罪犯教育改造现状认知实证研究

2014-08-26 08:30邵晓顺
河南司法警官职业学院学报 2014年3期
关键词:卡方服刑罪犯

邵晓顺

(浙江警官职业学院,浙江 杭州310018)

一、研究对象与方法

(一)研究对象

在某省监狱随机抽取694名罪犯作问卷调查,获有效问卷683份,有效率98.4%。其中,男犯457人,占66.9%;女犯226人,占33.1%。刑期最短14个月,最长20年,另有95名无期徒刑犯和50名死缓犯。被调查人员中已服刑时间最短1个月,最长16年2个月,平均服刑时间为3年。小学文化程度的124人,初中文化386人,高中文化124人,大专文化41人,本科1人,7人未答。案由有盗窃、抢劫、故意杀人、强奸、故意伤害、绑架、贩毒、诈骗、聚众斗殴、贪污受贿、赌博、交通肇事等近30个罪名。

(二)研究方法

采用问卷调查方式,自编问卷包括教育改造总体评价、教育与惩罚关系、文明管理、教育内容与时间安排、教育方式方法等18个项目和8个关于性别、年龄、文化程度、婚姻、子女、单独或共同犯罪、案由、刑期、服刑时间等题目。问卷不记名,采用集体填答方式。

(三)数据处理

数据输入SPSS作描述统计分析、相关分析与卡方检验。

二、结果与分析

(一)罪犯对教育改造现状认知的描述统计

1.教育改造工作总体感觉

677名罪犯对教育改造工作总体感觉的调查结果如表1。

表1 教育改造工作总体感觉情况表

表1结果表明,14.3%的罪犯认为教育改造工作总体感觉非常好,39.1%认为“比较好”,39.0%认为“一般”,只有7.5%的罪犯认为“不那么好”。

2.教育改造工作总体科学性

680名罪犯看法是:17.4%的罪犯认为科学性“强”,28.7%认为“比较强”,45.6%认为“一般”,只有8.4%的罪犯认为“不那么科学”。

3.“改造第一,生产第二”状况

681名罪犯的认知是:43.2%的罪犯认为是好的,32.2%认为“比较好”,9.7%认为“不那么好”,而15.0%的罪犯认为“不好,刚好相反”。

4.监狱文明管理情况

680名罪犯的看法是:30.0%的罪犯认为是好的,40.3%认为“比较好”,25.3%认为“一般”,仅4.4%的罪犯认为“比较差”。

5.监狱人文精神情况

674名罪犯的认知是:37.1%的罪犯认为是好的,47.0%认为“一般”,9.3%认为“不那么好”,而6.5%的罪犯认为“不好,缺乏人文精神”。

6.惩罚与教育改造关系处理情况

676名罪犯的认识是:受调查罪犯中30.3%的人认为“教育与惩罚并重”,43.8%认为“教育为主”,18.2%认为“惩罚为主”,7.7%表示“不清楚”。

7.监狱教育活动与罪犯需求关系情况

682名罪犯的看法是:罪犯认为教育活动符合他们需求的比例是22.7%,“比较符合”比例是38.3%,“有些符合”比例是22.4%,“不那么符合”比例是16.6%。

8.教育改造活动丰富情况

680名罪犯的认知是:20.1%的罪犯认为教育改造活动丰富,28.1%认为“比较丰富”,31.0%认为“一般”,15.1%认为“比较单一”,5.6%认为“非常单一”。

