图说新环保法(企业版)

2014-10-08 23:13
环境 2014年9期
关键词:环保法生产经营者责任保险

新环保法实施在即。对比实施前后,环境违法可能将遭遇生死两重天。为帮助企业了解新环保法,本刊推出“图说新环保法”专题,对涉企条文进行权威解读。(专题内容已结集出版,请有需要的单位联系020-83542327。)

拒绝环境执法检查是违法

第二十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及其委托的环境监察机构和其他负有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有权对排放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进行现场检查。被检查者应当如实反映情况,提供必要的资料。实施现场检查的部门、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应当为被检查者保守商业秘密。

解读

对比修订前,新环保法明确了经环保主管部门委托的环境监察机构享有现场检查权,同时,将被检查单位由“排污单位”修改为“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

◇ 本条规定的现场检查包括:现场监督检查污染源的污染物排放情况、污染防治设施运行情况、环境保护行政许可执行情况、建设项目环保法律法规执行情况等;现场监督检查自然保护区、畜禽养殖污染防治等生态和农村环保法律法规执行情况。在检查过程中,执法人员可以勘察、采样、监测、拍照、录音、录像、制作笔录;可以查阅、复制有关资料;可以约见、询问有关人员,要求说明相关事项,提供相关资料。

◇ 现场检查权具有强制性,不需要被检查单位的同意,有一定的随机性,有关执法主体可以随时进行检查。

◇ 当前,还有的工厂以需要老板同意为由拒绝环保执法人员进厂检查,拒绝提供资料,这样做都是违法的。

环保部门可查封、扣押排污设备

第二十五条 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违反法律法规规定排放污染物,造成或者可能造成严重污染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和其他负有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可以查封、扣押造成污染物排放的设施、设备。

解读

这条规定是新环保法的重要突破和创新。人们称新环保法为“长牙齿”的法律,这一条就是新环保法的利齿所在。

◇ 长期以来,由于环境执法的软弱性和不彻底性,许多违规企业对环保部门有恃无恐,“打游击”,收到罚单“一走了之”后“异地重生”等等,此类现象致使许多环境违法行为不能得到及时制止。

◇ 面对严峻的环境形势,新环保法的这条规定将查封、扣押两种形式的行政强制措施权,直接赋予了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保主管和其他负有环保监管职责的部门。

◇ 根据规定,查封、扣押应当由行政机关具有资格的执法人员实施。查封、扣押的对象是造成污染物排放的设施、设备。

◇ 当然,查封、扣押有期限限制,不得超过30日,经批准可延长不超过30日。这个期限不包括对物品进行检测、检验、检疫或者技术鉴定的时间。

环境责任险,企业好“帮手”

第五十二条 国家鼓励投保环境污染责任保险。

解读

建立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制度,以社会化、市场化途径解决环境污染损害,有利于促进企业加强环境风险管理,减少污染事故发生,对于污染企业降低风险,以及受害人及时、充分获得赔偿无疑具有极其重要的意义。

◇ 目前,环境污染强制责任保险试点相关工作主要是由政府规范性文件推进,2013年环保部和保监会联合下发了《关于开展环境污染强制责任保险试点工作的指导意见》,明确了环境污染强制责任保险的试点企业范围,规定涉及重金属污染物产生和排放的企业应投保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完善了促进企业投保的保障措施。

◇ 投保环境污染责任保险,花点小钱,买个省心,关键时刻还能帮大忙,何乐而不为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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