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络时代应如何防止个人新闻侵权

2014-09-26 18:47陆涵之
新闻前哨 2014年7期
关键词:虚假新闻侵权媒介

陆涵之

[摘要]网络时代带给受众的不仅是各类丰富的信息,也有可能是不真实的信息。其中,有些信息是无意为之,而有些虚假信息往往是个人为了利益而有意传播的。这样的传播活动不仅侵犯了他人的合法权益,也给大众带来了恶劣的影响。在今年4月对秦火火案件的审理让大众了解了虚假新闻的危害性,并警示受害者和媒介都需要对此采取措施。

[关键词]虚假新闻 媒介 侵权

在大众传播进入自媒体时代后,每个人都拥有了自己的发声平台,成为了一名“记者”。技术的发展带给社会的是快捷的信息流通,但于此同时网络鱼龙混杂、准入门槛较低的特质也给大众生活带来了困扰。在网络中,一些人为了个人利益以网络作为信息发布的平台编造谎言,而因为信息难辨真假往往会造成较大的影响、侵犯了其他人的权利。

2014年4月11日上午9时,在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第三法庭依法公开开庭审理的秦火火案件让人们意识到了网络新闻侵权的原因。

一、网络新闻侵权的原因

相比传统媒体每天生产的固定的新闻数量,网络新闻的产量更高。在自媒体时代,每个人或者团体都可以制造属于自己的新闻,如果新闻有亮点能够被他人注意,那就是一条受关注的网络新闻。

网络新闻,主要指各类网络传播主体在网络平台上发布的新闻信息,它包括所有新闻传播过程参与者(大众传媒、政府部门、社会组织乃至个人)在网络上发布、传播和接收的新闻。[1]

传统媒介或社会组织在发布新闻时往往会进行核查,即使新闻侵权往往也是因为信息没有经过核实或者是有疏漏,而非故意伪造。而网络新闻的发布者因为增加了个体在其中,则可能带有个人利益在其中,其信息很可能是故意编造达到抹黑他人获取利益的目的。因此对于受众而言,目前网络新闻侵权最重要的因素是个人在网络发布的新闻,新闻媒介作为信息“把关人”的地位在网络时代因为网络给予的权利而有所淡化,助长了虚假新闻的传播。

新闻侵权,指的是新闻媒体如通讯社、报纸杂志、广播电视、公共网站在向大众进行信息传播的过程中,出现信息完全伪造、部分不真实、过于夸张或者情况真实但属于法律禁止传播的事项等情况, 从而侵害了他人的合法民事权利,应当依法承担相应法律后果的行为和事实。网络新闻侵权是新闻侵权在网络领域内的表现形式,是新闻工作人员通过互联网的传播渠道,向大众传播失实新闻信息或者法律禁止的内容,违反新闻法律、法规,侵害了公民的合法权益的事实。[2]

网络新闻侵权也可以定义为“网络新闻侵权是指新闻单位或个人通过网络媒体对社会或他人造成的不法侵害行为。”[3]与传统的新闻侵权相比,网络新闻侵权的行为人范围更广,可以是使用网络媒介的每一个人。

网络新闻侵权主要集中在侵犯了他人的名誉权、隐私权和著作权等。下面笔者以“秦火火”案例来说明网络新闻侵害公民的权利的法律实践。

二、秦火火事件的发展

秦火火,原名秦志晖,曾是北京尔玛互动营销策划有限公司员工。是用互联网蓄意制造传播谣言、造谣滋事、恶意侵害他人名誉,非法攫取经济利益的网络推手公司中的一员。2013年8月因涉嫌寻衅滋事罪和非法经营罪被北京警方刑事拘留。2013年8月19日,“秦火火”在沈阳被北京警方抓获;2014年4月11日上午9时,“秦火火”案在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第三法庭依法公开开庭审理。秦火火传播谣言相关内容详见图表。

