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农民财产性收入渠道的跨省市比较研究

2014-12-09 22:46史红亮张正华
天津农业科学 2014年6期
关键词:云南农民

史红亮+张正华

摘 要:基于东中西部典型省市的财产性纯收入渠道与结构比较,探求云南农民财产性纯收入渠道中存在的难点和问题,提出构建云南农民财产性纯收入增长长效机制及拓宽农民财产性纯收入增收渠道的对策和建议。

关键词:云南;财产性收入;农民;跨省市

中图分类号: F323.8 文献标识码: A DOI编码:10.3969/j.issn.1006-6500.2014.06.004

增加农民财产性收入对增加农民收入、缩小城乡居民收入差距、促进社会内需有着重要作用[1-2]。2005—2010年,云南农民纯收入在结构上体现出“二升一降”的变化,即工资性纯收入占农民纯收入的比重由2000年的18%提高到2010年的24%,转移性纯收入占农民纯收入的比重由2000年的3%提高到2010年的8%,而在财产性纯收入占云南农民纯收入的比重基本维持在4%左右的情况下,家庭经营纯收入占农民纯收入的比重由2000年的75%下降到2010年的64%。自2001年以来,云南农民家庭财产性收入占总纯收入的比例一直未超过5%。

1 云南农民财产性收入现状和结构特征

农民财产性收入是指农民对所拥有财产行使占有权、使用权、收益权、处置权等权能而获得的相应收益[3]。云南省农民财产性收入的现状和特征表现如下。

1.1 财产性收入快速增长,但所占比重低

2005年云南农民财产性收入人均为76元,到2010年增长到177元,增长了2.33倍,年均增速为19%,2010年增速高达38%,增幅持续高于同期人均纯收入。但由于基数小,云南农民财产性收入占农民纯收入的比例在2005—2010年未有大的变化。2010年云南农民财产性纯收入占农民纯收入的比重为4%,云南农民财产性纯收入绝对数与2010年全国农民人均财产性纯收入(202.25元)相比,低了12.56个百分点。

1.2 土地征用补偿收入、集体分配股息和红利、租金收入是云南农民财产性收入的主渠道

2010年,土地征用补偿收入、集体分配股息和红利、租金收入在云南农民财产性纯收入中所占比重分别达到27%、25%和21%,转让土地承包经营权收入的比重为10%。而利息、其他股息与红利收入在财产性纯收入中的比重分别仅为2%、3%(表1)。

集体土地被征用后,农民多数以集体财产分配红利的形式每年分享土地收益。2010年,云南农民人均“集体分配股息和红利”为44元,同比增长38%;而政策性补贴使农民人均“土地征用补偿收入”达48元,同比增长33%;随着农村经济的发展,农民人均“租金收入”达38元,同比增长23%(表2)。

2 云南农民财产性收入渠道跨省市比较

从整体看,我国农民财产性收入主要来源于土地、房屋和资金等三方面[4-5]。通过对上海、山东、宁夏三省(市)农民财产性收入进行比较,可以找出云南农民财产性收入渠道存在的问题和形成的原因。

2.1 上海市农民财产性收入结构特征

2010年,上海市农民人均财产性收入为970元,是全国农民人均财产性收入(202.2元)的4.8倍,且占农民纯收入的比例逐年攀升,成为农民增收的一大亮点。2010年上海市农民人均财产性收入占农民纯收入的比重达7.1%(表3)。

上海市农民财产性收入渠道和结构特征主要表现为以下三个方面。

2.1.1 房屋租金收入是财产性收入的主渠道 2010年, 上海市农民家庭人均房屋租金收入为602元,占财产性收入的比重高达62.06%。从增幅来看,2005—2010年,租金收入年增幅达19.89%。租金收入的大幅度增长得益于大量外来务工人员租用当地农民房屋,沪常住流动人口占全市常住人口的比例由2000年的19%提高到2010年的39%。

