春秋时期谥法的流行及其人物品评性质

2014-08-15 00:48孙董霞
天水师范学院学报 2014年6期
关键词:谥号死者制度

孙董霞

(1.兰州文理学院 文学院,甘肃 兰州 730000;2.山东大学 儒学高等研究院,山东 济南 250100)

春秋时期,谥法制度大为流行。春秋时期的谥法是一种特殊的人物品评方式。谥号是对人的一生进行盖棺论定的总结性评价。谥法的产生有两个原因,一是对于死者的禁忌;二是祖先崇拜和祖先祭祀。禁忌不能直呼其名,祖先崇拜需要在歌颂祖先功德的同时对祖先加以美称。周王室对有功德之家族的策命和赏赐强化了人们对于名号的重视。而春秋时期人物品评的盛行更是促进了谥法的发展。这一时期,出现了众多的德目。随着德目的丰富化,谥法所用之词也丰富起来,丰富的德目和众多的谥号都是品评人物的准则和尺度。另外,随着德的祛魅和内面化,谥法的宗教意义逐渐减退,历史意识增强。春秋时期,谥法制度也发生了从宗教到历史的转变。《逸周书·谥法解》是对谥法的文献总结,也可以说是一部人物品评的品目集,人物品评的总结性词典。谥法在春秋时期已经大为流行,《谥法解》则是在战国初期才被编辑成篇的。

一、谥法起源于人们对于死者的禁忌

商王庙号是谥法产生的第一阶段,贵族称颂先祖是谥法形成的第二阶段。上古之人,不避生讳,常有君臣同名者。《左传·昭公元年》:“卫齐子曰:‘苟或知之,虽忧何害?’”杨伯峻《春秋左传注》:“齐子即齐恶,为闵二年《传》齐子之四世孙,见杜氏《世族谱》。时卫襄公名恶,而其臣有齐恶、石恶,君臣同名。《礼记·内则》孔《疏》云:‘先卫侯生,故得与卫侯同名,是知先生者不改也。’昭七年《谷梁传》云:‘此何为君臣同名也?君子不夺人名,不夺人亲之所名,重其所以来也,王父名子也。’”[1]早期的避讳制度并不严格,郑樵说:“周人卒哭而讳,将葬而谥。有讳则有谥,无讳则谥不立。”[2]《序论》第一生者不相避名,避讳主要用于死者。《礼记·曲礼上》:“卒哭乃讳。”对于死者的避讳来源于原始禁忌。当死者神主迁入宗庙以后,不可再言其名。这种避死者讳的制度来自于古人对于死者魂灵的禁忌和崇拜。商王庙号即是一种避讳制度。关于商王庙号中的天干之名,有人认为是记日之名,即以死者出生当日的天干序名作为其代名,叫做日名。甲日出生的日名为甲,乙日出生的日名为乙。有人主死日说,认为商王庙号是以死日当日的天干序名为其代名。近年来,张光直先生又提出了一种新的观点,即商王庙号是不同政治团体的氏族名,商人政权在几个氏族组织间轮流交替,死后归入各自氏族的神庙,即“乙丁制”,这种制度后来演化为昭穆制。[3]但不管是日名制,还是乙丁制,商王庙号是对死者的讳称这一点是确定的。出于避讳的庙号制是谥法的雏形。

二、周公制谥只涉及“美谥”

