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创新监管法律问题研究

2014-10-21 19:44朱琦
华人时刊·下旬刊 2014年5期
关键词:法律问题金融监管金融创新

朱琦

【摘要】本文针对金融创新发展的现状对我姑金融监管的法律机制进行了研究和探讨。

【关键词】金融创新;金融监管;法律问题

中图分类号:D9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6-0278(2014)05-129-01

一、我国金融创新的发展现狀

从金融混合经营行业的发展情况来看分析,我国的《商业银行法》、《证券法》对金融业从事混合经营提供了发扎内的空间和机会,虽然我国目前的法律体系尚没有正式对金融混合经营的合法性进行了明确的规定,但是在金融业不断创新的条件之下,金融业混合经营已经实现了,传统金融业的分支和界限已经渐渐变得模糊和不明确。

我国的金融机构在金融创新的过程中不断开展不同的习性业务,目前我们已经很难找到某一家金融机构将业务局限在某一单一的种类之上,各大金融机构纷纷触及法律规定的边缘地带和模糊地带,分业限制在金融行业中已经渐渐变得不再明显。《商业银行中间业务暂行规定》对商业银行从事保险代理业务、证券代理业务和金融衍生品交易进行了规范和指导,这说明了我国的法律法规已经对商业银行资金信贷之外的业务不再限制;从证券公司的实践和操作中我们不难发现,其开设的股民保证金账户在一定程度上具有储蓄的功能;保险公司目前推出的很多新型险种从形式上看是保险,但是从本质上看和储蓄没有区别。

金融控股公司在我国的金融发展过程中是普遍而又客观的存在着的。以光大集团为例,它控制着光大银行、光大国际信托投资公司、光大永明保险公司和光大证券公司。这种形式的金融控股公司本身就说明这金融混业的发展在我国是可行的而且是存在的。重要的国有商业银行也早就开始了金融混业的道路,中国建设银行在九十年代中期就已经开展证券投资业务,并且和摩根士丹利公司成立了中金公司,中国工商银行也于上世纪末开始和东亚银行紧密合作,在亚洲范围内开展证券业务。

二、我国金融监管体制的完善

(一)我国现有监管体制存在的问题

首先,现有的金融业监管体制是以分业监管为主的,这导致了监管重叠和监管真空现象普遍存在。在分业监管体制下,银监会负责对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的监管;证监会负责对证券公司的监管;保监会负责对证券公司的监管;虽然各个法律条款给这种划分方式提供了依据,但是我们要注意的是三大金融行业的发展是相互影响和相互促进的,这就意味着它们在发展过程中不可避免的会出现千丝万缕的联系,法律上抽象而又生硬的划分只会导致金融业发展受到阻碍,金融混业发展已经大势所趋、方兴未艾,对三大金融业进行分业监管在实践中已经变得极其不可行。

其次,监管机构之间缺乏完善的协调机制。针对目前分业监管中存在的问题,我们可以在监管机构之间建立完善的协调机制以使得监管重叠和监管真空的问题得到有效的改善,这种实践在美国曾经成功实行过。但是我国的分业监管下个行业之间的协调机制并不完善,各个监管机构之间并没有一个稳定的机构负责监管信息的收集和整理,实现监管机构之间的沟通和交流,我国只是在各个金融监管机构之间成立了一个临时性和应急性的会议机制,在出现问题时才聚集到一起解决冲突和问题,另外,协调机制的制度建设也没有建立起来,比如会议召集的程序、冲突的处理、拥有最终决断权的机构等方面,都无从谈起。

(二)立法完善我国金融监管体制

首先,我们要设立金融监管协调委员会。单一的金融监管体制在我国短期内尚不能实现,分业监管将会导致监管重叠和监管真空问题客观存在,这会给金融危机买下根源和种子。为了顺利实现向单一金融监管机制的过渡,在目前我们可以在金融监管机构中间建立固定的协调机构以使得监管问题和冲突能够得到协调。在这方面,我们可以借鉴美国的发展经验,在法律层面为金融监管协调机构的职权、运行机制、运作程序、协同检查的方法、信息共享途径提供保障,在职能交叉和监管模糊的边界进行重点维护。

其次,要加强对系统中重要的金融机构的协同监管。我国金融体系的不稳定主要是由于金融机构的额管理不善造成的,管理机制的不健全导致资产质量存在严重问题,大型的商业银行一旦出现问题将会给金融业的发展带来极大的动荡,为了防止这种现象在我国发生,金融监管机构在原有监管的基础上应该重视对系统中重要的金融机构的监管,实现全覆盖、无缝隙监管。

最后,我们要加快对《金融控股公司法》的建设。《金融控股公司法》应该尽快完善起来,实现对混业经营的有效规范,使得金融混业的发展风险得到有效控制。一部《金融控股公司法》解决的问题远不止实现金融控股公司的外部有效监管,但在现有监管体制不能根本改变的前提下,由新法律对金融控股公司的监管进行明确地规定,也不失为种应对挑战的好办法。

三、完善我国的金融衍生品法律制度

在金融衍生品方面,我国的监管法律法规存在着位阶比较低的问题,颁布针对金融衍生品进行监管的机构各不相同,在监管标准上没有形成统一的体系,很多规章制度之所以开设只是针对某一特定品种的金融衍生怕,规章不统一、相互矛盾的现象时有发生。考虑到金融衍生品在金融发展过程中的特殊性,笔者认为国家应该在现有监管标准的基础上出台一部专门的金融衍生品法律法规,比如说国家可以出台《期货法》以实现对金融衍生品的有效监管。

参考文献:

[1]冯博.金融衍生工具市场发展存在的问题及法律监管[J].商业时代,2008.

[2]康华平.金融控股公司风险控制研究[J].中国经济出版社,2006.

[3]何新.何新论金融危机与中国经济:何新最新经济论集[D].花龄出版社,20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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