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31—1938:汉冶萍公司与国民政府关系述略

2014-11-10 18:23左世元姚琼瑶
黑龙江史志 2014年19期
关键词:国民政府武汉日本

左世元 姚琼瑶

[摘 要]九一八事变至武汉抗战是国民政府与汉冶萍公司关系处理的一个特殊时期。九一八事变后,国民政府囿于对日外交的考量,长期对汉冶萍采取放任态度;抗战爆发后则断然实施强拆内迁。这一方面体现了国民政府履行了债权人角色的意义,另一方面,也是最重要的,是为加强战时经济统制,增强中国抵抗日本侵略工业能力的一项重要举措。

[关键词]国民政府;汉冶萍公司;关系;从1931年至1938年

汉冶萍公司在历史上与中央政府和日本存在债务关系。国民党主政后,曾多次企图将汉冶萍收归国有,均因日本的干预而未果;九一八事变后,囿于对日外交的考量,国民政府对汉冶萍态度十分软弱;抗战爆发后,国民政府为加强经济统制,增强中国抵抗日本侵略的工业能力,对汉冶萍采取强制内迁的政策。

一、汉冶萍公司与中央政府及日本的利益纠葛

汉阳铁厂的创办是因兴建芦汉铁路而起。铁厂创办之初,其性质为官办企业,完全为国家投资,因此花费了清政府巨额资金。据张之洞于1890年所作的预算,铁厂的开办经费需2468000两,1892年初又增补预算324600两,合计需2792600两。[1](P436)至1896年汉阳铁厂招商承办时,张之洞经办湖北铁政局共实收库平银5586415两,实支5687614两,收支相抵实不敷101199两。[2](P509)但据后来学者孙毓棠的统计,自1898年在以闱姓商人饷款订购机器起,到1896年招商承办,张之洞所经手的各项经费共31笔,实收库平银5829629两。[3](P885-887)其中,仅户部所拨官款就达200万两,约占清中央政府当年财政收入的4%,约相当于李鸿章开办江南制造总局时所支经费的2倍。[1](P435)另有湖北枪炮厂及织布局借款1843384两,江南拨款及借款850000两,湖北省拨款及借款700000两,海署拨款28551两。[1](P437)即官款(包括地方借款)即占整个经费支出中的93%。

1908年,盛宣怀将汉阳铁厂、大冶铁矿和萍乡煤矿组建为汉冶萍煤铁厂矿有限公司,公司由先前的官督商办性质转变为一个完全商办的企业。公司性质的变化,表明公司管理模式发生根本性的变化,同时也意味公司所有权和风险的转移。对政府而言,公司所有权发生转移不是问题,其关键是数百万官款的偿还。对此,在1896年铁厂招商承办时,张之洞规定:“从前用去官本数百万,概由商局承认,陆续分年抽还”;同时又说,“俟铁路公司向汉阳厂订购钢轨之日起,即按厂中每出生铁一吨抽银一两,即将官本数百万抽足还清,以后仍行永远按吨照抽,以为商局报效之款”。[4](P1168)上述规定一方面肯定官款偿还由公司完全承担,但另一方面又声称官款还清以后,仍要永远照抽,作为报效。而且,公司总经理盛宣怀兼任邮传部大臣,亦官亦商,因此汉冶萍实质上仍是一官督商办企业。正是如此,汉冶萍完全商办后,在官款没有偿还的前提下,官款和官股被不断追加。1908年公司成立时,资本2000万元,实收636.8万元,1911年实收1308.5万元,内农工商部公股138万元,湖南省公股72.5万元。1911年预收邮传部轨价200万两,四川等铁路公司轨价约125万两,另有大清银行、交通银行70余万两和湖北、湖南、裕宁官钱局90余万两。[1](P818)由于有“官”的保护,晚清时期,尽管户部多次催缴官款,在张之洞和盛宣怀的保护下,公司均以严重亏损相推脱,因此晚清时期官款偿还问题一直没有解决方案。清政府覆亡后,公司与后来历届中央政府关于债务和产权的矛盾开始凸显,这便成为后来两者间利益纠葛的重要问题。由于有这种复杂的利益关系,历届中央政府均以债权人身份干预汉冶萍的发展,如民初南京临时政府曾拟抵押汉冶萍以获取日本的借款;北洋政府时期,袁世凯政府曾图谋以“国有”、“官督商办”、通惠借款等方式将其收归国有;国民党主政时期,曾力图将其接收并整理,发展国家资本主义,均因日本的干预而未果。

