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独者养老问题及解决途径探析

2014-08-15 00:43黄盛泉
关键词:独生子女养老院养老

黄盛泉 秦 伟

(东华大学a.人文学院;b.体育部,上海201620)

随着计划生育政策的第一批实践者老去,失独者的数量逐渐增多,失去独生子女的他们该如何养老正逐渐成为一个社会性问题,亟需社会予以解决。养老包括有关老年人生活保障、医疗卫生保障以及精神保障等需要的全部内容。作为养老保障体系中的重要组成部分,失独者的养老问题应该在全面分析现状的前提下,通过完善各项保障制度,改善社会环境来解决,从而为失独者消除感情煎熬和后顾之忧,真正实现失独者老有所医、老有所养的愿望。

一、失独者的含义及研究意义

(一)失独者的含义

近几年来,“失独者”这一名词,在我国媒体上出现频率居高不下。但由于国内对失独者的关注程度较低,国外失独情况较少,因此并没有一个准确而全面的定义。本文以现有的研究成果为基础,参考相关媒体网站信息,结合相关的文献资料,对“失独者”这一概念进行如下定义:失独者是指那些因各种原因而失去家中唯一的独生子女的父母,特别是那些因年龄较大及其他原因而丧失生育能力或不愿再生育的夫妇。2013年两会期间,我们得知了“失独”一词以及隐藏在这一词中的诸多无奈和急需解决的失独者养老问题。

(二)研究失独者养老保障的意义

随着计划生育政策在全国范围内广泛推行,现在有许多这一政策的实践者因为独生子女的亡故而成为失独者,正处在老无所依、老无所养的状态。失独者数量的增多,以及其心理上承受的巨大痛苦和生活上面临的巨大压力,都使他们成为亟待国家和社会关注的弱势群体。对失独者自身来说,解决其养老问题具有多重意义。在心理方面,能够引导失独者淡忘过去丧失子女的伤痛,帮助其减轻自身心理负担,尽快走出精神上的困境,重拾生活的信心,为人生创造新的意义;在医疗保障方面,能够满足失独者基本生活和医疗卫生的需要,帮助有意愿选择养老机构养老的失独者顺利入住,减轻他们由医病带来的经济和生活上的压力,消除其晚年的后顾之虑;解决失独者的养老问题,是国家和社会的一项重大责任,有利于继续推进和实施计划生育政策,有利于构建多层次、多元化的养老保障体系,向全民养老这一目标的迈近;同时,解决失独者的养老问题还有利于促进以以人为本为核心的科学发展观的贯彻和实施,推进和谐中国的建设。

二、失独者养老的现状分析

随着我国失独者的数量不断扩大,配套的养老保障制度未能及时进行完善,缺乏具有针对性的较为可行的保障细则。社会对这一群体的重视程度不够,保障体系相对滞后、养老保障制度不够完善,使其在受到精神上的巨大创伤和打击之后,还面临着医病、养老这一复杂而又现实的问题。

(一)失独者养老意识缺乏

人生最痛苦的莫过于看着自己的亲人突然离去。大部分失独者都沉浸在失子的痛苦之中,缺乏积极寻求心理帮助的意识,不愿将个人的情感倾诉出来以缓解丧子之痛,不愿跨过心理的门槛通过交流在社会上争取支持力量。对生存失去了希望,对生活的要求也逐渐降低,失去了在养老问题上自救的信心。据调查显示,失独者中有63.3%的人“不想出门”,有50.2%的人“不想与他人沟通”。[1]这种精神上的打击和内心的孤独一般伴随他们的余生,这也直接导致失独者自身缺乏寻求心理援助的意识。

(二)养老机构准入条件不科学

在我国,家庭养老是主要的养老方式。失独者们经历失子变故后,精神的寄托早已不复存在,养老更是无从提起。于是,大部分失独者选择在养老院颐养天年,但我国的养老院规定子女必须与养老机构签订协议,保证及时缴费以及协调好失独者生病期间的陪护问题。有直系亲属的签字担保,失独者才有条件和资格入住。在保障入住养老院的条件和制度方面,政府没有规定养老院在接纳失独者时应当给予其特殊对待和优惠政策,使失独者在寻求机构养老的过程中受到了许多的阻碍。

