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息时空

2015-01-27 16:40
中国煤炭 2015年10期
关键词:收费国有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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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深化国有企业改革的指导意见》印发

中共中央、国务院近日印发了 《关于深化国有企业改革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 《指导意见》)。

《指导意见》共分8章30条,从改革的总体要求到分类推进国有企业改革、完善现代企业制度和国有资产管理体制、发展混合所有制经济、强化监督防止国有资产流失、加强和改进党对国有企业的领导、为国有企业改革创造良好环境条件等方面,全面提出了新时期国有企业改革的目标任务和重大举措。

《指导意见》指出,到2020年,在国有企业改革重要领域和关键环节取得决定性成果,形成更加符合我国基本经济制度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要求的国有资产管理体制、现代企业制度、市场化经营机制,国有资本布局结构更趋合理。

《指导意见》提出,根据国有资本的战略定位和发展目标,结合不同国有企业在经济社会发展中的作用、现状和发展需要,将国有企业分为商业类和公益类,并实行分类改革、分类发展、分类监管、分类定责、分类考核,推动国有企业同市场经济深入融合,促进国有企业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有机统一。

针对国有企业存在的制约不足的问题,《指导意见》提出积极引入各类投资者实现股权多元化,大力推动国有企业改制上市,创造条件实现集团公司整体上市。针对一些国有企业董事会形同虚设、“一把手”说了算等问题,提出完善治理结构的重点是推进董事会建设,建立健全权责对等、运转协调、有效制衡的决策执行监督机制。

针对国有资产监管工作存在越位、缺位、错位等问题,按照以管企业为主向以管资本为主转变的要求,《指导意见》提出:一是以管资本为主推进国有资产监管机构职能转变,准确把握依法履行出资人职责的定位,重点管好国有资本布局、规范资本运作、提高资本回报、维护资本安全,建立监管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二是以管资本为主改革国有资本授权经营体制,改组组建国有资本投资、运营公司。三是以管资本为主推动国有资本合理流动优化配置,清理退出一批、重组整合一批、创新发展一批国有企业。四是以管资本为主推进经营性国有资产集中统一监管,建立覆盖全部国有企业、分级管理的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制度。

《指导意见》指出发展混合所有制经济的目标是促进国有企业转换经营机制,放大国有资本功能,提高国有资本配置和运行效率,实现各种所有制资本取长补短、相互促进、共同发展。坚持因地施策、因业施策、因企施策,不搞拉郎配、不搞全覆盖,不设时间表,成熟一个推进一个。鼓励非国有资本投资主体通过出资入股、收购股权、认购可转债、股权置换等多种方式,参与国有企业改革,鼓励国有资本以多种方式入股非国有企业。对混合所有制企业员工持股,提出试点先行,健全审核程序,规范操作流程,严禁暗箱操作,防止利益输送。

20人被评为首届煤炭行业工程勘察设计大师

根据 《煤炭行业工程勘察设计大师评选与管理办法》,中国煤炭建设协会组织开展了首届煤炭行业工程勘察设计大师的评选。经过各单位推荐、专业初审、煤炭行业工程勘察设计大师评选委员会综评提名和公示,并经中国煤炭建设协会理事长办公会议审定,报中国煤炭工业协会同意,丁易、马培忠、石春宇、卢溢洪、冯冠学、闫红新、李慧智、何芳现、张安林、尚爱民、周少雷、周秀隆、郑均笛、施佳音、徐杨青、郭牛喜、郭俊生、陶能进、蒋晓飞、韩洪德20名同志被评为首届煤炭行业工程勘察设计大师。

《生态文明体制改革总体方案》审议通过

中共中央政治局日前召开会议,审议通过了《生态文明体制改革总体方案》。

会议认为,生态文明体制改革是全面深化改革的应有之义。《生态文明体制改革总体方案》是生态文明领域改革的顶层设计。推进生态文明体制改革首先要树立和落实正确的理念,统一思想,引领行动。要树立尊重自然、顺应自然、保护自然的理念,发展和保护相统一的理念,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的理念,自然价值和自然资本的理念,空间均衡的理念,山水林田湖是一个生命共同体的理念。推进生态文明体制改革要坚持正确方向,坚持自然资源资产的公有性质,坚持城乡环境治理体系统一,坚持激励和约束并举,坚持主动作为和国际合作相结合,坚持鼓励试点先行和整体协调推进相结合。

