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络视听版权保护体系建设

2014-09-15 10:52孙文涛赵珊珊
网络传播 2014年7期
关键词:版权保护客户端行政

孙文涛+赵珊珊

近年来,随着信息化、网络化、数字化等信息技术的飞速发展,以互联网(包括移动互联网)视听服务、IPTV、互联网电视为代表的视听新媒体迅速崛起。根据工业和信息化部统计显示,2014年1月,我国固定互联网宽带接入用户总数达1.91亿户,移动互联网用户总数达到8.38亿户。网络视听新媒体正潜移默化地影响着人们的学习、工作、生活,逐步成为大众获取知识资讯、休闲娱乐的重要渠道。但与此同时,网络视听新媒体侵权盗版情况日益严重并呈现出新的特点,亟需尽快完善相关保护体系。

网络视听新媒体侵权盗版特点

侵权盗版趋于隐蔽。由于网络媒体无形性的特点,视听节目作品即使被侵权人擅自使用,也并不会影响著作权人的正常使用。而且网络视听新媒体传播速度快、范围广、易被删除,没有时间和地域的限制,使得网络侵权行为和侵权结果很难被发现、认定和取证。

侵权盗版涉及面广。随着移动互联网视听服务、IPTV、互联网电视的爆炸式发展,侵权行为不仅涉及PC网页,还全面涵盖了PC客户端、移动客户端、电视盒子等诸多领域。而且侵权客体也从单纯的热播影视变得更加多元化,综艺类节目、访谈类节目、网络自制剧、微电影、体育赛事、教学课程等均被列入其中。在权利主体、侵权行为主体、侵权方式的定性等方面成为新的课题。

侵权盗版形式多样。随着P2P、云存储等新技术的应用,侵权的形式和盗版的技术也不断更新,主要有:一是盗链,服务提供商本身不提供服务内容,而是通过技术手段绕过其他有利益的最终用户界面,直接在自己的网站上向最终用户提供其他服务提供商的服务内容,骗取最终用户的浏览和点击率,大量无偿地使用他人的版权资源,盗用他人的存储和带宽资源;二是客户端式盗版,将视频以聚合和嵌套的形式放在客户端播放器中,使用户下载包含侵权影视作品的客户端;三是P2P式盗版,2014年1月26日,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对视频网站“2345rb.com”和“星际s电影”利用P2P技术,通过百度影音、快播等播放器盗版网络视频一案进行宣判,法院认定上述两个网站负责人张某犯侵犯著作权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罚金两万元。这是国内首例个人利用P2P技术侵犯知识产权获刑责的案件。

我国网络视听版权保护体系建设

第一,完善立法保护。

加强立法是网络视听版权保护体系中最重要的一个环节。我国先后通过修订、颁布司法解释和规定等法律法规形成了一套从民事权利、行政、刑事三方面保护网络视听版权的法制系统。

值得一提的是,网络视听新媒体发展迅猛,新业态、新问题不断涌现,上述法律法规多是在几年前制定的,修改更新相对缓慢,很多原则和规定参照了国际条约和国外做法,有的在具体实践运用中缺乏针对性,有的需要进行统一和完善,这都是目前亟需解决的关键性问题。

第二,加强行政保护。

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版权行政保护是根据我国具体情况特有的一种保护方法。我国当前的版权行政管理格局形成于20世纪80年代,国家版权局建立于1985年,各省级版权管理行政机构随之建立。目前,我国已初步形成国家版权局、省级版权局和地市版权局的三级版权行政管理体系。从2005年开始,国家版权局联合国务院新闻办公室、信息产业部、公安部等部门,开展“全国打击网络侵权盗版专项治理行动”,对非法网站、非法传播电影等作品的侵权行为,以及网吧侵权盗版行为等作出了严厉整治,成效显著。

相关行政管理部门。作为网络视听节目的管理部门,广播影视行政部门相继出台了一系列视听新媒体管理政策,成为行政保护体系中不可或缺的一部分。原国家广电总局于2004年7月发布《互联网等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管理办法》(广电总局第39号令),于2007年12月与原信息产业部联合发布《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管理规定》(广电总局、信息产业部第56号令),于2012年7月、2014年1月分别制定下发《关于进一步加强网络剧、微电影等网络视听节目管理的通知》(广发[2012]53号)及《补充通知》(新广电发[2014]2号),明确提出了相应的网络视听新媒体版权保护要求,强调采取版权保护措施,充分发挥引导规范作用。

面对网络版权保护对象大量增加,版权管理工作任务明显加重,当前存在的问题是如何强化版权行政管理,改革管理体制和执法体制,完善机构设置和职能配置,综合研究,加强协调,作出必要改善,提高整体效能,使版权管理合理化、法治化,适应当前各领域版权事务的飞速变化和发展。

第三,建立行业自律。目前,视频网站既是网络受害者,有时也是网络侵权盗版者。加强行业自律,建立内部版权保护机制,通过专业的方式和专业的机构进行反盗版行动,成为切实可行的一种保护方法。各行业协会正在积极发挥着协调作用,整合多方力量,发挥资源优势,监督侵权行为,及时分享信息,协调各方利益,引导整个视听新媒体行业的健康发展。

第四,强化法制教育。

不断强化网民、网络行业的版权保护法制意识,同样尤为重要。将网络法制教育纳入普法计划中,加强宣传,组织培训,营造版权保护的良好舆论氛围,使得广大网民、网络视听新媒体的从业者了解、熟悉有关网络版权保护的法律法规及政策,树立法制观念,增加懂法、守法、用法的自觉性。

具体来说,一般网民在使用网络时,应明确在未获得权利人授权的情况下,自觉不将他人的作品、表演等上传至自己的微博、空间、网盘等传播;在引用他人的作品时,也应尽可能注明作者、来源等。提供视听节目存储空间的网络服务提供者,也应完善网站的版权审核制度,对用户上传的作品,在其未提供相关授权证明的情况下,应避免进行选择、登载;在接到权利人提交的通知时,应及时采取删除、屏蔽等必要措施。

第五,创新技术保护。

目前,我国网络版权保护方面的技术措施主要是对访问用户采取限制措施、信息加密等,除此之外,还有数字水印技术、数字版权保护技术(DRM)、影视基因技术、SDMI等。随着针对网络视音频的侵权行为日趋严重,许多著作权人开始在影视作品和网络上使用各种技术手段保护自己的权利。技术措施本来是存在于法律之外的一种私力救济手段,它有效地防止了作品被非法复制、传播和利用,但技术是不断向前发展的,再先进的技术措施总会被更先进的技术规避措施所突破。各种破坏数字化作品中技术措施的行为和工具几乎与“技术措施”相伴而生。而且一些技术手段也有其局限性,比如数字水印技术DW,只能在发现盗版后用于取证或追踪,不能在事前防止盗版。由于购买和使用成本较高,实际效果不甚明显,版权技术还需不断创新并得到应用。

总之,网络视听新媒体技术的快速发展和广泛运用,不断改变社会资讯、精神文化产品的传播方式,也促使侵权盗版行为日趋多样化。网络版权产业快速发展的同时,对版权保护工作提出了更高、更迫切的要求。我们还要继续完善相关法律法规,理顺行政执法体制,推动行业自律机制,提高全社会版权保护意识,研发技术保护新措施,切实建立健全全方位的、适应新情况的、行之有效的网络视听新媒体版权保护体系,促进网络视听新媒体产业繁荣有序发展。endprin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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