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议我国检察机关起诉裁量权的完善

2014-10-21 19:44赵秀媛
华人时刊·下旬刊 2014年5期
关键词:完善检察机关

赵秀媛

【摘要】在当今世界主要国家的刑事诉讼活动中,起诉便宜主义的影响日渐加深,同时带来的则是检察机关的自由裁量权进一步扩大。本文将结合我国实际法律规定来探讨分析检察机关起诉裁量权的扩限问题,以寻求完善我国检察机关起诉裁量权制度的方法和途径。

【关键词】检察机关;起诉裁量权;完善

中图分类号:D9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6-0278(2014)05-144-01

所谓检察机关的起诉裁量权,是指检察机关在审查起诉时,赋予检察机关有做出起诉、不起诉、酌情起诉以及撤诉的权力。当前世界各国基本都赋予了检察机关或多或少的起诉裁量权,这主要是基于各国刑事诉讼活动的价值目标的考量。

一、我国《刑事诉讼法》关于检察机关起诉裁量权的规定

根据2012年新修订的《刑事诉讼法》规定,目前我国主要存在三种不起诉,即法定不起诉,又称绝对不起诉;证据不足不起诉,又称存疑不诉以及酌定不起诉。

对于绝对不起诉,是有严格的法律认定和使用条件的。根据《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和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检察机关做出不起诉决定所依据的六种特殊情形的适用是有着严格的法定条件的,所以就不起诉决定而言,检察机关是不享有起诉裁量权的。

关于证据不足不起诉,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二款、第三款和第四款的规定,存疑不诉以案件经过两次补充侦查为前提,经过两次补充侦查后,人民检察院仍然认为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做出不起诉的决定。而恰恰是“应当”一词让人们产生了混淆和误解。一般而言,法条中的“应当”一词往往是与“必须”画等号的,从这一角度来看,在存疑不诉的情况下,检察机关作出不起诉决定是带有强制性的。但是人们往往忽视了对于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的界定和判断,由此说来,检察机关在存疑不诉的情况下,同样是具有自由裁量权的。

就酌定不诉而言,检察机关享有的起诉裁量权是显而易見的。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单从法条的字面规定来看,“检察机关可以做出不起诉决定”那么这个决定就存在两种可能,要么是作出起诉决定,要么是作出不起诉决定,最终是起诉还是不起诉,决定权留在检察机关的手里。

二、我国检察机关起诉裁量权存在的问题

通过对我国检察机关起诉裁量权适用范围和对象的剖析,我们可以看出,我国检察机关的起诉裁量权主要存在以下不足之处:

1.我国检察机关起诉裁量权的适用范围和对象窄于其他国家检察机关的起诉裁量权的适用范围和对象,但是就个案而言,检察机关有享有较大的起诉裁量权。

2.我国检察机关的起诉裁量权存在着被滥用的现实可能。

3.在发生起诉裁量权滥用之后,救济方式比较单一,救济途径较为狭窄。以致使得检察机关滥用起诉裁量权的行为得不到监督和纠正。

三、对完善我国检察机关起诉裁量权的制度构想

我国检察机关承担着对各种社会冲突和危害国家秩序的案件进行侦查、审查、分析、认定的任务。如何更有效地适用检察机关的起诉裁量权,真正发挥其应有作用,将对我国法制的建设和发展起到举足轻重的作用。

(一)明确检察机关起诉裁量权适用的合理范围

1.就检查机关起诉裁量权案针对件适用范围而言,应当扩大其适用范围,将一部分案件纳入到检察机关可以自由行使起诉裁量权的范围内,充分发挥起诉裁量权的程序分流功能,从而做到提高诉讼效率,节约司法资源。

2.针对个案而言,应当缩小检察机关的起诉裁量权,特别是针对酌定不诉或者存疑不诉的案件。要从实体上和程序上两方面明确作出酌定不诉或存疑不诉决定的标准和程序。

(二)构建一个公开的、强有力的监督机制

对检察机关做出的酌定不诉或者存疑不诉案件进行公开,将检察机关的起诉裁量权纳入到监督范畴,建立相应的人民监督程序,由人民监督员对检察机关行使起诉裁量权予以监督。

(三)要建立畅通的救济渠道

1.检察机关而言,在作出最终的起诉决定或不起诉决定之前,应当对案件的被告人和被害人作相关的权利释明,告知当事相关的救济途径,使当事人知晓其有申诉的权利。

2.就审判机关——法院而言,应当赋予其对公诉转自诉案件的审查权,以削弱公诉转自诉时检察机关独断决定的机会。这样做一方面可以使检察机关充分行使其检察权,另一方面避免了公诉案件转自诉案件后,被害人一方处于“单兵作战”,孤立无援的被动状态。

(四)建立对检察机关滥行起诉裁量权后造成错案的责任追究机制

为了更好的实现对检察机关的监督和制约,防止检察机关滥行起诉裁量权而建立相关的责任追究机制,是大势所趋。只有通过对滥行起诉裁量权造成的错案严管严罚,增强职业道德,督促检察官恰当行使起诉裁量权。

完善检察机关的起诉裁量权是世界刑事诉讼活动的发展潮流,同时也是我国法制建设中的重点工作任务。从司法实践现状来看,我国检察机关的起诉裁量权制度建设仍然存在一些不尽人意的地方,在很多层面上还需进一步改进和完善。但是,我相信在国内众多学者和司法实践工作者的共同探讨和努力之下,我国的起诉裁量权制度必会得到诸多的改善,并取得长足的发展。

参考文献:

[1]刘扬军,熊涛.论我国检察官的起诉裁量权[J].江西科技师范学院学院.

[2]周长军.公诉权滥用论[J].中国人民大学复印报刊资料D415诉讼法学、司法制度.

[3]黄琳,罗诚.论检察机关不起诉裁量权的扩大及制约[J].广西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

[4]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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