谥法在西周已经产生。《礼记·檀弓》说:“死谥,周道也。”《礼记·郊特牲》:“死而谥,今也。古者生无爵,死无谥。”据《逸周书·谥法解》和《礼记·檀弓》等的说法,周初诸王如文、武、成、康、昭、穆、共、懿等都是周王的死称,也就是谥号。但王国维首先对这种说法提出挑战。他在《遹敦跋》中说:“周初诸王,若文、武、成、康、昭、穆,皆号而非谥也。”[4]895是为生称而非死谥。又说:“谥法之作,其在宗周共懿诸王以后乎。”[4]896徐中舒进一步论证了这一观点。汪受宽通过出土铭文的有关记载,认为西周的武王、成王、昭王、穆王、共王、懿王等诸王之号,都不是谥号,而是生称,①《国语·周语上》中有“周文公之《颂》”的说法,韦昭注“文公,周公旦之谥也,谥曰文。”汪受宽《谥法研究》认为《尚书》《诗》《史记》《汉书·古今人表》,都只称其为周公、鲁公、叔旦,而无称其为文公者。况且,谥法中人臣之谥,须避讳先王尊谥,文本为姬昌之号,怎得又作为姬旦的谥号呢?其认为“文”并非周公之谥,这是对的。但说早期的谥也有严格的避讳制度似乎有点绝对。因为,在周的贵族称颂先祖之辞中全是尊贵至极的“皇”、“文”等辞。春秋时期周王、各诸侯国的国君甚至卿大夫用同一谥号者屡见不鲜。谥法的精髓就在于一视同仁,不分贵贱,后世的君王为了显示自己的尊贵只能通过多用高贵威严的谥字的方式以示区别。认为周穆王宠妾盛姬是第一个得谥号的人。“穆王这位风流天子对盛姬的感情是如此的深,对其去世是如此的悲痛,而盛姬生前地位却不高,不像元妃之有尊号,所以在她死后,谥以哀淑人之号,以示隆重。我们以为,这很可能是周王室所颁给的第一个谥号。”[5]8他进一步认为,谥法作为正式的周朝礼仪制度,是从孝王开始的。其来源是由穆王以前贵族称颂故去的父祖开始,经过一百多年,终于被周王室所接受,作为追荣天子的典礼之一。[5]8谥法是“小传统”影响了“大传统”的结果。但是近年又有些学者的研究则认为,周初已经有谥法。②如:彭裕商.谥法探原[J].中国史研究,1999(1).常金仓.周公制谥公案及文献与考古发现的契合[J].陕西师范大学继续教育学院学报,2000(2).杜勇.金文“生称谥”新解[J].历史研究,2002(3).等等。对谥法作于共、懿诸王以后的说法提出质疑,认为周公制谥法是周初政治生活中的一件大事。[6]178

西周进行了一系列的制度建设,最典型的就是周公的制礼作乐。而周人针对自己的政权建设提出的一系列新理念也是前所未有的,如“明德”、“敬德”等。周人通过大量的祖先颂诗在一些重大的国家活动中的演唱来歌颂和美化自己的先祖。同时通过爵、禄、车、服、礼节等各个方面的不同来体现尊卑高低的等级差别。如爵位上的公、侯、伯、子、男的差别明显昭示着一个家族或个人地位的高低。相对于商王室主要以武力的强大与否显示地位的高低,周人的制度建设完全用人文的手段建立统治秩序,即运用不同的称谓是周人礼乐制度和等级差别的重要体现。对生者的称呼体现人文内涵和等级差别,对死者的称谓也应当有所变化,而不仅仅是出于禁忌的需要了。因此,以周公制礼作乐中包括了对死者称谓的新规定也应该是可信的,周王死后直接冠以美称也是可能的。因为不论从西周的传世文献还是出土文献来看,周初对于人的称谓是非常重视的,而且用于美称的词语相当丰富。不论是周的最高统治者对始祖的称颂,还是一般贵族在铜器铭文中对先祖的称颂,都极尽溢美之辞。按照周人严格的等级制度,生称尚且有严格的高低贵贱之区别,那么,当一般的贵族都已经用溢美之辞称颂自己已逝先祖的时候,周的最高统治者不可能落在臣属之后。所以说,在死者的名号前加上美称是谥法形成的第二个阶段。而从周初诸王的称号来看,文、武、成、康、昭、穆、共、懿等称号在一般贵族对先祖的称颂之辞中也出现了。如在贵族称颂先祖的铜器铭文中有“前文人”、“文妣”、“文考”、“皇”、“烈”等,皇、烈之义与“昭”义近,而在铜器铭文对先祖的赞美中,有“明”、“懿”、“哲”、“穆”、“肃”等词。丧葬作为礼制的重要方面,君王和臣民在丧葬的程序、规格、用物等方面皆有严格的限定和区别。春秋时期礼崩乐坏,一些有功的诸侯开始越礼向周王室索求特殊的丧葬礼仪,被拒绝。③如僖公二十五年,晋文公纳周襄王而自请隧葬,被襄王拒绝了。说明丧葬礼仪是统治者极为看重的。因此不可能是臣属在对死者的称谓中先用了这些溢美之辞,而后被周王室采纳。而只有上行下效,臣属才会在一定范围内使用这些词。

