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治理现代化视角下的利益表达权利探析

2015-01-30 02:00胡柳娟
政法学刊 2015年3期
关键词:法治化利益主体

胡柳娟

(中共中央党校 党建教研部,北京 100091)

国家治理现代化视角下的利益表达权利探析

胡柳娟

(中共中央党校 党建教研部,北京 100091)

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把推进国家治理现代化作为全面深化改革的总目标,这契合了利益主体和利益诉求多元化的现实趋势,当前处理好群体利益关系问题是摆在我国政治生活领域的中心问题。因此,要明确利益表达权利在国家治理现代化中的功能定位,培育成熟的利益表达主体,疏通利益表达的渠道,行使法治化的利益表达方式。

利益表达;国家治理;现代化

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把“完善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推进国家治理能力和治理体系现代化”[1]作为全面深化改革的总目标。从学理上说,国家治理现代化是对国家政治生活规律、政治生活现代化改革的新认识和新把握;从实践上说,国家治理能力和治理体系现代化强调以社会公益和互益为轴心,治理主体交叉多元化、协调匹配、扁平柔化以及治理模式的包容性、复合化和合作化。这样的治理理念和运作契合了社会主体政治意识增强、利益表达和利益诉求多元化的现实趋势。中国共产党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领导核心,也是国家治理现代化的领导核心,如何在治理现代化的大局中发挥好党的优势与功能,协调好各群体利益关系是摆在我国政治生活领域的迫切问题。

一、利益表达权利在国家治理现代化中的功能定位

所谓利益表达是指社会各阶层,通过一定的方式和渠道向执政党、社会和社会各组织表达自身利益要求,以“影响政治系统公共政策输出的过程。”[2]利益表达是人民群众的一项基本权利,一个国家能否依照民意进行国家治理,完全取决于人民群众利益表达权利的实现。在传统的社会格局中,利益分配稳定、利益标准固化,没有产生较大利益冲突的社会条件,因此社会治理思维和模式并不复杂。但是在改革开放以来的今天,由于经济体制的深刻变化,引起社会结构的深刻变动和利益格局的深刻调整,使得人们不再满足于简单的利益诉求形式。毫无疑问,社会格局的变得使社会利益主体多样化、利益诉求多元化和利益差距扩大化等问题在所难免,“利益”问题已经成为国家政治生活的主题。显然,今天实施的现代化的国家治理模式,不仅仅限于一般意义上制度体系和运行机制的现代化,而在于全新的治理理念、治理手段和治理模式,主要涉及三个基本问题,即谁来治理、如何治理、治理得怎么样,这三个问题契合了利益表达的三要素:利益表达主体、利益表达渠道、利益表达方式。

国家治理能力和治理体系现代化是一场致力于使国家、社会、公民三者合作共赢的思想革命,是一场致力于改进社会治理方式,激发社会主体活力,实现社会“协同”治理的实验。国家治理的中心问题在于“处理好各种利益关系,以满足大多数公众的要求”。[3]89如何营建公平、开放、合法的利益表达平台,扩大人民有序参与范畴,引导不同群体合理表达利益诉求,是实现治理现代化要解决的基本问题。

二、培育成熟的利益表达主体,营建良好的社会治理环境

善治是国家治理现代化的最理想状态,善治与传统国家治理最大的区别在于,前者强调不仅要“有一个好的政府治理,还要有一个好的社会治理”,[4]而良好的社会治理,首先需要有成熟的利益表达主体,“善治的过程就是一个还政于民的过程”。[5]326一个成熟的利益表达主体对于维护社会稳定,保持政治生态的平衡和营建良好的社会治理环境具有重要作用。当前,人民群众的利益表达主体意识还很不成熟、主体权利很不公平、社会资源的占有和利用很不公平、利益表达组织化程度不强等问题严重影响和制约了利益表达的质量和社会和谐稳定。因此,培育一个成熟的利益表达主体,是实现善治的必要条件。