除了以上传播程度较广的微博,从2010年注册新浪微博至今,秦火火已经累计造谣传谣3000余条。

秦火火所发的这几条微博已经构成了网络新闻侵犯名誉权的事实。在微博上发微博供他人阅览,是当下网络虚拟生活中常见的消息来源之一,如果在传播的信息中含有自己主观捏造的事实,并且浏览人数已经达到一定的程度会对他人产生较为负面的影响,侵犯他人的权利。

《牛津法律大词典》关于名誉的定义是:名誉是对于人的道德品质、能力和其他名声(他的名声、荣誉或身份)的一般评价。

而我国《宪法》第三十八条对公民的名誉权的保护进行了说明: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人格尊严不受侵犯。禁止用任何方法对公民进行侮辱、诽谤和诬告陷害。

秦火火通过微博对几位社会名人或国家部门造成了诽谤,而诽谤诉讼倾向于涉及以下几个范畴的虚假指责:(1)犯罪指控;(2)不当性行为或其他不道德行为;(3)染有讨厌的疾病或心智残疾;(4)职业上的不称职或渎职;(5)破坏、财务方面的不负责任或不诚实;(6)不名誉的行为如虐待儿童或滥用钱财;(7)对产品的批评(贸易诽谤)。[4]

秦火火针对原铁道部处理动车事故所发表的信息直指其在职业上的不称职或渎职,而对张海迪、杨澜和雷锋的谣言则是肆意传播这些社会名人子虚乌有的不名誉的行为,而对军人罗援的造谣则是诬陷其渎职。对于这些拥有较大知名度并且形象正面的公众人物而言,这样的诽谤无疑是致命的。这一系列虚假信息也造成了巨大影响,而秦火火本人也表示在对铁道部制造的那条消息一出现,短短2小时内就被转发了1.2万次,并让他“2小时内多了1500个粉丝”。

而有关“张海迪拥有日本国籍”的谣言一出现,就被人转发,虽然随后张海迪在微博上进行了辟谣,但是收效甚微,而秦火火时隔1个多月后在此发布关于“张海迪拥有日本国籍”的微博,对她的打击可谓雪上加霜。

基于秦火火造成的恶劣影响,其诽谤罪名成立。一审判决认定,被告人秦志晖无视国法,在信息网络上捏造事实,诽谤他人,情节严重,且系诽谤多人,造成恶劣社会影响,其行为已构成诽谤罪;被告人秦志晖在重大突发事件期间,在信息网络上编造、散布对国家机关产生不良影响的虚假信息,起哄闹事,造成公共秩序严重混乱,其行为已构成寻衅滋事罪,依法应予以惩处并实行数罪并罚。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秦志晖犯诽谤罪、寻衅滋事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的罪名成立。

秦火火的造谣是有目的、为了利益而进行的,并且已经造成了较大的影响。在秦火火案件中,其同伙杨秀宇(网名“立二拆四”)通过删帖查IP替人消灾、伙同“意见领袖”、组织网络“水军”进行网络炒作和网络营销,之前通过编造虚假信息是为了获得关注、让自己有更多的受众,来为下一步网络炒作获利进行铺垫。endprint

通过对秦火火等人的刑讯,可以发现这些“网络红人”编造谣言的老套伎俩仍屡试不爽,甚至还形成了一条有利可图的产业链,这背后所折射出的社会心理与群体心态,或许更需要反思。

个人原因:

在2013年8月26日《解放日报》评论文章中被直接引述了记者采访秦、杨等人时的有关情况, 当被问及为什么热衷于在网上编造各种谣言?秦说,这是为了“享受被追捧的滋味”,“尽快提高关注度和知名度”;杨说:“我变本加厉地策划了许多虚假新闻,看到传统媒体进报道的时候,甚至会有快感。”就是这样通过博关注而获得的刺激感让一开始涉足网络营销圈的秦火火无法自拔。

利益原因:

