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时期见义勇为价值系统的失调与重建

2014-10-22 04:04王修彦
理论与现代化 2014年4期
关键词:重建

王修彦

摘 要:见义勇为是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应有之义,但现在很多人“不愿”甚至“不敢”见义勇为。其原因在于:多元观念对个人价值的冲击,思想舆论争论造成价值判断模糊,保障制度滞后带来后顾之忧,法律制度缺乏导向力量。见义勇为价值系统重建需要我们以发展的观点来认识转型期的“道德阵痛”,建设人文化的法律环境,完善社会保障制度,充分审视传统价值,利用好新媒体,促进见义勇为价值深入人心。

关键词: 见义勇为;价值系统;失调;重建

中图分类号:B018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3-1502(2014)04-0073-05

一、见义勇为价值的重要性及目前面临的困境

党的十八大报告提出要“倡导富强、民主、文明、和谐,倡导自由、平等、公正、法治,倡导爱国、敬业、诚信、友善,积极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1]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以后,中央专门出台《关于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意见》进行系统的部署安排。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是社会建设、文化建设的重要目标和方向。见义勇为作为一种指向社会集体价值的行为,是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应有之义。然而,近年来,诸多社会事件给人们带来了对于见义勇为价值的疑惑,这成为践行核心价值观、建设文化强国的严重障碍。因此,我们必须深刻认识见义勇为价值的时代意义,在全社会积极营造弘扬见义勇为精神的思想氛围并提供制度保障。

归结起来,见义勇为当前面临的困境,主要表现在:一是“不愿见义勇为”,二是“不敢见义勇为”。不少人认为“多一事不如少一事”,觉得见义勇为会带来麻烦,在面对别人出现危急情况时,没有伸出援助之手,而是选择了袖手旁观。还有些人“不敢为”,在一些紧急情况下,见义勇为确实会存在一定风险,造成行为人致病或致残,让人不敢果断做出见义勇为的行动;与此同时,社会上发生的“碰瓷儿”、讹诈现象更让很多人害怕做了好心人最后却又落到“流血又流泪”的结局,产生“不敢”见义勇为的想法。

二、见义勇为面临困境的成因分析

见义勇为出现困境既有其作为价值自身的因素,也有社会背景的结构性影响。从其价值自身看,社会价值观会因群体、阶层等属性表现出不同的表现形态,包括官方提倡的具有主导性的“制度化形态”、有较高系统化程度的“知识化形态”以及在日常生活中通过习俗与行为方式等表现出来的“生活化形态”,[2]形成一个复杂的价值系统。见义勇为的价值系统失调会造成价值不稳固。从社会背景角度看,这三十多年,中国社会的改变深刻而广泛,表现出转型社会的典型特征。见义勇为价值出现问题并遭遇不同形式的困境,是由于价值系统遭遇现代转型后,在不同层面产生了剧烈动荡。

(一)多元观念交错碰撞,冲击社会成员的价值观

改革开放带来了经济、政治、社会关系及思想观念的剧烈变化。原来高度集中的计划经济转向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个人的积极性得到极大鼓励,同时也造成利益分配格局深刻变动,收入分配差距拉大并且呈现加剧的趋势;公民个体的封闭性、依附性逐渐削弱;传统的“熟人社会”向“陌生人社会”转变,集体社会解体,甚至出现“原子化”倾向。这些深刻变革,都会带来思想领域的动荡。同时,由于处在开放的时代,全球化在中国产生叠加效应,消费主义、享乐主义、价值相对主义等思潮与中国传统价值观交错碰撞,人们的原有价值观受到冲击。

新时期,社会一个显著特点是人们的思想行为更加理性化,“人们的行为思想都建立在‘理性的基础上,以一种实效的观点作为衡评万物的标准”。[3]这有利于提高效率,但其“基本性质为自我中心,很容易孕育出自私自利的个人主义” 。[4]而见义勇为恰恰是一种弱化甚至放弃个人利益,维护他人或集体利益的利他行为。随着人们思想行为的理性化,人们容易对他人的紧急遭遇持冷漠态度,产生“不愿见义勇为”的现象。

(二)思想舆论界的争论,造成社会成员对见义勇为价值的模糊判断

随着个人主义理性化趋势的发展,还会带来道德约束的松动,置伦理道德于不顾,从而消解见义勇为的道德基础。知识化的价值具有理论性、系统性,包含着对问题的较全面、深刻阐述。因此,思想舆论界对社会价值观的确立、传播、弘扬具有特殊重要的作用,关系到一种道德价值能否在全社会蔚然成风。然而,现代知识传播体系的确立在推动着知识高速生产、传播的同时,也夹杂带有功利化的成分。