周公固然于制礼作乐具有不可替代的创制之功,但其毕竟只是初具规模,完备的礼乐制度是在后世逐渐完成的,谥法制度也是如此。可能周公虽然设计了谥法制度,但并不意味着褒贬得当、惩恶扬善的谥法精神就完全确立了。又因为周初的诸王基本上能传承先王之德,其行为并无大的过错,故周初诸王皆得以获得美谥,谥法制度并没有受到真正的考验。《逸周书·谥法解》:“谥者,行之迹也,号者,功之表也;车服,位之章也。”如果被褒奖者确有德行,只不过是“功之表”的概括,还不能显现出“行之迹”的谥法精髓。谥法是累积平生所行善恶来定名,所以周初诸王之用谥只是体现了“功之表”的谥法内涵,只有败德的周王出现时,如果能够表现其“行之迹”的话,谥法制度才算完全确立。也有可能是周公制谥只是建立了美谥制度,还未来得及考虑恶谥制度。恶谥是败德之君出现后,周的上层统治者在周公美谥制度的基础上对谥法制度的完善。

与早期的“德”观念一样,早期的谥法具有浓厚的宗教意义。所以人们在为死者给谥时,尽量总结其功德给予美谥。这种功德最终是被周王室以封赏的形式认定的。周初统治者将封赏和功德、宗教联系在一起,贵族对祖先功德的记录和赞美同时又强化了这种宗教意义,即希望这种功德能福泽后代子孙。所以在西周的铜器铭文中,歌功、颂德、祈福三位一体。政教结合的国家在政治权威强大之时,宗教神权也具有强大的约束力。神灵对人的德行的监督和约束力巨大,人们在神灵的监督之下,发扬善行,累积祖荫。由于先秦宗族观念极强,个人行为又与宗族福荫密切相关,周人一开始又将政治兴衰与德联系起来,因此在周人的意识形态中,整体上重视功德。记功,其实就是记功于宗庙、呈示于上天神灵,由神灵来决定宗族后代的福荫。

三、成熟的谥法制度确立于厉王之后

西周后期的统治中,颇有失德败行的君王存在。因此,在其死后对其功德的评价不能再用溢美之辞了。因为,皇皇上天,照临下土,不可欺天。再加上谥法多由史官拟定,巫史礼官的神圣职责就是根据代代相传的职业规范和祖训,依据传统的“礼”的规范记录、描述事件,呈于祖庙,昭示上天。早期的诸侯和臣属也大多能按照礼法行事,故前期的溢美之辞大多是对死者的概括而笼统的美称,是将善美之辞给予死者,称美不称恶。宋代学者郑樵说:“生有名,死有谥。名乃生者之辨,谥乃死者之辨,初不为善恶也。以谥易名,名尚不敢称,况可加之以恶乎?非臣子之所安也!”[2]《序论》第一“成周之法,初无恶谥,谥之有恶者,后人之所立也。”[2]《序论》第三但当君王有明显的败德之举,臣属有明显的败行之后,其谥就不能再是名不符实的溢美之辞了。同时,统治者中的清醒者,也希望藉此约束君王的行为,使谥法同爵位、名号、车服一样成为惩恶劝善,约束和规范人的国家制度。谥法作为一种文化权力能否独立于政治权力之外,不变成政治权力的附庸,关键就在于能否对败德之君给予恶谥。应该说,谥法作为一项完整的国家制度确定下来是在厉王、幽王之后,因为说好容易,说坏难,尤其是对于周的最高统治者而言。因此,成熟客观的谥法制度的确立应该是在周王室出现了最高统治者的败德行为之后,厉王乃是第一个得恶谥的周王。谥法制度作为一种文化制度由周公首创,经过从“美谥”到“恶谥”的发展,最终经受住政治权力的影响而被推行,从而成为一项独特的文化制度。

四、谥法制度成为春秋时期人们自觉遵守的文化制度

春秋时期,谥法进一步丰富和完备,同时也成为被人们自觉遵守的文化制度。谥法制度就像礼制一样,在春秋时期焕发出了新的时代精神。其从神秘的宗教色彩中逐渐解脱出来,由呈告于神灵转变为定位于历史,最终成为人对于理性价值、历史价值的自觉追求。谥法制度的历史意义突出之后,即成为人对自身品质和历史功德的自觉反思和关照。至此,谥法作为一种人物品评的特殊方式与中国文化的历史价值至上之特点紧密地结合在一起。人们通过对死者的盖棺论定对其一生的行为进行总结和褒贬,在评价死者的同时警示生者,强化社会核心价值观念,因而具有强烈的价值导向作用,同时作为一种强有力的社会意识形态话语形式,体现了文化的权威性和巨大作用。春秋时期的谥法出现了以下几个新的特点:

