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美国在网络传媒领域的管控

2014-08-15 00:54苏二萍
传播与版权 2014年2期
关键词:谣言网民媒介

□ 苏二萍 田 耀

网络谣言是指个人或集团为了实现特定需要,以互联网为传播媒介,在没有事实根据或虽事出有因但在传播过程中严重失真的情况下,恶意对某位公众人物进行诬陷、攻击和诽谤或蓄意散播某类虚假信息引起社会恐慌的言论。近年来,互联网科技的高速发展在给人类带来极大便利的同时,诸多不良后果也随之产生,利用网络散布谣言首当其冲。代表互联网行业最强音的美国,无疑也遭遇了网络谣言带来的巨大伤害。但由于采取了积极有效的防范措施,美国在网络谣言管控领域取得了重大成效。

一、谣言止于智者,不如谣言止于法治

古语有云:“谣言止于智者。”但在今天这个法治社会,谣言止于法治来得更为有效。这里的法治包含了两层含义:一方面是美国不断补充和完善互联网领域的法律法规,充分做到了有法可依。另一方面,美国各部门对于一切网络造谣行为,一旦确认,坚决查处毫不手软,并且其惩处力度有明显加重的趋势。

2010年1月4日,15岁的少女菲比·普林斯因不堪在学校受同学欺负和在网络上遭遇语言暴力在家中上吊自杀。当地法院对6名南哈德利高中学生提出侵害民权、骚扰和跟踪等多项重罪指控。马萨诸塞州议会通过了菲比·普林斯反霸凌法。美国各州、市也相继通过相关法规。2012年1月1日,美国加利福尼亚州正式生效的一项新法规定,学校有权对有利用互联网散布谣言等“欺凌行为”的学生予以停学或开除。事实上,自1978年以来,美国政府各部门就先后出台了130多项法律法规,相继制定了《计算机犯罪法》、《通讯正当行为法》、《计算机欺诈和滥用法》等法律来规范互联网的有序运作。可见,美国在其网络管控领域,不断尝试并完善其法律框架。此外,2006年美国一名女子因在网上被另一名女子污蔑为“行骗大师”且持续时间达十个月之久,便以诽谤罪名起诉对方,成功获赔1130万美元,创下了美国历史上此类案件的最高赔偿纪录。正如重赏之下必有勇夫,重罚之下也必有警醒之人。

由此可见,完善的法律条例是惩处网络犯罪的基础。但只有在严格的执行标准下,才能进一步缩小网络犯罪的空间,所以严惩带来的警示作用不容忽视。中国的网络管控也要从依法治理开始,依次加大惩罚力度。

二、网络谣言治理需要必要的科技手段作为辅助支撑

基于网络谣言具有匿名性、爆发性和隐蔽性等特征,网络谣言的治理无疑对高科技手段的运用提出了要求。建立有利于网络信息沟通交流的科技平台,利用必要的科技手段对网络传播造谣行为进行跟踪、监测和管理势在必行。

美国联邦政府深刻地意识到科技手段的重要作用,高度重视技术监管。奥巴马在担任总统后成立了白宫网络安全办公室。美国联邦政府多个部门则通过设立社交网络监控中心等措施,对网络论坛、博客、留言板等进行常规监控。并且美国某公司推出了一款叫做“谣言机器人”的软件,该软件可跟踪谣言的传播,并分析和确定谣言的出处。虚拟机器人可以在互联网上担当网络警察,实时跟踪和分析在线新闻组、聊天室,谣言机器人通过搜索引擎和数据库在互联网上追踪谣言。此外,2011年7月,美国国防部高级研究项目局宣布启动“战略通信中的社交媒体”研究计划,旨在开发创新性技术手段,对社交媒体中出现的欺骗性信息等进行检测、分类和追踪。

由此可见,采用高科技手段进行监控,也是美国网络管控的一个重要方面。高科技手段在网络谣言治理中的广泛运用,大大提高了网络犯罪的抓捕效率,同时也降低了网络造谣等违法行为的犯罪率,真正有效地发挥了高科技手段的支撑作用。

三、网络谣言治理需要政府、网络媒体及网民的多方合作

美国对网络造谣行为的管控还体现在它充分发挥了政府监管和政府信息公开透明在网络谣言治理中的基础性作用、网络媒体自身要自觉发挥好“把关人”作用以及将网民的网络媒介素养视为网络谣言治理的根本。

