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国际税收情报交换在税务稽查工作中的应用

2015-01-02 11:44◎文/贾
天津经济 2015年10期
关键词:稽查情报税务

◎文/贾 东

一、国际税收情报交换的背景及对我国的影响

(一)国际税收情报交换的背景

2015年初,G20峰会(以下简称G20)给出了在对等基础上实施金融账户税收信息自动交换标准的时间表。为防止跨境逃避税收,近百个国家和地区承诺在对等基础上实施金融账户税收信息自动交换标准。至2015年年底,G20合作各方完成共同对抗跨国公司避税行为的计划实施达成共识。中国全面加入国际反避税行动,开展国际间税收情报交换。

G20启动这项针对税基侵蚀和利润转移行为(BEPS)的行动计划,堪称近百年来国际税收体系的最大改革。目前包括中国在内的全球利润至少50%以上涉及国际交易,跨国资本流动日益便利,加之“避税天堂”等低税率、零税率“洼地”的存在,使得不少跨国公司通过跨境转移利润等手段逃避纳税,国际社会必须携手改革现有国际税收规则体系。中国通过全面加入国际反避税行动,提升本国的反避税水平,力堵跨国公司的避税通道。

近年来,中国积极参与全球反避税合作行动。2014年8月,中国成为《多边税收征管互助公约》的第56个签约方,这是中国签署的第一份国际多边税收协议。此次G20确定的改革原则是,利润在经济活动发生地和价值创造地征税。G20税收共识总体上对中国等实体经济活动丰富的国家有利,对避税地和低税国家不利。

BEPS(利润转移)计划包括5大类内容:应对数字经济带来的挑战、协调各国所得税税制、重塑现行税收协定和转让定价国际规则、提高税收透明度和确定性、开发多边工具促进行动计划实施。美国政府经测算,预计2016财年,如对囤积在海外的利润约2万亿美元按照14%税率征税,将为美国国库带来2800亿美元的收入。其他欧盟国家为应对其各自的经济增长,均对国际间信息交换新规的实施,表现出强烈地期待与遵从。

(二)国际税收情报交换的关键点及对我国税制的影响

国际税收情报交换的关键点是中国要在世界经济格局占有重要一席,国际税收情报交换需要不断汲取发达国家税收政策有益的经验,全面改革升级现有税收模式,扩大信息化、国际化视野,与国际税收新政策接轨并保持同频共振。

受G20委托,OECD于 2014年7月对外发布自动情报交换全球标准,即《金融账户涉税信息自动交换标准》(简称CRS)。学习并知悉其动向,对我国推动国际税收情报交换工作将大有裨益。

1.《金融账户涉税信息自动交换标准》的主要内容及对中国税收情报交换工作的影响。此轮以国际税收自动情报交换为重点的国际税收协作联合行动呈现以下特点:执行力和参与度增强;设定了CRS的时间表和路线图;解决了多年来影响自动情报交换实施的法律基础和技术难题;自动情报交换的范围和作用得到更大扩展。传统上,自动情报交换主要解决跨境交易涉及的个人薪金、股息、利息等信息。而未来自动情报交换涉及的范围更宽,国际税改和国际行政合作将更加紧密。

2.中国参与税收国际协调的总原则。中国经济快速融入全球化经济浪潮,中国作为世界上最大的外资引进国和净资本输出国,承担着全球重要价值创造地和利润来源地的多重角色。从中国的角度来看,此次国际税改遵循的税收与实质性经济活动相匹配的原则,总体上有利于包括中国在内的主要经济体。中国确定了参与税收国际协调的总原则:即在保护自主权的大前提下,积极参与双边协调,谨慎参与多边协调。既要维护我国作为所得来源国的税收权益,又要防止走极端,避免未来国际规则阻碍我国对外投资。在参与度方面,主张应努力汇聚G20以外更多国家和地区的政治经济意愿,争取对国际税改更广泛的理解和支持。

二、我国税收情报交换在税务稽查实践中的现状与应用

(一)我国税收情报交换在税务稽查实践中的现状

长期以来,我国税收情报交换的规章、制度在税收实践中逐渐臻于完善。目前,在用的文件为国税发[2006]70号《关于印发<国际税收情报交换工作规程>的通知》。情报交换的对象是与中国已经签订税收协定的国家,且协定中一般需要有情报交换条款。如与新加坡协定 (国税函[2007]790号)的第25条即是关于国际税收情报交换的条款。截至2013年6月,中国共签署税收协定99个,情报交换9个,香港、澳门为两个税收安排。情报交换的类型包括专项情报交换、自动情报交换、自发情报交换以及同期税务检查、授权代表访问和行业范围情报交换等。其中,专项情报交换,是指缔约国一方主管当局就国内某一税案提出请求,并依据税收协定请求缔约国方主管当局提供相关涉税情报,协查取证的行为。这在目前我国税收稽查工作中是采取较多的一种形式。自动情报交换,指缔约国双方主管当局之间根据约定,以批量形式自动提供有关纳税人取得专项收入的税收情报行为。G20标准拟将自动情报交换作为国际税收合作的新趋势。