(一)赐谥

大夫死后,一般由国君定谥号。《礼记·檀弓》记载,卫国大夫公叔发卒后,其子戍向国君请求给谥,卫灵公谥其为贞惠文子。《左传》隐公八年,鲁国大夫无骇死,羽父为其向国君请求给予谥号与氏族名,鲁隐公给其谥号并以其字展作为氏名。《左传》昭公二十年记载,卫侯赐北宫喜谥曰贞子,赐析朱锄谥曰成子。这些皆是诸侯国君赐给大夫谥号的具体事例。

(二)议谥

诸侯之谥,则由大臣和公子议定。所谓“子议父,臣议君”。谥号有善有恶,人们根据其行绩而定谥号。《左传·襄公十三年》曰:

楚子疾,告大夫曰:“不榖不德,少主社稷。生十年而丧先君,未及习师保之教训而应受多福,是以不德而亡师于鄢;以辱社稷,为大夫忧,其弘多矣。若以大夫之灵,获保首领以殁于地,唯是春秋窀穸之事,所以从先君于祢庙者,请为‘灵’若‘厉’。大夫择焉!”莫对。及五命乃许。秋,楚共王卒。子囊谋谥。大夫曰:“君有命矣。”子囊曰:“君命以共,若之何毁之?赫赫楚国,而君临之,抚有蛮夷,奄征南海,以属诸夏,而知其过,可不谓共乎?请谥之‘共’。”大夫从之。

楚共王对于自己死后的谥法提前拟定,而且对自己的行为深刻反省,不避恶谥,表现了这一时期人们对于谥法的自觉遵守和认同。最后,臣子根据其生平行事,尤其是感佩于其能自知其过而重新议定其谥为“共”。此为议谥之例。

(三)改谥

对于一些与事实不符的谥号,最后还有改谥的情形发生。如《左传》宣公四年,郑国大夫子家反叛,杀死国君姬夷,谥为幽公。六年后,子家死,郑之国人将子家之族全部驱逐。改葬幽公,改谥号为灵,是因为幽不符合姬夷的生平行事。《左传》文公元年,楚太子商臣发动军事政变,包围王宫,杀死父亲楚王熊惲,并谥其父为灵。熊惲死不瞑目,又改谥为成,才闭上眼睛。此为改谥之例。

(四)谥行相符,不避恶谥

春秋各诸侯国君得恶谥者比比皆是,谥号基本能反应其人生前的“行之迹”。在人的理性精神完全觉醒之后,人极为重视人们对自己身后的评价。人们对身后声誉的重视和珍惜可谓前所未有。但在谥法制度面前,春秋时人还是能实事求是,表现了对谥法制度的自觉遵守。童书业先生说:“读《左传》《史记》等书,知西周中叶以来,列国君臣以至周天子谥号,多于其人之德行、事业以至考终与否大略相当。”[7]附录《周代谥法》在100多个谥字中,根据褒贬色彩可以将其分为美谥、平谥、恶谥。美谥表功,恶谥明过,平谥概括其一生的突出特点。总之是要在人死后对其有一个整体的评价和总结,这样才算完满。不论是美谥、平谥还是恶谥,都要尽量做到名副其实,谥行相符。如《谥法解》对悼字的解释是:中年早夭曰悼,肆行劳祀曰悼,恐惧从处曰悼。周悼王在位7个月被杀,晋悼公不到30岁而卒,齐悼公在位4年被杀,卫悼公立5年而死,郑悼公立1年而卒,符合“中年早夭曰悼”的谥解,可谓谥行相符。当时的恶谥主要是幽、厉、灵三字。《谥法解》对“幽”字的解释是:蚤孤铺位曰幽,壅遏不通曰幽,动祭乱常曰幽。对“厉”的解释是:杀戮无辜曰厉。对“灵”的解释是:死而志成曰灵,乱而不损曰灵,极知鬼神曰灵,不勤成名曰灵,死见神能曰灵,好祭鬼神曰灵。童书业先生说:“谥为幽者,盖非令主,且不得其死。周幽王见杀于犬戎而亡其国,鲁幽公被杀,郑幽公为韩人所杀,晋幽公淫妇人为盗所杀,楚幽王时楚大乱,曹幽伯被杀,赵幽穆王亡国。谥为厉者,皆有昏德或不终者,周厉王放于彘,齐厉公暴虐见杀,宋厉公杀君自立,晋厉公被杀,秦厉公时国亦不宁,郑厉公尝见逐,陈厉公淫乱见杀。灵之为谥,略近于厉,周灵王‘防斗川以饰宫’,死后王室始乱,卫灵公、郑灵公、晋灵公、楚灵王、齐灵公、陈灵公、蔡灵侯,皆无道或见杀,秦灵公时国势方衰,而灵公务为神怪,赵武灵王虽有武功,然废长立幼,卒致内乱,身死为天下笑。”[7]附录《周代谥法》可见这一时期的谥号基本上能概括人一生的行迹,做到“谥行相符”。恶谥的顺利推行最能体现谥法惩恶扬善的警示意义。败德之君的给谥皆能做到谥行相符,体现了谥法作为一种文化权力对政治权力的约束和制衡,能够对人的行为产生巨大的规范约束作用。

