察放缓了语调,尽量和颜悦色、心平气和地与之交谈,希望石×理解警方也是为他彻底了结此事,希望彼此理解,气氛逐渐缓和。在问一些兴趣爱好、家人生活、健康状况时,警察不时加入一些让其喝水、抽烟的行为。这些“友好”行为和非威胁性话题,创造了有效交流的气氛。在气氛缓和、有一定的心理相容后,这才逐渐地切入正题。

侦讯之中,双方要有效交流,就要从营造气氛着手,创造一个相对坦诚融洽的氛围。针对不同的案件和不同的嫌疑人,纵然对话技巧有所变化,但都需从气氛营造着手。无论是和缓的气氛还是紧张的气氛,气氛推动对话进程,这却是共同的。警察也只能在利于交流的氛围中,才能找到实施对策的时机。第5 次询问,经过警察的适时调整,交流逐渐过渡到了和缓状态,气氛感受更加具体和明显地影响着石×的心理过程。

(二)迂回包抄,营造进攻态势。侦讯活动要取得成效,单刀直入的情况不多,往往需要利用迂回扫清外围障碍,为中心突破做铺垫。第5 次询问,警察从基本情况着手,逐渐问到摩托车的购买和使用情况。警察得知,车才买了3 个多月,虽然很新,但也不能排除其它擦挂可能。询问首先就要排除这些“可能”。但是,嫌疑人都有不同程度的戒备心,警方不能让其事先知晓已有证据的状况,更不能使其知晓用证的意图。石×不太可能知晓车上有擦挂痕迹,也不太可能清楚痕检的证据意义。询问需要隐蔽这种意图,在石×不察觉的情况下,不经意地问清车的使用情况,为使用车的痕检证据扫清外围障碍、这是侦讯用证的一般规律。因为这时的证据,多为涉嫌证据,还有种种疑点需要为用证扫清障碍、铺平道路。通过询问警察了解到石×在这次出事之前,车没有摔过,也没有擦挂过。平时,车辆都放在门市里,车身也没有任何擦挂。

扫清了第一道障碍,警察开始切入第二个目标,询问案发细节。这是嫌疑人一直在等着防着的,石×仍坚持他以前的说法,同先前没有多大区别。警察这时的询问,只是用证前的准备,类似格斗前的预备活动。

(三)试探用证,做好心理铺垫。不了解涉案背景,就难以对被询问人实施侦讯。涉嫌证据是实施侦讯的背景与后盾。侦讯过程中,没有涉嫌证据做后盾,警察就没有突破口供的底气。所谓胸有成竹,就是要对案件线索和证据材料心中有数。但在侦讯中,不是任何时候都可以使用证据的。用证要看是否具有必要性,也就是要掌握“必要原则”。证据可用可不用时,就不能用。如果不得不用,就要遵循“效益原则”,使用最少的证据,达到用证效益的最大化[2]。讯问中,哪些证据可用、哪些不可用,可用的该如何用,等等,都要事先考量,有所设计。不用则已,用则要力求击中嫌疑人的心理要害,决不能乱抛证据,更不能用了证据没有效果,反而让嫌疑人摸到警方掌握证据的底牌,设置拒供防线,产生负效益。

该案第5 次询问,警察先抛出了尸检鉴定报告,为使用痕检证据做铺垫,并告知痕迹是客观存在的,旧伤和新伤是不一样的,在石×否认以前没有任何刮擦后,抛出最核心的痕检证据:摩托车龙头把手和反光镜上的痕迹。在石×以“不知道”来抵赖时,警察立即揭露矛盾,断其退路:“才买3 个多月的新车,平时保管得好好的,你不知道哪来的痕迹,说得过去吗?”这有些像美国“九步侦讯法”中的阻止嫌疑人再次否认,击破其反驳、克服供述障碍的步骤[3]。

为动摇其侥幸心理,警察向其说明刑事技术取证能够反应车擦撞的客观情况,同时进一步说明刑诉法不以口供定罪而以证据定案的精神实质,然后再以非常肯定的语气说:“你的车是新车,有擦挂是事实。”这里的语气,对证据具有“夸大”性,而对擦挂事实的表述,却具有模糊性。接着,主审叫记录人员打开电脑,将显微拍摄的痕迹图给石×看,并向其讲解痕迹形成的机理和性质,说明证据存在的客观性。这是继尸检和车擦挂痕检的连续用证,像接力赛的冲刺,借助心力之惯性,对石×的冲击力愈来愈强。石×说:“那我要咋个说?就按照你们的说,我在不知情的情况下擦挂了他?”回答虽然并不令人满意,但供认临界点终于出现了。警察说:“按照事实说,事实都摆在那里了。不知情不对,你不可能不知情。事情既然存在了,你也没有逃逸。如说清楚了,就按交通事故处理,不在刑侦这边处理。”提出两种选择,不同于“九步侦讯法”的内容模式,而有些类似于“坦白从宽”似的诱供和引供[4],颇具中国特色。从石×的脸色和交流气氛中,可以感到警察的话显然撼动了石×的内心。警察及时鼓励其权衡利弊,如实讲清事实。

询问至此,嫌疑人开始动摇,侦讯情势处在非常微妙的关口。供与不供,关键在此一举。话语稍有不慎,都可能使嫌疑人畏罪退缩,出现欲言又止的反复局面。只有火候恰到好处,才能借助嫌疑人摇摆之心推动其说出真相。在这种“动摇反复”和“供述交待”的关口上,警察要敏锐地寻找战机,智慧地推动这种心理转变。