汉冶萍公司与日本也有深厚的渊源。1894年汉阳铁厂建成投产后,燃料缺乏一直是主事者头疼的大问题。为此,张之洞曾在铁厂周边觅到如大冶王三石煤矿和江夏(武昌)马鞍山煤矿,或因储量不大,或因含磷过重而功亏一篑;后又从英国、比利时和德国购买焦炭及开平焦以应急需,但因成本过重且运送不及时而不得不放弃。正当铁厂主事者因燃料问题而一筹莫展之际,日本创办的八幡制铁所却因缺乏稳定而优质的铁矿石而发愁,便利用已卸任首相伊藤博文来华的机会,向湖广总督张之洞提出用其焦煤换取大冶的铁矿石。[5](P216)后遂有1898年《煤铁互售合同》的签订。“对八幡制铁所来说,此即所谓得到中国大冶铁矿石之开端”。[6](P3-4)

煤铁互售只是日本的权宜之计,其目的是通过经济渗透,最后达到政治控制大冶铁矿,使之成为稳定的原料基地。在中日双方关于煤铁互售的谈判过程中,日本的勃勃野心开始暴露。日本最初的图谋是“购买现属中国人所有之大冶铁山某一特定区域内之全部矿石及商议在上述区域内之矿石由日人单独采矿”,[6](P5)但遭到了盛宣怀的拒绝。不过盛同意出售大冶某些区域的全部矿石,并聘请日本工程师担任开采工作。同时,盛接手汉阳铁厂招商承办后,一直为资金短缺所困,遂向日本提出了200万两的贷款。[6](P5-6)在汉冶萍存续的58年中,曾多次向日本举债,至战后国民政府接收时,仍欠日债3800余万元及规元250万两。[7](P761)其中有三笔具有决定性意义,第一笔是1903年300万元贷款,名义上由兴业银行提供,实际上是日本政府出资。日本借此排除德国在大冶铁矿的势力,同时获得了大冶得道湾矿山、大冶矿务局等担保权。[6](P113)该借款的危害性在于,借款300万元,息6厘,每年需18万元,而每年所运矿价仅敷还息,同时又不能还现银。“设使日人每年仅运六万吨,三十年后,虽已还过五百四十万元,而本银丝毫未还”。[6](P89)日本借此完成了经济渗透的第一步。第二次贷款是1905—1907年盛宣怀因拟修建萍乡煤矿到湖南醴陵渌口铁路而向日本大仓租和三井洋行的2笔借款。日本由此获得了大冶铁矿、萍乡煤矿、汉阳铁政局和兵工厂的经营必须聘用日本技师负责业务的特权。[6](P125)还有一笔是1913-1914年的1500万元借款,明确必须聘用日本工程师为高等顾问,在政治上完全控制了汉冶萍。[6](P446-448)1915年,一战爆发后,日本乘机向袁世凯提出臭名昭著的“二十一条”,其中第三号就是关于中日合办汉冶萍,规定:“两缔约国互相约定,俟将来相当机会,将汉冶萍公司作为两国合办事业”。[8](P76-77)。此后,中日合办汉冶萍便成为日本的一贯政策。

汉冶萍商办后,公司既有商股、还有政府的借款,以及日本的贷款,其产权和利益关系十分复杂。汉冶萍公司与中央政府存在债务关系,同时其生存和发展需要后者的支持,但又要抵制政府的控制企图。另一方面,汉冶萍多次向日本举债,形成了经济上依赖,政治上为其所控制的不利局面,因此历届中央政府拟将汉冶萍收归国有,均遭日本的蛮横干预。汉冶萍、中央政府和日本在利益上形成复杂的三角关系。