9.教育改造时间安排情况

681名罪犯的看法是:27.8%的罪犯认为教育改造时间安排太多,59.0%认为“差不多”,13.2%认为“时间太少”。

10.民警与罪犯思想交流情况

679名罪犯的看法是:43.9%的罪犯认为思想交流是好的,22.1%认为“一般”,20.3%认为“有交流但缺乏深度”,13.7%认为“基本上没交流”。

11.教育改造工作针对性情况

680名罪犯的认知是:19.4%的罪犯认为针对性“很强”,47.1%认为“比较强”,22.5%认为“不那么强”,11.0%认为“缺乏针对性”。

12.教育改造对罪犯的帮助作用

680名罪犯的认识是:22.1%的罪犯认为帮助“作用很大”,36.6%认为“有作用”,29.3%认为“有点作用”,12.1%认为“没作用”。

13.文化教育对罪犯帮助作用

682名罪犯的看法是:22.3%的罪犯认为帮助“作用大”,53.7%认为“有作用”,19.1%认为“作用不大”,5.0%认为“没作用”。

14.职业技术教育对罪犯帮助作用

682名罪犯的看法是:23.3%的罪犯认为“作用大”,54.0%认为“有作用”,17.3%认为“作用不大”,5.4%认为“没作用”。

15.心理矫治的帮助作用

674名罪犯的认知是:12.0%的罪犯认为帮助“效果大”,53.0%认为“有一定效果”,19.0%认为“效果不大”,5.9%认为“没效果”,另有10.1%的罪犯表示“没听说过”。

16.心理矫治工作开展情况

676名罪犯的认识是:23.7%的罪犯认为开展得“好”,21.7%认为“比较好”,34.8%认为“还可以”,11.1%认为“开展得不好”,8.7%认为“没开展”。

17.个别教育开展情况

676名罪犯的认知是:16.3%的罪犯认为是好的,22.3%认为“比较好”,39.3%认为“还可以”,8.3%认为“开展得不好”,13.8%认为“没什么开展”。

18.矫正项目的帮助作用

671名罪犯对矫正项目(如愤怒控制训练)帮助作用的调查结果是:45.2%的罪犯认为有作用,11.0%认为“作用不大”,3.7%认为“没作用”,22.5%表示“不清楚”,17.6%表示“没听说过”。

(二)服刑时间与罪犯教育改造工作认知相关分析

对罪犯服刑时间与教育改造工作认知各项目之间作相关分析,结果如表2。

表2 服刑时间与教育改造工作相关分析表

表2 服刑时间与教育改造工作项目相关分析表(续)

表2结果表明,服刑时间与教育改造各项目间都存在显著相关,除心理矫治与个别教育开展情况的相关系数显著性在0.05水平外,其他各项目的相关系数显著性都在0.001水平。

监狱教育活动安排与罪犯的需求、教育改造工作总体科学性、教育改造活动丰富性、文化教育的帮助作用、教育改造工作对罪犯的针对性、“改造第一、生产第二”情况、监狱民警与罪犯之间的思想交流情况、心理矫治开展情况等项目与服刑时间呈显著正相关;而教育改造工作总体感觉、教育改造对罪犯的帮助作用、职业技术教育的帮助作用、监狱人文精神情况、心理矫治对罪犯的帮助作用、个别教育开展情况等项目与服刑时间呈显著负相关。表现为正相关的项目,其选择答案是按符合到不符合、丰富到单一、好到坏顺序排列,而表现为负相关的项目,其选择答案是按弱到强、不好到好、效果差到好的顺序排列。因此,相关系数的正或负,是答案排列顺序不同所造成的。因而,相关分析结果表明,服刑时间与罪犯对教育改造工作的认知评价之间存在显著相关,而且表现为随着服刑时间的推移,罪犯对教育改造工作的认知评价是从好逐渐变成差、从符合逐渐变不符合、从丰富逐渐变为单一。换句话说,随着服刑时间的增长,罪犯对监狱教育改造工作的认知评价越来越趋向不良。

(三)不同服刑时间段与教育改造工作认知的卡方检验

按罪犯在监狱服刑时间一年为分界,把被调查罪犯划分为服刑时间一年(含)以下与一年以上两部分,就其对教育改造工作的认知评价进行列联表分析(卡方检验),得到以下统计分析结果。

1.教育改造工作总体感觉卡方检验

218名服刑时间一年以下与446名服刑时间一年以上的罪犯,对教育改造工作总体感觉的认知情况如表3。

表3 教育改造工作总体感觉统计分析表

表3结果表明,不同服刑时间罪犯对教育改造工作总体感觉有极显著差异。较多的服刑一年以下的罪犯(50.5%)认为教育改造工作总体上感觉“较好”,而更多的服刑一年以上罪犯认为“一般”(43.3%)和“不那么好”(9.4%)。

