运动员文化教育政策与法规发展历程

2014-12-06 04:18张莉清
少年体育训练 2014年2期
关键词:运动队体校竞技

张莉清

(北京体育大学,北京 100084)

运动员文化教育政策与法规发展历程

张莉清

(北京体育大学,北京 100084)

本文以我国竞技体育事业的发展历程为背景,以发展历程中所颁布的相关政策法规为线索,通过对新中国成立以来我国运动员文化教育的发展历程进行梳理,对现阶段我国运动员文化教育的现状进行了分析和研究,并对将来我国运动员文化教育的可持续性发展出谋划策,提供经验借鉴。

1 我国运动员文化教育发展的阶段划分

1.1 我国运动员文化教育的起步阶段(1949-1959年)

1949—1959年的10年是我国竞技体育人才培养和教育体系的起步和初创阶段。国家在“普及与提高相结合”方针政策的指导下,在部队、厂矿、农村、学校大力开展群众体育,并在其中挑选体育人才进行培养,成立了各级体育工作大队和“中央体训班”,并建立了一批青少年业余体育学校,完成了业余体校到各体工队,再到中央体训班三级训练体系的基本架构,保证了运动员的输送。

该阶段由于运动员来源于部队、工厂的运动员享受国家干部待遇,退役后由国家负责培养分配;来源于学校的学生运动员文化学习可以得到保障,尚未出现学训矛盾,加之社会文化普及度低,脑力劳动需求小等原因导致运动员文化教育问题尚未凸显。

1.2 我国运动员文化教育的探索阶段(1959-1978年)

1.2.2 体育系统自办运动员文化教育的探索 由于该阶段受到三年自然灾害和文化大革命的影响,运动员训练体系和文化教育的发展较为缓慢,甚至出现停滞和倒退现象。但总体而言,国家通过对业余体校和各级运动队的建设以及法律规范,使得我国三级训练网得到了进一步的完善,文化教育由教育系统负责过渡到体育系统自办,其中最重要的变化是“三集中”业余体校的出现,它以牺牲一部分学习时间为代价暂时解决了运动员在体校训练时间与普通校学习时间产生的冲突。在当时以发展竞技体育为首要目标的历史背景之下,体育系统自办教育势必有所偏颇,为运动员文化教育问题埋下了伏笔。即便1963年国家体委颁布了《运动队伍试行工作条例》,要求各运动队加强运动员文化教育,配备专职文化教师,成立专门负责运动员文化教育的组织机构,但业余体校重训练轻学习的趋势仍然很难改变,因此,对运动员文化教育的探索仍将继续。

1.3 我国运动员文化教育的逐步发展阶段(1978-1993年)

1.3.1 运动员文化教育途径的多元化 由于体育系统自身的局限性以及受到锦标主义的影响,把运动员文化教育全部放在体育系统内解决存在很大弊端,与此同时,随着对外开放的深入,国外竞技体育人才培养方式也给我国的竞技体育事业发展带来了经验借鉴,国家认识到要想解决运动员的学训矛盾就必须要动用教育系统的力量。于是,1978年国家体委提出“优秀运动队向学校化过渡”的方针政策。同年在山东烟台召开的全国业余体育训练会议对现有的业余体育训练体系进行了分析,进一步提出将青少年业余体育训练多元化的目标。从此,我国竞技体育后备人才的培养逐步与学校接轨,呈现出体育与教育系统合办的模式。体育运动学校、体育传统项目学校、试点中学和普通高等学校、体育职业技术学院的加入丰富了我国三级训练网的内容,拓宽了运动员的来源和出路。为了规范各级机构的培养工作,国家也颁布了大量的政策法规。至此,以体育传统项目学校、普通业余体校、青少年俱乐部和中小学运动队为代表的初级训练层;以体育运动学校、单项运动学校、重点业余体校和体育中专为代表的中级训练层;以国家队和各省市专业队为代表的高级训练层的竞技体育“金字塔式”的人才培养体系得以完善,形成了运动员文化教育的多元化途径。

1.3.2 运动员文化教育更受重视在完善三级训练体系的同时,人们发现在专业队体制之下,运动员始训年龄逐年递减,训练时间和训练量逐年递增,运动员学习和训练分离现象严重,学生运动员几乎完全脱离了正规学校教育,运动员文化素质低下的问题日益严重,致使许多运动员在退役之后很难适应当时社会生产力分工的需要。

