检察人员分类管理的实务探索

2014-08-21 18:32范晓茹
青年与社会 2014年15期
关键词:检察人员分类管理

【摘 要】实行检察人员分类管理制度是实现检察官专业化、职业化,合理配置检察权的必经之路。检察人员分类管理改革势在必行。文章以实行检察人员分类管理制度的必要性为切入点,在阐述我国目前检察人员分离管理制度的实践现状的基础上,为探索切实可行的改革路径提出建议,以期对稳步推进检察人员分类管理制度提供参考。

【关键词】检察人员;分类管理;检察权;实务探索

一、实行检察人员分类管理的必要性

(一)是实现检察权独立化的必然要求

根据我国宪法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检察院是法律监督机关,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检察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但是在我国目前的司法运行机制下,由于检察院的人财物都由当地党委、政府管理,检察人员又属于公务员编制,其履职能力便不可避免的受到行政权的掣肘。实行检察人员分类管理制度,则可以将检察人员从行政权中解脱出来,有利于纠正检察权的行政化倾向,从而真正实现检察权的外部独立。

(二)是提升检察官职业荣誉感与责任感的有力措施

我国目前的检察队伍管理现状,是一种以行政职级为主的管理模式。在此种模式下,使得部分检察官将主要精力放在行政职务的竞争上,忽视法律监督本职工作,弱化其职业荣誉感与责任感,降低了努力钻研业务的积极性。而检察人员分类管理制度恰恰弥补了单一行政管理制度的不足,使检察人员更清楚的看到了自己在整个检察事业中的定位,努力钻研业务,认真办理案件,而不是去挤行政官的独木桥。

二、检察人员分类管理制度探索中的存在问题

在检察人员分类管理已形成趋势的大背景下,各地积极摸索检察人员分类管理制度的路径与经验,开展了大量的调研与实践。取得了可喜成绩,但是仍然存在诸多问题。笔者总结为以下几点:第一,检察人员换岗的条件和程序混乱。长期受行政管理模式影响,不同岗位的更换程序较为任意,大多数检察院中的检察人员所从事的岗位都是由该院行政领导或党组成员直接决定。但是采用分类管理模式后,检察岗位和非检查岗位之间存在较大差异,但是调岗程序问题仍然没有得到各个院的重视。第二,工资制度与岗位性质契合性不强。如前文所述,受长期以来形成的行政管理模式的影响,分类管理后的工资标准仍然与岗位契合性不强,行政级别高的检察人员仍然较其他人享受更多的物质报酬,而靠“多干活”获得的报酬仍然寥寥无几。第三,检察人员专业性不强。在“一体化”的管理模式下,很多检察官习惯了将疑难案件交予领导决定的办案模式,丧失了独立办案的法律专业能力,导致在检察人员分类管理模式下,能够独担大任的检察官人数较少,难以满足案件数量多、复杂性强的现状。

三、检察人员分类管理的路径探析

(一)明确检察人员换岗的条件和程序

检察人员换岗实质上会导致检察人员行使职权范围的改变。必须对检察人员换岗的程序与条件进行严格限制。具体建议如下:一是对检察人员换岗要经过严格的专业性评估,而非行政领导直接决定。二是在换岗时应征询被换岗的检察人员个人意见。三是如果被换岗的检察人员对决定有异议,应赋予其可行的救济权。四是非检察官换到检察官岗位,除必须符合检察官的任职条件,还应具备国家承认的法律类学历或学位。

(二)实行与岗位相匹配的工资标准与工资制度

一是可以建立与检察官等级制度相配套的单独的检察官工资序列,为检察官待遇脱离行政轨道奠定基础。二是适当提高检察官工资标准。使其适当高于公务员的工资水平。具体数字还应根据当地实际予以考量。而对于非检察官序列的其他检察人员,则仍然可以参照适用现行的公务员行政等级标准,在实践中继续摸索。

(三)加强检察人员的专业能力与技能

1. 严格限制检察官的学历要求。法律是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最后一道防线,检察人员素质尤其是其法律素质的高低直接影响着其履职能力的好坏。《中华人民共和国检察官法》第十条要求检察官应具备 “高等院校法律专业本科毕业或者高等院校非法律专业本科毕业具有法律专业知识”的条件。但是笔者认为将检察官的任职条件放宽到非法律专业毕业生是值得商榷的。检察官必须依靠扎实的法律功底和缜密的逻辑推理能力才能处理纷繁复杂的案件,此种能力需要经过专业的法律教育方可养成,本文建议将其条件改为“法律专业本科生”,非法律专业本科生若想从事检察官职业,必须取得法律硕士(非法学)学历,对于现在正从事检察官职业的非法学毕业生,应该有条件有步骤的对其进行法律硕士培养,而对于新录用人员,必须要求其接受过专业而系统的法律教育。

2. 拟从事检察官工作的人员报考时必须符合检察官任职条件。根据我国《检察官法》规定,任职检察官必须通过国家司法考试,因此为了使得新录用的人员具备任职条件,要求检察院在录用新人时提前公示招录岗位的性质、所属部门、工作内容并且录用后无特殊情况必须按照公告分配岗位,禁止招录岗位于实际分配不同的情况发生。同时报考检察官岗位的人员必须在报名时既取得司法资格,以便其进入检察院后经过必要培训即可直接任命为助检员。这样不但能使新录用人员更快的获得办案资格,而且可以有效杜绝“办案人员不署名,署名人员不办案”的权责分离情况。

四、结语

检察权是一种以公权力监督公权力的制度安排,是捍卫法律价值和国家利益的软实力。但在现行管理模式下,拥有检察权的检察官却被行政管理模式套牢。如果检察官自身的管理都无法实现正义,那么谁又去真正守护正义?因此,检察人员分类管理对深化司法体制改革,实现社会公平正义具有里程碑意义。但我们也必须清楚的认识到,任何一项新制度的实行都需要经过详实的调研、在探索与实践中认真总结,不断修正,以便寻求适合我国国情和各地实际的改革方案,将检察事业改革成果惠及全社会。

参考文献

[1] 夏阳,卞朝永.检察人员分类管理改革的实践与思考[J].人民检察,2013(8).

[2] 张剑斌,章其彦.检察队伍专业化建设的路径[J].人民检察,2012(22).

[3] 张步洪.检察官制度改革要论[J].人民检察,2013(6).

[4] 黎毅.论检察制度改革[J].法制与社会,2009(11).

[5] 吕赛燕.浅议我国检察制度的走向[J].学理论,2010(9).

作者简介:范晓茹(1988- ),女,辽宁大连人,硕士,研究方向:法学。endprin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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