2.1.2 来自“土地”的收益逐年增长 2005年以来,上海市农民家庭财产性收入中,来自“土地”方面的人均收益(土地征用补偿收入和转让承包土地经营权收入) 逐年增长,由2005年的人均140元增加至2009年的289元,4年内增长2.06倍。

2000—2010年,上海市郊区大规模兴建工业园区、大学城等,加大了土地征用力度[6],2009年农民人均土地征用补偿收入达130元,占财产性收入比重达13.95%。

转让承包土地经营权正成为上海市农民财产性收入增收的重要渠道[7]。2009年上海市农民人均转让承包土地经营权收入达159元,占财产性收入的17.06%,仅次于租金收入。近年来,上海市大力发展“三个集中”,将分散的土地集中起来规模化经营,支持农业走市场化、产业化、标准化、科技化、生态化道路。

2.1.3 证券投资收益占有一定地位 上海市农民的证券投资意识相对强,2006年以前,农民的人均股票、债券、基金等金融投资和其他经济活动投资所得收益不满5元,但到2007年已达到47元,占财产性收入的7%,证券投资收益渠道在财产性收入中已有一定地位。

2.2 山东省农民财产性收入结构特征

2010年,山东省农民人均财产性收入为238.29元,其中,土地征用补偿收入82.78元,转让承包土地经营权收入24.79元,租金(包括农业机械出租) 21.21元,利息19.15元,集体分配股息和红利8.21元,其他股息和红利6.42元(表4)。

从增长速度看,2005—2010年间,山东农民转让土地经营权和集体分配股息和红利增长显著。人均转让土地经营权收入由2005 年的2.56元增加到2010年的24.79元, 增长了9.68倍;人均集体分配股息和红利增长最快, 由2005年的0.63元增加到2010年的8.21元,增长了13.03倍。

2.2.1 来自“土地”的收益是财产性收入的主体 土地收益(土地征用补偿收入和转让承包土地经营权收入)在山东省农民财产性收入中占有绝对地位,2010年在财产性纯收入的比重达45.14%。

土地征用补偿收入一直是山东省农民财产性收入的重要来源[8]。山东省农村土地征用补偿办法的实施保障了山东省农民土地征用补偿收入,农民人均土地征用补偿财产性收入从2005年的46.21元增加到2010年的82.78元,占财产性纯收入的比重为34.74%,5年期间总量增加了1.79倍。

山东省赋予农民更多的财产处置权和收益权,同时,优化配置土地资源,培育多元化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市场,农民人均转让承包土地经营权财产性收入由2005年的2.56元增加到2010年的24.79元,占财产性纯收入的比重为10.4%,5年期间总量增加了9.68倍。

2.2.2 租金和利息收入稳定增长 房屋出租是山东省农民租金收入的主要来源,随着农民劳务收入的提高,农民外出打工的人数增加,将空闲房屋出租形成的“房东经济”已经成为山东省农民财产性收入的一大增长点。2010年山东省人均农民租金收入为21.22元,占财产性纯收入的比重为8.9%。

2.2.3 集体分配股息和红利、其他股息和红利稳健增长 2010年山东省人均农民的“集体分配股息和红利收入”为8.21元,占财产性纯收入的比重为3.4%,“其他股息和红利”为6.42元,占财产性纯收入的比重为2.7%。这两部分的快速增长得益于山东省农村集体产权股份化改革的推进。山东省全省合作社目前已超过5万个,这些组织的合作形式多样,不仅解决了农村经营中融资难的问题,而且也为农民增加财产性收入注入了活力。

2.3 宁夏自治区农民财产性收入结构特征

宁夏农民财产性收入的持续性很大程度上取决于土地征用补偿收入的稳定性,租金收入一直为宁夏农民财产性收入的主渠道,转让土地承包经营权所获得的财产性收入正在成为宁夏农民财产性增收的一大亮点;而利息、集体分配股息和红利,其他股息与红利收入在其财产性纯收入中的比重低,增长趋势不明显,宁夏农民财产性收入渠道较窄。2005—2010年宁夏农民人均财产性收入构成项目见表5。