经过这15年的探索与尝试已基本完成1978年全国体育工作会议上提出的“在大中城市建成从基层运动队——普通业余体校——重点业余体校——优秀运动队层层衔接的训练网”的目标,形成了由运动队与普通学校共同负责少年儿童的教育训练,由运动技术学校与普通高等学校分工合作负责运动员中等及以上继续教育训练的局面,并实现两个层次之间的有效衔接。

这一时期,我国竞技体育有了很大的发展,三级训练体系得到了充实和完善,但伴随竞技体育大发展也出现了多种矛盾:(1)运动员数量的增加与国家安置能力下降的矛盾。1979年我国恢复了在奥林匹克委员会中的合法席位,为我国竞技体育大发展提出了更高、更快、更强的要求。国家通过建立体育运动学校、体育传统项目学校、体育试点中学等方式拓宽后备人才的来源渠道,也使得运动员人数大大增加。而1978年我国步入改革开放的历史时代,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转型,国家安置退役运动员的能力大大降低,许多运动员开始面临退役后的再就业问题。(2)激烈的就业形势与落后的文化水平的矛盾。市场经济的区别于计划经济的最大特点在于自由竞争。市场经济代替计划经济后就业形势变得激烈起来,而竞争的资本在于文化素质和学历水平,这就逐渐暴露出运动员的最大缺点——文化水平落后,极大的制约了运动员的就业。(3)快速提高的居民受教育程度与日益下降的运动员文化程度的矛盾。自1964年提出“三从一大”训练原则后,运动员的训练时间和训练量逐年增加,加大了学训之间矛盾的激化,而在竞技体育快速发展的势头之下,文化学习成为牺牲的一方。1986年《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的颁布,居民受教育程度及教育普及度快速提高,而运动员的文化水平却逐渐降低,由此显露出竞技体育背后的巨大社会问题。

虽然国家及时发现了运动员文化教育及退役安置的问题,并出台了一系列政策试图使运动员文化教育回到正常的教育体系轨道中,但在竞技成绩的巨大压力之下这些“试图”都显得有些“雷声大而雨点小”。

1.4 我国运动员文化教育的初步改革阶段(1993至2010)

20世纪80年代开始的“奥运战略”一直引领竞技体育的快速发展,到1995年出台《奥运争光计划》,我国竞技体育的目标指向性更为明确,即以在奥运会夺得金牌为最高目标,以竞技体育作为整个体育事业发展的重中之重。但竞技体育与运动员文化教育发展的严重失衡更加剧了运动员退役后的就业问题,据统计到1993年待分配运动员人数仍占在役运动员人数的38.5%,达到20年内的最高值。现有的培养结构及方式显然既不能从根本上调和学训矛盾亦不能适应运动员这类特殊人群的学习要求,仍需继续探索与改革。

随着三级训练体系的逐渐成型,运动员人才的引进和培养得到了一定的保障,在此基础上国家继续对培养方式进行改革,一方面加强基础教育的体教结合,一方面推动退役运动员的继续教育。于是国家做出了以下几个方面的改革措施。

1.4.1 加强九年义务教育的实施自1986年《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颁布,国家开始加强“普九”,并取得了显著成果。在体育系统中,我国的优势项目,如体操、跳水均属于少年运动项目,国球——乒乓球的平均始训年龄也不超过10岁,且呈逐年递减的趋势,这些少儿运动员均处于九年义务教育阶段。据统计,我国有约40%的优秀运动员处于九年义务教育阶段,但过去颁布的法规政策多是针对运动员的中等及以上教育,如1956年颁布的《少年业余体育学校章程(草案)》和《青年业余体育学校章程(草案)》规定只招收13 ~ 23岁的运动员,该年龄阶段的多数运动员已完成九年义务教育,到1987年下发的《国家体委优秀运动队工作条例(试行)》还提出要加强运动员中等教育。始训年龄的不断降低使得这些法规不再适用于“小运动员”,于是国家开始加强体育系统中的“普九”。