二、九一八事变后国民政府对汉冶萍的放任政策

在经历了一战期间世界钢铁市场短暂的繁荣后,汉冶萍陷入困境,濒临破产。1924-1925年,汉冶萍厂矿中,除大冶铁矿因继续供应日本矿石还保持畸形的生产能力外,汉阳铁厂和大冶铁厂相继停火,萍乡煤矿勉强维持。1926年底,国民革命军占领长江中下游流域后,一方面出于统制经济的需要,另一方面应民众强烈要求维持汉冶萍的呼吁,武汉国民政府即成立隶属于交通部的整理汉冶萍公司委员会;宁汉合流后,南京国民政府先后成立隶属交通部、农矿部的汉冶萍公司整理委员会,拟接管并整理汉冶萍,但均因日本的干预而流产。[9]此间,由于国民党政权的软弱,日本开始重新确立对汉冶萍的新政策,即:一是公司今后之事业,“仅限于矿石之采掘与出售”,不再支持汉阳铁厂和大冶铁厂恢复生铁的生产;二是“公司以扣除生产费用后剩余矿石价格,支付借款利息(分年偿付268.4万日元)”,以确保日本的利益不受任何损害;三是“从速派遣最高顾问”,从政治上控制大冶铁矿。[6](P1040-1042)1931年,国民政府实业部鉴于公司业务停顿已久,派员与该公司洽商复业方案,但终以债务牵制未能筹定具体方案。至于萍乡煤矿,由于汉阳和大冶两铁厂的停产,导致萍矿煤焦缺乏销路。1926年9月,革命军进驻萍矿后,汉冶萍公司断绝了对萍矿的接济,萍矿总工会联合赣西二十四个民众团体,组织赣西人民维护萍矿委员会,并同湘、鄂两省整顿汉冶萍公司的民众团体组织联系,向武汉国民政府请愿,要求维持汉冶萍,改善工人痛苦的生活状况。1927年7月,萍矿为武汉政府接管;武汉政府叛变革命后,萍矿再度出现混乱状态。1928年11月,江西省政府以维持社会治安和矿工生活为由,决定接管萍矿,并委派何熙曾为督管萍矿专员,携带现款5万元作为周转,以维持生产。1929年10月,江西省政府改组,改派萧家模为萍矿管理处专员。萧一方面尽力维持萍矿的生产,另一方面着手对原萍矿管理处进行改组,事实上接管了萍矿。[10](P33)1936年,江西省政府呈请行政院转饬实业部将该矿收归部办,但实业部以外债关系该矿主管权,以及接管手续、管理计划均须详慎研讨等原因,仍未有大的进展。[11](P100)

1931年,日本发动了侵占中国东北的九一八事变,中日两国事实上已成敌国。对于日本的侵略,国内反日浪潮高涨,不仅北平、南京、上海、福州、香港、镇江、扬州、武汉、太原、徐州等各界民众纷纷集会,要求政府抗日,而且国民党一部分高级将领如陈诚等也向国民政府请愿,要求“率所部与倭寇决一死战”,共赴国难。[12](P239)对国民党政府而言,此时将汉冶萍收归国有是一个绝好的机会,但蒋介石及国民政府在军事上奉行不抵抗政策,将希望寄托在国际联盟的仲裁上,“此刻必须上下一致,先以公理对强权,以和平对野蛮,忍痛含愤,暂取逆来顺受态度,以待国际公理之判断”。[13](P283)更加助长了日本侵略的嚣张气焰。汉冶萍公司在日本的支持下继续肆无忌惮地向日本提供铁矿石。对于汉冶萍的倒行逆施,民众纷纷要求国民政府采取措施加以制裁。北平市工会、救国联合会致电国民政府,要求制止汉冶萍公司此种“丧心病狂”的资敌行为。[6](P1062-1063)上海染业协会等四十余团体七十余人强烈反对公司矿石运日,呼吁国民政府将汉冶萍收归国营,切实加以整顿,同时请国民政府从严查办汉冶萍总经理盛恩颐勾结日人罪行等七项主张。[6](P1063-1064)另一方面,九一八事变后对日经济绝交的呼声高涨,上海国货工人联合会分电中央各部,要求政府禁止公司铁矿石输日作为经济绝交的重要手段,并请国民政府对公司经理盛恩颐等“详细澈查,从严惩办,以为勾结日人者戒”。[6](P1064)