从社会对见义勇为的认识来看,“经济中心论”思想渗透进道德建设领域。上世纪80年代《文汇报》即有关于大学生勇救老人的“见义勇为到底值不值”的讨论,类似争论至今仍时有发生。事实上,在道德问题上做经济的“值与不值”思考,算“成本账”,容易使见义勇为的价值遭受质疑,让人产生模糊判断,不利于见义勇为道德行为在全社会的广泛弘扬。

(三)社会保障制度建设滞后,导致见义勇为者存在后顾之忧

在很多情况下,见义勇为属于高危险行为,往往伴随着较高的医疗需求。对网络报道的80个有效案例做统计后发现:[5] “无人身伤害”者共计24人,“轻伤”共计12人,“重伤”共计24人,“死亡”共计20人。但是,从目前国家相关规定看,大部分代价被转嫁到了企业。如《北京市见义勇为人员奖励和保护条例》规定:“见义勇为负伤人员的医疗费用分别不同情况采取下列办法解决:(一)由加害人依法承担;(二)由社会保险机构按规定支付;(三)由所在工作单位提供资助。依照前款各项规定解决的不足部分或者均不能负担时,从见义勇为基金中支付。”另外还有认定治疗期间属正常出勤、给予工伤津贴等规定。

与计划经济时代单位负责一个人从出生到死亡的全方位福利不同,市场经济中的企业成为一个自主经营、自负盈亏的经济体;农村则由集体公社转变为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企业若不利用各种机会去获取利润,那就注定要完蛋” 。[6]正因为企业对利润的追求,不易产生对见义勇为行为的鼓励动机。因此,见义勇为的代价向工作单位转移并未真正解决问题。农村则没有单位承接,直接转到个人。再加上见义勇为基金规模小,认定和审批程序复杂,见义勇为容易因为昂贵的医疗费用成为社会成员的巨大压力。

与此同时,社会上存在大量见义勇为者因病因伤致贫,生活困难。浙江省公安机关对全省20多年来评选出的451名省级见义勇为先进人物进行生存状况调查后发现,这些为国家、社会和他人做出过卓越贡献的民间英雄及家庭,八成以上生活堪忧。[7]医疗及生活保障机制的不健全,容易带来后顾之忧,成为影响社会成员见义勇为行为的重要因素。

(四)法律制度不够完善,缺乏导向力量

1991年,党中央、国务院出台《关于进一步加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决定》,其中提到要建立见义勇为基金会。90年代,关于保护和鼓励见义勇为的地方性条例纷纷出台,见义勇为行为逐渐进入制度化轨道。现代社会是法治社会,国家法律成为管理见义勇为行为的唯一合法依据。这与传统社会的处理方式截然不同。传统的乡土社会是“礼俗社会”,见义勇为行为主要依靠“习惯法”来调节。我国利用较短的时间基本建立起现代法律体系,取得了很大成效。但相关法律仍然不够完善,在很多问题上缺乏对传统价值的继承,不能得到公众的普遍认同,甚至成为被利用的对象,遏制了见义勇为的行为。

表现之一是法律制度缺乏价值关怀,对见义勇为行为的鼓励不足。在现代法律的权责原则下,即使见义勇为往往是为了保护更大的利益甚至是挽救生命,这些行为也要受到惩处。如,广东佛山16岁少女李舒舒为救一名即将被货车撞上的1岁女童,冲上马路将其推开,致右脚被碾压骨折。网民称李舒舒为“最美打工妹”,当地也为其申报了见义勇为奖。然而,当地交警对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中,认为李舒舒为了制止女童横过马路,“实施了有妨碍交通安全的行为”,对女童和自己受伤均负25%的责任。从此案例可以发现,现在的法律、习俗、道德之间不是互相支持,而是存在相互矛盾的现象。法律判决跟群众的普遍价值认知存在较大差距,对见义勇为的认定、处理过程中欠缺对公序良俗的维护,对见义勇为价值缺乏明确有力的鼓励和倡导。

表现之二是“碰瓷”、讹诈现象,会直接遏制见义勇为行为。时有发生的碰瓷现象恶意利用了他人善意,并借助法律谋求个人不当利益。如,江苏如皋司机殷红彬救人反被诬告,最终凭借公交车录像才得以澄清,最后,被救人仅作道歉了之,舆论表达了“面对碰瓷‘老太太,假如我们没有摄像头”的疑虑。一旦碰瓷得逞,将对见义勇为者造成法律上的重大责任和心理上的严重阴影。现在对“碰瓷儿”者的处理偏向柔和,对碰瓷现象的惩罚力度不够,公众进行见义勇为的热情未得到有效保护,这样甚至会扭曲道德,产生社会信任危机。可以说,当前的法律制度没能充分保护见义勇为者,有时反而使见义勇为者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这对见义勇为行为有着极其深刻的负面影响。

