贸易融资外汇管理问答

2015-01-01 20:48外汇局广东省分局经常项目管理处编辑靖立坤
中国外汇 2015年1期
关键词:外汇局收支信用证

文/外汇局广东省分局经常项目管理处 编辑/靖立坤

贸易融资外汇管理问答

文/外汇局广东省分局经常项目管理处 编辑/靖立坤

Q:企业开展贸易融资业务,会对货物贸易监测指标造成哪些影响?

A:根据《货物贸易外汇管理指引》及其实施细则,当前外汇局对企业的货物贸易监测以总量监测指标为主,综合考虑企业12个月时长内货物流与资金流的匹配状况。理论上凡是导致货物流与资金流在时间上错配的行为,都会影响部分监测指标。对于贸易融资而言,在企业进出口的同时,如果办理贸易融资后导致企业提前或延迟收付货款,则会影响监测指标。反之不然。

以进口为例,如果企业在银行叙做远期信用证,则在货物实现进口时,对应的货款因远期信用证而向后延迟,直到进口远期信用证到期企业才实际对外支付货款。这将引起资金滞后于货物,会影响到企业总量差额、总量差额率和资金货物比等指标,使这些指标偏离合理的阈值范围。以进口押汇为例,企业在进口的同时,银行将押汇资金以企业的名义即时对外支付,虽然在境内企业和银行之间形成了债权债务关系,但从企业的角度看,货物进口的同时,资金即以企业名义实现对外支付,货物与资金不存在时间错配,因此不会影响监测指标。

根据上述分析,常见贸易融资业务中,进出口押汇、打包贷款、退税贷款、信保融资和出口保理等对监测指标无影响,而信用证、福费廷(境外行包买)和进口代付等会影响总量差额、总量差额率和资金货物比三项指标。

Q:企业开展贸易融资业务,应履行哪些义务?如果企业收到外汇局关于贸易融资的《风险提示函》,应该如何处理?

A:企业开展贸易融资业务,无论是一般贸易还是离岸转手买卖,首先应该具备真实的贸易背景,以套利为目的开展构造交易将受到监管部门的严厉惩处;其次企业应了解所办理的贸易融资业务是否会影响总量监测指标,并按规定履行海外代付、信用证、贸易融资等报告义务。

如果企业贸易融资开展频繁,规模巨大,导致资金流与货物流严重不匹配,或者离岸转手买卖收支规模较大且增长较快,或远期贸易融资规模较大且比例偏高、具有跨境融资套利交易典型特征等情况的,根据《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完善银行贸易融资业务外汇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13〕44号),外汇局将向企业发送《风险提示函》。企业接到风险提示函后,应尽快配合外汇局做好自查工作,并于10个工作日内说明情况。接到通知后未在规定期限内领取《风险提示函》或未在规定期限内提交书面资料、做出合理解释的,外汇局可将企业降为B类;对频繁、大额办理远期贸易融资业务,且融资规模与期限的偏离度较大,明显背离企业生产经营或时间进出口需求,未按规定履行贸易信贷与融资报告义务的,外汇局可将企业降为B类;若企业主动采取压缩远期贸易融资业务等调整措施的,外汇局可暂缓将其列为B类,实施持续监测;对阻挠或拒不接受核查的,外汇局可将企业列为C类。因此,积极配合外汇局做好自查说明工作,主动采取调整措施平衡贸易收支是合理的处理方式。

Q:如果企业因贸易融资业务被外汇局分类降级为B类企业,后续的外贸收支状况会如何影响未来的分类情况?企业应该如何调整自身的贸易收支来尽快恢复为A类企业?

A:如果企业因贸易融资异常而被外汇局降为B类企业,则企业应该在后续的三个月中积极调整自身的贸易收支来纠正偏离,使之趋向平衡。根据《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完善银行贸易融资业务外汇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13〕44号),对降为B类的企业,如果相关指标连续3个月正常、贸易收支及贸易融资符合对外贸易业务实际且未发现其他异常或可疑情况的,外汇局可将其恢复为A类。发现企业存在违反外汇管理规定行为的,外汇局应当及时将其移交外汇检查部门。

Q:企业开展以人民币为结算币种的贸易融资业务,如一年期远期信用证或海外代付等,还需要进行企业报告吗?

A:当前货物贸易外汇监测系统对企业实施总量监测,各项监测指标的计算包括人民币跨境收支。对于以外币报关、人民币结算的跨境贸易,企业应当按规定做好贸易融资报告;对于人民币报关、人民币结算的跨境贸易,如企业叙做的贸易融资导致资金与货物的错配,例如一年期远期信用证或海外代付等,为避免对后续工作造成干扰,建议企业在开展人民币贸易融资业务的同时,根据实际,主动做好贸易信贷和贸易融资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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