日本在武力占领东北后,又将矛头指向华北,而蒋介石及国民政府仍顽固执行“攘外必先安内”的错误政策,在华北一直谋求与日本的妥协。从1933年起,《塘沽停战协定》(1933年5月)、何梅协定(1935年6月)、秦土协定(1935年6月)等一批丧权辱国的条约纷纷签订。在这种大背景下,国民政府无法对汉冶萍公司的资敌活动采取强硬态度。尽管在1930年3月国民党三届三中全会通过的《最近建设方针》中提出“铁道、水利、造船、制铁、炼钢等伟大建设之事业,依照总理节制资本之义、宜由国家营之”,[14](P19)但忌于日本在大冶铁矿的势力,国民党不敢有所作为。1933年4月,在国民政府行政院的质问下,实业部在复函中辩称,大冶铁砂输出,“系因履行借款合同之不得已情形”。“当此国难日深,铁砂输出之利害得失,初非不知;但因受合同之拘束,殊苦无法以善其后”。“事关国家大计,须从长计议”。[6](P1067)拿不出积极有效的应对措施。此后,日本在华北制造事变,策动华北五省自治,“现在真正到了我们国家存亡的关头”,[15](P782)“我们拒绝他(日本)的原则就是战争,我们接受他的要求,就是灭亡”。[16](P741)国民政府对日态度日趋强硬。在国民党内主战派的压力下,实业部长吴鼎昌在1936年咨湖北省政府文中,要求“鄂省所属大冶及象鼻山两处铁矿,在本年七月一日以后继续报运铁砂出口时,自应一律呈领本部许可证,始得报关起运”。[6](P1067-1068)10月,进而限制汉冶萍出口日本铁矿石的数量,规定自1937年起,将其1934-1936年三年平均出口砂数为514,710英吨作为公司输出铁砂数量标准,不得超过此数。铁砂出口每吨应向本部缴纳砂捐国币二角;应缴湖北省政府之砂捐,依照向例,仍应由该公司如数照旧清缴。[17](P635-637)实业部虽采取了限制措施,但并未禁止,态度仍比较软弱。国民政府对日的妥协态度实质上纵容了汉冶萍的行为,从1931年至1937年中日全面爆发战争前,汉冶萍向日本提供铁矿石2,768,815吨。[6](P1122)具有讽刺意义的是,抗战爆发后,在大冶铁矿的日本的顾问、技术人员等遁逃后,大冶铁矿仍在从日本每月接受以公司总经理盛恩颐的名义,按月从上海汇款60000元至香港转汉口浙江兴业银行,给大冶厂矿作为开矿经费,并限令每月至少出矿砂20000吨。[18](P173)直到1937年8月25日(淞沪抗战正紧张进行),武汉行营及武汉警备司令部获知公司仍在秘密向日本提供铁矿石,遂密令石灰窑驻军第七十七师二三O旅所属的四六O团及黄石警察所,以汉奸罪将大冶厂矿卫生股长顾南逵、起卸监工王道平、金润生、事务股职员洪仓、电机科工匠易云鹏及工务所技师金其重、所员冯树等人拘捕,[7](P745-746)汉冶萍的资敌行为才告暂时停止。

