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同动机背景下股权激励对股利分配政策的影响

2014-09-09 16:42冯媛媛
商业会计 2014年12期
关键词:股权激励

摘要:本文以上市公司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动机差异为切入点,分析了在最优契约动机和管理层寻租动机的不同背景下,推行股权激励对股利分配政策产生的不同影响,并得出结论:出于最优契约动机实施股权激励的公司,推出股权激励方案后现金股利支付率提高,而出于管理层寻租动机实施股权激励的公司,推出股权激励方案后的现金股利支付率降低,送转股水平将有所提高。

关键词:股权激励 最优契约 管理层寻租 股利分配

一、引言

2006年1月1日起,《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管理办法》)正式实施,我国上市公司股权激励计划的实施迅速发展。推行股权激励的主要目的是为了保障两权分离的条件下,管理者与公司所有者利益的一致。通过让被激励者与企业利润共享,风险共担,使被激励者有动力按照股东利益最大化的原则经营企业,减少或消除短期行为,降低代理成本。然而在股权激励计划中,行权价制定得过低、行权的业绩指标设定得过于宽松、等待期和行权期过短,以及公司管理层对会计信息和其他信息的恣意操纵等现象,暴露出在股权激励中存在机会主义行为。由于我国企业内部普遍存在大股东独大、管理层的控制权膨胀、公司治理机制薄弱以及外部缺乏有效的资本市场和经理人市场、相关法律缺失,股权激励的实施可能偏离了其初衷,在部分上市公司中沦为了管理层寻租的手段。

动机的差异必然反映在不同的经济后果上。股利分配政策是企业三大财务决策之一,股利分配的决策权应该掌握在董事会和股东大会手中,但是如果管理层权力强大,就会受到高管的影响。那么,作为激励对象同时又参与制定股利分配决策的公司管理层,必然会制定有利于自己的股利分配政策。上市公司推行股权激励可能是出于最优契约动机或者是管理层寻租动机,动机的差异会对股利分配政策产生不同的影响。

二、文献综述

在股权激励对公司股利政策影响方面,国外已经有丰富的研究成果,结论也具有一定的一致性,即股权激励导致公司降低了股利支付水平而提高了股票回购的数量。Lambert、Lanen和Larcker(1989)首次研究了公司股利政策与公司高管股权激励之间的关系,发现公司实施股权激励后,现金股利支付比期望值明显降低。Fenn、Liang(2001),Aboody、Kasznik(2001)及Bhattacharyya等(2003)通过研究也得出了相同的结论,即由于现金股利直接减少公司高管获授的股票期权价值,导致公司高管不惜牺牲现有股东的收益分配权而降低公司的股利支付。因为根据期权定价理论,股利支付水平与期权价值负相关。

20世纪80、90年代,美国上市公司盛行以股票回购代替现金的方式给股东发放现金股利,部分美国学者认为,导致这种现象的根源在于股票期权计划的实施。有两个方面的解释:一方面是股票回购能向市场传递积极信号、提升企业股价,而现金股利支付可能使企业股价下跌。相关的实证检验也发现,实施经理人股票期权的公司倾向于股票回购而不是发放现金股利(Bartov等,1998;Fenn等,2001;Kahle,2002)。Kahle(2002)将其称为“管理者财富假说”。另一方面是,向公开市场回购的公司股票可提供给管理层作为其即将行权的股票期权激励标的股票来源,并因此缓解因股票期权行权对每股收益的稀释作用。实证检验得到了股票回购数量与经理人股票期权数量正相关的结论(Dittmar,2000;Kahle,2002;Bens等,2003)。Kahle(2002)称之为“期权提供假说”。以上美国学者研究结论的得出是基于其非股利保护型股票期权计划的背景,即股票期权的行权价格在期权计划被授予时就确定了,之后不随股利分配等除权除息事件而调整,又称为固定计划期权。