(一)政府监管和政府信息公开透明在网络谣言治理中的基础性作用

美国法学家丹尼尔·索洛夫在其著作《未来的声誉:关于互联网上的流言、谣言和隐私》中指出,政府对网络的监管,应在捍卫言论自由和保障个人隐私权的“两难境地”中找到平衡,实现“增强网络内容发布个体的责任感、阻止谣言在网络空间肆意传播”的目标。因此,美国在捍卫公民新闻传播言论自由的要求下,依法行使对网络谣言的监管职能。政府严格监督及信息透明是遏制网络谣言的两个重要手段。美国政府“三管齐下”管理网络有害信息。一般性有害信息由政府资助的社会团体处理;FBI(美国联邦调查局)等国家机构处理反恐、网络色情、煽动等犯罪行为;法院则受理针对个人和公司的互联网公诉及自诉案件。

此外,谣言止于公开,美国政府竭力做到让真相“跑”在谣言前面。美国新闻界早在1945年就提出了“知情权”问题。1974年,美国制定的《阳光下的政府法案》规定政府信息公开和政府公众性决策在“阳光下”运行;2002年美国政府又相继颁布了《2002电子政府法案》、《开放政府指令》等法令,形成了较为完善的政府信息公开制度;2009年美国总统奥巴马签署了《开放政府指令》,进一步敦促和鼓励政府机构通过网站公布更多更有价值的政府信息,接受公众反馈的意见,更好地提高政府机构的透明度。这一系列重大举措都促进了政府和公民的直接对话与沟通,进一步压缩了网络谣言的存留空间。

(二)网络媒体自身要发挥好“把关人”的作用

网络媒体是面对众多网络信息的“第一当事人”,他们对信息的过滤、筛选以及核实是否真实合理对网络谣言的后续传播具有决定性作用。但中国的一些网络媒体通常将时效性放在首位,尤其将重大突发事件的首发视为评估自己实力的最高标准。更有很多新闻网站为单纯提高自己的点击率从而能在同行竞争中占上风,而不顾事实随意发布一些奇特怪异的假消息。可见,网络媒体自身“不把关”现象广泛存在,它们对消息的真实性检验往往不严格,进而导致了一些谣言的泛滥。

然而美国的诸多媒体网站却都很注意诚信问题。他们或要求或鼓励用户进行实名注册或评论,明确声明网站有权删除用户发布的内容。《纽约时报》网络版主编吉姆·罗伯茨曾在回答读者询问时表示,《纽约时报》网站编辑会审阅每一条读者提交的评论,他们曾试图使用过滤器软件来进行审核,但目前还没找到任何软件可以取代训练有素的编辑。从美国的经验和美国互联网发展情况看,互联网的行业自律能够充分发挥互联网企业和媒体自身的监督力量,及时有效地杜绝网络谣言的来源和传播。

(三)网民的网络媒介素养是网络谣言治理的根本

媒介素养是指受众应该具有的判断媒介信息的意义和作用,有效地分析和批评媒介伪、假、丑等信息传播,并与媒介正确沟通与互动的素养。网民的心理、法制观念、受教育水平和信息核查能力等是造成谣言传播的重要因素。因此,提升广大网民的网络媒介素养是网络谣言治理的根本。同样,在这方面美国也做出了表率。

1978年,美国教育部举办全美“电视、书本与教室”研讨会,与会专家强调指出媒介素养教育的重要性。2000年,阿巴拉契亚州立大学开设了网络媒介素养教育课程,它是全美第一个制度化的媒介素养教育的研究生教育方案,目前已成为知名国际培训项目。2007年,美国传播学会出版了针对12个年级的听、说和媒介素养能力标准,大大改变以前美国媒介素养教育一盘散沙的局面。在今天这个人人都可以说是一个“自媒体”的时代,网络媒介素养应该成为网民必备的基本素质。相比之下,中国对网民的媒介素养教育起步较晚,成效尚不明显。况且媒介素养教育本身就是一项长期复杂的系统工程。因此,中国在这方面的探索与实践可见任重而道远。

四、结语

2013年7月,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CNNIC)发布了《第32次中国互联网络发展状况统计报告》。报告显示,截至2013年6月底,我国网民规模达5.91亿,互联网普及率高达44.1%。坐拥全球最大网民群体的中国,其互联网管控已经成为世界瞩目的焦点。

正如上文所述,美国在互联网管控领域走在了世界的前沿。它给同样面临网络危害的中国提供了经验。相比之下,中国的互联网发展现状在一定程度上暴露了自身在网络管控领域存在的诸多不足。诸如目前我国在网络安全方面的法律相对滞后,也没有相关的互联网国家战略;缺乏核心技术,受制于人;政府信息公开程度有待加强;我国网络媒体自身及网民媒介素养有待提高;等等。但由于我国特殊的国情及网民数量多、发展不平衡,一些自身问题的解决也要从国情出发,不能完全照搬他国模式。总之,中国的互联网发展必须坚持在发展中求安全,用安全来保发展,二者相辅相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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