(一)培育和增强利益表达主体意识

人民群众的利益表达是实现国家治理的源头,是党和政府制定和实施大政方针、决策路线的重要依据,要实现社会协同治理,首先需要人民群众树立和增强利益表达主体意识。有了主体化的利益表达意识,才会知道如何更加合理、有效表达利益诉求,才会自觉、主动关注和影响社会公共政策,实现自身利益的合理追求。然而,受中国几千年来“不唯上”、“谦卑”等封建“臣民”思想影响,以及处于社会转型期和矛盾凸显期,受各种消极思潮以及西方极端个人主义、不受任何规范约束的自由主义思想的负面影响,遏制了利益表达主体意识的形成和发展,使得一部分人政治意识冷漠,缺少内聚力。另外,有学者通过调查研究表明,利益表达主体意识与受教育水平、经济发展水平密切相关:受教育水平和经济发展水平越高,民主意识越强,利益诉求愿望越高,反之亦然。然而,由于我国教育体系和教育制度的不完善,经济发展水平滞后,扼杀了人民群众的民主意识。因此,要通过利益表达与诉求,增强主体意识,激发政治热情,增加维护自身合法权利的勇气。

一方面,营建全新的政治文化氛围,积极培育人民群众的政治文化意识和政治主题观念,重塑政治自信。合理引导人民群众正确处理好个体利益和集体利益、现实利益和长远利益的关系,只有正确处理好各方面的关系,才能准确判断自身利益的定位,正确行使利益表达权利。另一方面,大力发展社会经济,扶植国民教育,从源头提高人民群众的民主意识。只有提高经济发展水平,才能为人民群众增强利益表达主体意识提供物质保障和动力基础,试想,一个每天要为填饱肚子而奔波的人,有什么理由要求他参与民主政治?因此,努力发展社会经济,提高人民生活水平,才能免除其后顾之忧,才能最大限度激发人民的政治热情。同样,只有提高人民的受教育水平,才能唤起人民群众强烈的政治自信、民主意识和利益表达主体意识,一定程度上还能提高利益表达所具备的能力。

(二)培育专业化、高效化的利益表达组织

国家治理现代化相对于传统社会治理的最大亮点就是倡导社会治理主体多元化,鼓励社会自治,培育公民素质,而社会自治的前提是要求人民群众有较强的自我管理能力和敏锐的社会洞察力。一般而言,自我管理的前提是专业化程度比较高,但是目前,我国利益表达群体尤其是弱势群体的专业化、组织化程度低,对社会利益认识比较模糊,在利益表达中缺少应有的张力。拿一个比较典型的例子来说,目前我国已有2000多个社会团体,涉及各行各业,却没有一个专业化、全国性的为维护农民工权益的农民工社团。对于农民工群体来说,依靠个人的表达力量往往是低效甚至无能的,只有通过集体的行动,才能维护合法的利益表达权益。因此,要积极培育专业化、社会化程度高的利益表达组织,借助组织平台实现个体利益表达。

目前,我国各类社会团体的利益表达机制设计还处于初步阶段,社会和个人之间的良性互动还有待完善。虽然,某些社会团体,恰如残疾人联合会、消费者协会等在维护弱势群体利益上发挥了重要作用,但是,总体而言,由于社会团体本身缺乏政治独立性,甚至连参与政治活动的资格都没有,加之开展活动的经费来源无法保障,所以其在社会发出的声音无法引起政策制定者的关注,导致很多议题无法进入公共政策议程。那么,要如何培育专业化、高效化的利益表达组织?党和政府要一齐发力,一方面要重视工会、商会、妇联、青联等组织的利益表达工作,督促其合理合法的行使利益表达活动。另一方面,要积极正视和扶持代表社会各个阶层的利益表达社会团,近年来,随着社会活跃程度逐步提升,通过依靠社会组织实施利益表达的现象屡见不鲜,因此,伴随着社会新常态的出现,党和政府除了要正视其客观存在性,努力鼓励和培育社会组织的成长,还要适度放开在登记、管理等方面的各种限制,必要时给予一定的经济支持,消除其在维权过程中的各种顾虑,为其稳定运行提供良好的社会生态环境,使其成为维护人民利益的真正表达者。

