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生参观影视城受伤索赔案

2014-11-29 03:48
教育 2014年31期
关键词:被告小明影视

案例概要

某小学组织学生参观影视城,学生小明不慎从影视基地的城楼上摔下,造成十级伤残,但学校和影视城互相推诿责任。为此,小明将该学校和影视城告到当地法院,要求两被告进行赔偿。

案情评析

原告小明诉称,2011年4月16日,其所在小学组织六年级学生到影视城进行社会大课堂活动。上午10时许,原告在参观过程中从影视基地的城楼上摔下,被送到医院救治,被诊断为肘关节尺骨鹰嘴骨折,股骨大粗隆骨折,趾骨下肢骨折,肺腑挫伤严重,共住院12天,之后门诊复查4次。2011年8月15日,原告进行了第二次手术。2011年9月3日,经鉴定机构鉴定,原告身体所受损伤遗留部分功能障碍,构成十级伤残。原告认为:此事学校没有尽到必要的管理责任,影视城也没有尽到自己的责任。故请求判令两被告共同赔偿原告各项损失共计15万余元。

学校辩称,根据安排,学校组织六年级同学参观影视基地,参观过程中,原告不慎踩在城墙上的木板上,坠落到暗室受伤,老师及时拨打急救电话,并告知了原告家长。学校已尽所能尽到的管理责任,原告受伤是因为影视基地内存在安全隐患,并且没有明显的提示及警示标志,所以学校没有过错,不应该承担本案的赔偿责任。

被告影视城辩称,不同意原告诉讼请求,也不应该承担责任。影视城在影视基地已经设立了安全提示。原告是由于不遵守影视城游览规章而受伤。当时原告一行有200多人,游览城墙时候,原告不顾影视城工作人员的劝阻,踏入了普通游客不会踏入的地方。影视城在原告受伤以后,积极进行救助,并且代原告支付了医疗费等1.9万余元。该学校应该承担全部责任。因为学校不对学生劝阻,致使原告受伤。

最后,法院经审理认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学校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学校未尽到教育、管理职责,应当承担责任。公共场所的管理人或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本案原告小明系限制行为能力人,其在被告某小学组织的校外活动中受到人身伤害。被告某小学组织管理学生时存在疏忽,应在其过错范围内,对原告小明的合理损失承担赔偿责任。被告影视城作为公共场所的管理人,其场所内建筑物存在安全隐患,且对隐蔽危险未尽告知义务,故应当对原告小明的合理损失承担主要赔偿责任。综上判决被告某小学赔偿原告小明2.1万元;被告影视城赔偿原告小明6.8万元。endprin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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