2.3.1 财产性收入波动大 农民财产性收入波动幅度较大,期间宁夏农民财产性收入波动幅度最大的是2007年和2009年,波动原因在于宁夏土地征用补偿收入的不稳定性。宁夏农民土地征用补偿收入2007年和2009年分别高达61.85元和167.84元,分别占当年宁夏农民财产性收入比重的49%和75%。土地征用补偿收入一直是宁夏农民财产性收入的重要来源。

2.3.2 租金收入为其财产性收入的主渠道 租金收入(包括农业机械租金)在宁夏农民财产性收入中一直占据主要地位,2005年租金收入在宁夏农民财产性收入中所占比重高达30%,宁夏城市化率的逐步提高,使得城郊农民租房收入快速增长。随着宁夏高速公路等国家大型项目的建设、农民家庭农机拥有量增加,出租农业机械等租金收入成为宁夏农民财产性租金收入新的增长点。

2.3.3 转让承包土地经营权正在成为其财产性收入增收的重要渠道 2010年,宁夏农民人均转让承包土地经营权收入达7.23元,占当年财产性收入的31%,在当年财产性收入中单项构成来源中居于首要地位。随着农村土地流转面积增加、促进宁夏农民转让承包土地经营权的财产性收入。

2.3.4 集体分配股息和红利、其他股息和红利所占比重小 在2005年至2010年期间,集体分配股息和红利、其他股息和红利这2项财产性收入,占宁夏农民财产性总收入的比重共计不足1%,增长趋势不明显。

2.4 云南省与上海市、山东省、宁夏自治区农民财产性收入渠道与结构比较

(1)租金收入均是云南省、上海市和宁夏自治区农民财产性收入的重要渠道,但由于这3个地区的经济发展基础、城市化、工业化进程不同[9],上海市农民闲置住房升值更快,房屋出租率与租金收入明显高于云南省和宁夏自治区。

2010年,云南省农民人均租金收入为38元,占财产性收入的比重为21.5%,宁夏自治区农民人均租金收入占财产性收入的比重为8%,而同期上海市农民的租金收入高达602元,占财产性收入的比重为61.2%。在上海市的郊区,新商业区、住宅、商铺租赁市场繁荣,租金收入较高,加之上海市乡镇政府发挥当地有利区位优势,招商引入具有一定规模的二、三产业的企业入住,吸引了大量企业员工,拉动了当地房屋租赁市场的繁荣。

(2)农民土地财产性收入(土地征用补偿收入和转让承包土地经营权收入)是云南和宁夏农民财产性收入的重要组成部分,但较上海市和山东省相比,不仅绝对值较低而且面临可持续的问题,此问题在同属于西部地区的宁夏更为突出。根据上海市和山东省财产性收入增长的分析显示,随着农村经济的发展,土地征用补偿收入在财产性收入中的比重呈现出先上升后下降的变化趋势,与此同时,基于市场化运作的土地经营权流转产生的农民财产性收入的比重却逐步提升。2010年,上海市农民土地征用补偿收入为75元,山东省农民土地征用补偿收入为82.78元,而同期云南农民土地征用补偿收入仅46元;2010年,山东省农民转让承包土地经营权收入为24.79元,而同期云南农民转让承包土地经营权收入仅为18元,这说明云南农民转让承包土地经营权收入有较大的增收空间。

(3)在农民财产性收入中,上海市和山东省“资金”投资渠道的地位远远高于云南省和宁夏自治区。资本市场能够为农民提供增加财产性收入的机会[10]。农民可通过储蓄、民间借贷、购买股票、债券等取得相应的资金投资收益。从全国范围看,银行储蓄的利息收入一直是农民获得“资金”财产性收入的重要渠道。但2010年云南省农民的人均利息收入仅为4元,占人均财产性收入的比例仅为2.3%。相比之下,2010年上海市农民人均利息收入为34元,约是云南省的8倍,占财产性收入的比例达4%,山东省农民人均利息收入为19.15元,约为云南省的5倍,占财产性纯收入的比例高达8%。其次,随着我国金融市场的快速发展,股票、债券、基金等投资方式开始成为农民资金财产性收入的一部分,这些投资方式的收益通过“其他股息和红利”、“储蓄性保险投资收入”表现出来。2010年,云南省“其他股息和红利”为5元,占财产性收入的比例为2.8%,宁夏自治区“其他股息和红利”占财产性收入的比例不足1%,而山东省“其他股息和红利”占财产性收入的比例达4%。这从侧面反映了西部地区的云南省和宁夏自治区农民的“资金财产性收入”的基础和投资意识较为薄弱。