会议强调,推进生态文明体制改革要搭好基础性框架,构建产权清晰、多元参与、激励约束并重、系统完整的生态文明制度体系。要建立归属清晰、权责明确、监管有效的自然资源资产产权制度;以空间规划为基础、以用途管制为主要手段的国土空间开发保护制度;以空间治理和空间结构优化为主要内容,全国统一、相互衔接、分级管理的空间规划体系;覆盖全面、科学规范、管理严格的资源总量管理和全面节约制度;反映市场供求和资源稀缺程度,体现自然价值和代际补偿的资源有偿使用和生态补偿制度;以改善环境质量为导向,监管统一、执法严明、多方参与的环境治理体系;更多运用经济杠杆进行环境治理和生态保护的市场体系;充分反映资源消耗、环境损害、生态效益的生态文明绩效评价考核和责任追究制度。

国务院:对钢铁、焦炭等行业严格执行30%~40%较高资本金比例

近日召开的国务院常务会议指出,围绕优化投资结构,调整和完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资本金比例制度。

会议明确,对钢铁、水泥、电解铝、焦炭、多晶硅等产能过剩行业,严格执行现行的30%~40%较高资本金比例要求。

港口、沿海及内河航运、机场等领域固定资产投资项目最低资本金比例要求由30%降为25%,铁路、公路、城市轨道交通项目由25%降为20%。

专家认为,此举既可合理降低投资门槛,稳投资、稳增长、惠民生,更兼顾结构调整,有利于增长方式转变和产业布局优化。

我国清理规范进出口环节收费

国家发改委、财政部等7部委联合发布了 《关于进一步清理和规范进出口环节收费的通知》(以下简称 《通知》)。

《通知》要求围绕进出口环节收费存在的问题,取消不合理收费项目、降低偏高收费标准;清理和规范依托行政机关、依靠行政权力提供强制服务、强制收费的 “红顶中介”;大力推进服务市场化改革,放开竞争性服务和收费;加强收费监管和反垄断执法,实现收费项目清单化。

清理规范工作范围为港口、码头、海关、出入境检验检疫等部门单位,以及相关服务、代理经营企业等直接涉及进出口环节的各类收费,包括政府管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和经营服务收费,以及实行市场调节价的各种收费。

清理规范工作的重点包括清理在沿海、沿江、沿边的港口、码头、口岸向外贸船舶、货物、运输车辆的违规收费;取消进出口环节没有法律法规依据的行政审批前置服务收费;规范港口、码头企业及船舶公司向外贸企业收费的行为,严禁利用垄断地位强制服务并收费。

国土资源部取消探矿权采矿权协议出让申请审批

日前,国土资源部发布 《关于严格控制和规范矿业权协议出让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明确协议出让探矿权、采矿权,应符合矿产资源规划及国家相关产业政策。符合协议出让条件的,按照探矿权、采矿权审批登记权限,由登记管理机关审批登记颁发勘查许可证、采矿许可证,不再单独进行协议出让申请审批。

根据 《通知》,在勘查、开采项目出资人已确定并经矿业权登记管理机关集体会审的情况下,有五种情形准许以协议方式出让探矿权、采矿权:一是国务院批准的重点矿产资源开发项目和为国务院批准的重点建设项目提供配套资源的矿产地;二是省级人民政府批准的储量规模为大中型的矿产资源开发项目;三是为列入国家专项的老矿山(危机矿山)寻找接替资源的找矿项目;四是已设采矿权需要整合或利用原有生产系统扩大勘查开采范围的毗邻区域;五是已设探矿权需要整合或因整体勘查扩大勘查范围涉及周边零星资源的。

