邓 杰
黑龙江省逊克县社区卫生服务中心,黑龙江 逊克 164400
宫血宁治疗药物流产后出血60例临床观察
邓 杰
黑龙江省逊克县社区卫生服务中心,黑龙江 逊克 164400
目的:观察分析宫血宁在预防药物流产后出血过多的临床效果。方法:选取自愿要求药流的120例患者作为研究对象,随机分为治疗组和对照组,每组60例。对照组患者采用米非司酮配伍米索前列醇治疗;治疗组患者在对照组基础上联合服用宫血宁胶囊治疗,对比两组患者临床效果。结果:在流产效果方面两组相比差异不具有统计学意义 (P>0.05),但治疗组在阴道出血量和出血持续时间方面优于对照组,差异具有统计学有意义 (P<0.05)。结论:药物流产患者服用宫血宁胶囊,能有效降低阴道出血量,缩短出血时间,值得临床推广应用。
宫血宁;药物流产;阴道出血
药物流产在临床上属于一种安全、有效终止妊娠的方法,而米非司酮配伍米索前列醇终止早期妊娠已在国内普遍开展,完全流产率达到了90%以上。但是患者在药物流产后往往出现出血时间长等症状,严重影响患者生活质量[1]。为减少药物流产后出血量和缩短出血时间,笔者在临床中使用宫血宁胶囊预防流产后出血过多60例,取得显著临床效果,现报告如下。
1.1 一般资料 选取我院2011年6月至2014年6月收治的自愿要求药流的孕妇120例,全部确诊为早孕,且无高血压、血液病及心肝肾等疾病,无药物禁忌症。将所有入选患者随机分为治疗组和对照组,每组60例。治疗组年龄20.3~31.5岁,平均(25.6±4.5)岁。对照组年龄19.5~30.5岁,平均(25.2±3.6)岁。两组患者上述一般资料比较差异不具有统计学意义(P>0.05),具有可比性。
1.2 方法 治疗组:入院第1、2天早晨空腹口服米非司酮(北京法莫斯达制药科技有限公司,国药准字H20143063,25mg/片)75mg;第3~11天餐后服用宫血宁胶囊(云南白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国药准字Z20020087,每粒装0.13g)2粒,每天3次;患者在第3天早晨空腹服用米索前列醇 (湖北葛店人福药业有限责任公司,国药准字H20073696,每粒装0.2mg)0.6mg,如果4h后未发现患者排出孕囊,加服0.4mg的米索前列醇。对照组:入院第1、2天早晨空腹口服米非司酮75mg,第3天早晨空腹服用米索前列醇,剂量为0.6mg,如果4h后未发现患者排出孕卵,加服0.4mg的米索前列醇。
1.3 疗效评定 完全流产:服药后,患者胎囊自然流出或经过B超、血或尿HCG证实为完全流产;不完全流产:服药后,未见胎囊排出,但经B超检查证实宫腔内仅为残留物;失败:服药8d内未发现妊娠物排出,经过B超检查证实宫腔内孕囊存在[3]。
1.4 观察指标 产妇流产情况、阴道出血量 (以平常月经量为参照,分为少于月经量、等于月经量和多于月经量)、阴道出血时间、毒副反应发生情况。
1.5 统计学处理 采用SPSS20.0统计软件进行分析,组间计数资料对比采用χ2检验,P<0.05表示差异具有统计学意义。
2.1 两组流产情况对比 治疗组完全流产56例,不完全流产4例,失败0例;对照组完全流产55例,不完全流产4例,失败1例。两组相比差异不具有统计学意义 (P> 0.05)。
2.2 两组阴道出血情况对比 治疗组患者阴道出血量多于对照组,差异具有统计学意义(P<0.05),详情见表1。治疗组阴道出血持续时间少于对照组,差异具有统计学意义(P<0.05),详情见表2。
2.3 两组毒副反应发生情况 所有患者在服药1周后出现不同程度的胃部烧灼、恶心和呕吐等不良反应,不影响治疗,停药后症状消失。
重楼皂甙是宫血宁胶囊的主要成分,具有安全性高、无明显毒副作用的优势,主要功效为缩宫、止血和消炎。药理研究显示,宫血宁具有类似垂体后叶素的功效,能刺激子宫平滑肌从而起到缩宫的作用;使子宫产生节律性收缩起到止血和促进产后子宫复旧的功效;显著缩短出血和凝血时间,起到止血效果[3];还能够抑制组胺引起毛细血管通透性增加,抑制渗出液和白细胞游走,起到消炎作用。本研究结果显示,治疗组产妇经过服用宫血宁胶囊,显著减少了出血量,缩短了出血时间,相比于对照组差异具有统计学意义(P<0.05),且流产效果同对照组相比差异无统计学意义(P>0.05),用药后也没有出现明显毒副作用。综上所述,宫血宁预防药物流产后出血过多的临床效果显著,值得推广应用。
[1]辛志峰.中西药结合治疗减少药物流产后阴道流血120例临床观察[J].中华中西药杂志,2005,5(6):9.
[2]乌毓明,范光升,吴明辉等.宫血宁在预防药物流产后出血的多中心临床效果观察[J].中国计划生育学杂志,2002,10(1):52-53.
[3]赵东霞,李元真,刘奎,等.米非司酮合并前列腺素抗早孕过程中超声观察与评价[J].2011,17(2):92.
R714.46+1
A
1007-8517(2015)11-0080-01
2015.04.0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