三、疏通利益表达渠道,实现国家治理和谐互动

国家治理现代化的核心是民主,民主的核心是人人享有平等的话语权,利益表达是实现平等话语权的关键一环,这需要通过一定的渠道。疏通和开辟一条实现社会互动的渠道,是实现“善治”的必要途径。

(一)疏通和引导组织渠道

传统的组织渠道主要包括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政治协商会议、各类听证会和信访机构、各级党组织工作会议等,是当前人民群众行使利益表达、维护自身利益的重要渠道。应该肯定的是,它们为人民群众参与国家政治事务、增强政治凝聚力发挥着积极作用,但是组织渠道的利益表达效果并不是很令人满意,信息滞后、程序复杂、环节繁多、信息表达传输系统与决策系统距离过远等问题阻碍了信息的收集与回应。例如我国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由于在人民代表选举上,实行的是多重间接选举,这就导致人民群众的利益表达在多层传递中出现信息遗漏或搁置,甚至变形,显然,人民群众的利益无法得到表达与诉求。再譬如,从理论上讲,我国信访制度是一种比较直接的利益表达渠道,但是在实际操作中信访工作面临着严峻的挑战,过激信访、信访人遭到打击报复等现象依然存在。从这个角度说,无论从观念上还是制度运行上,利益表达渠道尚未获得国家和社会的认可,由此导致组织化的利益表达渠道无法畅通。因此,积极疏通和引导利益表达组织渠道,实现利益表达渠道畅通迫在眉睫。

首先,建立和完善人民代表、政协委员直接选举制度。要继续发挥组织渠道民主化、公开化等优点,并适度提高人民代表的直选层级,以加强人民代表与人民群众的联系。对于有条件的地区,可以引入人民代表或政协委员的竞选制度,通过竞选,一方面可以充分调动人民群众的参政议政积极性,另一方面能使社会精英阶层脱颖而出,并很容易得到人民群众的认可和支持,当然,在竞选过程中要做好制度安排,防止和杜绝权钱交易行为的发生。其次,制定定期交流对话机制。人民群众与各级各类组织之间可以就共同关心的问题交流与协商,这不仅为人民群众的利益表达提供了合法性保障,而且一定程度上还能帮助人民群众增强利益主体意识。值得注意的是,这里说的交流对话是一种直接、面对面的交流,一方面需要各级组织和机构深入人们群众生产、生活实践,详细调查了解情况,另一方面,也需要人民群众主动进行利益诉求的积极回应,这样做不但可以缩短利益表达主体与政策决策系统的传输距离,清除组织渠道的利益表达障碍,减小因信息流失而造成的决策误差,还能理顺不同环节之间的关系,使每一环节都能发挥出应有的价值,切实维护利益主体的地位和利益。第三,可以尝试设置专业化利益代表机构。专业化的利益表达组织,具备较高的参政议政素质和能力,不仅有利于提高议政效率,还能在一定程度上改变我国的民主状况,真正成为人民利益的维护者。

(二)搭建和开辟新型网络平台

伴随着改革开放的大潮,以互联网为中心的网络技术也迅速发展。从传播学的角度来说,网络媒体被比作“第四媒体”。网络媒体主要是借助互联网这个平台,以电脑、电视和移动电话为终端,通过文字、图像以及声音进行信息传播。目前,根据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CNNIC)发布的《2014年第34次中国互联网络发展状况统计报告》显示,截至2014年6月,“我国网民规模达6.32亿……互联网普及率为46.9%,较2013年底提升了1.1个百分点”,[6]另外,据调查表明:“我国网民中农村网民占比28.2%,农村网民规模达1.78亿”,[6]由此可见,我国不仅拥有宏大的网民规模,而且互联网的触角已经延伸至广大的农村。今天,互联网信息的海量性,传播的开放性、交互性、及时性使网络传媒日益成为大众主流传媒,在表达人民群众利益诉求、协调社会关系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如何在新形势下利用好新型传媒是值得我们深入思考的问题。