《通知》规定,严格规范协议出让。国务院批准的重点矿产资源开发项目和为国务院批准的重点建设项目提供配套资源的矿产地,应由项目出资人或采矿权人持有关批准文件提出申请;为列入国家专项的老矿山(危机矿山)寻找接替资源的找矿项目,由采矿权人凭财政部下达的项目预算通知或国土资源部下达的项目计划通知提出申请;异地实施危机矿山接替资源找矿项目的,采矿权人还应提交项目所在地省级人民政府出具的批准文件或书面意见。省级人民政府批准的储量规模为大中型的矿产资源开发项目,属国土资源部发证权限的,由申请人持省级人民政府向国土资源部提出协议出让申请的文件,向国土资源部提出申请;不属于国土资源部发证权限的,由申请人持省级人民政府同意协议出让的书面意见或相关批准文件,向登记管理机关提出申请。

山西:煤矿证照申领“六证”简化为 “三证”

日前, 《山西省煤炭行政审批制度改革方案》正式出台。此次改革将煤矿企业原申领的 “六证”统一简化为 “三证”,即取消 《煤炭生产许可证》《煤矿矿长资格证》和矿长 《安全资格证》,保留《采矿许可证》《安全生产许可证》和 《营业执照》,分别由山西省国土资源厅、山西煤监局、山西省工商局核发。煤矿企业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在规定期限内必须取得 《煤矿安全资格证书》,煤矿企业主要负责人具有 《煤矿安全资格证书》后方可任职、上岗。

国家能源局:煤炭深加工要合理控制规模

日前,国家能源局总经济师李冶在中国(鄂尔多斯)国际煤化工发展论坛上介绍,我国将坚持合理控制规模、推进升级示范、加强自主创新等6项原则,并完善税收等相关政策,推动煤炭深加工产业健康发展。

李冶介绍,煤炭深加工要坚持6项发展原则:一是合理控制规模,根据技术进展,确定产业发展的节奏和规模,不追求在现有技术水平上大规模的产能建设;二是推进升级示范,重点围绕提高能效、降低资源消耗和污染物排放、加强体系优化集成、降低工程造价等方面进行升级示范;三是加强生态环境保护,在水资源、环境容量许可的条件下建设项目,并执行最严格的环保标准;四是加强自主创新,重点示范自主技术和装备;五是助力煤炭行业脱困,煤炭深加工应该优先利用现有煤炭产能,与煤炭行业共享发展成果;六是与油气、石化行业协调发展,优势互补,统筹多种化石能源的利用。

在产业政策方面,李冶介绍,国家能源局将会同有关部门研究煤炭深加工支持政策,比如对首台(套)设备的支持鼓励政策。同时,要充分考虑煤制油和炼油过程的差异,研究适用于煤制油的增值税率。此外,要考虑煤制油品与石油基油品在稀缺性和清洁度方面的不同,研究适用于煤制油的消费税。

辽宁省禁售全硫高于2%的商品煤

日前,辽宁省发改委和省煤管局等6家单位联合印发 《辽宁省商品煤质量管理暂行办法实施细则》(以下简称 《细则》),以推进煤炭高效清洁利用,提高终端用煤质量,改善空气质量,为节能减排作贡献。

《细则》明确规定,全省限制使用灰分≥16%、发热量≤4000 cal/g、全硫≥1%的散煤。对运距超过600 km、发热量低于3900 cal/g的褐煤,全硫高于2%的商品煤,禁止在辽宁省销售和使用。

对不符合 《细则》质量要求的商品煤,生产、经营企业不得进口、销售,承运企业不得运输。《细则》规定,煤炭生产、加工、储运、销售、进口和使用企业应提供每批次的商品煤质量检验报告,内容应包含 《细则》中质量要求的全部内容。煤炭生产、加工、储运、销售、进口和使用企业,应建立必要的煤炭质量保证制度以及商品煤质量档案。

据悉,辽宁省商品煤质量监管工作由辽宁省发改委宏观指导,辽宁省煤管局组织实施,辽宁省环保厅、省质监局、省工商局和省检验检疫局配合进行煤炭质量监管和现场检验工作。

(责任编辑 宋潇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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