(二)我国税收情报交换在税务稽查实践中的应用

我国税收情报交换工作由国家税务总局负责组织实施,在进行税收情报交换前一般要做大量的资料准备工作。日常的税收稽查工作应用税收情报交换的手段还不是非常普遍。其一税收情报交换的时间周期较长,一般为六个月;其二采用税收情报交换的另一个前提即必须是穷尽了国内一切税务稽查取证的手段。同时,还要做好中英文基础表格信息的填报核对工作。一般要经过县、市、省、总局的层层把关。笔者有幸参与了两次涉及国际税收情报交换的案例,一次是参与国家税务总局牵头的一家国际税案的稽查,该企业将国内一笔大额款项打入泰国,实际上取得了一张国外收据,经过国际税收情报交换信息反馈,泰国税局证实该笔款项未发生实质交易业务,确认了该企业虚列成本,未取得正规合法发票的违法事实,为税务稽查调查定案提供了详实的法律依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管法》及实施细则对被查企业进行了补税、处罚。

另一户被查企业为香港跨国企业法人,举报人指证该美籍华人有来自国内的大额薪金劳务未申报缴纳个人所得税。经过呈报国家税务总局和香港税局反馈的税收情报信息锁定了办案线索,及时高效取得香港税务局反馈的国际税收情报交换信息,为彻查税案奠定了坚实的法律基础。在稽查国内支付境外的大额款项时,一定要严格审阅付款合同等文件资料以发现稽查线索,及时进行国际税收情报交换工作,以利于案件的快速查处。同时,在进行税收情报交换时要严格遵照税收情报交换工作规程的保密条款,切实保障纳税人的税收信息安全。

三、调整我国税收法律法规的几点建议

(一)积累我国与他国进行涉税信息交换的经验

2014年5月,中国在OECD年度部长会上签署了 《税务信息自动交换宣言》,虽然此宣言并无法律约束力,但预示着中国国内相关法律可能要为此宣言做出相关调整。此标准主要包括两部分内容:一是明确各税收辖区内金融机构所应遵守的尽职调查与报告义务共同标准;二是发布了《税务当局有关金融账户信息自动交换双边协定范本》。目前,我国国内法没有金融机构主动向税务机关履行调查与报告义务的法律依据。2013年6月,国务院法制办发布的《税收征管法修正案(征求意见稿)》第二十八条新增了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应当提供的涉税信息范围,并规定涉税信息管理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制定。对违反涉税信息保密义务的行为处罚较轻,相关法律条款亟待完善。我国与他国进行自动信息交换的经验有待不断提升。随着国际间信息交换网络的不断扩大,信息交换的数量和质量均需不断积累法律和实践方面的经验。

(二)强化我国反避税税收新规定的落实和管理

2015年,中国制定了非居民间接转让财产、一般反避税、企业向关联方支付费用转让定价管理等多个重要国内领域强化反避税税收规定。这些新规将为保障我国税基、防范利润转移筑起一道防护安全网,同时为更好实施CRS等多边征管协作打下坚实基础。坚持尊重发展中国家和发达国家的不同差异,灵活应对国际税改的机遇与挑战。今后应加强反避税税收新规的落实和管理。

(三)推进多边税收合作和国内税制建设

我国今后应将合作重点从大企业税收管理逐步转向识别和打击国际逃税,将国内国际税收格局重新整合,关注国际税收新趋势、新动向。同时,加大我国税收的国际化视野,完善国际税收法制建设。

(四)积极探索与国际税收情报交换的一揽子税收法律政策

可依据 “利润在经济活动发生地和价值创造地征税的总原则”,分期、分批选择一些在中国创造巨大价值、获取丰厚利润并将利润转移支付到中国境外的国际经济体安排重点税务稽查。如在税收征管环节,一些跨国餐饮住宿企业,通过网络等第三方支付平台支付给国际连锁旅店介绍客人的返点佣金,均暂未在我国的价值创造地申报纳税,造成税收流失;再如支付给外国的设计费及劳务费等款项也因种种税收情报交换不及时,而形成税收稽查新的真空地带。在新的形势下,税务稽查工作一定要抢抓机遇,借助国际税收情报交换的大平台来合理平衡规避国际经济体转移利润、不缴或少缴税款的税收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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