宝德三年中日朝贡贸易初探

2014-11-10 18:00刘珂
黑龙江史志 2014年19期
关键词:摩擦

刘珂

[摘 要]明代,日本以朝贡之名行贸易之实,多次派遣明船入明朝贡,获取高额贸易利润。其中,宝德三年的遣明船,规模为历史之最。一行在明期间,处处以经济利益为首位,甚至威胁明朝给予高价,否则不再归国。在得到高价后,仍在国内挑衅滋事。此事所反映的正是明代中日双方对待朝贡贸易的认识不同,而这种不同,势必导致明代中日交往中更多的摩擦。

[关键词]宝德三年;遣明船;朝贡贸易;摩擦

前言

明代的对外政策,较之宋元时期,则表现得更为保守和消极。明初实行海禁,只允许外国同朝廷在固定时间、固定地点下实行贸易。当时,中日间的贸易均以勘合船贸易的形式进行,“勘合”实际上是一种官方的许可执照,即日本商船必须持有明廷事先所颁“勘合”,由中日双方共同验明后,才具有合法性,准许船只入港,进行交易。而且,对于每次遣明船和船上随行人员的数量,均作出了规定。明朝虽然实行保守的海外贸易政策,但另一方面,为了维护其在东亚世界中的政治权威性和崇高性,对前来朝贡的国家均实行怀柔远人、厚往薄来的政策。贸易中往往赏赐极为大方,附搭物的收买价格也常有数倍利益之差,因此遣明使往往从中获利颇多。幕府名义上定期向明朝纳贡称臣,实质上是与明朝进行非对等的贸易,从中牟取暴利,对向明朝派遣遣明船趋之如骛。因此,于1451年,派遣了一支规模庞大的队伍入明。

正文

日本宝德三年(1451年),足利义政派遣一支遣明使前往明朝入贡,史称宝德度遣明船。此次遣明船,由东洋允澎出任正使,共派出勘合船九艘,人员达一千两百余人,是日本历史上派往明朝规模最大的一次遣明船。当时的从僧笑云瑞以日记的形式记录下遣明船沿途的经历以及在明期间的见闻,称之为《允澎入唐记》。该书是研究当时明代社会经济和中日关系的重要史料之一。本文就其中关于中日贸易的记载,作简要分析。

《允澎入明记》一书中,对经济层面关注较多,书中不仅多次提到各种物品的名称和价格,而且对当时其他入明朝贡的国家及其贸易品饶有兴趣。如景泰四年六月廿五日条,“李内官从温州来曰:‘琉球贡马十五匹·硫黄二万斤·苏木一斤五百斤”;同年十月十八日条,朝参时,“观鞑靼人来朝、马七十匹、”;同月廿日,“回回人来朝、献马二十匹、”;又同年十一月十六日,“鞑靼人八百人来朝、骆驼二十余匹从之、”。当时琉球同日本一样,都向明朝进贡马匹、硫黄、苏木等物,或许二者存在竞争关系,故而作者对琉球的进贡物特别关注。作者还记载了明朝社会内部某些方面的经济状况,如同年九月十五日,抵达山东临清,见“甘草多、一斤代八文、”;景泰五年正月廿一日,贡银车三百辆由南京抵京,“送十车于居庸関巡检司、车一辆银三万両、”,可见当时明朝白银消耗之大。