三、抗战爆发后国民政府对汉冶萍公司的强拆内迁政策

1937年7月7日,日本发动了全面的侵华战争。在华北战事正酣之际,日本按计划在上海挑起战火,企图摧毁中国的经济中心,进而兵临南京城下,威逼南京政府投降。淞沪会战还在鏖战时,日军统帅部已经就作好了进攻武汉的计划。武汉素有“九省通衢”之称,地理位置十分重要,是联接沿海与内地的交通枢纽;同时,武汉工商业素称发达,1933年仅次于上海、天津、广州,居第四位。[19](P95)日本陆军部认为,“只要攻占武汉、广州,就能支配中国”。[20](P90)日军统帅部攻占武汉的意图是,“将蒋政权逐出中原,压迫到边陲地区,以取得战略、政略的有利态势”。[21](P424)

为了加强后方重工业建设,增强中国抵抗日本侵略的经济和工业能力,除组织沿海地区工业内迁外,作为近代中国重工业的标志性厂矿——湖北汉冶萍公司成为国民政府内迁的重要对象。国民政府先是将汉冶萍公司内迁工作交由军政部,后为保障整个拆迁工作的顺利进行,1938年3月1日特组建汉冶萍公司钢铁厂迁建委员会(下简称“迁建委员会”),由资源委员会与兵工署两方面人员组成,直接负责拆迁内迁事务。“当时计划之主要工作为拆卸武汉附近各钢铁厂之机器,以图迁入后方设厂,同时探勘煤铁两矿区即予开采,以求原料之自给”。[7](P741)淞沪抗战爆发后,国民政府断然决定对汉冶萍公司所属的汉阳铁厂实行征用。1937年8月军政部兵工署“以前方抗战需要,自行铸造钢件甚急,上海炼钢厂在炮火中,不能开工,亟需借用汉阳铁厂”为由,要求汉阳铁厂厂长韩鸿藻迅造机器、工具、材料暨器具、房地产业等项清册送厂,“俾凭点收”。但韩以铁厂停工已久,正谋复工修理,自己仅负保管责任相推脱,要求兵工署直接与公司接洽。[7](P738)为此,军政部部长何应钦直接复韩鸿藻“现时无庸通知总公司”,“是项不通知之责任由本部完全负之”。[7](P738)10月3日,在湖北省政府派员当场监督之下,韩鸿藻和点交员等将厂内所有物品连同清册点交给兵工署接收。另外,为筹划汉阳铁厂的复工,军工部亦将汉阳铁厂厂外之产业纳入接收范围,包括:所有厂外之栈房、渣砖厂、江边各码头及其一切附属设备与空地;修德里房屋;伯牙台第三号至第八号房屋;大昌里房屋。“以上产业均与厂屋有连带关系,不便分开,希一并点交厂长张连科借用,统俟战后清算”。[7](P739)

淞沪抗战爆发后,武汉地位更显重要,不仅沿海地区内迁的工业大量云集于此,而且还一度成为国民政府领导全国抗日的政治中心。基于此,军政部兵工署接收汉阳铁厂后,原计划就地恢复开炉炼钢,以供军用。但上海、南京等地很快相继沦陷,武汉面临敌人的进攻,形势危殆,因此汉阳铁厂拆迁四川的计划被提上议事日程。1938年6,武汉保卫战刚开始,国民政府经济部提出以“工矿业建设,以军需工业为中心”的战时指导思想,同时明确将冶炼工业、机器工业、化学工业作为重工业建设的基础,拟在重庆、四川、昆明及长沙等大后方建设多个大型炼钢厂和炼铜厂。在迁建委员会的筹划下,汉阳钢铁厂之化铁炉、马丁炼钢炉、轧钢炉及其他必要用品悉数提前迁往四川,加强四川钢铁厂和綦江铁砂以炼铁的建设。[22](P458-459)为加快四川钢铁厂建设的速度,蒋介石十分重视汉阳铁厂的拆迁工作,亲自致电迁建委会,“查当此抗战期间,五金材料来源困难,而后方又甚急需要,汉冶萍公司内之化铁炉、打风炉及桁架等,希加雇工人积极拆除,运往后方,以供军需之用”。[7](P739)

