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议新闻媒体行使舆论监督权的规范化——以《京华时报》对农夫山泉“标准门”事件的报道为个案

2014-08-15 00:54
传播与版权 2014年2期
关键词:农夫山泉京华监督权

□ 孙 韵

2013年11月29日上午9时,农夫山泉诉《京华时报》社侵犯名誉权纠纷案在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第20号民事庭公开开庭。事态从最初新闻媒体质疑农夫山泉瓶装水的标准问题,发展到一场企业与媒体间的口水仗,再到今天的对簿公堂。虽然双方还在进行法律层面的交锋,但是,无论最终的结果如何,都将会对双方造成诸如损害消费者对农夫山泉的信任度、影响《京华时报》的公信力等不良影响。这让我们不得不对《京华时报》在对农夫山泉“标准门”事件中的表现进行深刻地反思。

一、《京华时报》在农夫山泉“标准门”事件中存在的问题

在对农夫山泉“标准门”事件的系列报道中,《京华时报》存在着过度集中报道、忽视公众关切问题、信源不够精准、直接证据不足以及微妙的利益关系立场等问题。从整体上来看,《京华时报》有舆论监督权行使不规范的倾向。

1.对事件的过度集中报道,有滥用版面之嫌。从4月10日到5月6日,《京华时报》连续27天,以67个版面对农夫山泉的标准执行问题进行揭露和批评。的确,《京华时报》这一作为创造了媒体批评企业的新纪录,但是如此大量的版面集中在对一件事情的报道上,必定会减少它对其他更有价值的新闻的报道,进而影响公众对其他新闻的知情权。退而言之,报纸的版面是一种公共资源,有责任履行为公众服务的义务,任何新闻媒体都不可将“公器私用”,然而,参与对农夫山泉系列报道的《京华时报》的总编辑助理苏宁却不以为然,她认为“农夫山泉刊登了至少123个版面的公告,其中大部分含有谩骂《京华时报》的内容,与农夫山泉相比,《京华时报》使用的版面数量并不过分”。值得注意的是,农夫山泉在媒体上刊登公告是一种经济行为,它势必会为自己的这种行为付出应有的经济代价。如果《京华时报》认为农夫山泉的行为损害了自己的名誉权,应该通过正确的法律途径来解决问题,而不是利用甚至是滥用新闻版面来回应对方,以“泄私愤”。

2.忽视公众最关切的问题,远离维护公众利益的目标。新闻媒体的舆论监督权是人民群众赋予的,这就要求新闻媒体在行使舆论监督权时,在对与公众普遍利益相关事务问责的基础上,满足广大人民群众对相关事宜的知情权,进而保障公众的切身利益。在农夫山泉“标准门”事件中,公众最关心、最注重的问题是:饮用农夫山泉的水会不会对人的身体健康造成影响?农夫山泉如何执行,以及执行何标准的问题,对于多数没有专业知识的群体来讲,是没有太大意义的。而《京华时报》的相关报道一直围绕标准的执行情况,而对公众最关切的水的安全问题始终没有直面回答。双方的争执渐渐地远离了维护公众利益的目标。

3.信源不够精准,直接证据不足降低了舆论监督的说服力。《京华时报》在农夫山泉“标准门”事件报道中,信源引用不够精准,信源的权威性不足。如在《农夫山泉被指标准不如自来水》的报道中,“业内人士”、“一位饮用水领域的专家”、“有消息称”等信源的引用比较模糊,且在后续报道中,《京华时报》一直提到的两个信源,“北京市桶装饮用水销售行业协会”、“中国民族卫生协会健康饮水专业委员会”的权威性和专业性也遭到了质疑。此外,在所有新闻报道中,《京华时报》并没有拿出农夫山泉水有问题的直接证据。在我们看来,其实只需简单地引入第三方检测机构,对农夫山泉的水质进行检测,检测结果的直观数据便可验证农夫山泉的水质是否达标,然而《京华时报》并没有这么做,检测结果这一最直接、最有力证据的缺失,无疑削弱了舆论监督的说服力。

