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论民事诉讼程序的电子化运作

2015-01-30 01:48高育玲
中共乐山市委党校学报 2015年4期
关键词:庭审审判当事人

高育玲

(西南政法大学 法学院 重庆 401120)

随着电子时代的到来和公民对更加便捷、有效运作的政府部门的需求提升,经济、便捷的行政理念开始影响到传统的司法机关的组织体系和价值观。“迟来的正义非正义”,迅速而有效地解决争端是司法效率最直观、最基本的表现方式,而以最小的资源投入获取最大的效益,是实现司法效率最核心的表现方式。近代以来形成的司法正义观、正当性理念逐步让位于现实主义的司法理念,对司法效率、效益的强调成为推动司法改革的主要因素或动力。诉讼的持续时间长带来了昂贵的诉讼成本,同时也降低了人们对司法系统的信心,目前对现行诉讼、审判制度的批评主要集中在诉讼的延迟、诉讼成本昂贵以及由于诉讼费用昂贵导致的司法资源利用上的不平等、不公正上。一些实行诉讼程序电子化的国家的数据表明,诉讼程序的平均持续时间越低,法官的工作效率越高。信息的数字化成为有效解决过高的司法成本和诉讼拖延的途径之一。

一、民事诉讼程序之电子化运作的程序价值和法理基础

不论大陆法系国家还是英美法系国家,民事诉讼行为的电子化已是世界各国司法改革的共同趋势,是电子时代民事诉讼改革的重要内容。德国于2001年颁布了 《送达改革法》,2005年颁布了《司法通讯法》,《德国民事诉讼法》 第688 条首次实现了督促程序的电子化改革。美国自1995年以来,就在民事诉讼中大量运用现代科技,并发展迅速。目前在美国大部分的州法院,电子起诉、案卷管理、电子送达、视频作证、录像审讯等在诉讼程序中的运用大为普遍。此外,英国、芬兰等国家也纷纷制定了电子诉讼程序规则。

电子民事诉讼行为之所以能在世界各国发展迅速,并与传统审判方式、审判程序融为一体,相辅相成,是“源于其自身的低成本、便捷、高效,源于阳光下的司法权威的重塑,源于它极大地扩展了法律审判的疆”,也是迎合科技时代发展的必然举措。电子诉讼降低司法成本、提高诉讼效率,保障了程序正义和当事人程序选择权,方便和保障了当事人权力的行使,同时也和民事诉讼法的基本规则相契合。

电子诉讼的适用是以当事人自愿注册为其用户为前提的。当事人一旦注册为电子诉讼用户就要遵守电子诉讼规则,不能在诉讼进程中任意选择权利实现方式,因此,电子诉讼也是一种带有法律强制的义务性制度设置。当事人处于与诉讼结果利益攸关的位置,其所做出的选择是与其预期的实体结果相符的程序利益。在自由选择之后和强制性义务规则之间就存在一个问题:做出的选择不能反悔,不能在诉讼进程中看到自己的利益而任意做出选择。其实就是当事人不能将自己的程序利益保护无限扩大化。在保护当事人程序利益,承认其程序主体地位的同时,也要考虑到国家程序保障机制和他人的正当利益等其他方面。电子诉讼虽然有效降低了程序的复杂性,减少了当事人的程序选择权,但这是一个利益博弈权衡的结果,没有严重损害当事人程序选择权,仍然符合民事诉讼法尊重当事人地位和选择权的精神。

电子民事诉讼行为可以有效节约诉讼成本,提高诉讼效率。如电子送达,实现了信息的即时传送,节约了人力成本、大量纸张及文件物流成本。在一些复杂案件中,文件搜索是主要的成本来源,当文件目录制作成数字形式以后,搜索文件时间将大大缩短;隐藏自相矛盾的证据资料将更加困难。同时,电子诉讼还可以更大地方便和保障当事人诉讼权利。司法为民的实质就是要求司法过程对民众开放,保障和尊重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的各项诉讼权利。在传统民事诉讼中,法律文件的提交、当事人、律师与法官的沟通受到时间、空间的限制;而电子民事诉讼行为能够突破物理空间的隔阂和客观条件的限制,当事人和法官在审判庭,证人可以在另一个网络审判点,通过视频传输的方式集中到一个法庭上来。在电子诉讼进行中,法院是一个网络平台服务点,已注册的当事人和法官都是系统用户,所有的文件提交和回复都以电子文件方式进行并在系统中保存和固定,这使得文件的传送和证明都极其简单。