今天党和政府首先要彻底改变工作作风,通过网络平台,及时公开各项重大政策和信息。同时,要进一步提高信息透明度,特别是对重大事件要及时追踪报道,最大限度做到公开、详实、透明。所谓“流言止于智者”,只有在第一时间内澄清事情的真相,才能避免信息报道的被动局面。其次,要强化对网络传媒行业的管理,适度调整网络管制力度。要对网络传播领域和信息来源严格把关,做到新闻报道要既不以牺牲人民群众合法权益为代价,又不损害和非法干预人民群众的正当利益表达。第三,网民和媒体从业者自身应该加强自律,主要包括道德自律和法律自律。同时也要强化责任意识、伦理意识、职业道德意识、大局意识和政治意识,严格自我约束。有个别人为达到自己个人私利,不惜牺牲他人利益,利用网络捏造事实、颠倒黑白、蛊惑大众,对他人造成严重伤害,对社会造成不良影响。对于这样的不良分子,不但要受到道德谴责,还要承担法律责任,受到法律的制裁和严惩。所以,只有一方面抓自律,另一方面落实主体责任,才能切实营造一个良好的网络表达渠道。

四、国家治理法治化要求利益表达法治化

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的建设法治中国要求,这标志着国家治理方式的重大转折。纵览当今世界各国治国理政方式,公认的基本治理方式就是依法治理。国家治理法治化意味着利益表达方式也必须法治化,法治化的利益表达主要包括两个维度:一是规范利益表达立法规范化;二是党和政府处理社会纠纷必须法治化。

(一)规范利益表达立法

“利益分歧和利益冲突是现代社会治理的常态”,[7]长期以来,重人情、交情,轻法律、淡法治的社会风气使得人民群众的利益表达方式非理性化。从近年来发生的大规模群体性事件来看,群众利益受损并不是唯一导火索,很多是由于法律诉求渠道和利益表达制度的缺位甚至真空,导致人民群众情绪和行为的失控。“法律并非既定,它必须被制定”,[8]353既然国家治理围绕“利”来进行,就必须用法律规范好“权”和“责”,明晰“权”、“责”、“利”三者的关系,减少非理性社会利益表达。近年来,虽然中国共产党在人民群众的利益表达渠道上有所突破与创新,但是在保障利益表达渠道畅通的立法上还不健全,尤其是对弱势群体的利益表达保护,还很不规范。尤其在社会转型期,如果许多弱势群体的基本权益得不到保护,没有完善的法律诉讼依据和渠道,加之长期的情绪和心理压抑,就会引发群体性事件,这就会对社会造成不利影响。从这个角度来说,规范利益表达立法,也是 “为维护社会安定有序提供保障”。[9]204

所以,为了保障利益表达有序化,必须规范利益表达立法。所谓“没有规矩不成方圆”,规范利益表达立法对于维护人民利益表达权利是相当重要的。但是,就目前来说,我国尚未形成一部规范利益表达的法律法规,当务之急就是要加快法律制度的宏观设置规划,除此之外,统筹各阶层人民的实际需要,制定不同层次的法律规范,形成一套完善的法律体系。其次,法治化的利益表达就是要用法律的手段调节社会利益诉求关系,保证人民群众的利益表达权利神圣不可侵犯,尤其是要重视保护弱势群体的基本权益不可侵犯。同时把人民群众利益表达的组织形式、权利、义务、程序等内容纳入法治化轨道,用法律的方式规范和保障利益表达内容、范围和效果,使人民群众的利益表达秩序化、正常化。第三,结合我国基本国情,合理引导人民群众对自我权利和义务的认识,在此基础上,把维护利益表达权利与维护法律权威结合起来,防止出现利益表达偏离法治化轨道行为的发生。