2.教育改造工作总体科学性认知卡方检验

217名服刑一年以下与448名服刑一年以上的罪犯,教育改造工作总体科学性认知卡方检验有非常显著差异(χ2=13.083,p<0.01)。较多服刑一年以下罪犯(21.7%)认为科学性“强”,而更多服刑一年以上罪犯(10.3%)认为“不那么科学”。

3.监狱人文精神认知评价卡方检验

217名服刑一年以下与443名服刑一年以上的罪犯,人文精神认知卡方检验有非常显著差异(χ2=12.774,p<0.01)。较 多 服 刑 一 年 以 下 罪 犯(42.4%)认为人文精神是“好”的,而更多服刑超过一年罪犯(12.0%)认为“不那么好”。

4.惩罚与改造关系认知评价卡方检验

216名服刑一年以下与445名服刑超过一年的罪犯,惩罚与改造关系认知的卡方检验有非常显著差异(χ2=16.337,p<0.01)。较多服刑一年以下罪犯(53.2%)认为“教育为主”,而更多服刑超过一年的罪犯(21.8%)认为“惩罚为主”。

5.监狱教育活动与罪犯需求关系认知评价卡方检验

219名服刑一年以下与448名服刑一年以上的罪犯,教育活动与罪犯需求关系认知卡方检验有极显著差异(χ2=28.560,p<0.001)。较多服刑一年以下罪犯(45.7%)认为教育活动“较符合”罪犯需求,而更多服刑一年以上罪犯(21.0%)认为“不符合”罪犯需求。

6.教育改造活动丰富性认知评价卡方检验

218名服刑一年以下与447名服刑一年以上的罪犯,教育改造活动丰富性认知卡方检验有显著差异(χ2=9.512,p<0.05)。较多服刑一年以下罪犯(32.6%)认为“较丰富”,而更多服刑一年以上罪犯(16.6%)认为“较单一”。

7.监狱警察与罪犯思想交流认知评价卡方检验

217名服刑一年以下与447名服刑一年以上的罪犯,对民警与他们思想交流情况认知卡方检验有非常显著差异(χ2=16.444,p<0.01)。较多服刑一年以下罪犯(55.3%)认为民警与其思想交流是“好”的,而更多服刑一年以上罪犯认为思想交流“一般”(23.9%)、“有交流但缺乏深度”(21.5%)或“没什么交流”(15.7%)。

8.教育改造工作针对性认知评价卡方检验

216名服刑一年以下与449名服刑一年以上的罪犯,教育改造工作针对性认知卡方检验有显著差异(χ2=9.393,p<0.05)。较多服刑一年以下罪犯(52.8%)认为针对性“较强”,而更多服刑一年以上罪犯认为针对性“不强”(23.4%)或“没有针对性”(13.4%)。

9.教育改造帮助作用认知评价卡方检验

219名服刑一年以下与446名服刑一年以上的罪犯,教育改造帮助作用认知卡方检验有极显著差异(χ2=23.289,p<0.001)。较多服刑一年以下罪犯(32.0%)认为教育改造帮助“作用大”,而更多服刑一年以上罪犯认为“有点作用”(31.8%)或“没作用”(14.1%)。

10.文化教育帮助作用认知评价卡方检验

219名服刑一年以下与448名服刑一年以上的罪犯,文化教育帮助作用认知卡方检验有非常显著差异(χ2=12.798,p<0.01)。较多服刑一年以下罪犯(58.9%)认为“有作用”,而更多服刑一年以上罪犯(21.7%)认为“作用不大”。

11.技术教育帮助作用认知评价卡方检验

218名服刑一年以下与449名服刑一年以上的罪犯,技术教育帮助作用认知卡方检验有非常显著差异(χ2=11.917,p<0.01)。较多服刑一年以下罪犯(29.4%)认为“作用大”,而更多服刑一年以上罪犯(19.4%)认为“作用不大”。

12.心理矫治帮助作用认知评价卡方检验

216名服刑一年以下与443名服刑一年以上的罪犯,心理矫治帮助作用认知卡方检验有非常显著差异(χ2=14.714,p<0.01)。较多服刑一年以下罪犯“没听说过”(13.0%)或“有效果”(55.1%),而更多服刑一年以上罪犯认为帮助作用“效果不大”(21.4%)或“没效果”(7.7%)。