电子诉讼的运作也契合了民事诉讼基本原则,这是程序运作的法理基础。电子诉讼中最需要重点考虑的问题是直接原则和言辞原则。直接原则,是指审判员亲自在审理中直接听取当事人提供证据,质证和辩论。言辞原则强调陈述方式的口头性。对于电子民事诉讼行为是否有违直接言辞原则,很多学者持肯定意见,认为“电子司法直接抵消了审判直接言辞原则的效果”,而本文认为这两者是不冲突的。直接原则中最强调“在场”原则,指的是开庭审理时,法官、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必须亲自参加庭审活动。这里不需要对“在场”做僵化理解,现代信息技术营造的视频庭审,一样可以被纳入“在场”范围。通过法院网络系统和视频设备,当事人、法官、证人都可以在不同物理空间同时交流,实现审判法庭的延伸。其次,言辞原则强调陈述方式的口头性,要求法院在证据调查和当事人陈述、辩论、证人作证都要通过口头方式进行。远程作证解决了证人出庭难的问题,用信息技术手段改变了传统的空间概念。在远程作证中,当事人、法官、证人也是通过口头交流实时互动,只是交流对话平台变成了网络视频而已,可以相互询问,当场质证。

公开审判是实体正义和程序正义的重要保证,符合审判公开和公民对司法信息的知情权的要求。诉讼以公开审判作为司法民主的重要手段,保障国家司法权行使的正当化和合理化运行。电子诉讼是网络技术和诉讼制度的结合,也体现了公开审判制度的精神内涵。审判公开包括司法机关诉讼行为及其依据公开、审判过程公开、审判理由和结果的公开。电子诉讼的运作通过法院网络平台公告庭审地点、庭审时间、当事人姓名、案由等,公众可以查询诉讼的立案登记情况和判决、案件处理情况,可以自行下载某些法院提供的影像资料和裁判文书,这使得审判公开的原则更大程度地得以实现。网上提供的公开开庭案件的直播功能,进一步增加了庭审过程的公开度。社会公众用直观的方式深入了解法律程序的运作和案件事实细节,既能实现对法院诉讼行为的监督,也能提高裁判结果的认同感和司法公信力。

二、民事诉讼程序之电子化运作的比较法样本——意大利

意大利民事诉讼司法改革以“民事诉讼电子化”(telematics civil procedure,TCP)为核心,本着减少民事案件的诉讼延迟和精简程序的宗旨进行民事诉讼改革,以降低司法成本,提高诉讼效率。科学技术早已成为民事审判或准确呈现事实的一个路径:民事诉讼电子化(TCP)是一套由法律和信息及通信技术(information&communications technology,ICT)组成的程序规则,促进了民事审判的电子化进程。它的工作原理主要是法律文件提交和电信服务的结合,律师、法官和司法机构注册成为TCP 网络系统的用户,通过电子方式传送、阅览、复印电子文件,并实现视频庭审和远程作证。TCP的目标是通过构建和更新法律信息网络资源库,在实务操作中用电子文件代替纸质文件,同时实现审判方式数字化。TCP 被定义为数字化和电子化的积分管理、综合文档,主要体现为:民事审判以数字化、高效、安全的形式进行;律师和法官之间信息交换以电子形式进行,降低了司法成本和官僚主义的做法;法律文书和证据资料用电子形式保存,方便文件公开和查询;简化程序并提高诉讼过程的透明度。

(一)民事诉讼电子化的司法评估

一般来说,过程持续时间较长的系统费用往往更昂贵。司法成本是一个综合性的评价指标,包括时间成本,法官调查案件的时间消耗、诉讼程序的时间消耗以及其他因诉讼活动带来的时间消耗;人力成本,即投入到某一案件中的审判人员及法院工作人员的数量和质量;财力成本,法院投入的各种办案经费开支。这在不同的国家情况显著不同。在意大利,一般诉讼程序有两个调查听证会,可以得出最长的民事审判期间约460 天(15 个月)的结论,但是这和法官的数量是不成比例的,意大利法官和行政人员的数量低于国际水平的50%。不同国家诉讼期间呈现出各不相同的情况。2010年,OECD 国家民事诉讼一审的平均持续时间大约是240 天,日本是107 天(持续期间最短的国家),葡萄牙和斯洛文尼亚大约是420 天,意大利是564天(持续时间最长的国家)。完成民事诉讼三审平均时间是788 天,完成时间最少的瑞士是368 天,最长的是意大利接近8年。为了抑制诉讼成本过高和诉讼拖延的现象,多年来各个国家致力于使用网络服务,以方便司法人员和当事人之间的信息交流。ICT 有望改善诉讼程序过于冗长的问题,提高司法程序运作的透明度和效率。