(二)社会纠纷处理方式法治化

既然“社会规范和法律是社会的基本要素”,[10]72那么所有成员都必须遵守和执行。国家治理方式法治化,不仅要求规范人民群众利益表达法治化、规范化,对于党和政府也必须如此。利益表达不仅仅是人民群众的基本权利,还是党和政府对人民群众利益诉求的回应过程,这种回应要求党的各个部门和各级领导干部按照法定权限办事。由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深刻变革引起了人们社会生活的深刻变化,人们利益多元化、利益差距扩大化的趋势日益明显,部分群体的利益要求达不到预期,他们中间的一些人会受情绪左右采取非理性甚至非法的行为以求得社会关注。如果单靠暴力压制或金钱安抚等方式解决,只是一时之计。只有化解利益矛盾,才是维护社会和谐的基本方式。

国家治理法治化,要求利益表达处理方式也要法治化。那么,如何来做到呢?首先法治化的处理方式必须秉承法治思维和审慎的态度判断和处理利益纠纷,不得变相超越本部门或本职位的权限范围。近年来,由于相关部门处理方式的缺位、错位甚至越位,造成对人民群众利益重大损失的例子不甚枚举,如果再不改变不恰当的处理方式,就会威胁到社会的安定团结。其次,要遵循法定条件办事,不得任意歪曲、变更、无视法律适用条件行使职权,对法定条件的认定与事件处理结果有着直接关系,法定认定条件如果不合理,那么就会造成事件处理不公,甚至引发更复杂的社会矛盾。第三,党和政府要按照法定的步骤和程序办事,不得随意增减、颠倒法定程序,不得随意违背法定的程序要。在许多问题的处理上,也许有些法定程序和步骤显得繁琐。然而,法治是人类服从社会治理规则的事业,具有严密的逻辑性和程序性,一旦任意违背其中某一环节,就会打破平衡,引起混乱,造成事与愿违的局面。因此,维护有序的程序机制是实现利益表达法治化的重要环节。

[1]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N].人民日报,2013-11-16(01).

[2]王春福.构建和谐社会与完善利益表达机制[J].中共中央党校学报,2006,(10):3

[3]王鼎.英国政府管理现代化:分权、民主与服务[M].北京:中国经济出版社,2008.

[4]俞可平.推进国家治理现代化[J].前线,2014,(1):6.

[5]俞可平.治理与善治[M].北京: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0.

[6]2014年第34次中国互联网络发展状况统计报告[EB/OL].http://www.199it.com/archives/257572.html

[7]李强彬,陈朝兵.群众路线与时俱进与社会治理能力提升[J].观察与思考,2014,(5):50.

[8]乔万尼·萨托利.民主新论[M].冯克利,阎克文,译.上海:上海人民出版社,2013.

[9]习近平.之江新语[M].杭州:浙江人民出版社,2007.

[10]安东尼·奥罗姆. 政治社会学导论[M].张华青,何俊志,孙嘉明,译.上海:上海人民出版社,2014.

责任编辑:林衍

On the Improvement of Interest Articulation Right from the Perspective of State Governance Modernization

Hu Liu-juan

(Party School of the Central Committee of C.P.C., Beijing 100091, China)

The Third Plenary Session of the 18th CPC Central Committee has put the modernization of state governance as the overall goal of China's comprehensive reform and it fits into the current trend of diversification of the interest subject and interest demand. At present the issue of group interest management has become the core issue of China's political life. Therefore, the function of interest articulation right in state governance modernization shall be made clear and a mature interest articulation subject shall be cultivated to make the channel of interest articulation smooth by following the principle of legalization.

interest articulation; sate governance; modernization

2015-04-25

广西社会主义学院2013-2014年度招标课题《协商民主与政党关系和谐研究》(Zb201306)

胡柳娟(1988-),女,湖南娄底人,中共中央党校党建教研部博士生,从事执政党建设基本问题研究、社会治理基本问题研究。

D90

A

1009-3745(2015)03-0025-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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