占有继承在两大法上不同地位的法理分析

2014-10-21 19:44耿卉
华人时刊·下旬刊 2014年5期

耿卉

【摘要】占有继承是占有制度中占有的取得的一种方式。民法上承认占有继承,而刑法上却不承认占有继承,两大法对占有继承的不同态度背后蕴含着丰富的法理,本文就试图探讨占有继承在两大法上的区别并就其中的法理进行分析。

【关键词】占有继承;不同地位;法理分析

中图分类号:D9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6-0278(2014)05-131-01

一、占有继承概述

占有制度源于罗马,是现代民法上的重要制度。占有制度包含丰富的内容,在民法上可以促进物的流转,维护交易安全,还能发挥出物尽其用的功能。此外,在刑法上,对占有的界定有时是分析罪与非罪、此罪与彼罪的关键。但是有关占有的某些内容却在两大法上呈现出不同的命运,比如占有继承。

占有继承是指基于继承的基础关系而取得的占有。占有继承不以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为必要,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都能够通过继承取得占有,即使胎儿亦可因继承取得占有。

二、占有继承在民法、刑法上的不同地位

(一)民法上承认占有继承

我国民法承认占有继承。《继承法》未明文规定占有也属于遗产,但占有对于占有人而言,在法律上具有一定的利益,而且不具有专属性,因而可以成为继承的标的。换言之,占有可因继承关系由被继承人移转于继承人。依继承而取得占有,是基于法律的直接规定,无论继承人是否已经在事实上控制了标的物,继承一旦开始,继承人当然取得对继承标的物的占有。①

我们以具体案例来看一下,在民法上,占有继承的地位以及它的法律效果。假设乙把自己的汽车借给甲使用,甲到人烟稀少的旷野飙车,结果出车祸身亡。此时恰巧路人丙路过,将汽车开走据为己有。甲唯一的继承人他的儿子丁对借车一事毫不知情。由于民法上承认占有继承,在这个案例中,当甲死亡时,儿子丁即取得对该汽车的占有,即使丁缺乏占有意思。所以,丙侵占了丁对该汽车的占有。此外,依照《物权法》第245条的规定,丁可以主张对丙的占有返还请求权。②

(二)刑法上不承认占有继承

而在我国刑法上,却不承认占有继承。同样以上面的例子分析,对占有继承的不同态度直接决定了不同的罪名。当然,刑法中这个案例在分析占有继承前,还得先探讨死者占有的问题。刑法学界的通說观点认为:导致被害人死亡并取得死者财物时,保护死者生前的占有,认同死者对财物的占有延续。当然其论证理由不是承认死者的占有,而是强调需要保护其生前的占有,以确保占有概念的统一性。③这种情形下由于保护死者生前的占有,也就无需再探讨占有继承的问题。

丙的行为在刑法上会被评价为盗窃罪而非侵占罪,因为丙是以非法占有的目的窃取了死者占有的汽车。但是,在第三人取得被害人财物的场合,即取得财物之人与死者的死亡没有关系,此时为了罪责相适应不承认死者占有的延续性。这种情况就是以上案例的情形,因刑法上不承认占有继承,即甲生前对汽车的占有不发生继承,儿子丁对汽车不享有占有。所以,丙的行为被评价为侵占罪。

三、占有继承在两大法上不同地位的法理分析

以上案例的分析,我们能够清楚地看到,占有继承在民法、刑法这两大法上呈现出完全不同的命运。笔者认为这看似细枝末节之处蕴含着丰富的法理。

(一)民法承认占有继承的法理分析

民法是调整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人身关系的法律,在充分尊重当事人自愿、平等、诚实信用等原则的基础上,尽可能地促成民事主体之间的交易,促进物的流通,保证物尽其用,并维护交易安全。比如在合同法上,一般情况下,合同有瑕疵的,首先不是让它无效,而是尽量补救使合同成立,这也是为了提高交易效率,促成物的流转。承认占有继承就是民法宗旨的体现,如以上案例所示,被继承人死亡后,对汽车的占有能够迅速转移到继承人手中,这就在最大程度上促进了物之流转,同时也保障了交易安全。并且根据《物权法》第245条的规定,继承人丁对丙得主张占有返还请求权。

(二)刑法不承认占有继承的法理分析

刑法是规定犯罪、刑事责任和刑罚的法律。运用刑罚同一切犯罪行为作斗争,以此来维护国家各项制度的良好运行,保障公民的各项权利的顺利实现。刑法的重要任务是秩序。如上例所示,仅在导致被害人死亡并取得财物的场合下,可以暂时保护死者生前的占有,认同占有的延续性,这是刑法维护秩序的体现。但是第三人取财的情形下,在不承认死者占有的基础上,也不承认占有继承。我们仔细观察,就能发现这其中蕴含的法理。首先,如果在第三人取财的情形下承认占有继承,那么此人的行为就会被评价为盗窃罪。根据刑法的罪行相适应原则,此时将其定为盗窃罪未免过重,这可能会导致行为人的主观恶性与罪名不相适应之虞。因为盗窃罪是比较重的罪名,对行为人定盗窃罪难免过严。所以此种情形下,定侵占罪是合适的。基于保障秩序运行,做到罪刑相适应,在行为人得到应有惩罚的基础上又不致过严等的考虑,刑法上不承认占有继承。

四、启示

看似细小的占有继承,在民法和刑法上却有不同的地位,这背后蕴含着缜密的法理推理。我们在学习过程中必须注意类似的问题,不能想当然地去推定它的结论,否则就容易陷入错误的泥潭。

注释:

①王利明.民法(第四版)[M].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8:349.

②钟秀勇.三校名师讲义民法[M].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 2013:108.

③周光权.死者的占有与犯罪界限[J].法学杂志,2009(4):2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