而股利保护型股票期权,是指当发生除权事件(股利分配、配股等)时行权价格是调整的,因此又称为变动计划期权。显然,现金股利的支付不会导致股利保护型股票期权的价值下降。我国股票期权是股利保护型的,《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规定:“上市公司因标的股票除权、除息或其他原因需要调整行权价格或股票期权数量的,可以按照股票期权计划规定的原则和方式进行调整。”也就是说,上市公司支付股利不会影响股票期权的价值。在这样的背景下,肖淑芳等(2009,2012)分析了我国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实施对股利分配政策的影响,结论是相比现金股利,经理人更热衷于分配股票股利,原因是它更能提高股权激励收益。韩慧博、吕长江和李然(2012)也发现实施股权激励的公司更倾向于发放高额股票股利,且股权激励的程度越高发放高额股票股利的可能性也越大。赵博(2012)发现,股权激励对是否发放股利有正向影响,但是对现金股利的发放有负向作用。吕长江、张海平(2012)也发现,推出股权激励方案的公司更倾向于减少现金股利支付,进一步研究发现,具有福利性质的股权激励公司对公司现金股利政策的影响更显著。但是胡国强、张俊民(2013)却发现,在未控制公司规模下,实施股权激励的公司相比未实施激励的公司更具有现金支付倾向,且现金股利支付水平更高。

综合这些文献我们发现,推行股权激励计划后,大多数上市公司都提高了股利支付水平,但是在股利的形式上存在一定的差异。相比现金股利,更多的公司热衷于股票股利和公积金转增。按照Jensen和Meckling(1976)提出的代理理论,如果管理层和股东之间的利益冲突得到缓解,管理层会以现金的形式支付股利给投资者,减少手上的自由现金流。但现实是,推行股权激励后,现金股利没有显著变化而股票股利反而大大增加,这不免让人怀疑管理层的居心。追根溯源,我们思考实行股权激励的动机,它是出于有效公司治理背景下的最优契约?还是由于管理层权力强大而引发的寻租?这将直接导致股利分配的不同结果。

三、不同动机背景下股权激励对股利分配政策的影响

(一)出于最优契约动机的股权激励计划对股利分配政策的影响endprint

最优契约理论与管理层权力理论是股权激励的两种对立理论。它们都是在代理理论的基础上衍生而来的。最优契约理论认为,股权激励机制是解决委托代理问题的有效途径。通过给予管理层一定数量的股票期权,将公司的长远利益与管理层的利益捆绑在一起,避免短期行为,激励管理层尽最大的努力工作,增加企业的价值。此时,股权激励能够有效地发挥激励作用,缓解了股东和管理层之间的利益冲突,降低代理成本。由于股价提高才能使拥有股票期权的管理层获益,管理层会塑造良好的公司治理形象,让投资者满意从而继续对公司保持信心。分配股利就是管理层的一个良好表现,管理层会将盈利以股利的形式分配给股东,尤其是以现金股利的形式,它能给投资者传递一个自己遵守职责、没有滥用公司自由现金流的信号。

另一方面,如果股权激励是有效的,则管理层的收益应该与企业的业绩表现正相关。即公司的业绩越好,说明管理层付出的努力也越多,管理层应得到更高的薪酬。也就是说管理层的股权激励与公司业绩的相关性越大,则激励契约越趋于最优。由此可见,出于最优契约动机的股权激励对公司的业绩应该是非常敏感的。公司业绩的敏感性会影响管理层的风险偏好,进而影响管理层的决策。具体来说,如果管理层的收益对公司的业绩很敏感,则管理层的风险承受力较低,他们会规避风险而不会拿公司大量的自由现金流去冒险投资。从这个角度说,管理层愿意将这部分现金流向股东发放现金股利。因此,出于最优契约动机实施股权激励的公司,推出股权激励方案后的现金股利支付率应该会有所提高。

(二)出于管理者寻租动机的股权激励计划对股利分配政策的影响

面对美国20世纪90年代后期公司高管薪酬过度(股权激励过多)的弊端,以及随后发生的安然、世界通讯、环球电讯公司丑闻,人们开始反思股票期权的弊端。Bebchuk et al.(2002)等学者开始质疑最优契约理论,并提出了管理层权力理论。该理论从代理问题的另一个角度出发,认为高管股权激励不是解决代理问题的有效手段,而是代理问题的一部分,成为管理层寻租的途径。该理论认为,由于公司治理的局限,导致董事会无法独立地以股东利益最大化为目标来制定管理层薪酬。管理层会利用手中权力获得高于最优水平的薪酬,超过的部分构成管理层权力的租金。我国学者吕长江、郑慧莲和严明珠等(2009)在对公布股权激励计划草案的公司进行分析时发现,上市公司设计的股权激励方案既存在激励效应也存在福利效应,也就是说上司公司设计的股权激励草案既有出于最优契约动机的,也有出于管理层寻租动机的。