13.心理矫治开展情况认知评价卡方检验

213名服刑一年以下与448名服刑一年以上的罪犯,心理矫治开展情况认知卡方检验有显著差异(χ2=10.312,p<0.05)。较多服刑一年以下罪犯认为开展情况“较好”(27.2%),而更多服刑一年以上罪犯认为开展情况“尚可”(36.8%)。

分析罪犯对“心理矫治开展情况”与“心理矫治效果评价”两个题目回答情况,服刑一年以下与一年以上两部分罪犯,对答案“没开展”与“没听说过”的选择具有一致性。这一定程度上证明罪犯对本次调查问卷填答的真实性。

服刑一年以下与一年以上两部分罪犯对“监狱文明管理”、“个别教育开展情况”、“‘改造第一、生产第二’贯彻情况”三个项目的认知评价没有达到统计学意义上的显著差异。

三、讨论

(一)罪犯对教育改造工作认知与改进途径

我国监狱管理机关对罪犯教育改造工作,一直是重视的,从新中国成立以来到改革开放的今天都是如此,特别是1994年《监狱法》颁布后,规定监狱是惩罚与改造罪犯之场所。近年来,监狱管理机关先后制定了《监狱教育改造工作规定》、《教育改造罪犯纲要》、《监狱教育改造罪犯工作目标考评办法》等,教育改造工作制度不断完善并得到贯彻执行,教育改造工作制度化、规范化水平进一步提高。因而,教育改造工作在被改造者身上得到体现。本次调查结果表明,罪犯对教育改造工作现状持较为肯定的态度,总结起来可概括为:“三课教育”最肯定,教育主导得认可,文明管理受推崇,思想交流针对性强,心理矫治有效果,人文精神需加强。具体是:①“三课教育”,58.7%的罪犯认为思想教育帮助作用大或有作用,76.0%罪犯认为文化教育帮助作用大或有作用,77.3%罪犯认为职业技术教育帮助作用大或有作用。②教育改造总体工作认知上,53.4%罪犯认为教育改造工作总体感觉好或比较好,46.1%罪犯认为教育改造工作科学性强或比较强,75.4%罪犯认为监狱执行“改造第一、生产第二”情况好或比较好。③监狱文明管理方面,70.3%罪犯认为好或比较好。④惩罚与教育关系处理上,43.8%罪犯认为教育为主、惩罚为辅,30.3%罪犯认为惩罚与教育并重,两者合计占74.1%。⑤教育改造活动方面,61.0%罪犯认为教育活动符合或比较符合他们的需求,48.2%罪犯认为教育改造活动丰富或比较丰富,59.0%罪犯认为教育改造时间安排差不多。⑥思想交流及针对性上,43.9%罪犯认为民警与其思想交流情况是好的,66.5%罪犯认为思想交流针对性强或比较强。⑦心理矫治方面,72.3%罪犯认为对他们的帮助效果大或有一定效果,45.4%罪犯认为心理矫治工作开展情况好或比较好。⑧个别教育方面,38.6%罪犯认为开展情况好或比较好。⑨监狱人文精神方面,37.1%罪犯认为是好的。

在肯定目前罪犯总体对教育改造工作认知评价良好的同时,结合本次调查结果,有五个方面值得进一步讨论。

一是数据表明监狱“三课”教育,特别是职业技术教育得到了最多罪犯的认可。“三课”教育是目前我国监狱对罪犯教育改造工作中开展最为主要、最为普遍的教育内容,在每个监狱都得到持续、广泛开展。〔1〕本次调查表明,监狱这项工作也得到了罪犯最大认可,这是值得肯定的可喜现象。大量研究表明,对罪犯的文化与技术教育,是有正效应的矫正活动。〔2〕因此,监狱持续开展的“三课”教育活动,是能够改造罪犯的一类矫正工作,需要坚持与发扬。它也表明了目前监狱教育改造工作的有效性与适合性。然而,“三课”教育的形式化问题也遭到了许多专家学者的诟病〔3〕〔4〕,需要警惕与改进。调整思想教育内容、贴近罪犯改造需要,创新文化教育机制、开展分层教育与社会化帮教,结合罪犯就业需要、加大职业技术教育力度等是可考虑之途。

