退役军人经济补偿的有关理论问题探讨

2015-01-02 09:49祁智宏
当代经济 2015年32期
关键词:现役军人军队

○祁智宏 王 超

(武警后勤学院 天津 300309)

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通过了《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决定》提出,推进军队政策制度调整改革,以建立军官职业化制度为牵引,逐步形成科学规范的军队干部制度体系,完善兵役制度、士官制度、退役军人安置制度改革配套政策。我国退役军人安置制度自建军以来就有,但军人退役大都以岗位补偿为主、经济补偿为辅,而且退役军人经济补偿大都是具体的规定和办法,理论研究不够,对退役军人的经济补偿研究仍处在探索阶段,尚未形成有效的退役军人经济补偿机制。在当前背景下,研究军人退役经济补偿的有关理论问题显得尤为重要。

一、退役军人经济补偿的内涵和实质

1、退役军人经济补偿的内涵

退役军人的经济补偿,是指国家依据一定的法律和规定,在军人退役时,对其服役期间的贡献和因退役而导致环境条件变化对生活造成的影响在经济上给予补偿。经济补偿主要包括发给转业军人的安家补助、生活补助、自主择业补助、月退役金、差旅费;发给复员军人的基本复员费、生活补助、医药生活补助、回乡生产补助、差旅费;发给退休人员的退休生活费;发给退伍士兵的退伍补助费等等。另外还包括给予就业、培训、税收、贷款、医疗、住房、保险等方面的优惠政策等。

2、退役军人经济补偿的实质

经济学上认为,补偿的直接经济解释是受损害者恢复到与其未受损害前本应享有的相同效用曲线或利润曲线。按照标准经济学的无差异概念:当受损害者对受到损害并得到损害补偿与未受损害但也得不到补偿不加区分时,补偿就是完全的。从这个解释出发,党中央、国务院和中央军委联合颁发实行的《军队转业干部安置暂行办法》中“安置”的实质就是“补偿”,补偿退役军人利用其军事人力资本为军队建设、国防事业做出的特殊牺牲和贡献以及因退役而造成的机会成本损失和未来收益损失等。只不过建国以来,受计划经济思潮和体制的影响,我国对退役军人的补偿方式一直是以“岗位补偿”为主。而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特别是干部人事制度与劳动用工制度改革的不断深入,以前的“岗位补偿”方式与市场经济体制改革的矛盾越来越突出,计划安置难的矛盾迫切要求改革补偿方式,变以“岗位补偿”为主为以“经济补偿”为主。

因此,就其实质来看,退役军人的经济补偿是有中国特色军转安置制度改革的产物,是军事劳动力价格的转化形式,是军队干部工资的延伸和补充,是我国退役军人福利的重要内容,也是我国军人社会保障制度的有机组成部分。

二、退役军人经济补偿的理论依据

1、退役军人经济补偿的性质

一般意义上的经济补偿是指在劳动合同解除或终止后,用人单位依法一次性支付给劳动者的经济上的补助。我国法律一般称作“经济补偿”,法国《劳动法典》称为“辞退补偿金”,俄罗斯《劳动法典》则称为“解职金”。我国劳动法、1994年劳动部发布的《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等规定了用人单位在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时,应该按照一定标准一次性支付一定金额的经济补偿金。

目前,国内外对退役军人经济补偿性质的看法,大致有三种主要的学说。

(1)劳动贡献补偿说

这种观点认为,经济补偿是对退役军人服役期间为军队建设、国防事业做出贡献的积累给予的物质补偿,是对退役军人已作贡献的积累给予的物质补偿,是对退役军人(从事“国防安全”生产的军事劳动者)劳动成果的肯定,因此经济补偿的数额应当与其军事劳动期间的军龄、职级、获得奖励、服役地区与岗位的艰苦程度等挂钩。

(2)法定违约金说

有的学者将经济补偿定性为一种法定违约金,认为军人和国家之间“签订”的是一种军事劳动合同关系,国家对退役军人的经济补偿是国家为保障军事劳动者的合法权益而强行干涉用人单位和劳动者之间契约的结果。这种学说认为军人只要不是因过错或军人本身要求而退出现役,而是受军队编制体制限制等非军人本身原因才退出现役的,国家应给予经济补偿。

(3)社会保障说

一些学者则把社会保障的理论应用于退役军人,认为社会保障是国家对退役军人进行经济补偿的根本属性。这种学说认为,军人退出现役后,可能在一定时期内处于失业或生活来源、医疗费用无着落的状态。基于宪法、劳动法对公民生存权保护和维护社会稳定的需要,国家才出台给予劳动者一定经济补偿的政策法规,以保障退役军人的合法权益。经济补偿的本质是军人退出现役以后、寻找新的工作之前的其基本生活开支的必要保障,或者继续治疗疾病有必要的费用。