在杨秀宇、秦志晖二人制造的3000余条谣言中,被广为传播的多是经过大V转发后,造成了极恶劣社会影响的谣言。办案民警告诉记者,秦志晖初步交代,他们和某些人达成了协议,相互转发微博。这也证实了大V在网络中摇身变为“大谣”。

网络中大V早已成为营销的重要推手,一位不愿透露姓名的网络营销人士对记者说,网络大V们赚钱路径就是“先出名,再收钱”。在网络中首先要出名,但通过正常的发帖、转帖很难达到出名效果,而造谣就成为快速出名的绝佳方式。盯住名人、热点事件,并通过造谣吸引微博粉丝关注,成为出名的捷径,而这些粉丝也成为日后该大V商业运作的基础。

作为北京尔玛互动营销策划有限公司的员工,秦火火和杨秀宇的一系列行为都是为了网络炒作牟利而展开的。

该公司的网络炒作是围绕着某个人物来进行,针对这个人物的点点滴滴进行挖掘,以此挑动网友神经,再雇佣网络水军大肆炒作,相关人物成名人后自然名利双收,而杨秀宇及其公司则可以收取大量的营销费用。

据杨秀宇供述,尔玛互动成立7年以来,年收入已达到上千万元。除了炒作、造谣外,尔玛互动还一直从事非法删帖、查询IP地址等非法牟利活动。如此一来,一条“先出名再获利”的利益链就形成了。

三、秦火火成功制造谣言的原因

其实秦火火散布的各种谣言中,有一些谣言如原铁道部赔偿外籍乘客3000万欧元太过夸张,本不应该造成如此大的轰动,而最后产生了十分不良的影响原因在于在网络时代各方对于信息的接受和检验能力并未与当今的技术接轨。

(一)受害者

首先,在谣言泛滥的环境下,受害者本身发出的声音太微弱。对于信息接受者而言,会产生先入为主的观念,如罗援这样的爱国将领大哥是西门子公司的谣言,人们首先会因为其高官身份而有所防备,其次在信息一出现时由于造谣者的信誓旦旦和未及时辟谣,使得受众都接受了这一信息,随后罗援将军再出来辟谣就很少为人所接受了。

而如张海迪再被造谣拥有日本国籍时,虽然张海迪在微博上进行了辟谣,但由于关注的人不多,竟无法为自己“翻案”。如果当时张海迪主动联系媒体,将真实信息提供给记者,可以免受虚假新闻的困扰。

(二)媒介

在秦火火诽谤、造谣事件中,其通过微博造谣、传谣3000多条信息,但微博这一平台对于这些谣言并没有进行很好的处理。

如果微博能够在张海迪本人进行辟谣后将这一信息在微博上大量扩散,不仅能够达到澄清事实的作用,也可以将秦火火的面具撕下,从而让他的粉丝对他发布的信息产生防备心理,不会这样轻易上当。但是微博并没有这么做,导致很多虚假信息愈演愈烈。

而目前的网络媒介都偏向娱乐化,今年3月演员文章、姚笛的出轨事件成为该周末的热搜词第一名,而为该事件创造的“周一见”也成为各种网民茶余饭后的笑料,并且在文章的声明一出现就被疯狂转发、一度造成微博平台的瘫痪。这样的现象体现出目前的网络平台过于娱乐化,将娱乐明星的新闻当成第一新闻,而对于这些对人造成人身伤害的新闻却没有给予足够的重视。

(三)记者

作为能调查出真相、提供真实信息的群体,记者在网络谣言出现时不仅没能及时澄清,甚至成为谣言传播的助推器。

在众多的谣言中,不乏令人难以相信或者可以轻易求证的信息,但是这些谣言都被记者相信了,如果提供真实信息的记者可以在谣言出来后及时求证、积极辟谣,这些谣言也就不攻而破了。