(二)TCP 运作进程

司法系统创新的强大的驱动力在于三个关键的因素:引进技术,它能够简化所有的手续,这是法院的自由裁量权要求;一个法律制度,它能够促进程序应用的灵活性,能够应对复杂多变的现实问题;一个组织的内部结构,它能够充分利用各种资源和自身优势。在司法系统的改革创新中可以借鉴自然科学的成果,通过科学技术转换、发展司法系统,实现信息交换的电子化。

意大利于2012年12月24日颁布了新的规定,要求从2014年6月30日起诉状和其他法律文书的提交将完全通过电子方式进行。TCP 是司法部组织的电子项目,致力于实现律师和法官之间的信息和文档的电子化交流。TCP 法庭受理的电子诉讼案件必须是当事人各方均同意使用电子诉讼的案件,以尊重当事人程序选择权。TCP 提高了司法人员的工作效率,程序的简化减少了大量的工作量;同时纸质文书的废弃和信息的存放也是对环境的保护,从而降低司法成本。该方法不仅能显著降低诉讼的时间成本,节约所涉及的费用,而且最终将有益于整个社会的运转。试验表明,一个计算机化的法院可以缩短诉讼时间5 周。TCP 有利于理顺和简化诉讼流程,实现渐进式诉讼成本的节约和减少司法复审的情况,实现对各级法院的数据库的合并和交流。

1.数字化庭审的准备。律师对案件进程的把握可以分步骤有效进行。原告庭审前允许在视频中展示其主张的事实证据,被告律师看完视频后可以根据原告提出的证据提出异议,并通知原告;如果原告同意该异议,原告可能会自愿放弃某些证据材料。这样的庭审前准备可以实质性地节约司法成本。远程作证,指在案件开庭审理时,本应当出庭作证的证人,由于某种主客观原因不能或不宜出庭作证的,法院决定让证人在法庭以外的地点通过电话会议、视频会议等声音、图像远程传输技术,调查、收集证据的行为。证人会通过视频会议接受询问,会议的时间地点都随证人方便而定,唯一需要在场的人是法庭制定的工作人员,进行证人证言的监督和记录。这样的作证方式大大节约了证人作证的费用,并使证人询问可以以无可比拟的高效速度进行。所有的证人证言记录和法律文件都以数字化形式储存在法院电脑系统中,当事人和律师都可以查询。律师有义务参加针对事实问题的庭前审查程序,这一义务履行将用数字化形式记录下来。这种电子对话将包含或者替代纸质文件式的通知和回执,通过电子对话询问、答复与法官之间的庭前会议。对任何问题和信息的索取都可以及时进行,任何一方当事人不正当迟延履行义务将被施予惩罚。

2.数字化庭审。当TCP 运作条件成熟后,诉讼行为所需要的硬件设备已经全部到位,这意味着传统的庭审行为将被废弃,取而代之的是视频庭审。视频庭审,指通过计算机及网络技术建立的声音、视频传输通道及计算机终端设备,法院审判人员与诉讼参与人分别在法庭及远程审理点同步完成询问、辩论、审理、宣判等审理活动。以数字方式保存影像不仅成本低,并且远距离传输也可以实现即刻送达,大量证据以及证人可以在法官、律师、当事人都在的办公室里通过视频会话方式展示。远程审判与传统审判不同,出庭人员也较传统审判特殊,不仅包括传统的审判人员、当事人和诉讼参与人,还包括一些专门的技术人员,管理音频视频设备、网络设备等远程审判系统。庭审过程中,技术人员会用监控摄像机录下辩论过程,将影像文件及录音文件转化为数据进行储存。

在证言以电子形式展示的前提下,庭审律师变成了多媒体展示的制作人。证言将在庭审前被录制并提供给对方律师审阅,就像现在的书面证据展示一样。所有要展示的证言和律师论点都是清晰的视频录像,不会再有争论不休的律师带来注意力的分散。随着电子民事审判的实施,律师可以通过一个简单的程序进行法律文书的提交并关注诉讼进程,而无需亲自走访档案馆,不必来回奔波,无疑有助于当事人以最小的投入获得最大的收益,在一定程度上降低了诉讼成本,节约了诉讼资源。

3.电子文件的运用。基于电子文件的特点,只要有权限,即可同时多人阅览,也可打印,极大地提升了诉讼的效率。电子诉讼大大加强“诉讼的透明性”,而对诉讼的透明性起到重要作用的就是电子查阅功能。同意利用电子诉讼的当事人可以连接到电子诉讼系统,在电子诉讼主页确认其内容,可复制或下载,同时还可以到法院,在法院提供的电脑上查阅内容。随着虚拟化进展,书记官处的工作人员可以充分利用专业能力投身于司法援助,而不是仅仅做文书管理。此外,电子系统会根据法律实务人员的要求提供悬而未决的案件信息,尽快处理这些案件。