总体上,云南农民财产性收入渠道以“土地征用补偿收入”以及“租金”为主,资金财产性收入稀少,财产性收入增收的基础薄弱和渠道狭窄。因此,云南要增加农民财产性收入,需要夯实财产性收入的基础,更需要拓宽农民财产性收入增收渠道,以使云南农民在“土地”、“房屋”和“资金”3个方面均获得更多的财产性收入。

3 拓宽云南农民财产性收入渠道发展对策

增加云南农民财产性收入,必须坚持增加资产与盘活资产并举,在巩固提高家庭经营收入,努力增加工资性收入和大力增加转移性收入方面促进农民纯收入持续较快增长的基础上,积极探索建立土地、房产、林权等农村资产要素市场化机制,着力推进农村金融和土地管理制度的改革创新,用改革的办法破解发展的难题,逐步拓宽农民财产性收入渠道和建立农民财产性收入持续增长的有效机制。

3.1 增加农民财产性收入的动产源

3.1.1 加强农村劳动力转移,增加农民工资性收入 广辟农民就业渠道,继续组织农民工到省外打工的同时,大力促进农村劳动力省内转移就业,重点推进农民从事城市急缺的家政、服务业等工作;结合当地优势产业和特色经济,鼓励和支持农民自主创业,以创业带动就业。

3.1.2 大力发展特色农业经济和农合组织,增加农民的经营性收入 更加注重农业产业化发展,积极调整农业产业结构,保持烟叶、茶叶、橡胶优势特色产业强劲的发展势头,增加农民家庭经营性收入。实现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迅速发展,使农民专业合作组织覆盖蔬菜、果品种植、畜牧养殖、农机服务等行业和领域,充分发挥农合组织的辐射带动作用,开创农村经济经营新模式。

3.1.3 加快城乡社会发展保障一体化进程,增加农民转移性收入 加大农民转移性收入保障增收力度,形成覆盖城乡的、由基本保障型向普惠型转变的社会保障体系。到2015年,全省新农合住院和门诊政策性补偿比达到75%左右;按照上年度城市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20%的比例,建立低保标准增长机制。

3.2 深化农村改革,拓宽渠道增加农民财产性收入

3.2.1 完善土地承包使用权流转机制 一是加快建立农用土地流转价格评估机制,并建立土地流转价格逐年增长机制,切实维护农民土地承包权益;二是探索改革土地流转经营方式,鼓励采取出租、参股等方式流转承包经营权;完善农用地经营权流转市场,鼓励有条件的地方发展农用地经营权流转服务组织;三是完善土地承包经营权权能。加快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确权登记及颁证工作,全面落实土地承包经营权的确权、登记和颁证。

3.2.2 继续深化集体林权制度改革 紧紧围绕“明晰产权”这一核心,将林地承包经营权和林木所有权落实到农户,尽快完成集体林权确权发证工作。积极推进国有林和国有林场改革,在不改变林地用途的前提下,林地承包经营权人可依法对拥有的林地承包经营权和林木所有权进行转包、出租、转让、入股、抵押。

3.2.3 试点农村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 参照广东省和上海市农村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模式,一是完善集体建设用地权能。逐步推行农村集体土地与国有土地按“同地、同价、同权”原则,纳入统一的土地市场,其方式可以是出让、出租、转让、转租和抵押。二是实施出让、出租和抵押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试点。允许集体经济组织出让、出租和抵押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