根据《管理办法》,我国实行股票期权的公司分配现金股利时,股票期权的行权价格会随着股价相应的下调,调整公式为:P=P0-V,其中,P0为调整前的行权价格,P为调整后的行权价格,V为每股的派现额。在进行送红股或公积金转增(以下简称“送转股”)后,行权价格和行权数量的调整公式为P=P0/(1+n),Q=Q0×(1+n),其中,Q0为调整前的股票期权数量,Q为调整后的股票期权数量,n为每股的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或派送股票红利的比率。由此可见,期权价值不会因支付股利而发生贬值,相比现金股利,送转股更能有效地降低行权价格,可能成为经理人谋取股票期权收益较为偏爱的一种方式。

另外,有学者研究发现,送转股能够带来异常超额收益。肖淑芳等(2010)以1995年1月1日至2008年12月31日沪深两市公告送转股的A股上市公司为样本,研究了送转股后公司的长期收益率的变化情况,结果表明送转股后公司存在长期超额收益且收益率为正,间接说明在弱式效率的我国证券市场上,送转股这一行为向市场传递了公司具有良好发展前景这一积极信号;韩慧博等(2012)使用2006年至2010年沪深A股上市公司数据,发现高额股票股利能够带来显著的长期超额收益。这可能是因为发放股票股利的行为可以传递上市公司管理层乐观的信息,由此预期公司盈利将增长,吸引了更多的投资者。送转股的这一特点,有效地刺激了股价,使管理层最大程度地从股票期权中获益,必定会受到他们的青睐。

与前文叙述的出于最优契约动机的股权激励使管理层的收益对公司业绩非常敏感相反,出于寻租动机的股权激励使得管理层的收益对公司业绩不敏感,此时管理层会偏好风险,更倾向于做出高风险的投资决策,而手中的自由现金流就为他们提供了机会。为了充分利用现金流谋取自身利益,管理层将不愿意向股东发放现金股利。因此,出于管理层寻租动机实施股权激励的公司,推出股权激励方案后的现金股利支付率应该会有所降低,而送转股水平将有所提高。

四、总结

实施股权激励的初衷是为了促使两权分离下,公司管理者与所有者的利益趋于一致,降低代理成本,即出于最优契约动机。然而现代企业中高管的权力越来越大,他们有可能既是股权激励计划的制定者又是该计划的激励对象,此时股权激励计划就沦为了管理层寻租的途径,成为了代理成本的一部分。在这两种不同的动机背景下,上市公司会产生不同的股利分配政策。在最优契约动机的股权激励政策下,管理层的收益与企业的业绩表现正相关,管理层规避风险而不会拿现金流去冒险投资,同时要给股东树立良好的管理形象以及让股东对公司充满信心,会倾向于发放现金股利。而在管理层寻租动机的股权激励政策下,管理层的收益对公司业绩不敏感,此时管理层会偏好风险投资,而手中的自由现金流就为他们提供了机会,所以不倾向于发放现金股利。另外,与现金股利相比,送转股能有效地降低行权价格,而且能够带来异常超额收益,这可能会成为这种动机背景下股利分配的形式。

参考文献:

1.肖淑芳,喻梦颖.股权激励与股利分配——来自中国上市公司的经验证据[J].会计研究,2012,(8).

2.吕长江,张海平.上市公司股权激励计划对股利分配政策的影响[J].管理世界,2012,(11).

3.胡国强,张俊民.保护性股权激励与现金股利政策——来自中国上市公司的经验证据[J].经济与管理研究,2013,(2).

4.韩慧博,吕长江,李然.非效率定价、管理层股权激励与公司股票股利[J].财经研究,2012,(10).

5.肖淑芳,张超.上市公司股权激励、行权价操纵与送转股[J].管理科学,2009,(12).

作者简介:

冯媛媛,女,广西大学商学院会计学硕士研究生。研究方向:财务管理理论与实务。endprin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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