二是监狱文明管理情况。在司法部关于监狱文明管理总体部署与要求下,经过十余年努力,监狱文明管理取得长足进步,也得到大多数罪犯认可。这与国内相关研究结果较为一致〔5〕,说明这项工作部署在我国监狱得到卓有成效贯彻。只有文明的监狱管理,才能产生较多走向文明的服刑人员。这显然是矫正实践的一个客观规律,似乎不证自明。文明管理仍然是我国监狱需要继续坚持的管理理念。

三是心理矫治工作。自20世纪80年代中期我国监狱系统有心理矫治活动以来,到目前已经走过近30年历史。近年来,罪犯心理矫治工作从自发走向自觉,监狱主管机关在多个相关规定中提出开展罪犯心理矫治工作,各监狱也积极开展,因而,这一工作的有效性得到大多数罪犯认可,有近一半罪犯认为开展情况良好。在肯定心理矫治工作取得成绩的同时也不应忽视存在的问题。从笔者多年来开展罪犯心理矫治实践与现状调研看,监狱心理矫治工作还有诸多问题需要进一步解决。比如心理矫治队伍的数量与质量问题,许多监狱没有专门的心理矫治机构与人员,已持有心理咨询师资格证的民警大多不能开展有效的心理矫治工作;监狱主管部门一些工作人员、部分监狱与监区领导对心理矫治意义认识不足,比如没有心理矫治长远规划,也常常没有年度计划,不尊重心理矫治的客观规律(如有的监区领导认为某罪犯经心理咨询情绪稳定后,就认为不必要再继续接受心理咨询。心理咨询何时结束,应以是否实现咨询目标,并由咨询师与来访罪犯协商决定);心理矫治活动与罪犯生产劳动的时空冲突,如罪犯离开劳动岗位接受心理咨询将造成生产线停产,等等。目前我国监狱的心理矫治工作已经解决了“有无”问题,心理矫治的“广度”(普及性)亦已基本实现,接下来需要着重解决心理矫治的“深度”问题(人员专业素质与心理矫治工作质量)。现有心理矫治民警的专业培训、社会力量的借助与专业人员的招考引进可以“三管齐下”。这是深化心理矫治工作的基础。而罪犯心理矫治的顶层设计即制度设计也仍须重视,希望能在已有规范性文件的基础上就心理矫治机构、人员及进阶培训等方面能再出台全国性的规范性文件,并能分层开展心理矫治民警的专业知识、态度与技能培训。

四是罪犯对个别教育的认知评价出现“分化”现象。有部分罪犯认为个别教育开展情况是好的,另有部分罪犯认为“没怎么开展”。这表明个别教育工作开展不均衡。应当说每个罪犯都需要民警去开展个别教育工作,不能厚此薄彼、顾此失彼,有所区别与侧重。在管理与教育工作中,常常有“抓两头促中间”的说法。罪犯的改造表现一般也可分为优秀、一般与不良三种情形。那么监狱警察是否可以抓“两头”——对改造表现优秀与不良的罪犯加以关注从而带动表现一般的罪犯呢?理论与事实都证明这个做法不可取。从理论上说,罪犯都是由于曾经的犯罪行为而被处罚的人,犯罪行为以犯罪思想、犯罪心理为基础,因此,他们都是思想上“带病”的人。通过让表现一般的罪犯“观摩”表现良好的罪犯从而启发其“良善”、启动其“心智”来变革自己,或者通过“听取”或“观察”监狱警察对表现不良罪犯的处置从而“触动”其“心灵”(并且触动后的变化是要变成良善),而没有针对表现一般罪犯本人的个别化教育改造工作,让他们产生变化是有难度的,更不用说那些缺乏自我反省能力的罪犯。从实践来看,笔者到监狱调研时,已有多名罪犯告诉笔者:他来到监狱,像笔者这样跟他谈的情况(一次谈话50分钟以上,并且是触及内在思想的谈话)还没有过,在监狱待了几年都没有过一次。〔6〕有罪犯对笔者说:如果监狱警察能够跟他好好谈谈,他也不会成为顽危犯了。因此,个别教育分化现象、监狱警察只对部分罪犯开展个别教育是一个客观事实。改变这种情况需要民警认识到每个罪犯都是需要进行个别教育的,“抓两头促中间”的做法不可取。常常听民警这么说:一个分监区二百多号犯人,才十来名警察,忙不过来啊!分析一下可以知道,这种说法不完全对。一年中对管理的罪犯谈一次话是可能的。问题的关键在于:第一,监狱警察的职业精神问题和职业职责问题。第二,整体监狱体制问题。目前监狱的整体管理模式呈现为监管安全模式与劳动改造模式的混搭。〔7〕监狱管理层以及警察追求的往往是监管安全与生产效益,教育改造成为软指标。第三,部分警察缺乏教育改造的技能。“个别教育怎么做”、“怎么深入做”也许都心中无数。