笔者认为,上述三种理论都有一定道理,但同时都存在一些不足。劳动贡献补偿说把国家对退役军人的经济补偿与其服役期间为国防事业、军队建设做出的贡献大小挂钩,有利于激励广大军队现役干部安心服役,为国防和军队建设做出更大的贡献。但这一理论忽略了经济补偿还包括补偿退役军人因职业转换风险带来的未来收益损失等。法定违约金说则混淆了违约金与经济补偿的概念。违约金是指劳资双方的任意一方因没有履行合同中规定的义务而承担的经济责任,经济补偿却并非如此。军人的退出现役大都并非是国家或退役军人本人违反了“合同”,我国实行的是义务兵役制,《兵役法》、《现役军官法》中均没有任何规定说明或承认军队干部服役所取劳动报酬是一种合同报酬,也没有说军人退出现役是“合同”到期了,更没有将军人的退出现役归因于国家(军队)没有忠实履行“合同”的结果。而社会保障说的内容相对狭窄了一些,忽视了退役军人为国防和军队建设做出的特殊牺牲和奉献等因素,不利于激励广大军人到边远、艰苦地区为国防和军队现代化建设做出更大的贡献,是缺乏公平与效率的。经济补偿具有一定的社会保障功能,但并不等于其性质就是社会保障。可见,对退役军人经济补偿的性质很难归类,只有将其作为独立的新类型来看待才比较合理。

2、国家对退役军人进行经济补偿的必要性

笔者认为,国家对退役军人进行经济补偿是军队报酬制度和中国特色军转安置制度改革的重要组成部分。国家之所以对退役军人进行经济补偿,是由以下三方面因素决定的。

(1)军事人力资本的职业转换成本应予以补偿

人力资本,是相对于物质资本而言的一种资本存在形式,是指凝结和蕴藏在劳动者身上的知识、技能、经验和健康等因素的总和,它是投资的产物。军事人力资本理论是人力资本理论在军事劳动领域的延伸和发展,可以把军事人力资本定义为军人入伍前后通过各种形式的教育、训练和保健等途径实施的人力投资而形成的体现于军人自身的知识、技能和体能存量的总和。它是一切军事活动的基础,其最终价值是生产国防安全。

作为人力资本的一个类型,军事人力资本自然就具有一般人力资本的共性,与此同时它也具有多方面的特殊性。由于军事职业与地方经济工作之间的差异,军人在从军期间掌握的技能很少能在地方工作中直接运用,因此必须放弃原来熟悉的工作和技术,花费时间和金钱去学习新知识并适应新的工作岗位,这里就存在着一个职业转换成本问题。在计划经济时代,政府给他们提供就业岗位,实际上就是由政府承担了他们职业转换的成本。如果政府不再提供就业岗位,这一成本就必须以货币形式体现出来,也就是说,给他们以经济上的补偿。

(2)军事人力资本投入成本的特殊性

约翰斯通最早在1984年提出了“谁受益谁付款”的成本分担和成本补偿理论,按照受益付费原则,国家应给予较高的经济补偿。与一般民用人力资本参与生产过程相比,军人生产出来的是公共产品——战斗力和国家安全,军事人力资本参与“国家安全”生产过程中的投入成本有其特殊性,包含着军事人力资本所有者更高的机会成本、生理成本、心理成本、流动成本和风险成本,为军队建设、国防事业做出了特殊牺牲和贡献。

(3)军事人力资本收益的特殊性

舒尔茨(Schultz)1960年就认为人力资本具有收益递增的特性,也能改善物质资本的生产效率。1986年和1990年,美国经济学家罗迈尔(Romer)把技术进步内主化,他认为,特殊的知识和专业化的人力资本是促进经济增长的重要因素,他们具有收益递增的特性,同时,还能提高物质资本的使用效率从而也产生递增收益,而递增的收益则能够保证长期持续的经济增长。可以生产函数公式来表述:

Yi=F(Ki,K,Xi)

式中,Yi为产出水平;Ki为生产某种产品的专业化知识;K为生产单位可使用的一般知识;Xi为资本和劳动等生产要素的总和。

罗迈尔的收益递增模型指出,知识的再生产决定于人力资本的投资和原有的知识的积累,积累的知识越多,用于生产知识的人力资本边际产出率越高。

军事人力资本与一般人力资本一样,也具有收益递增的特性,但其收益递增有一个前提,这个前提条件就是军事人力资本的所有者,即军人要一直在部队服役。一旦军人退出现役,军事人力资本的收益不一定递增。军事人力资本包括军民通用性人力资本和军事专用人力资本两类。

军民通用性人力资本是指凝结在军人身上的既可用于军事,又可用于民用的人力资本,它既包括一般性人力资本,又包括军事专业性人力资本中的军民通用部分。比如,军事飞行员所掌握的飞行技术,既可军用,又可民用,是军民通用性人力资本。这类人力资本在军队和民用部门都能带来经济收益。

军事专用性人力资本主要是指凝结在军人身上只能用于军事用途的专业性军事人力资本,比如军事指挥军官和军事专业技术军官身上所凝结的大部分专业性人力资本。这类人力资本具有很强的专用性,若脱离武器装备、军事活动或军事组织,就必然大幅贬值。若国家不给退役军人安置工作和职务,军人退出现役后,其军事人力资本所带来的经济收益不但不会增加,反而会减少;军事专用人力资本的含量越高,退役的损失越大。这与一般民用人力资本具有“收益递增效用”的特点是不同的。军人退役后的利益回报一般不会超过一直工作在民用部门的人的收益。特别是在通过市场竞争就业的方式下,许多退役军人在地方经济建设中难以发挥其原有的军事知识和技能,因而必须在军队报酬制度中得到国家相应的补偿。

[1](美)罗伯特·考特、托马斯·尤伦著,张军等译:法和经济学[M].上海三联书店,19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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