1997年国家教委编制出版了《优秀运动队九年义务教育初中语文、数学教学指导纲要》对该学段的语文和数学两大基础科目的教学目的、原则、内容、方法、课时等进行了详细规定。1999年颁布的《少年儿童体育学校管理办法》第二条指出:“体校是指九年义务教育阶段培养少年儿童体育专项运动技能的体育特色学校。”“集中学生文化学习的体校必须按照义务教育法有关规定,具备与办学规模相适应的文化教学设施、设备。”2006年国家修订并颁布了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2011年国家体委也颁布了新的《少年儿童体育学校管理办法》,再次强调少体校是九年义务教育阶段培养少年儿童体育专项运动技能的体育特色学校。

少年儿童体育学校是我国体育系统中处于九年义务教育阶段学龄儿童少年的主要培养基地,其在普及九年义务教育上的转变对我国学龄儿童的文化教育起到重要的推动作用。

1.4.2 “体教结合”的深化 1989年国家体育总局伍绍祖在全国体委主任会议上指出:“促进体育和教育两个系统的进一步结合”。先后在全国各地成立了由当地体育部门与普通高校联办的二级学院、体育系和训练专业,由体育学院、运动技术学院、运动队、体育科研所等单位合并的,结合训练、教育、科研的“三结合”基地,以及由普通高校和省市体委联合办的运动队,实行“身份学生化,管理学籍化”。简言之,形成了通过普通高校招收在役及退役运动员和建立高校运动队三种主要途径的培养方式。并颁布了一系列法规条例,如《关于部分普通高等院校试办高水平运动队的通知》(1995)《关于国家体育总局直属体育院校免试招收退役优秀运动员学习有关问题的通知》(1999)《关于退役优秀运动员免试进入高等学校学习有关事宜的通知》(2000)《教育部办公厅关于批准部分普通高等学校为培养高水平运动员试点单位的通知》(2000)《教育部、国家体育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普通高等学校高水平运动队建设的意见》(2005)等。但由于“体教结合”尚处于摸索阶段,不免存在诸多弊端,除高校自主招生和培养的高水平运动队外,其他的培养方式均流于形式,几乎达不到提高运动员文化水平的实际目的。

1.4.3 加强课程设置和教材内容的研究 过去法规中对与运动员文化教育的规定多侧重于课时安排、成绩要求、补课安排等,但却一直忽略了学生运动员这一特殊群体在学习内容和课程设置上的特殊性,使用与普通学生相同的教材、教学大纲,唯一不同的是降低了成绩和毕业的要求。利用少于普通学生2/3的时间去学相同内容的知识显然不切合实际。相关部门近几年来已经开始认识到这一问题的存在并付诸实践。2009年国家教育部、国家体育总局科教司协同各地方体育局、教育局及体育院校、少体校等部门的专家设立运动员文化教育课题组展开对我国各级体校、运动队的调研,商讨制定适应运动员特殊性的大纲与教材,并计划于2014年发布相关成果。

经过该阶段的努力,我国运动员文化教育已逐渐形成了各级运动学校独办、与普通学校合办的办学模式;学历教育与非学历教育并存,基础教育、职业教育、高等教育、成人教育统筹安排,多形式、多层次、多规格的办学体系;体育部门负责训练,教育部门负责学业的资源整合管理体制。运动员文化教育,特别是学龄儿童的九年义务教育得到了进一步的保障,但依然存在许多问题:(1)根本矛盾长期存在。尽管一系列改革措施已经使得运动员文化教育取得了长足进步,但解决这一问题的根本在于以“奥运争光”为基础的体育战略目标与运动员文化教育之间的矛盾,而这一矛盾是无法调和的。解决的途径有二:一是降低竞技体育在国家发展中的重要性,这一点在2008年北京奥运后有诸多讨论,但并未出现明显转变;二是改变运动员文化教育方式,精简教学内容,提高教育质量,针对改变教育方式和精简教学内容现在有关部门正在研究具体方案,具体方案出台后是否能够有效还需进一步论证,这将需要一段较长的时间。而对于提高教学质量的要求却一直是流于形式,甚至已经严重影响到后备运动员的招收。但无论是将教学内容精简到何种程度,将教学质量提升到何种高度,竞技体育战略目标如若不改变,一切努力都将事半功倍。(2)机构设置和法规要求流于形式。身处教学训练一线的教师和教练员深知,尽管国家有关部门进行了许多改革、试点,颁布了许多法规条文,但这些要求一旦落实到教学训练基层,在运动成绩的压力下都会变得无法实施。如今,除了学校单招的部分学生运动员能够保证学习时间外,那些运动成绩比较突出的以及在役的大多数运动员根本无法保证学习。如此以来,基层执行力太低,再多的改革和法规也只是流于形式。(3)无法适应文化传播形式的改变。如今是信息高速发展的时代,计算机、互联网已成为我们工作生活中必不可少的组成部分,计算机应用能力和通过网络收集信息的能力是就业者的必备能力。普通学校均投入大量经费建立起多媒体教学设施和计算机教室,而体育系统教育经费不足,设施落后,没有办法满足这种高投入要求,运动员该方面能力显著低于普通学生。