3.2.4 完善农民征地拆迁补偿与安置政策 一是严格界定公益性和经营性建设用地,形成公益性用地目录;二是妥善安置被征地农民,实行货币化安置、实物安置、货币化与实物安置相结合的多元化安置方式,增加农民住房拆迁收入;三是推行“土地换身份”试点,在确保失地农民获得征地补偿金和基本生存保障的同时,允许失地农民获得城市人身份。

3.2.5 提升农村宅基地使用效率 一是盘活农村现有宅基地,加大以宅基地置换住房工作力度,鼓励农民以现有宅基地多形式置换住房,促进农民到城镇社区定居落户;二是强化实施相当于新建农民住房占地面积大小的土地进行复耕,其余村庄土地作为实施“以宅基地换房”节约出的建设用地,部分整理后进入土地拍卖市场,部分作为社会经济发展储备用地。

3.2.6 开展农村房屋产权发证试点,激活农民房屋资产 一是开展农村房屋发证试点。争取用3年左右时间完成对符合登记条件的农村房屋所有权的登记发证工作,颁发《集体土地使用证》、《房屋产权证》。办理房屋产权证后,逐实现农村房屋和城市房屋的“同证同权”。二是开展农村房屋所有权的流转改革试点。鼓励、支持农村房屋产权流转中介机构的发展,培育建立城乡一体规范的房地产市场。三是在试点外地区建立临时农村住宅置换中心,解决农民住宅因缺乏土地证、房产证而不能交易的困难。四是建立农村空置房源档案,完善农村二手房市场,鼓励农民空置房出租。

3.2.7 大力发展农民股份合作社 一是增加农业经济合作组织的数量,争取每个乡镇都有几个生产型、销售型、服务型、分行业的农业合作经济组织;二是强化组建村级集体经济股份合作社,引导村级集体经济股份合作社通过立足工业和服务业,提高集体资产的盈利能力;三是鼓励农民将闲散资金、房产等入股投资组建富民合作社,获取资本收益;四是组建土地股份合作社,引导土地股份合作社连片流转土地,将土地向规模基地和农业园区集中,对农户入股土地实行保底分配效益。

3.2.8 普及农村理财知识,创新农村理财产品 健全农村金融市场,拓展农民投资渠道,完善农村理财网点建设;培养农民投资理财观念,引导农民将闲散资金合理投资于金融产品和实体经济;降低农民投资门槛,创新农民理财产品,使拥有财产的农民不管其财产多少,都有机会通过财产运营获取财产性收入。

参考文献:

[1] 张乃文. 我国农民财产性收入现状及原因探析[J]. 农业经济,2010(4):36-38.

[2] 张义博.农村居民财产性收入增长的实践及建议[J].宏观经济管理,2014(2): 67-68.

[3] 涂圣伟. 着力将财产性收入培育成农民增收新亮点[J]. 中国发展观察,2010(11):43-47.

[4] 周其仁. 增加中国农民家庭的财产性收入[J]. 农村金融研究,2009(11): 30-32.

[5] 白素霞,陈井安.收入来源视角下我国城乡收入差距研究[J].社会科学研究,2013(1):27-31.

[6] 张棉娴.上海郊区宅基地置换试点模式及案例研究[J].城市规划,2010(5):59-65.

[7] 方志权.上海增加农民财产性收入新途径研究[J]. 科学发展,2010(11):78-84.

[8] 史红亮,张正华.城市边缘区土地置换对农民财产性收入的影响分析[J].经济问题,2013(12): 84-89.

[9] 常文涛. 工业化、城镇化与农民财产性收入关系的实证分析[J].理论月刊,2013(6): 180-184.

[10] 余劲松.收入分配、财富积累与城镇居民财产性收入——一个研究假说及其验证[J].财经问题研究,2013(10):11-17.