三、见义勇为价值重建的对策思考

党的十八大报告提出:“全面提高公民道德素质。这是社会主义道德建设的基本任务。要坚持依法治国和以德治国相结合,加强社会公德、职业道德、家庭美德、个人品德教育,弘扬中华传统美德,弘扬时代新风。”[1]这对见义勇为价值建设具有重要的指导意义,必须在科学认识的基础上,通过道德与法治的融合,使见义勇为成为全体社会成员的价值选择。

(一)以发展的观点,科学认识转型阶段的“道德阵痛”

当前社会中见义勇为面临的困境,已经引起公众的强烈关注和思考。面对价值观念多元化的局面,我们需要以发展的观点辩证认识见义勇为价值系统建设。西方社会较早建立起较为成熟的诚信、法律机制,为中国现代化进程提供了一定的参照。事实上,西方国家在现代化早期也曾出现见义勇为缺失、诚信危机等现象,甚至是在法律制度相对成熟的美国近年也曾出现类似争论,加州议会在2009年通过“好心人免责条款”规定:救助他人时,因疏忽致使被救助人受到伤害的,救助人可以免责。另外,通过对法国资本主义“自由、民主、产权”等基本原则的考察发现,这些原则虽然很早就已出现,但并未立即找到实现的途径。“法国的资本主义道路是一步步走出来的,不是一开始就存在一条具体的途径或有一个通过某些既定步骤就可以实现的目标……法国人真正对自己的未来有相当确切的认识,主要是在工业化基本完成后形成的”。[8]所以,我们要用历史的眼光、发展的观点,科学认识和对待见义勇为价值系统的建设进程,既不要消极拖延,又要稳健扎实。

(二)建设人文化的法律制度,发挥法律对社会价值的导向作用

法律制度是制度化价值的集中、规范、权威体现。作为司法判定的根本依据,法律取向直接影响个体的价值取向,关系道德建设的总体进程。法制建设要切实发挥两种效用:一是“惩恶”,一是“扬善”。“惩恶”就要对故意中伤、污蔑、讹诈见义勇为的行为严加惩处。对于恶意利用他人善良的“碰瓷”行为,经过调查取证、证据确凿的,必须严厉处罚;“扬善”就要切实保护、鼓励见义勇为行为,一方面要积极认可、肯定见义勇为行为,另一方面要在立法和执法中借鉴吸收“好心人免责”原则,对于见义勇为过程中造成的损失,免除助人者的法律责任,真正推动见义勇为相关制度不违背常理,能发挥导向作用。

人文化的法律制度还需要充分吸收传统习俗的价值。关于信任的研究认为,“那些更为成功地建立了现代的制度化的信任机制的国家,大多并未对其自身的传统和习俗给予人为的、蓄意的打击。”[9]这对见义勇为价值重塑同样具有启发意义。中国古代法律的一大特色是“儒家思想支配了一切古代法典”,出现了“法律儒家化”的进程,[10]形成稳定的价值系统。在法制建设过程中,要充分汲取传统习俗的价值内涵,吸纳公序良俗的道德取向,将以德治国与依法治国相结合,推动见义勇为价值贯穿到法律制度、知识舆论及日常生活等各个层面。

(三)完善社会保障制度,真正解决见义勇为者的后顾之忧

社会保障制度在社会发展中发挥着“稳定器”、“减压阀”、“安全网”等重要作用。见义勇为行为因其关系的主体多、承担风险大等特殊性,需要发挥社会保障制度的作用。

首先,要在医疗保险改革中努力实现从补缺型福利向普惠型福利的过渡,不断扩大覆盖面,提高保障水平,减少在见义勇为行为过程中因高昂医疗费用等引起的纠纷。其次,要不断完善社会救助制度,努力实现“应保尽保”,通过社会救助的托底作用,避免当事人采取“碰瓷”等不法手段。另外,要逐步完善专项保障制度,以国家财政力量承担起见义勇为者在行为过程中出现的伤、残、病等成本,并对因见义勇为造成生活困难的成员给予专项补贴,切实解决见义勇为者的实际困难。党的十八大报告提出,“统筹推进城乡社会保障体系建设”,“完善社会救助体系,健全社会福利制度”。从见义勇为价值建设的角度来看,社会保障制度不仅是促进民生、加强社会管理创新的重要内容,同时关系到社会道德与文化建设,会产生更深刻、广泛的“福利溢出效应”。