五是相比较而言,罪犯总体对监狱人文精神状况认可度较低。人文精神是一种普遍的人类自我关怀,表现为对人的尊严、价值、命运的维护、追求和关切。人文精神是为人之本、文明之基。人道主义行刑论认为,无论犯有罪行的受刑人如何残酷、如何没有人性,人类社会本身在对其进行惩罚行刑时应遵守或体现一定的人类文明标准;行刑在一定程度上应表现出符合人类文明的人文性、宽容性、慈悲性。〔8〕因此,监狱人文精神应当是当代监狱所追求,因而也是我国监狱需要进一步提升的。北京市监狱提出构建“现代人文监狱”的理念并付诸实践,明确“以改造人为中心,全面提高罪犯改造质量”的中心任务与总体目标,树立行刑教育化、社会化、人文化理念,保障与维护罪犯合法权益与依法管理相结合等,为未来监管事业的发展指明方向。〔9〕

(二)随着服刑时间的推移,罪犯对教育改造负性认知增多

这一现象值得关注,需要更重视针对犯因性问题开展矫正工作。

服刑时间与罪犯所接受的各种教育改造活动数量成正比,即罪犯服刑时间越长,他所接受的教育改造活动的数量应当是越多。这一点是无可置疑的。而所接受的教育改造活动越多,那么罪犯被教育矫正的程度应当越大。当然后一个结论有个前提,那就是罪犯在监狱内所接受的各种信息的累积影响效应是正性的;同时要承认罪犯都是可以被改造的。但是,本次调查结果表明,随着服刑时间的推移,罪犯在教育改造各个调查项目上一致地表现为认知评价越来越低,没有一个调查项目出现相反的情形。这一结果令笔者感到意外。

为什么会产生这种现象呢?一个可能的原因是刑罚本身给罪犯带来的负性效应所致。因为被判刑坐牢作为一个重大生活事件,一般地会给受刑人带来紧张与负性情绪〔10〕,以及失恋、离婚、个体诸多身心需要得不到满足等负面影响。刑期越长,刑罚的持续作用所产生的负性情绪以及负面影响可能越强、越广泛、越深入,罪犯由此对监狱各方面的认知评价,包括教育改造工作的认知评价,也就更容易、更多地趋向负面。

然而,这只是事物的一个方面,即从罪犯主体内部所作的分析。造成这种现象应当还有另外的影响因素,即罪犯主体外因素——影响罪犯思想变化的外部“因子集”。这主要包括监狱的人与物,表现为物的因素——监狱建筑物本身,表现为人的因素——主要是监狱警察的形象与言行,两类因素与罪犯共同构成“监狱场效应”,而矛盾的主要方面应当是监狱警察。监狱组织与呈现的各种集体性教育改造活动(依托监狱警察来完成)、监狱警察个体所开展的各种教育改造活动、社会力量参与的各种教育改造活动(由监狱警察领导与组织),以及给罪犯以影响的其他各种教育改造活动(一般亦由监狱警察来完成),它们共同作用于罪犯的思想、心理,从而促进、形成罪犯思想的良性转变。如果按照上述分析,那么罪犯对监狱教育改造工作的认知评价,随着服刑时间的推移,仍然应当有一些是正面的、肯定的,虽然不可能是每一个方面。但是调查结果却是如此地无情。即便如本次调查中得到最多罪犯正面评价的职业技术教育,仍然表现为随服刑时间增长认知评价越来越趋低的情形;其他如文化教育、技术教育、心理矫治、个别教育、教育活动安排、思想教育针对性、民警与罪犯的思想交流情况等,无一不表现为随服刑时间增长而评价趋低的结果。因此,目前的监狱教育改造工作,不管是内容、形式、方法,还是其内在特征,都随着服刑时间的增长认知评价越来越趋向消极。换言之,无论是教育改造活动对罪犯的吸引力,还是教育改造工作对罪犯的影响力,都随着服刑时间的延展而逐渐地减弱。