1.5 我国运动员文化教育的深化改革阶段(2010年至今)

1.5.1 2010—2012年新颁布政策中的学训制度 2013年3月国务院颁布了《关于进一步加强运动员文化教育和运动员保障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在这一文件的指导下,国家体育总局颁布了诸多关于加强运动员文化教育的政策,以协调运动员的学习和训练。体育系统与教育系统进行了较为深入地合作,并且在基层提出了较多的制度性措施。虽然目前教育制度与体育系统仍处于“制度惯性”的完善进程中,但也能看出这种渐进式改革的必然趋势,以及政府相关部分通过制度创新以解决“学训矛盾”的决心更加坚定,举措更加务实。近两年,国家体育总局颁布的关于后备人才培养的政策中均以学训制度为中心,并对学习和训练的地位以及相关的细节之处进行了明确规定。2010年3月10日国家体育总局颁布的三个主要政策性文件分别是《关于进一步加强运动员文化教育和运动员保障工作的指导意见》《青少年体育“十二五”规划》和《关于在全国青少年比赛中进行运动员文化水平测试试点工作的通知》。总览以上文件当中的具体规定,新文件在学校定位及其培养任务、体教行政部门合作、体校办学资质以及中小联合办学的要求、学训协同、课程、教练和教师规范、招生和保障等方面,均对新时期的学训矛盾以及运动员培养模式的革新做出了明确规定。第一,学校定位和培养任务方面,将少年儿童体育学校定义为“九年义务教育阶段”培养少年儿童体育专项运动技能的体育“特色”学校;少体校的任务是培养具有良好思想品德、文化素质和“体育特长”的优秀体育后备人才;第二,体育行政部门合作方面,提出了教育和体育行政部门应承担各自的责任,即体育行政部门负责学校的日常管理,学生训练、参赛,教练员配备和培训等;教育行政部门负责与学生文化教育相关事项的管理等;第三,体校办学资质以及与中小联合办学的要求方面,体校若独立办学应具备相应的文化教育资质,体校与其所依附的中学进行联合办学时要求学校间签订联合办学协议,明确双方的权力和义务。运动员可以代表体校和原输送单位进行比赛,学生竞赛代表资格发生争议的,由主管的体育、教育行政部门按照体育竞赛有关规定执行;第四,在训练、竞赛与学习协同方面,少体校应当以学习为主、训练为辅的原则,合理安排学生的学习和训练时间吗,每天训练时间原则上控制在2.5小时以内,比赛时间以假期为主,按照就近原则安排比赛;第五,课程、教练和教师的规范方面。要求以国家规定和审核的教材实施文化课教学,少体校应当保证学生完成九年义务教育课程,提出了聘任制和选派制,并提出针对性的工作职责要求;第六,招生和保障方面,实行向普通中小学招生,对招收的新生进行试训,经试训不适宜继续进行专项运动训练的学生仍回原学校,将体校纳入到地方体育和教育发展规划中,进行同级财政预算,提供经费支持。

可以说新颁布的《少年儿童管理办法》对其他相关政策中关于运动员学训活动的制度要求进行了细化,为促进学训结合提供了一个较好的制度平台,而且这些政策在现实中发货了一定的促进作用。在《关于进一步加强运动员文化教育和运动员保障工作的指导意见》的指导下吗,部分学校根据相关政策,结合实际情况,以运动员学训为出发点和落脚点,改革学校的办学模式,为解决学训矛盾提供了较好的范例和可行性方法。

目前,虽然改革不断深入,制度的完善不断促进学训结合,但是,随着社会的发展,在学、训二者不断要求提升的过程中,使原有的业余训练体系收到较大的冲击,县级业余训练基础弱化,各级体校数量逐渐减少,招生难,中专体校学生毕业出路难,体校办学举步维艰;而普通中学的训练体系并未真正地建立起来,人才输送和高水平的训练等环节都较为薄弱。因此,当前“学训矛盾”的解决,需要制度的继续改革和完善,进一步需要一个构建合理制度的理论蓝图,即构建合理的运动员文化教育模式、实施原则以及可能实现的路径。