数据统计并不是监测司法行政信息的唯一来源。如果适当地提取和组织判决和裁定包含的数据,可以从中分析总结各种信息,例如法律准则的适用频率。法律实务人员更感兴趣的是系统可以自动提取裁判中的信息,从而验证证据的一致性和推断调查活动的准确性。这涉及到开发语义信息提取的自动化功能,减少成本和节约时间,并间接实行案件管理(the Caseflow System,也称司法流程管理)技术,以便确保更好的司法监督和合理的工作流程管理。实践中有一些建立和管理诉讼期间的做法,事先根据案件类型和特点区分分配程序,比如在先前阶段确认复杂案件类型,从而细化具体程序。可以用这些案件类型信息、案件数量、结案时间等其他因素评估法官和行政人员的表现。法官在裁判时一般都会参考类似案件的处理结果,通过电子阅卷,快速查阅、研究类似的案件,可以促进裁判标准的平衡、统一,尽量避免出现不同法官、不同法院对相同或类似案件做出不同处理的情况,有利于审判质量和效率的提高。

三、对我国民事诉讼程序之电子化运作的启示

目前我国出现了网上起诉、远程立案、远程作证、电子证据采信、庭审视频直播、判决网上公开等电子时代所特有的诉讼活动形式。这些诉讼活动形式的使用大大方便了当事人的诉讼,提高了诉讼效率,节省了国家的司法资源,并对司法的民主化进程产生深远的影响。可以预见,在不久的将来,我国为应对电子时代民事诉讼的变革,势必会制定电子程序运作规则等相关法规,因此可以借鉴意大利民事诉讼改革TCP 运作经验。

(一)设计电子诉讼程序的指导思想

1.设计电子诉讼程序时应尊重当事人的程序选择权。应该充分考虑当事人诉讼意愿,赋予当事人多种多样的程序选择。当事人意思自治、自负其责、在诉讼中应当积极作为的思想得以在法律规范中建构,并在法律中赋予当事人自由的程序选择权。这种自主选择、自负其责的理念会使当事人对程序结果有更多的认同感。结合电子民事诉讼行为自身的特点,对一方当事人即能完成的诉讼行为,应当允许单方选择,如网上起诉、电子送达,远程作证;对需要双方配合才能完成的诉讼行为,只有在双方都同意的前提下,才能适用,如网络庭审。

2.公开审判也是电子诉讼的必然要求。目前我国各级法院的所谓“数字化法院”建设的目的非常明确,就是实现审判管理的数字化,而便于最大程度地体现审判公开和实现公民的知情权,却不在数字化法院建设的目的之中。电子诉讼程序的构建必须给当事人和公众一个通过法院网络了解诉讼进程和裁判文书的途径。现在法院电子文件档案系统只出现在法院内网,公众无法自由查询,这和审判公开原则的精神内涵是背道而驰的。审判公开范围包括:庭审文字记录和证据资料电子档案、法院的诉讼文书、法院的庭审视频资料等。其中诉讼文书的公开应该是全面、完整的公开,不应是部分的或者摘录、修饰后的公开,也就是说应该避免选择性。这样一方面可以完整地体现案件审判的原貌,能够最大限度地避免社会公众对真实性的怀疑,使法院的审判工作赢得当事人的信赖、树立司法权威并保障裁判的顺利执行;另一方面也便于保证信息的完整性,便于社会公众获取全面、完整的审判信息,从而对法院的案件审理工作作出恰当的评价。当然这里也需要考虑当事人的隐私权与公众知情权之间冲突的问题。保护知情权与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之间存在着矛盾,这就需要一定的尺度来平衡这一对矛盾,在公开内容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方面给予相关限制,要注意防止过分公开而给当事人及社会公共利益带来损害。