书中多处围绕贡物价格与与明朝官吏进行交涉的记载,直接表现了遣明使在经济利益上的诉求。正如前文所提到,此次派遣规模空前绝后,所载货物超历代数倍。按笑云记载,除派往杭州、南京等地的贡物,仅运往京城的车辆就有七十五辆之多。《明实录》记载,当时实际运到明朝的货物有“硫黄三十六万四千四百、苏木一十万六千、生红铜一十五万二千有奇、□刀四百一十七、腰刀九千四百八十三、其余纸扇箱盒等物、比旧俱增数十倍”(1)。遣明船先在宁波入港,接受明朝官吏检查,核对勘合符和货物。船上货物就地卸载,运往宁波府东库暂时保管,如硫黄、苏木等极易受潮的货物还需曝晒。之后,由政府派官吏会同遣明船中的正使、副使、居座等人一同点检、计量。在点检货物时,遣明使对明朝官吏点检不公十分不满。景泰四年五月十四日条,“诸船居座集于纲司房、议点检不公之事、”,负责贸易的居座和纲司共同商议如何处理点检不公之事。几天后,在计量一号船硫黄时,纲司特意准备了日本式的饭菜,以招待负责点检的内官陈大人,此举或许是有意讨好和贿赂明朝官员。同年八月六日,一行在宁波滞留三个月后,终于启程入京。经京杭大运河,于九月廿六日抵京,正式准备觐见景泰帝,完成朝贡任务。所有进贡物也随之抵达京城,由掌管宾礼及接待外宾事务的礼部主客司负责验收。明政府规定,“凡各处夷人贡方物,一律不给价”(2),而以赏赐作为补偿。赏赐多以绢织物、金银、铜钱等为主,也有冠带衣靴,其中尤以绢织物的比重最大。据笑云记载,景泰帝对此次遣明使船共有四次赏赐,分别赐“正·副使金褴金环袈裟·柳绿蓝罗衣·袜子·履、从僧绀罗银环袈裟·柳绿蓝罗衣袜子·履、”、“赐正·副使缎子子·罗沙四端·絹子六端·铜子一万、从僧段子一端·绢子二端·铜分五千、”、“日本清海等朝参、赐衣、”、“清海等赐段子·絹子·绵子”,可知赏赐物除丝织物外,还有金银。其他物品,如刀剑、硫黄、苏木等,由礼部按市值定价,官方予以收购。笑云记载,在礼部给日本番货定价三天前,“纲司谒礼部、献扇子十把、礼部辞焉”,此举或许是为了在给价中获得高价而贿赂礼部。景泰三年二月一日,正使东洋允澎手捧国书,在奉天门觐见天子,请求给予方物价格。“(景泰五年二月)四日、礼部召赵通事、问日本人所求、曰、给价若不依宣德八年例、再不归本国云云、”,“(同月)六日、礼部曰、方物给价其可照依宣德十年例、”,“(同月)七日、纲司谒礼部曰、十年例还本国诛戮、只愿怜察、(同月)八日、礼部集侍郎部·部中·员外郎·主客司等、议定给价”,双方争论的焦点集中于按“宣德八年例”还是“宣德十年例”定价,日本甚至以不再归国相威胁,要求给予宣德八年的定价。宣德八年即1433年,日本永享五年,以龙室道渊为正使的遣明船入明。而明朝只能给予宣德十年的定价。宣德十年,即1435年,日本永享七年,以恕中中哲为正使的遣明船入明朝贡。围绕笑云此次遣明船所带附搭物的收买价格,《明英宗实录》作了如下记载:

“礼部奏日本国王有附进物及使臣自进物。附进物俱例应给直考之宣德八年赐例苏木·硫黄每斤钞一贯、红铜每斤三百文、刀剑每把十贯、枪每条三贯、扇每把·火筋每双俱三百文、抹全铜铫每个六贯……当时所贡以斤计者,硫黄仅二万二千、苏木仅一万六百、生红铜仅四千三百。以每把计者,衮刀仅二、腰刀仅三千五十耳。今所贡硫黄三十六万四千四百、苏木一十万六千、生红铜一十五万二千有奇、衮刀四百一十七、腰刀九千四百八十三、其余纸扇箱盒等物比旧俱增数十倍。盖缘旧日获利而去,故今倍数而来。若如前例给值,除折绢布外,其铜钱总二十一万七千七百三十二贯一百文,特直银二十一万七千七百三十二有奇。计其贡物给值特□,给之甚厚。虽厚往薄来,然民间贡纳有限,况今业虏及各处进贡者来,正宜撙节财用。议令有司估特值已得,昔从议有司言特值。生红铜每斤银六分、苏木大者银八分小者五分、硫黄熟者银五分生者三分、臣等议苏木不分大小俱给银七分、硫黄不分生熟俱五分、生红铜六分,共银三万四千七百九十两,直铜钱三万四千七百九十贯。刀剑令每把给钞六贯、枪每条六贯、抹全铜铫每个四贯、漆器皿每个六百文……悉从之”(3)。