那么,是否由于前述“刑罚所产生的负效应”超过了监狱教育改造的矫正作用,从而造成了上述相关分析结果?为此,笔者剔除那些选择了“监狱是惩罚为主”和“惩罚与教育改造关系不清楚”的个案,对选择“教育为主,惩罚为辅”与“惩罚与教育并重”两个答案的501名罪犯进行服刑时间与教育改造各项目的相关分析,得到基本相同的结果,主要差别之处是“心理矫治开展情况”与“个别教育开展情况”两个项目从统计学的有显著性差异变为无显著性差异。这一差别不影响“随服刑时间推移罪犯对教育改造负性认知增多”的总体结论。这表明监狱对罪犯开展的各种教育改造活动的影响效应没有被刑罚效应所淹没。

基于此,当我们从教育改造效应的时间维度来探讨“服刑时间”与“教育改造项目”相关分析结果时,可以得出“当前监狱教育改造工作对罪犯矫正效应表现出衰减性特征”的结论。即新进入监狱的罪犯,教育改造活动对他们的影响作用大;随着时间的推移,教育改造的影响作用越来越小。这证明了目前监狱教育改造工作能够持续地、较长期地触动罪犯的犯罪思想、犯罪心理的影响机制较为缺乏,表明监狱教育改造的总体规划与分年度计划值得进一步斟酌。或者说,至少从罪犯角度来看,监狱机关的教育改造工作对他们较长期或长期矫正力不足。举例来说,如果监狱针对罪犯的犯因性问题有一个较长期的教育矫正方案和分年度的教育矫正计划,在不同的月份、年份开展前后衔接的、系统性很强的教育改造工作,针对同一批罪犯每季度、每年都有不同特色与亮点的教育矫正活动,那么至少在教育内容上也许不会出现认知评价越来越趋低的现象。因而,本次调查结果值得监狱管理机关积极关注,即矫正罪犯需要一个前后相联的、长期的教育改造计划和方案,从监狱管理局到每个监狱都应如此。此其一。其二,国内外对罪犯改造(矫正)的理论已经基本阐释清晰,在此前提下,监狱教育改造工作的整体部署要接受理论的指导。这至少有两个方面的工作可以做。一是要以理论来指导监狱教育改造工作。要培训监狱警察掌握这些理论并应用于指导改造罪犯的实践活动,特别是那些组织、策划教育改造工作的警察,要融会贯通地运用这些理论来制订教育改造工作方案与计划,使之符合理论规律、逻辑规则,符合法治要求。二是积极应用已被实践证明是行之有效的“矫正介入措施”〔11〕,特别是经过循证已经证明有效的矫正方案,构建起罪犯教育改造工作的主体内容。如果这两方面的工作做到位了,那么罪犯对教育改造工作的认知评价随服刑时间推移变得越来越负面的现象也许能够有所改观。

(三)不同服刑时间段罪犯对教育改造认知评价存在显著差异,应当重视年度教育计划制订

我国监狱的教育改造工作常常是按年度来安排,即年初制订教育改造工作计划,年底对年度教育改造工作进行总结。教育改造的相关数据也以年度作为时间划界点。因此,本研究以服刑时间一年作为分类的界线,把罪犯分为服刑一年(含)以下与一年以上两类罪犯作统计分析。

分析表明,两类罪犯在教育改造工作诸多项目的认知评价上存在显著差异,而且这种差异都是服刑一年以上的罪犯显著地差于服刑不足一年的罪犯。这与前述第二点的结论相适应,因为整体趋势是随着服刑时间的推移,罪犯对教育改造工作的认知评价越来越负面。