在迁建委员会的主持下,汉冶萍公司的拆迁工作明显加快。汉阳炼铁厂及杨子炼铁厂的拆迁工作,已由政府另设鄂省迁建委员会办理。委员张连科即驻汉阳铁厂主持拆迁工作,拆迁技术人员包括曾在汉冶萍工作的如翁德銮、金其重、唐瑞华等。后为加强拆迁工作的力量,资源委员会还特别派遣4名德国克虏伯钢铁公司实习回国的工程师参加拆迁。汉阳铁厂的拆迁持续了3个多月,拆迁的机器材料共30,000多吨。其中包括日产250吨及日产100吨高炉机件炉座,日产30吨马丁炉3座,煤气发生炉6座,50吨及35吨高架起重机2部等。[18](P173)对于未及时拆迁之总公事房、俱乐部、厂巡处、卫生股、物料库、邻德里住宅等附属设施,武汉卫戍司令部在武汉失守前夕进行了爆炸。拆迁工作一直持续到10月21日武汉撤守才告停止,“在此期间,凡认为可以利用之重要器材,大致已拆卸竣事”。[7](P741)对大冶铁矿,军事委员会军令部接武汉卫戍司令部的谍报,得知汉冶萍公司继续在大冶铁矿开采铁砂,遂随即致经济部密函,称“近闻该厂奉公司之命,仍继续工作,且所掘铁砂,均堆江边,并闻倭方仍汇款接济,显系别有企图,除另案办理侦查该厂之行动外,拟请钧部饬湖北省政府,将该厂接之。又其所出铁砂,如我不需用时,应令停止所掘,并将现存铁砂运走,或于必要时弃入江中,以免资敌人之用。且准备于必要时,将该厂矿全部破坏,则将来纵一时陷于敌手,彼亦不能利用”。[23]由于情况比较复杂,迁建委员会5月底派运输股吴玉岚驻大冶厂矿,主持拆迁。后又派动力股股长陈东带领9名职员负责大冶厂矿发电设备的拆卸,拆卸铁厂1500千瓦透平汽轮发动机2座,得道湾420千瓦柴油发电机3座及150千瓦柴油发电机1座。7月20日,交通部派专员刘孝勤负责拆除大冶铁矿至石灰窑铁路的钢轨,共拆33.97公里,计钢轨7434根,钢枕19764条,鱼尾板12914块,[18](P183)至8月21日结束。其他已拆未运器材(包括路轨、其他机件和趸船码头),一律遵照蒋介石“爆炸为要”的命令。[7](P740)萍乡煤矿的拆迁从1939年3月开始,5月底全部结束。南昌失守后,蒋介石多次催促萍矿从速迁移,“萍乡煤矿局向为倭寇所垂涎,此次寇军南侵,应即从速准备迁移破坏”。[24](P16)拆迁工作由资源委员会萍乡煤矿整理局主持,第九战区长官司令部派人现场监督,共拆迁大小洗煤台和炼焦炉全部设备,修造厂全部设备,发电厂设备和所属锅炉厂设备等及全部库存物资约300吨。[18](P184)从总体而言汉冶萍的拆迁工作筹划及时,组织有力,因此进展比较顺利。

四、结语

国民政府曾多次企图将汉冶萍收归国有,以发展国家资本主义,但均因日本的干预而流产。九一八事变后,因对日外交的需要,国民政府对汉冶萍采取了放任态度。抗战爆发后,国民政府强拆内迁汉冶萍,是国民政府作为债权人履行债权的一种手段;同时是为加强经济统制,增强中国抗战的工业能力的非常举措。1930年代汉冶萍公司虽名存实亡,但其设备和技术仍代表近代中国钢铁冶炼的先进水平。内迁汉冶萍,在一定程度增强了后方钢铁工业的基础,提高了经济比较落后的西南地区的工业化程度;从全民族抗战的角度看,拆迁也是为免于工业资敌,因此是一项完全正确的战略举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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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项目:湖北省重点学科“艺术理论”资助项目(2013XKJS),湖北理工学院优秀青年科技创新团队资助计划项目(13xtr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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