总体上,云南农民财产性收入渠道以“土地征用补偿收入”以及“租金”为主,资金财产性收入稀少,财产性收入增收的基础薄弱和渠道狭窄。因此,云南要增加农民财产性收入,需要夯实财产性收入的基础,更需要拓宽农民财产性收入增收渠道,以使云南农民在“土地”、“房屋”和“资金”3个方面均获得更多的财产性收入。

3 拓宽云南农民财产性收入渠道发展对策

增加云南农民财产性收入,必须坚持增加资产与盘活资产并举,在巩固提高家庭经营收入,努力增加工资性收入和大力增加转移性收入方面促进农民纯收入持续较快增长的基础上,积极探索建立土地、房产、林权等农村资产要素市场化机制,着力推进农村金融和土地管理制度的改革创新,用改革的办法破解发展的难题,逐步拓宽农民财产性收入渠道和建立农民财产性收入持续增长的有效机制。

3.1 增加农民财产性收入的动产源

3.1.1 加强农村劳动力转移,增加农民工资性收入 广辟农民就业渠道,继续组织农民工到省外打工的同时,大力促进农村劳动力省内转移就业,重点推进农民从事城市急缺的家政、服务业等工作;结合当地优势产业和特色经济,鼓励和支持农民自主创业,以创业带动就业。

3.1.2 大力发展特色农业经济和农合组织,增加农民的经营性收入 更加注重农业产业化发展,积极调整农业产业结构,保持烟叶、茶叶、橡胶优势特色产业强劲的发展势头,增加农民家庭经营性收入。实现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迅速发展,使农民专业合作组织覆盖蔬菜、果品种植、畜牧养殖、农机服务等行业和领域,充分发挥农合组织的辐射带动作用,开创农村经济经营新模式。

3.1.3 加快城乡社会发展保障一体化进程,增加农民转移性收入 加大农民转移性收入保障增收力度,形成覆盖城乡的、由基本保障型向普惠型转变的社会保障体系。到2015年,全省新农合住院和门诊政策性补偿比达到75%左右;按照上年度城市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20%的比例,建立低保标准增长机制。

3.2 深化农村改革,拓宽渠道增加农民财产性收入

3.2.1 完善土地承包使用权流转机制 一是加快建立农用土地流转价格评估机制,并建立土地流转价格逐年增长机制,切实维护农民土地承包权益;二是探索改革土地流转经营方式,鼓励采取出租、参股等方式流转承包经营权;完善农用地经营权流转市场,鼓励有条件的地方发展农用地经营权流转服务组织;三是完善土地承包经营权权能。加快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确权登记及颁证工作,全面落实土地承包经营权的确权、登记和颁证。

3.2.2 继续深化集体林权制度改革 紧紧围绕“明晰产权”这一核心,将林地承包经营权和林木所有权落实到农户,尽快完成集体林权确权发证工作。积极推进国有林和国有林场改革,在不改变林地用途的前提下,林地承包经营权人可依法对拥有的林地承包经营权和林木所有权进行转包、出租、转让、入股、抵押。

3.2.3 试点农村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 参照广东省和上海市农村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模式,一是完善集体建设用地权能。逐步推行农村集体土地与国有土地按“同地、同价、同权”原则,纳入统一的土地市场,其方式可以是出让、出租、转让、转租和抵押。二是实施出让、出租和抵押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试点。允许集体经济组织出让、出租和抵押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

3.2.4 完善农民征地拆迁补偿与安置政策 一是严格界定公益性和经营性建设用地,形成公益性用地目录;二是妥善安置被征地农民,实行货币化安置、实物安置、货币化与实物安置相结合的多元化安置方式,增加农民住房拆迁收入;三是推行“土地换身份”试点,在确保失地农民获得征地补偿金和基本生存保障的同时,允许失地农民获得城市人身份。

3.2.5 提升农村宅基地使用效率 一是盘活农村现有宅基地,加大以宅基地置换住房工作力度,鼓励农民以现有宅基地多形式置换住房,促进农民到城镇社区定居落户;二是强化实施相当于新建农民住房占地面积大小的土地进行复耕,其余村庄土地作为实施“以宅基地换房”节约出的建设用地,部分整理后进入土地拍卖市场,部分作为社会经济发展储备用地。