两类罪犯对教育改造工作认知评价有显著差异,这说明罪犯服刑一年后对教育改造工作的认知与刚来监狱一年内的认知出现了“分化”,即罪犯在接受了监狱组织的教育改造活动一年后,与一年来对教育改造工作的认知评价相比,有了明显的变化。这种显著的变化是怎么产生的呢?来自于罪犯对进入监狱后将要接受的教育改造活动的内心预期与对监狱实际安排的教育改造活动的感知与感受的差距。两者间的差距是引发罪犯认知产生显著差异的根本原因。分析这对矛盾,矛盾的主要方面应当是监狱安排的各项教育改造活动。只有触及罪犯灵魂的、引发罪犯共鸣的教育改造活动与“矫正介入措施”,并且持续不断地影响、引导罪犯心灵,才能使罪犯对教育改造工作有持续的正面高评价。

正是基于此,各级监狱机关应当非常重视抓好整体性的罪犯教育改造工作计划。这个工作计划包括年度与跨年度的计划。首先,要明确工作计划的制订依据。制订监狱教育改造整体工作计划的依据是一个个罪犯的具体矫正方案。虽然每年上级机关常常会确定一个教育改造活动的年度主题,但是那不全是制订某个监狱(监区)教育改造工作计划的依据。要根据每个罪犯的犯罪思想以及刑期长短而量身制订矫正方案,即工作计划还要依赖于个别化矫正方案。如果监狱押犯数量大,不一定是依据每个罪犯的个别化矫正方案,可以是每类罪犯的矫正方案。其次,监狱教育改造工作计划与罪犯个体矫正方案在内容与时间上要辩证统一。罪犯个别化矫正方案包括横向与纵向两个维度,横向维度是指罪犯多方面的犯罪思想,纵向维度是指矫正某方面犯罪思想所需要的时间。教育改造工作计划也包括横向与纵向两个维度,横向维度是指若干类犯罪思想,纵向维度是指对某一类犯罪思想开展教育矫正需要花费的时间。因此,横向维度是指内容,纵向维度是指时间。矫正方案的横向与纵向维度与工作计划的两个维度既有一致性,也有差异性。如何统一?教育改造工作计划按年度把罪犯普遍存在的若干类犯罪思想作纵向安排,即一年中一个时间段(一个季度或半年)安排一类犯罪思想作为主要的教育矫正内容;若干类犯罪思想的教育内容构成监狱一年的教育改造活动;如果若干个教育主题一年时间内安排不完,可作跨年甚至若干年(比如3年)的安排。在一定的时间跨度内(比如8—10年),教育主题安排可以年复一年滚动实施,形成“教育循环”。但在不同的历史时间(相距10年或者更长时间),由于罪犯的犯罪思想会有一定“质”的差异性,教育主题内容(教育改造工作计划的教育内容)要根据罪犯的犯罪思想作出相应的调整。同时教育改造工作计划又要作横向安排,即某一时间段内(一个季度或半年)安排一个犯罪思想作为主要教育改造内容的同时,穿插进行其他犯罪思想的教育改造活动。而每个罪犯依据其犯罪思想以及矫正进展情况,可有重点、有选择地参与到监狱整体教育改造活动中来。因而,监狱某个教育改造活动不一定每个罪犯都参加,参加进来的罪犯接受具体教育改造的内容也可以有不同。要根据某个罪犯的犯罪思想与当时教育活动的内容,确定其是否参与以及参与教育改造的具体内容,从而实现监狱教育活动与罪犯思想更好的匹配。另外,实施上述教育改造内容的教育形式是集体教育与分类教育,由于每个罪犯的犯罪思想常常有其自身特征,因此还需要开展针对罪犯个体特异性犯罪思想的矫正活动,从而真正实现个别化矫正与监狱整体教育改造工作计划的统一。最后,要准确评估罪犯的犯罪思想。监狱教育改造工作的上述变革,需要以准确评估与掌握罪犯的犯罪思想作为前提条件。评估结果既是个别化矫正方案制订的依据,同时通过对罪犯个体犯罪思想的归类也成为了监狱教育改造的主题内容。否则,“盲人摸象”,无的放矢,教育改造工作必然事倍功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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