4.微妙的利益关系,有损舆论监督立场的公正。正当农夫山泉与《京华时报》争执不下时,有网友爆料,《京华时报》不仅是报社,还是一家卖了10年桶装水的企业。并且网友爆料的信息很快得到了证实。此时,公众眼中的《京华时报》已不仅仅是代表公众对市场进行监督的主体,同时也是农夫山泉的市场竞争对手。这其中存在的微妙的利益关系,已经影响了《京华时报》舆论监督立场的公正性和客观性,网民亦开始对《京华时报》舆论监督的动机提出质疑。

二、新闻媒体舆论监督规范化的措施

要让新闻媒体规范行使舆论监督权,应该加快建立健全相关法律体系、加强对新闻媒体行使舆论监督权的监督、提升新闻媒体工作者的职业道德素养。

1.加快建立健全新闻媒体舆论监督的法律体系。尽管我国自1980年以来,不断有人呼吁加快制定《新闻舆论监督法》和相关法律法规的脚步,但是至今有关法律还没有出台,我国新闻媒体的舆论监督,依然无法可依,也没有办法得到法律的保障。《京华时报》与农夫山泉的争执,再次向世人昭示了相关立法的迫切性以及规范新闻媒体舆论监督的紧迫性,因此,相关部门应该加快新闻立法进程,健全新闻媒体舆论监督的法律体系。

2.加强对新闻媒体行使舆论监督权的监督。新闻媒体是人民群众行使舆论监督权的代表,随着国民公民意识的觉醒,人民群众对一些社会事务监督的意识不断增强,对新闻媒体舆论监督的监督也得到了加强。加强对新闻媒体舆论监督的监督,有利于规范新闻媒体舆论监督的行为。当网友借助网络平台爆料出《京华时报》不仅是报社,还是一家卖了10年桶装水的企业之后,网民开始质疑《京华时报》舆论监督的动机。5月6日,农夫山泉新闻发布会结束后,新浪微博发起了一项关于“农夫山泉VS京华时报:标准门,你相信哪一方?”的调查。调查结果显示,参与投票的12322名微博用户中,86.6%的人“更相信农夫山泉”,只有13.4%的人“更相信《京华时报》”。这样的调查虽然不能完全代表民意,却无形中对《京华时报》形成了一种压力,使其接下来对此事的跟进报道,相比之前的报道力度小之又小。

3.提升新闻媒体工作者的职业道德,防止新闻媒体舆论监督的异化。当前我国新闻媒体的舆论监督还处在初步的发展阶段,新闻媒体工作者的职业道德水平良莠不齐。有些新闻媒体片面追求轰动效应,为吸引受众眼球,提升收视率、增加发行量,而进行一些有悖正面舆论导向的报道。不得不承认,在媒体行业,存在部分法律意识较为淡薄、畏惧强权、不能正确行使舆论监督权的工作者;存在部分戴着有色眼镜进行采访,从而形成一些具有浓烈主观色彩的“意见”,而非对采访事实的客观总结的行为。此外,还存在为了自身利益,利用各种方式谋取私利的行为。凡此种种,都是新闻媒体在行使舆论监督权时所暴露出来的不规范问题。想要规范新闻媒体的舆论监督,就必须提升新闻媒体工作者的职业道德素养。

《京华时报》对农夫山泉“标准门”事件舆论监督的“失范”,不仅给农夫山泉有限责任公司造成了不小的经济损失,也使自身的媒体公信力受到了很大的影响。无论双方争执的结局如何,法律最终的判决怎样,结果势必是两败俱伤。所以,新闻媒体及其从业人员应该引以为戒,在今后对各种新闻事件的报道中,要坚持客观、真实、公正的原则,从而规范地代表公众进行舆论监督,正确引导舆论,进而增强自身的媒体公信力。

[1]周俊,颜一力.传媒监督也需要遵循“标准”——谈《京华时报》有关农夫山泉报道中的职业规范问题[J].青年记者,2013(6).

[2]陈力丹,毛湛文.规范传媒监督行为——评议农夫山泉“标准门”事件中《京华时报》的表现[J].新闻记者,2013(6).

[3]王贺新.转型期的中国媒体与企业关系重构——“农夫山泉与《京华时报》事件”研讨会综述[J].新闻记者,201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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