按上述记载,此次运往明朝的主要附搭物硫黄、苏木、红铜与宣德八年输入的数量之差分别为16.6倍、10倍、35倍。如若按日本要求以“宣德八年”给价,附搭物价值白银二十一万七千七百三十二两之多。早在明英宗正统时期,为镇压云南土司叛乱,浙江、福建两省农民起义,军费开支庞大。加之各国朝贡,衣食住行都由明朝负担,开销巨大。遣明使提出的这一数额超出明朝财政所能承受的范围,因此礼部最终商议给定日本的价格是白银三万四千七百九十两。明政府虽以苏木银七分、硫黄银五分、红铜银六分、大刀六贯给定价格,与宣德八年相差较远,但已大大超过日本国内的价格,如“等持寺首座笑云来曰……日本大刀,价八百或一贯者,在彼方则一刀五贯,盖定价也”(4),给定刀的价格也是日本国内的六七倍,遣明船仍能从贸易中获得高额利润。使者甚至以“不再归国”要求提高价格,实属贪得无厌。此外,还先后几次向皇帝启奏要求增加赏赐。“日本国使臣允澎等奏,蒙赐日本国附搭物件价值,比宣德年间十分之一,乞照旧给赏。帝曰:‘远夷当优待之。加铜钱一万贯,允澎等犹以为少,求增赐。礼部官劾其无厌,命更加绢五百匹,布一千匹”。于是,又增加铜钱一万贯、绢五百匹、布一千匹。这样一来,才勉强接受明朝给予的价格,于景泰四年二月廿八日,“钦奉圣旨赐归”。此时共有马六十匹、骡四十匹、驴一百匹、车一百二十辆运载货物离开京城,可见当时从明朝获利颇丰。自北京返回宁波途中,经南京,还收回了之前运往南京硫黄、苏木的价款,总计宣德分新钱三千万、纱绢五千端。五月十七日,途径杭州,又收到阮太监铜钱三千万。六月一日,从杭州到此,共收到铜钱三万贯。“宣德分新钱”是明宣帝宣德八年(1433年)发行的铜钱宣德通宝,当时只有两京和浙江、江西、广东、福建四省铸造了十万贯。遣明使在南京收回价款宣德新钱三千万,说明当时明朝流通的货币不仅有铜钱、白银、还有明宣帝宣德八年发行的宣德通宝钱,纱绢也当作货币在国际贸易中流通。

遣明船虽已谋得重利,但归国之路并不平坦。据史料记载,遣明船在途径山东临清时,发生殴打官吏和居民的恶劣事件。“礼部奏:日本国使臣允澎等,已蒙重赏,辗转不行。待以礼而不知恤,加以恩而不知感,惟肆贪饕略无忌惮,沿途则扰害军民,殴打职官,在馆则捶楚馆夫,不遵禁约。似此小夷敢尔傲慢,若不严加惩治,何以摄服诸番,宜令锦衣卫能干官员带领校人等示以威福,催促行程。如仍违拒,宜正其罪。从之。”(5)日本贡使虽已蒙重赏,却迟迟不肯归国,沿途甚至掠夺居民、殴打官吏,“惟肆贪饕略无忌惮”,引起明政府的强烈不满,于是派锦衣卫带领校人催促行程。关于滋惹事端之事,笑云在《允澎入唐记》一书中只字未提,足以可见其作为入明记录的局限性。鉴于遣明使在明期间滋生事端,明政府敇令日本“今后如是进贡方物,毋不得过三万斤。及差来人员务要择其端谨识达大体,执守礼法者前来”,此事最终还是传到日本国内。而且,事态之严重,导致中日停止往来几年。1459年,足利义政为修复两国关系,特派通事卢圆赴朝鲜,希望朝鲜能致书转告明朝皇帝,企求差人赴京为此事谢罪。

可以说,东洋允澎为正使的此次遣明使,在贸易上与明朝政府发生了不少摩擦,甚至以不再归国威胁明朝,这种原因来源于中日双方对朝贡贸易理解上的非对等性。日本以朝贡名义行贸易之实,极力追求利润的最大化,而明朝则注重朝贡贸易所带来的政治利益,意图继续维护自身在东亚地区的权威性和领导性,多次对遣明使得无理要求予以退让。这种认识上的差别,一直存在着,导致今后的勘合贸易中中日交涉产生更大的分歧。

注释:

(1)中央研究院历史语言研究所:《明英宗实录》卷二三六,景泰四年十二月癸未朔甲申条,页5139。

(2)《万历会典》卷一○八礼部十六·朝贡通例。

(3)中央研究院历史语言研究所:《明英宗实录》卷二三六,页5139。

(4)[日]瑞溪周凤:《卧云日件录拔尤》长禄二年正月八日条。

(5)中央研究院历史语言研究所:《明英宗实录》卷二三八,页5192。

参考文献:

[1]中央研究院历史语言研究所:《明英宗实录》,1964

[2][日]近藤瓶城:『続史籍集覧』第1冊『允澎入唐記』,近藤出版部,1930

[3][日]木宫泰彦:《日中文化交流史》,胡锡年译,商务印书馆,198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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