春秋时期谥法的使用也逐渐普遍化,不但诸侯国君能得谥,大夫甚至士人也可以得谥,这表明谥法制度的普及和深入人心。如《礼记·檀弓上》记载,鲁宋乘丘之战时,鲁庄公的马匹突然受惊,导致战败。御者县贲父因马惊自责,奔向敌阵,力战而死。战后,圉人洗马,发现马身上中有流矢。鲁庄公才知道马惊不是御者的责任,为了表彰县贲父的勇敢精神,亲自为其读诔赐谥。可见谥法从上层社会逐渐下移,逐渐普世化。

春秋时期是一个文献生成的高峰期。谥法经过长期的流行,产生了大量的谥字。这些谥字最后被总结在一起,成为《逸周书·谥法解》。据汪受宽研究,《谥法解》由一位楚国的儒生纂成于公元前370年至前321年。[5]229罗家湘《逸周书研究》则认为,《谥法解》作为《逸周书》礼书类大概作于公元前400年前后。[6]49也就是说,《谥法解》的写定时间当在战国初年。《谥法解》现存100个谥字,其来源有四:一是战国中期及其以前天子、国君、妃和卿大夫的谥号及生称的用字,二是借取神王的尊号和三代爵号用字,三是根据儒学体系新定的谥字,四是根据历代君侯继位实际拟定的个别谥字。[5]235-236《谥法解》中的大多数谥字是在春秋时期形成的。其与德的裂变和德目的丰富化关系密切,有些就是当时流行的德目。春秋时期人们通过品评人物和事件对不同德目的意义进行阐发,同时通过实践生活的实际需要创造出新的德目和价值准则。这些德目和新的价值准则为谥法所借鉴,这就大大丰富了谥号用字的数量。《左传》昭公二十八年记魏献子与成鱄讨论举贤之事,成鱄对魏献子所举魏戊进行赞美和评价之后,说:

心能制义曰度,德正应和曰莫,照临四方曰明,勤施无私曰类,教诲不倦曰长,赏庆刑威曰君,慈和遍服曰顺,择善而从曰比,经纬天地曰文。九德不愆,作事无悔,故袭天禄,子孙赖之。主之举也,近文德矣,所及其远哉!

这一段话与《逸周书·谥法解》的体式完全一致。可能《逸周书·谥法解》就是在春秋君子对德目的解释和发挥的影响下形成的。也可以看出谥法用字与德目之间的密切关系。可以说,德的裂变和意义的丰富化、内面化也促使谥法制度走向完善。

总之,谥法是对人盖棺论定的总体评价,是人物品评的一种特殊形式。其起源于对死者的敬忌和赞美,其中的宗教意味也很浓。到了春秋时期,谥号逐渐摆脱宗教的神秘因素,成为人的历史价值和个人品行的定位和总结。谥法作为一种约定俗成的制度被广泛推行,其与春秋笔法一起,成为约束和规范人的行为方式的意识形态话语权力。

[1] 杨伯峻.春秋左传注[M].北京:中华书局,1981:1203.

[2] 郑樵.通志·谥略[M].北京:中华书局影印本,1987.

[3] 张光直.中国青铜时代[M].生活、读书、新知三联书店,2013:173-210.

[4] 王国维.观堂集林[M].北京:中华书局,1959.

[5]汪受宽.谥法研究[M].上海:上海古籍出版社,1995.

[6]罗家湘.逸周书研究[M].上海:上海古籍出版社,2006.

[7]童书业.春秋左传研究[M].上海:上海人民出版社,198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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