(四)深入用证,强化“心证”指向性。使用证据是常用的侦讯手段。“3·26”交通肇事案,前 4 次询问,警方都或多或少地使用过证据。像许多案件的用证情况一样,其效果并不佳。原因一是没有做好用证前的铺垫,二是用证的技巧有问题。许多时候,没有让嫌疑人感到证据的杀伤力。证据杀伤力,源于它无可辩驳地指向了嫌疑人。前面的尸检报告,死者系“外力致严重颅脑损伤死亡,右侧3-11肋骨多段骨折”等,都不能明确认定是石×所致。这种不明指向或者指向的模糊性、非唯一性,都大大降低了该尸检报告的证据杀伤力。在这里,证据杀伤力来源于与案件事实的相关性,嫌疑人只有意识到这种法律相关性,才能强化其“心证”之力,冲击其侥幸心理,使之心有余悸。

面对摩托车上的挂擦痕迹和死者衣服上的挂擦痕检,在警察明确指出其相关性后,石×已经没有退路。但他还在一边退却,一边防御。在进一步说服中,警察顺势给他“搭梯下楼”,指出他当时并没有逃避责任。在嫌疑人动摇之时,实事求是地发掘其闪光之点,再利用其转移、投射、合理化等心理防御机制,将罪错的原因外因化、客观化,以减轻其心理压力,使之在较为轻松的气氛中讲清案件事实。石×在警察的规劝中犹豫了一阵,终于说出“说我撞的,就我撞的嘛。”警察进一步指出,有目击证人说,他们看见老人是“打着摆摆脚”摔下去的。即唐×有被擦挂后的步态。在将石×带入现场情境的同时,警察进一步分析证人证言,强调痕检的印证,打破其幻想,同时,列举一些案例,进行具有可比性的说服规劝,鼓励他如实陈述,争取从轻处理。最后,警察强调这是最后一次询问了,让他抓住这次机会。同时通过递烟、规劝等助其挣脱内心犹豫。石×终于下决心承认了挂擦的事实。警察接着继续用证据攻心。向石×说明车上痕迹和唐衣服上的擦挂痕迹存在着关联性。讲明擦挂事实客观存在。但在用证据加压的同时,又从案件情节方面减压。说明其是擦挂,不是撞人。强调老人的死还有一个倒地摔伤的过程。这个过程,也是客观存在的,继而又肯定他停车扶人的行为,没有逃逸的主观动机,当初也没有逃避责任,肯定其现在选择供认的正确性。当警察再问:“你还有什么说的?”石×最后承认摩托车的反光镜擦挂到老人的衣服。警察趁势要求他将当时的真实情况详细说一遍,从固定口供的角度,通过详细询问,获得“呈堂证供”,形成符合法律规定的证据材料。突破了嫌疑人的心理防线,此后的询问也就较为顺利了。口供也就到了供述临界点,即从“供认”平稳地过渡到“供述”[4]。

(五)刚柔相济,突破心理防线。在嫌疑人供与不供的当口,击碎其侥幸心理的利器,无疑是反映案件事实的关键证据。但侦讯中的这些证据,仅仅是涉嫌而已,它们还不够确实和充分。在使用它们的同时,警方需要十分谨慎。否则,让嫌疑人摸到底细,侦讯就会陷入非常被动的局面。因而,用证技巧是侦讯活动要深入研究的问题。每一种技巧都不仅是抽象的方法,还需要结合侦讯情境去谋篇布局,深入设计。如果这是硬的一手,实施过程中,则需刚柔相济地伴随说服规劝,以理服之、以情动之。人毕竟是感情动物,无论硬的一手,或者软的一手,都需要深入嫌疑人的内心,对症下药。要找到嫌疑人供与不供的心理症结,攻其薄弱之点。每一个案件,每一个嫌疑人,其症结各不相同。嫌疑人供与不供的心理变化,每个案件当然也不一样,决不会有一个固定不变的模式。要分析嫌疑人心理,没有捷径可走,警察必须在个案中做足功课。否则,就很难真正把握嫌疑人的心理走向。

在嫌疑人供述的临界点上,需要顺势进行说服规劝,并要说到关键点上,才有摄入心灵的撼动力。涉嫌证据总是有限的,像本案这样的涉嫌证据,一是不多,二是具有不充分性。直接公开地将它们用于重点突破,有很大的风险性,一旦使用不当,嫌疑人不供,凭此案的尸检报告和痕检意见,此案也就会成为“疑案”或“悬案”。因而,虽然侦讯打破疑犯侥幸心理需要使用证据,但用证必须坚持“必要原则”和“效益原则”,以不用或少用而求供述效益的最大化。要针对嫌疑人的心理症结疏导规劝,减少其畏罪心理,并施以一定程度的精神疗法,化解供罪障碍,给予其说出事实真相的勇气。

“3·26”案虽然是一个常见的交通肇事案件,但它的询问过程充分地体现了侦讯突破在组织证据体系中的重要价值①。本案的第5 次询问,有全程同步的录音录像,笔者正是在看了之后,感到这是一个难得的侦讯素材,它完整地记录了警察的对策实施过程,有一个嫌疑人心理斗争和变化的过程,也有一个从供认到供述的过程,使人信服警察突破口供过程是合法的,具有法律的可采性。此案例在研究供罪临界点上具有典型意义。

注释:

①“3·26”交通肇事案证据体系的组织,口供和痕检是人证、物证两套证据相互印证和闭合的最关键一环。笔者已在《见微知著——痕迹检验鉴定与证据体系的组织》中另文探讨,这里也就不再赘述。

[1]陈闻高,张运江.“撞人还是扶人”——纳溪“3·26”交通肇事案的侦审[J].预审探索,2014(4).

[2]陈闻高.侦讯用证技巧论[J].山东警察学院学报,2011(2).

[3]陈闻高.侦讯模式论[J].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3(6).

[4]陈闻高.侦讯引供论[J].北京警察学院学报,201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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