(四)加强思想舆论引导,在全社会弘扬见义勇为的良好风气

在价值系统中,思想、知识、舆论既是法律制度的理论基础和重要来源,同时也会对日常生活的价值判断产生引导作用。因此,必须加强思想舆论引导,才能在全社会弘扬见义勇为的良好风气。

中国传统见义勇为价值系统之所以能够持续稳定协调,很大程度上是因为知识分子以强烈的君子情怀和道统意识长期关注和思考个人修养与社会秩序问题,形成了强大的舆论导向。思想舆论要为法律法规、司法实践、政府行为等制度建设提供思想理论资源,营造鼓励和保护见义勇为的制度环境。

另一方面,还要实现对日常生活价值的有效引导。以新闻媒体为代表的舆论界要在追求“新闻卖点”的同时,充分考虑新闻报道的社会效应,为弘扬见义勇为优良品质发挥积极作用。近期,主流媒体讨论见义勇为价值建设,表现了国家及公众的深入思考和价值取向,有利于进一步巩固其思想基础。

(五)以高度的文化自信,重塑见义勇为价值的个体基础

见义勇为价值是否深入人心,归根到底在于社会成员的思想观念和具体行为。见义勇为价值系统的建设需要充分吸收各领域、各群体的广泛参与,真正形成民众内心的价值认同,让社会充满“正能量”。

要以高度的文化自信,重新审视中国传统文化。中国传统社会秉持“伦理本位”,这种“社群主义”的取向有利于抑制理性化的过度膨胀,从而有助于实现社会公共利益,维护良好的公共秩序。儒家思想中的“义”“利”之辨、“勇”德、“耻”感等传统的文化要素,通过蒙学及日常生活得以延续,在当今社会仍然具有广泛的群众心理基础。深入挖掘传统文化的价值,实现中华传统美德与时代新风相融合,有利于重塑个体德性,鼓励见义勇为。

要让见义勇为价值深入人心,还需要充分发挥新媒体、新平台的凝聚作用。现代社会表现出高度的多元化,甚至呈现为一种碎片化。在这种形势下,价值系统重建特别需要通过社会成员的广泛参与。微博、微信、社交网络等新技术的诞生让社会进入“人人都是记者,人人都是主编”的新媒体时代。北京“7·23”暴雨营救等重大紧急事件中,新媒体以其即时性、低门槛的特点,表现出传统媒体无法比拟的优势。同时,公众通过便捷的新平台,围绕日常生活事件展开的草根讨论已经基本达成这样的共识:见义勇为直接关联到社会风气,每个人都可能是“当事人”,都可能成为冷漠的受害者。新技术、新平台的聚合作用,为凝聚价值共识、推动见义勇为深入人心提供了良好的条件,值得我们充分利用。

参考文献:

[1]胡锦涛.坚定不移沿着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前进 为全面建成小康社会而奋斗[N].人民日报,2012-11-18.

[2]王处辉.论中国社会价值系统的一主多元特性[J].江海学刊,2008,(5).

[3]金耀基.从传统到现代[M].北京:法律出版社,2010.96.

[4]张德胜.儒家伦理与社会秩序[M].上海:上海人民出版社,2008.175.

[5]桂正浩.当代见义勇为困境问题研究[D].天津:南开大学,2011.

[6]〔德〕马克思·韦伯.新教伦理与资本主义精神[M].于晓,等译.北京:三联书店,1987.68.

[7]浙江调查:见义勇为先进人物,八成生活堪忧[N].新华每日电讯,2010-12-31.

[8]王加丰.1800—1870年间法国社会思潮的冲突与整合[J].中国社会科学,2011,(5).

[9]郑也夫.信任论[M].北京:中国广播电视出版社,2001.73.

[10]瞿同祖.中国法律与中国社会[M].北京:商务印书馆,2010.371,391.

On the Disturbance and Reconstruction of Value System of

“Brave Act for a Just Cause” in New Period

Wang Xiuyan

Abstract:“Brave Act for a Just Cause” is the proper meaning of core socialist values. In the framework of modernity and values system, the causes include: personal values are impacted by the pluralism concepts; the controversies in the public opinion blur the moral judgment; the lagging security system brings worries and leading power of the law is still relatively weak. In order to reconstruct the value system of “Brave Act for a Just Cause”, we need to understand the "moral pains" during transition,construct a humanism legal environment, improve the social security system, fully examine the value of the tradition and make good use of new media.

Keywords: Modernity; Brave Act for a Just Cause; Value System; Disturbance; Reconstruction

责任编辑:宋 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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