在秦火火、杨秀宇一系列的炒作营销事件中,以2006年的以针换别墅为典型,而事后根据杨秀宇等人的交代,“针换别墅”, 16 次交换有6 次是策划出来的商业行为。” 当时主动联系采访的媒体达 70 多家,转载达500 多家。但提出质疑的媒体屈指可数,事后表示意外和惊讶的记者却比比皆是。铺天盖地的报道中,为何没一家媒体发现真相?为何记者竟被利用,成为这场戏的“群众演员”?[5]

(4)网络大V

在秦火火与杨秀宇的交代中,可以看到他们与网络大V有利益联系,通过网络大V散布这些虚假信息,达到获得关注的目的。

网络“大V”指活跃在网络上实名注册的名人,因其具有某种社会地位而具有万千追随者。对于追随者而言, 网络“大V”扮演的是个人品行上的偶像及言论中的意见领袖角色。所以, 网络“大V”握有互联网上的绝对话语,影响力大而且广泛,他们发出 的声音更加响亮, 更容易被更多的人听到。如果一则谣言经由他们转发、评论,就很容易形成声势,传播力和破坏力就将大大增强,对整个社会产生消极的影响。

而据秦火火交代,他们和某些人达成了协议,互转微博,“大 V 多付费转发, 一次基本1 万至 10万”。与秦火火、杨秀宇等人合作的“大V”们为了钱传播谣言,对一些人和社会都造成了恶劣影响。

四、对网络侵权的建议

1.受害者主动诉诸法律,维护自己的权益。

在被网络虚假信息重伤后,几位受害者虽然都通过不同的途径进行了辟谣,但是由于没有获得巨大的关注而导致辟谣收效甚微。而辟谣的作用是为了让所有不明真相的网民了解事实、并戳破造谣者的谎言。

因此,选择对造谣者提起诉讼是一个很好的方法。正如5月21日作家琼瑶起诉了编剧于正,并通过微博发布了这一消息,不仅让所有的人都知道这件事,也将琼瑶本人放在了弱势的位置,获得了众多网友的支持。

所以,在被网络侵犯了权利之后,受害者应该主动运用法律维护自己的名誉,起诉就是一项很好的澄清。

2.记者积极揭露真相。

在秦火火案件出来后,占据了新闻头条,并且一度上了微博热搜榜,除了大众本身对于这一事件的关注,记者在其中也功不可没。

但是,那些受害者却只成为法院对犯罪嫌疑人定罪的证据,没有记者对那些被歪曲的事实进行澄清。这样的做法无疑本末倒置,罪犯固然可恶,也有新闻价值。但是新闻是为了正义而存在的,揭露虚假的信息也是记者的职责,因此记者首先应该还原事实真相,而不是一味地追逐热点。

3.健全法律,进行行政手段干预。

行政手段是指政府对网络侵权进行的干预和管理手段。在网络虚拟化的环境下, 政府的适当干预和管理是十分必要的。

目前,网络信息泛滥、鱼龙混杂,大众往往缺少辨别是非的能力,因此强化管理很重要。对于像秦火火这样的造谣“惯犯”,应该坚决封号,而不是让秦火火建立10几个相关号进行谣言的传播。

追根溯源,出现网络新闻侵权的原因是网民的法律意识不强。目前我国的法律体系并不完善,尤其对于网络这一新兴领域,很多人没有关于网络新闻侵权的法律意识,要通过建立网络新闻侵权的法律来提高网民的素质,遵守法律而不是随意传谣。

注 释:

[1] 岳修科:《网络新闻失实问题探析》,郑州大学2013年硕士论文

[2] 顾理平:《.新闻法学》,中国广播电视出版社1999 年版

[3] 李衍玲:《浅谈网络新闻侵权》,《军事记者》 2003 年第6 期

[4] 顾理平:《新闻传播法学》,江苏教育出版社 2012 年版

[5] 吕一品:《媒体“秦火火”事件报道的得与失》,《传媒观察》 2013 年第11 期

(南京师范大学新闻与传播学院)endprin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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