(三)政府财政补助标准偏低

政府的财政补助是解决失独者养老问题的重要保证。2007年,我国出台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制度:女方年满49周岁、失去独生子女的父母,按照规定每人每月领取不低于100元的扶助金。[2]2012年1月1日起,这一标准又提高到每人每月不低于135元。针对失独家庭,现行的国家计生特别扶助政策,对独生子女伤亡家庭进行补贴每月每人只有一至两百元。在年龄方面又要求女方必须年满49周岁,夫妻双方才能同时纳入扶助范围。较低水平低的经济救助和较高的年龄门槛对于失独家庭来说只能是杯水车薪。

(四)养老保障制度不完善

失独者问题的出现与计划生育政策密切相关,但究其根源则是我国养老保障制度的不完善,关于失独者养老问题的制度和政策方面缺乏详细的实施规则。失独者与城市“三无”人员、农村“五保”户的情况不同,他们没有资格被纳入到政府民政部门特殊保障的范围。法律规定:独生子女发生意外伤残、死亡,其父母不再生育和收养子女的,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给予必要的帮助。[3]该条款内容显得过于模糊,未能对失独者给与实质性的帮助,不利于解决失独者的养老问题。

(五)必要的心理援助缺失

精神保障养老的重要组成部分。失独者养老保障制度,一定程度的赔偿及精神抚慰金,对于失独者的安慰都不是最直接的,最直接有效的是社会给予的温暖和关爱。独生子女的家庭,父母与孩子之间的相互依赖程度更高,父母的关注点高度集中于独生子女身上,孩子的突然失去对于父母来说是致命的打击。在受到精神上的巨大打击之后,许多失独者们的社会功能受损,开始逃避人群,害怕见到与子女相关的一切事物,害怕与这个社会接触、与子女同龄的人接触,从而产生心理上的问题。目前,针对失独者的专业心理辅导人员和心理辅导机构的相对缺乏,使得很大一部分失独者只能默默独自承受着痛苦,渐渐地远离这个社会。

三、失独者养老问题的解决途径

失独者的养老是一个社会性问题,需要社会多方力量的共同努力才能更好地解决。具体来说,可以从养老机制、打造关爱的社会环境和政策机制上帮助失独者。因此,要在结合我国养老现状的基础上,从养老保障制度出发,为失独者营造社会关爱环境、建立养老救助机构。为失独者建立起更加完善的养老制度,真正为这一积极响应和贯彻国家政策的“光荣一代”解决后顾之虑,创造良好的生活环境。

(一)健全失独者养老机制

1.健全相关法律法规。从上文可知,以《人口与计划生育法》为代表的关于我国失独者养老的法律法规,其条款的规定显得较为宏观,缺乏现实的可执行性。目前,更没有专门制定关于失独者养老保障的法律法规,已有的法律对失独者财政补助的规定显得定性有余而定量不足。因此,需要将对失独者的补偿条款尽可能地法律化、法规化、规范化,为失独者的养老提供强有力的法律保障。完善失独者养老法律法规,使其形成全面的、科学的、可行的法律体系。

2.完善失独者养老制度。可适当参照“三无”和“五保”条件将失独者纳入保障范围,政府和民政部门要尽快研究并出台相关失独者养老保障的政策,可设立帮助失独者的专项基金,增加政府对其养老的资金投入,实现专款专用。建构弹性化的养老扶助金制度,根据城乡、地区、家庭差异,对不同的失独家庭分别给予不同的、合理的补偿金数额,以减轻失独者的经济压力,尽可能从最大程度上满足失独者的经济需求。

3.成立失独者养老专项基金。仅仅依靠政府的财政补贴难以有效地解决失独者的经济问题,必须依靠更多的社会力量支持,拓展失独者的经济来源渠道。政府可以动员社会上一切可以动员的力量,通过计划生育救助公益金划拨、政府财政补助、社会募捐和非营利组织与营利组织单位捐助等渠道成立“关爱失独者基金”。将专项基金由于补助失独者的生活困难,实现专款专用,弥补政府财政补助力度的不足。

(二)打造关爱失独者的社会环境

制度能够在生理上保障失独者的健康,却无法缝合心灵的创伤。在加大养老保障力度的同时,社会环境也是不容忽视的。内心上的伤痛和精神上的打击需要失独者自我的心理调节、亲朋好友的陪伴安慰,更需要社会大环境的理解和关爱。