3.2.6 开展农村房屋产权发证试点,激活农民房屋资产 一是开展农村房屋发证试点。争取用3年左右时间完成对符合登记条件的农村房屋所有权的登记发证工作,颁发《集体土地使用证》、《房屋产权证》。办理房屋产权证后,逐实现农村房屋和城市房屋的“同证同权”。二是开展农村房屋所有权的流转改革试点。鼓励、支持农村房屋产权流转中介机构的发展,培育建立城乡一体规范的房地产市场。三是在试点外地区建立临时农村住宅置换中心,解决农民住宅因缺乏土地证、房产证而不能交易的困难。四是建立农村空置房源档案,完善农村二手房市场,鼓励农民空置房出租。

3.2.7 大力发展农民股份合作社 一是增加农业经济合作组织的数量,争取每个乡镇都有几个生产型、销售型、服务型、分行业的农业合作经济组织;二是强化组建村级集体经济股份合作社,引导村级集体经济股份合作社通过立足工业和服务业,提高集体资产的盈利能力;三是鼓励农民将闲散资金、房产等入股投资组建富民合作社,获取资本收益;四是组建土地股份合作社,引导土地股份合作社连片流转土地,将土地向规模基地和农业园区集中,对农户入股土地实行保底分配效益。

3.2.8 普及农村理财知识,创新农村理财产品 健全农村金融市场,拓展农民投资渠道,完善农村理财网点建设;培养农民投资理财观念,引导农民将闲散资金合理投资于金融产品和实体经济;降低农民投资门槛,创新农民理财产品,使拥有财产的农民不管其财产多少,都有机会通过财产运营获取财产性收入。

参考文献:

[1] 张乃文. 我国农民财产性收入现状及原因探析[J]. 农业经济,2010(4):36-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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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涂圣伟. 着力将财产性收入培育成农民增收新亮点[J]. 中国发展观察,2010(11):43-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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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白素霞,陈井安.收入来源视角下我国城乡收入差距研究[J].社会科学研究,2013(1):27-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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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常文涛. 工业化、城镇化与农民财产性收入关系的实证分析[J].理论月刊,2013(6): 180-184.

[10] 余劲松.收入分配、财富积累与城镇居民财产性收入——一个研究假说及其验证[J].财经问题研究,2013(10):11-17.

总体上,云南农民财产性收入渠道以“土地征用补偿收入”以及“租金”为主,资金财产性收入稀少,财产性收入增收的基础薄弱和渠道狭窄。因此,云南要增加农民财产性收入,需要夯实财产性收入的基础,更需要拓宽农民财产性收入增收渠道,以使云南农民在“土地”、“房屋”和“资金”3个方面均获得更多的财产性收入。

3 拓宽云南农民财产性收入渠道发展对策

增加云南农民财产性收入,必须坚持增加资产与盘活资产并举,在巩固提高家庭经营收入,努力增加工资性收入和大力增加转移性收入方面促进农民纯收入持续较快增长的基础上,积极探索建立土地、房产、林权等农村资产要素市场化机制,着力推进农村金融和土地管理制度的改革创新,用改革的办法破解发展的难题,逐步拓宽农民财产性收入渠道和建立农民财产性收入持续增长的有效机制。

3.1 增加农民财产性收入的动产源

3.1.1 加强农村劳动力转移,增加农民工资性收入 广辟农民就业渠道,继续组织农民工到省外打工的同时,大力促进农村劳动力省内转移就业,重点推进农民从事城市急缺的家政、服务业等工作;结合当地优势产业和特色经济,鼓励和支持农民自主创业,以创业带动就业。

3.1.2 大力发展特色农业经济和农合组织,增加农民的经营性收入 更加注重农业产业化发展,积极调整农业产业结构,保持烟叶、茶叶、橡胶优势特色产业强劲的发展势头,增加农民家庭经营性收入。实现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迅速发展,使农民专业合作组织覆盖蔬菜、果品种植、畜牧养殖、农机服务等行业和领域,充分发挥农合组织的辐射带动作用,开创农村经济经营新模式。

