完善金融生态法律制度的思考

2014-10-21 19:44任杰
华人时刊·下旬刊 2014年5期
关键词:法律制度思考

任杰

【摘要】金融生态直接受到法律环境的影响,完善我国的法律制度对于净化金融生态环境具有重要意义。探讨我国金融生态法制环境存在的问题对于我们认清形势很有必要,在此基础上我们要对如何建立符合市场经济发展、提升金融生态环境的法律制度进行探讨。本文笔者从以上两方面展开论述。

【关键词】金融生态;法律制度;思考

中图分类号:F84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6-0278(2014)05-097-01

一、我国金融生态环境的法治缺陷

1.在维护良好的金融生态上,我国的立法制度还不完善。衡量一个国家金融法制的优劣的标准在于检测这个国家的金融主体运行的活力和发展的动力。我国针对金融主体的法律制度存在很多缺陷,主要表现为主体缺乏组织性、立法层次较低、法律制度相较于发达国家来说落后。从具体层面来看,我国法律对金融市场的准入设置了较高的门槛,非公有制金融主体很难进入到金融市场的环境之中来,这对我国金融主体向着多元化的方向发展设立了极大的阻碍,也导致了我国的金融发展一直萎靡不振,缺乏应有的生命力。金融主体的股东在行使权力时缺乏应有的制度保障,在金融产权制度方面,我国大多数制度都流于形式。在金融市场的发展过程中,所有者缺位和错位现象屡禁不止。

2.破产法律制度匮乏。我国现行的《破产法》主要保护的是企业的债权人在破产之后的利益维护,《破产法》明确规定了资不抵债是企业出现破产迹象的本质表现,这导致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往往难以通过法律的手段对债务人进行及时的约束,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也难以通过破产诉讼使得自己的债权得到应有的保护。《破产法》规定了破产企业在对破产费用、共益债务、拖欠职工工资以及税款进行清偿之后,才对金融机构的债务进行清偿,而在多数情况下,破产企业的资产只能够对破产费用、共益债务、职工工资、税款进行清偿,而难以对金融机构的债务进行清偿。另一方面,我国针对金融机构破产的法律法规并没有正式的形成,这使得金融机构的破产一直难以得到有效的处置。

3.担保方面法律法规的不完善。我国的物权法涉及到的担保权利大多是针对企业来说的,也就是说金融债券的无权法律法规并不明确。我国现行的物权法对企业以公路、供水、供电收费权以及矿山采矿权等权益作为抵押的规定在担保法上是不明确的。在债权的偿还上,部分债权是优先于担保债权的,这就导致了基本的担保法律规则难以得到保障。比如我国《破产法》规定,质押权由于担保物权受到清偿,那么导致银行在追索债权、收回不良资产的权利上受到限制和影响。此外,我国针对抵押物的登记和管理是很不规范的,很多抵押物难以找到登记管理部门进行抵押,抵押登记起不到法律所规定了公示公正的效果,银行即使取得抵押债权也难以实现。

4.有关市场退出方面的法律法规比较滞后。我国金融机构退出市场并不是按照市场经济运行的规律和要求进行的,而是根据政府的行政性命令而进行的。这种非市场化的手段使得我国金融机构退出法律制度严重滞后,目前我国尚没有一部完整的、符合市场需求的金融机构退出市场机制的法律法规,导致金融机构在运作和发展的过程中不能够体现优胜劣汰原则,金融生态环境日益恶化。国家和政府对经营失败的金融机构进行财政援助和救助,这导致金融机构往往采取冒险的、激进的手段进行投资,金融资源难以得到高效的运用。

二、完善我国金融生态法律制度

(一)完善金融立法

我国金融立法制度的完善应该建立在金融产权为中心的基础之上,使得金融主体的立法制度得到不断的完善和提升。金融产权改革的宗旨在于提升金融主体的多元化程度,使得金融体系在充满健康和活力的氛围中得到发展和构建,金融产权应该明晰、权责应该明确。我国的商业银行法和金融证券法应该明确规定金融机构的股东所具有的权利和义务,使其能顾在法人治理机构中确定自己的核心地位,使得股东能够选择最有效、最勤勉的法人治理机构,将金融机构所有者缺位和内部控制制度运行不完善的问题从根本上得到解决。我国应该在法律层面为金融产权所有制的平等和完善提供保障,鼓励非国有投资主体参与到金融市场的发展中来,尤其是要引导民营资金向金融市场的流动。

2.建立和完善破产法相关规定。我国应该尽快出台适用于金融机构债权人的破产法,使得金融机构的债权得到有效保护。金融机构在市场中的发展应该采取优胜劣汰的市场竞争机制,引导金融资源的高效配置和良性运作。金融机构的破产成本应该归于机构的股东和相关的高级管理人员,而不是由国家来买单,国家财政部门对于金融机构的破产工作不再负责。另外,笔者认为需要注意的是我国金融机构高负债经营和其运行的固有特点是建设金融机构的破产法必须考虑的问题。

3.制定完善的金融机构退出法律制度。企业清算应该采取统一的办法,金融機构终止之后应该及时通知股东进行清算程序或者启动特别清算程序,确定清算负责人,成立清算组。对金融机构破产之后的推出程序进行规范和指引,保护债权人的合法利益不受到侵害。我国应该成立《中央银行贷款法》,在法律层面禁止中央机构对金融机构的无限制救助,促使金融机构提高风险管理意识,提升资本使用效率。完善的金融机构退出制度对于净化我国的金融生态具有很大的意义。

总而言之,我国生态金融环境的净化离不开法律制度的完善,我们要从立法层面、破产法律和担保法律的完善以及金融机构的退出层面来思考完善金融生态的对策,推进我国金融生态环境向着越来越好的方向发展。

参考文献:

[1]匡国建.完善金融生态法律制度的思考[J].金融研究,2005.

[2]金永红.我国金融生态环境优化的战略研究[J].浙江金融,2006.

[3]周小川.完善法律制度,改进金融生态[J].金融时报,2004.

[4]徐诺金.论我国金融生态环境问题[J].金融研究,20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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