(二)电子诉讼具体程序设计

1.网上起诉、远程立案。目前一些法院为了克服传统起诉方式的弊端,开始试行网上起诉、远程立案。新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的出台规定:法院接到当事人提交的民事起诉状时,对符合法定条件的起诉,应当登记立案。法院立案时只做形式审查,这为当事人网上起诉提供了广阔的适用空间,极大地方便了当事人诉权的行使。国内法院远程立案是以法官接收案件为主导,以信息化技术作为辅助工具,完全数字化的立案程序暂时不存在。国外某些地区采用的立案方式接近完全数字化,由网络系统判断管辖问题,当事人在网上填写起诉书,并由系统自动发送电子应诉通知书。这种立案要求社会的信息化整体水平达到较高层次,计算机和网络普及应用,律师和当事人能熟练使用计算机网络系统;同时对网络的安全保密技术要求较高,保证中心数据库的信息安全。信息技术在网上立案、远程审判和远程作证中运用时,共同遭遇的一个问题是在网络上无法完成身份验证的问题。实践中做法是派书记员人工验证,这就违背了电子诉讼便捷、高效的理念,也增加了司法成本。因此需要引入最新的身份验证技术,如电子签章、电子签名技术,法院可以凭借最新技术验证当事人信息,这也是诉讼程序电子化的前提。

2.远程作证和远程审判。目前在国内远程审判和远程质证仍处于探索阶段,在实际运用中存在尚待解决的问题。如电子证据的运用规范问题,包括确定哪些证据可以远程质证完成,电子证据如何保存和采信的问题;如果在庭审中出现网络中断或者设备故障,需要对于电子设备的操作需要配置专业技术人员的问题。这其中最重要的技术手段是数字记录,所谓数字记录是指法庭内的专业技术人员用监控摄像拍下庭审过程后把录音录像资料转化成电子数据进行储存的方式。若想建立远程审判和远程作证所需要的现代化法庭,必须研发和提高数字记录技术。研究范围包括:摄像机与麦克风性能改善、维持画质和音质、缩小文件容量、对法院建筑设计进行重修及家具重设,以确保适当的光量并减少噪音,提升审判的质量和效率。远程审判和远程质证中高质量、规范化的数字记录还有待于进一步完善的地方。

3.判决书的简易化与数字判决书。判决书的简易化和数字判决书将是电子诉讼的必然选择。法院可以预先制作各类案件的表格化裁判文书和判决制作指南,特别是适用简易程序的案件,庭审结束时只要像填表格一样填入事实理由就能拟定判决书,联网后法院资源库可以自动检测裁判文书和已存储的法律文书是否有矛盾之处,判决书可以直接在法庭上宣判。当事人和社会公众可以在网上查询裁判文书或者影像资料,更为生动形象地了解裁判书的内容。如果当事人庭审之后对裁判文书中事实或者证据部分内容有争议,可以调取法院裁判影像资料,当场对质,可以减少一些不必要的纠纷。目前已经有法院在一些简易案件中使用要素式审判和表格化裁判,相信自动生成判决系统的开发会给这种简易、便捷的裁判带来更大的契机。

4.电子送达。传统的送达方式包括人民法院专人送达、邮寄、委托转交等,其中传统的公告送达方式是在公开发行的报纸上刊登公告内容。随着信息技术在司法领域的深入应用,送达的方式将更加丰富和灵活。国内很多法院在采用简易程序审理案件时,送达方式也进行了简化,常使用电话通知当事人参加调解和开庭活动,加快案件的审理进程。我国民事诉讼法规定了除判决书、裁定、调解书之外的法律文书可以采用传真电子送达方式,但在法律上存在尚不明确的问题,如送达方式具体操作和怎样取得送达回证的问题。现代电子邮件传输接收技术(SMTP)部分解决了这一难题:当邮件的接收者接收信息并阅读后,邮件系统能向发送人地址自动返回一个确认邮件已被阅读的信息,并且发送方和接收方都会收到已经发送和接收的信息的通知。电子送达可以借鉴这个技术,当事人接收并打开阅读电子邮件后,系统自动发回已经收到的信息,证明当事人已经收到并打开该文件,在送达的同时也可以电话提醒其下载,并且在当事人下载完成后通过短信或电话方式确认,以确保诉讼文书的真实送达。

公共管理信息系统是为了改善公共服务、为公共决策的信息支持而创建的。现在司法实务面临诉讼迟延、司法成本过高,效率低下等等种种挑战,使审判机制严重超负荷运作,而法律文书信息和通信技术与审判组织和程序规则的结合正是应对这些挑战的良方——创建一个以计算机设备为基础的民事审判平台,满足加快诉讼程序的需求,降低司法成本,提高诉讼效率和程序的可预测性;同时减少社会公众由于不了解法院工作而导致的不满情绪,在更高的层面上体现司法公正,树立司法权威。总之,迅速发展的电子通信技术给改善司法行政提供了新的机遇,随着网络服务的适用范围的扩大,在司法实务中将更多使用电子方式提交法律文书,通过电子信息平台咨询法律和案件信息,ICT 将提高司法行政工作效率,增强获取信息的及时性,增加诉讼的透明度,同时确保司法公正和效率,满足人们对司法的需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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