3.1.3 加快城乡社会发展保障一体化进程,增加农民转移性收入 加大农民转移性收入保障增收力度,形成覆盖城乡的、由基本保障型向普惠型转变的社会保障体系。到2015年,全省新农合住院和门诊政策性补偿比达到75%左右;按照上年度城市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20%的比例,建立低保标准增长机制。

3.2 深化农村改革,拓宽渠道增加农民财产性收入

3.2.1 完善土地承包使用权流转机制 一是加快建立农用土地流转价格评估机制,并建立土地流转价格逐年增长机制,切实维护农民土地承包权益;二是探索改革土地流转经营方式,鼓励采取出租、参股等方式流转承包经营权;完善农用地经营权流转市场,鼓励有条件的地方发展农用地经营权流转服务组织;三是完善土地承包经营权权能。加快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确权登记及颁证工作,全面落实土地承包经营权的确权、登记和颁证。

3.2.2 继续深化集体林权制度改革 紧紧围绕“明晰产权”这一核心,将林地承包经营权和林木所有权落实到农户,尽快完成集体林权确权发证工作。积极推进国有林和国有林场改革,在不改变林地用途的前提下,林地承包经营权人可依法对拥有的林地承包经营权和林木所有权进行转包、出租、转让、入股、抵押。

3.2.3 试点农村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 参照广东省和上海市农村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模式,一是完善集体建设用地权能。逐步推行农村集体土地与国有土地按“同地、同价、同权”原则,纳入统一的土地市场,其方式可以是出让、出租、转让、转租和抵押。二是实施出让、出租和抵押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试点。允许集体经济组织出让、出租和抵押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

3.2.4 完善农民征地拆迁补偿与安置政策 一是严格界定公益性和经营性建设用地,形成公益性用地目录;二是妥善安置被征地农民,实行货币化安置、实物安置、货币化与实物安置相结合的多元化安置方式,增加农民住房拆迁收入;三是推行“土地换身份”试点,在确保失地农民获得征地补偿金和基本生存保障的同时,允许失地农民获得城市人身份。

3.2.5 提升农村宅基地使用效率 一是盘活农村现有宅基地,加大以宅基地置换住房工作力度,鼓励农民以现有宅基地多形式置换住房,促进农民到城镇社区定居落户;二是强化实施相当于新建农民住房占地面积大小的土地进行复耕,其余村庄土地作为实施“以宅基地换房”节约出的建设用地,部分整理后进入土地拍卖市场,部分作为社会经济发展储备用地。

3.2.6 开展农村房屋产权发证试点,激活农民房屋资产 一是开展农村房屋发证试点。争取用3年左右时间完成对符合登记条件的农村房屋所有权的登记发证工作,颁发《集体土地使用证》、《房屋产权证》。办理房屋产权证后,逐实现农村房屋和城市房屋的“同证同权”。二是开展农村房屋所有权的流转改革试点。鼓励、支持农村房屋产权流转中介机构的发展,培育建立城乡一体规范的房地产市场。三是在试点外地区建立临时农村住宅置换中心,解决农民住宅因缺乏土地证、房产证而不能交易的困难。四是建立农村空置房源档案,完善农村二手房市场,鼓励农民空置房出租。

3.2.7 大力发展农民股份合作社 一是增加农业经济合作组织的数量,争取每个乡镇都有几个生产型、销售型、服务型、分行业的农业合作经济组织;二是强化组建村级集体经济股份合作社,引导村级集体经济股份合作社通过立足工业和服务业,提高集体资产的盈利能力;三是鼓励农民将闲散资金、房产等入股投资组建富民合作社,获取资本收益;四是组建土地股份合作社,引导土地股份合作社连片流转土地,将土地向规模基地和农业园区集中,对农户入股土地实行保底分配效益。

3.2.8 普及农村理财知识,创新农村理财产品 健全农村金融市场,拓展农民投资渠道,完善农村理财网点建设;培养农民投资理财观念,引导农民将闲散资金合理投资于金融产品和实体经济;降低农民投资门槛,创新农民理财产品,使拥有财产的农民不管其财产多少,都有机会通过财产运营获取财产性收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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