1.举办公益活动。鼓励公益组织举办关注失独者的公益活动,使社会逐渐认识和了解这一弱势群体,募集社会各方面救济,营造关爱的氛围和社会环境,使失独者感受到的不再是社会的冷漠,而是大家庭中的温暖。联合公共组织、企业及社会各界人士,设立覆盖全国的失独者救助基金会。同时,与公益组织合作,发挥志愿者的作用,走近失独者,帮助其缓解心理上的孤独。共同的心理创伤能拉近失独者之间的距离,相互的理解能帮助他们尽快走出孤独,通过这种方式帮助失独者尽快恢复健全的社会功能。

2.提供心理辅导。营造社会关爱气氛仅仅是环境保障,要帮助失独者缝合心灵上的伤口离不开专业的心理辅导。许多人在失去子女后,始终沉浸在痛苦之中,无法面对现实,更缺乏追求新生活的勇气,这就需要专业心理辅导人员和机构的介入和帮助。政府可以以区域为单元进行划分,在各个区域范围内设立专门的心理咨询机构,通过网络、报纸等媒体的宣传,在社会上招募心理专家和志愿者,对失独者进行一对一的、有针对性的心理辅导,让其在经历重大挫折之后能够得到专业的心理治疗。

(三)完善失独者政策机制

1.增加赡养保障条款。政府应该增加对失独者的赡养保障条款,进一步细化条款的具体内容,并实现赡养保障与医保养老政策的合理对接。提高政府财政补助的标准,降低失独补助的准入门槛,提高失独者的医疗补助水平。各地方政府应该根据当地财政、失独者现状、地方经济的具体情况,制定符合本地实际的补助方案,并制定可行详实的实施细则或条例,为失独者提供实实在在的帮助和资金支持。

2.鼓励失独者领养孩子。对于尚处于生育期且有生育意愿的失独家庭,人口计生部门应主动积极帮助他们办理相关生育证件,免费为夫妇双方开展生理检查、优生监测和孕期保健等服务。[4]对于年纪较大已经失去生育能力但愿意收养子女的失独者,积极为其提供有效的婚育信息供其选择和参考,为失独家庭办理合法收养手续时,可以开通专门的绿色通道,简化程序,做到特事特办。领养孩子有利于增加失独者与孩子们的交往,有利于弥补失独者心灵上的缺憾,有利于帮助他们走出失独的阴影,重新点亮生活的希望。

3.成立专门的养老机构。相较于目前的养老机构,专业性的失独者养老院对于帮助失独者养老是更有效的举措,它能够帮助这些人找到大家庭,避免看到其他老人的子女探望时触景生情。倡导在公共组织的参与下,建立失独者专业养老机构,完善相关基础设施,满足失独者休闲娱乐、学习等必要资源的需求。降低失独者养老院的准入门槛,健全养老院的服务体系,建立合理的养老院内部规范,规范行业收费标准,对养老院的工作人员进行定期培训,包括心理抚慰能力的培训,提高服务水平的职业化和规范化,使服务人员不仅能够在生活上帮助失独者,还能在心理上帮助失独者缓解痛苦。

总而言之,不能简单地将失独者的养老问题全部推给政府来解决,应该依靠各种社会力量的共同努力,多管齐下共治“失独者之病”。“老吾老以及人之老,幼吾幼以及人之幼”,期待在国家完善各项法律制度,实现失独者老有所养、老有所医的同时,各种社会力量也能够发挥更大的作用,帮助失独者缓解心理伤痛,让失独者不再孤独。尽管实现这一目标还有很长的路要走,但我们相信失独者的养老问题一定能够在政府及社会各方面的努力之下得到妥善解决,使失独者的安享晚年不再是一个梦。

[1]陈雯.从“制度”到“能动性”:对亡故独生子女家庭扶助机制的思考[J].中共福建省委党校学报,2012,(2).

[2]国家计生委,财政部.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制度[Z].2007.

[3]张参军.失独家庭——疼痛谁人帮扶平[J].中国社会保障,2012,(12).

[4]吴敬东,王艺颖.失去独生子女家庭问题现状、原因和对策探析[J].中南林业科技大学学报,2013,(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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