2 制定新时期运动员文化教育政策及法律的实现路径

2.1 合理定位运动员文化教育的培养目标

虽然《十二五规划》中指出:竞技体育发展的总体目标是继续实施奥运战略,适应我国竞技和社会发展的需要,符合竞技体育发展规律的管理体制与运行机制。但竞技体育后备人才的培养目标应当有先有后,有轻有重。首先,要进行观念转变,即由培养体育型人才向社会型人才的转变,卸下强加在运动员身上的功利性负担。其次,身份的转变,即由培养运动员向培养青少年的转变。青少年的培养目标的和合理定位是:符合青少年心理、生理成长规律、文化素质需求和社会实际需要,培养出具有竞技体育优势潜能,适合社会发展的综合型人才。

2.2 凸显体育在教育体制改革中的作用

面对21世纪世界教育改革的浪潮,运动员文化素质的提高将对中国体育事业的推动贡献巨大的力量。运动员教育和文化素质如何,除了受到高水平竞技体育管理模式的影响,还和我国的整体教育水平相关。国家在对体育健身价值充分肯定的同时,却没有给体育在我国整体教育体制改革中应有的地位。我们应切实通过制度改善教育完全凌驾于体育之上的“弊病”。正是由于体育在中国整体应试教育中的地位及重视程度差强人意,导致青少年体育的参与人数逐年下降,国家并没有认识到体育在教育体制改革中的重要作用。当然,这与我国人口基数大,GDP高,人均国民收入是相关的。正是基于这样的国情,举国体制发展竞技体育是提高和保证奥运会成绩的必然选择。举国体质下的运动动员以运动训练位重点,虽然理论上也提出要重视文化教育,但在实施中很难得到保证,体育在整体教育制度中的地位水平偏低,更是加大了运动员文化教育的难度。

2.3 教育系统需处于运动员培养的主导地位

作为教育重要组成部分和实现途径的体育,它的发展同样应当符合大教育的面向战略。不管竞技体育水平多高,市场经济价值多大,他都摆脱不了教育面向人的发展所赋予的关怀基因。目前,普通中小学并没有足够的财力、人力和物力来完成培养运动员的系统工程,不能实现边读书边训练来培养运动员。体校由于缺乏资源,生源萎缩,“走训”学生日益增加、教练员跨校、跨部门工作逐渐增多,也同样很难实现运动员的文化教育工作。因此,应将业余体校纳入九年义务教育体系,回归国民教育系统,这对于体育训练与文化教育的融合非常关键。竞技体育后备人才的培养有教育系统来培养必将是中国竞技体育未来发展的道路。

2.4 制定运动员科学选拔在文化教育层面的标准

是否应降低运动员文化教育的标准始终是一个有争议的话题。实事上,降低对运动员基础文化学习的要求,可能只会滋长学生文化上不求上进的心理,非常不利于这些学生退役后回到普通学校、大学入学以及今后的就业。因此,研制和编写符合运动员文化教育特点的基础教育阶段课程方案、课程标准、质量评价体系和教材是十分必要的。从大方向上看,运动员基础教育阶段的课程标准应该和普通教育的标准一致,便于运动员综合素养的提高和社会适应能力的增强。高等教育阶段除要求运动员修满普通学生需修满的学分以外,可以为运动员安排额外的与社会需要相接轨的课程,聘请校内外优秀教师对运动员进行授课,以便其退役后能够更快更好地适应社会需要。

[ 1 ] 钟秉枢.国际竞技体育体系和青少年运动员文化教育[ M ].北京:北京体育大学出版社,2012(1).

[ 2 ] 向体育强国迈进.刘鹏接受中央主流媒体集体采访[EB/OL]. [2010-09-27]http://sports.people.com. cn/GB/22155/128547/128548/1284106 9.html.

[ 3 ] 钟秉枢.成绩资本和地位获得(第二版)[ M ].北京:北京体育大学出版社,2007(8).

G807.0

A

1674-151X(2014)02-025-05

2014-01-17

2011年哲学社科科学基金项目(11BTY049)。

张莉清(1970 ~),副教授,博士。研究方向:运动训练与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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