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品安全防范制度困境分析

2014-10-21 19:44阴帆超
华人时刊·下旬刊 2014年5期

阴帆超

【摘要】食品安全问题,是关系我们每个人健康的重要问题。但是社会上的食品安全问题却屡禁不止,而且愈演愈烈。作为法律人,我们不禁要问法律的防范作用何在。本文基于通过分析该制度的法律与社会困境,试图推动食品安全法预防作用的发挥。

【关键词】防范制度;法律困境;社会困境

中图分类号:D9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6-0278(2014)05-138-01

食品安全的防范,只有全面的发挥才能实现法律的价值,具体到食品安全法即是预防性只有在监管主体的全面落实、经营者的完全遵守下才能避免社会再出现问题胶囊、染色馒头,才不会出现我们的体内是“一副全面的化学周期表”的笑话。然而法律与社会现实之间的差距总不是容易缩小的,甚至法律自身的问题也不能避免。

一、法律自身的困境

1.“分段管理为主,统筹管理为辅”的食品安全监管体系并未改变。在“分段监管”模式下,各职能部门单独执法,并只对本部门负责的事项进行监管,其他部门的监管职能则一概不管,对于监管过程中有重叠或者规定模糊的事项,各职能部门则容易采取视而不见的态度。同时,食品安全的“分段监管”使得个环节监管部门间不能及时共享有效信息,也容易造成在食品安全监管上出现漏洞,一旦发现食品安全问题,各部门也不能及时找出问题环节,影响监管部门对食品安全突发事件的反应效率。

2.法律规定了产品标准,但目前我国食品行业还缺乏完备的统一技术标准。部分食品种类没有完备的食品安全技术标准,部分食品种类的食品安全标准则不统一。如果没有完备的食品安全技术标准,那么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在监管过程中就会因为没有技术标准可依,从而不能充分检验出某一食品是否存在安全问题;或者发现可能存在的安全问题,但没有明确的技术标准予以禁止,从而采取放任的态度。如果没有统一的安全技术标准,各监管部门在各自监管环节便会我行我素,依据本部门的安全技术标准进行监管。这种不同监管部门间安全技术标准“打架”的现象,会造成食品安全监管出现混乱。

3.在食品安全法的第二章规定了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和评估的内容。但我国还没有建立起完整的食品安全风险分析和评估预警体系,这也是造成我国食品安全监管漏洞百出,食品安全问题泛滥的重要原因。没有健全的食品安全风险分析和预警体系的支持,政府监管部门就无法对我国目前的食品安全情势作出正确的分析和判断,即使手中拥有立法权和制定相关政策的权力,也不可能制定出一套完整的食品安全统一标准以及相关的法律法规。

二、社会困境

法律漏洞固然不利于社会公共事务的管理和协调,甚至漏洞的法律会降低违反犯罪的成本而刺激违法行为的发生。但我们在责问法律的非难时,更应该注重社会机体的问题:

1.经济问题。虽然我国经济已取得相当发展,但经济基础薄弱,即使每年GDP都稳定增长,我国人民的生活水平和发达国家相比仍然存在一定差距。生产发展水平较低决定了人们的消费水平相对较低,同时也决定了消费者没有足够的经济能力去监督食品生产经营者,而只能把食品安全、自身健康的希望寄托在食品监管部门和知名企业身上,因为他们认为知名企业的监管相对比较严格,食品相对比较安全,也由此造成人们追求“品牌”的现象。其他非知名企业的食品生产经营者为了迎合消费者的心理,并且要在国内与知名企业和其他生产者竞争,就绞尽脑汁地生产出“物美价廉”的食品,他们或投机取巧,添加国家禁止的化学物质和添加剂,或直接用化学物质“生产”食品,如“墨汁粉条”,从而降低成本,吸引消费者购买自己的食品,达到增加利润和在竞争中获胜的目的。现阶段我国生产发展水平较低,有些消费者出于自身经济拮据的状况,为了生存只能购买便宜食品,甚至明知是问题食品也照样选择。

2.传统“私”意识。“各人自扫门前雪,休管他人瓦上霜”是中华民族传统道德观念中“私”的生动表达。在中国传统思想中,团体概念是很淡漠的,人们在处理各种利益关系时习惯于以“己”为中心。首先,在公私关系中,个人对公家缺少服务意识和责任意识,认为自己对公家的东西只有权利而没有义务,小到使用公家的东西不去爱惜,大到贪污巨额国家资产。在公私冲突中,他们往往为了自身利益而牺牲党和国家的利益,选择与“私”紧密相关的个人、家庭等。其次,中国人的“私”,表现为个人对任何关乎自身利益的事情显示出超乎寻常的关注和热情。涉及自身利益时,每个人都会被激发出内在的最大潜能,选择各种方式甚至选择损害他人利益的方式来争取自身利益最大化,“私”的传统观念影响着食品生产领域,即:为了谋求额外利益不履行本职工作,对违法行为睁一只眼闭一只眼;食品生产者明知添加的物质对消费者健康有害而心安理得地从事违法行为。

3.社会运行机制异化。我国现在正处于改革开放的攻坚时期,传统的农业文明正逐步被工业文明和信息文明所代替,以自给自足的小农经济为基础的经济体制正逐渐解体,而市场经济体制还未完全建立。经济基础决定上层建筑,目前的经济秩序导致以传统小农经济为基础的礼治秩序被逐步破坏,而与市场经济体制相一致的法律体系仍处于逐渐完善阶段,“道德自律的基础已经名存实亡,但是民主他律的机制还尚未建成,因此社会约束机制就呈现出一定程度的真空状态。”这种真空状态反映在食品生产领域,表现为食品从业者以利益至上为原则,利用国家法规制度和监管环节的漏洞,違法使用化学药品、激素、添加剂等,不惜牺牲他人的健康而追求个人利益的最大化。

我们可以得出结论:第一,食品安全防范制度与其产生同时具备。社会某一关系被法律关注,进而提到法律的高度,立法者或者社会必然希望其发生实效,或调整,或制裁,总之是给社会关系的进行提供一个行为范式以达到预防不利法律结果的出现。第二,食品安全防范制度需要作用与社会的,社会相关因素在法律实施的过程中起到相对应的互动作用。社会的经济、文化、正常的机体运行对法律的发展起到了绝对的促进和矫正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