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房屋建筑物折旧年限探讨

2015-01-30 18:42王博
浙江经济 2015年13期
关键词:使用寿命使用权年限

王博

企业房屋建筑物折旧年限探讨

王博

企业固定资产折旧是指在企业固定资产使用寿命内,按照确定的方法对应计折旧额进行系统分摊。企业固定资产使用寿命是指固定资产的预计寿命,或该固定资产所能生产产品或提供劳务的数量。在企业折旧的固定资产类别中,房屋建筑物折旧占比大,其折旧方法的精确与否,直接影响着企业的收益、风险及现金流量,进而对企业筹资、投资、分配、市场价值乃至企业的市场竞争能力都将产生直接或间接的影响。因此,合理处理房屋建筑物等固定资产折旧,对企业的经营关系影响重大。

我国现行的《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规定,房屋、建筑物折旧最低年限为20年,税务机关在实际操作中以最低年限作为标准。基于会计学的谨慎性原则,通过考察比较我国相关法律法规,笔者认为,现行的企业房屋建筑物折旧年限标准值得商榷,以剩余土地使用年限作为建筑物折旧年限才更合理。

目前,关于企业建筑物折旧年限相关法律法规主要有以下一些:

——《企业会计准则第4号》固定资产第十六条“企业确定固定资产使用寿命,应当考虑下列因素:(1)预计生产能力或实物产量;(2)预计有形损耗和无形损耗;(3)法律或者类似规定对资产使用的限制。”第十九条“企业至少应当于每年年度终了,对固定资产的使用寿命、预计净残值和折旧方法进行复核。使用寿命预计数与原先估计数有差异的,应当调整固定资产使用寿命。”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九条“企业应当自固定资产投入使用月份的次月起计算折旧;停止使用的固定资产,应当自停止使用月份的次月起停止计算折旧。”

第六十条“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固定资产计算中房屋、建筑物折旧的最低年限为20年。”税务机关在实际操作中据此以20年作为折旧年限。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第十二条“土地使用权出让最高年限按下列用途确定:(1)居住用地七十年;(2)工业用地五十年;(3)教育、科技、文化、卫生、体育用地五十年;(4)商业、旅游、娱乐用地四十年;(5)综合或者其他用地五十年。”

第四十一条“土地使用权期满,土地使用者可以申请续期。”

第四十三条“划拨土地使用权是指土地使用者通过各种方式依法无偿取得的土地使用权。”

——《建筑结构可靠度设计统一标准》(GB50068-2001)和《民用建筑设计通则》(GB50352-2005)中规定“(1)临时性结构,设计使用年限为5年;(2)易于替换的结构构件,设计使用年限为25年;(3)普通房屋和构筑物,设计使用年限为50年;(4)纪念性建筑和特别重要的建筑结构,设计使用年限为100年。若建设单位提出更高要求,也可按建设单位的要求确定。”

——住房城乡建设部《建筑工程五方责任主体项目负责人质量终身责任追究暂行办法》第三条规定“参与新建、扩建、改建的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勘察单位项目负责人、设计单位项目负责人、施工单位项目经理、监理单位总监理工程师,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在工程设计使用年限内对工程质量承担相应责任。”

以上法律法规至少说明了以下两点:一是固定资产应确定使用寿命并可据实调整;二是建筑物设计使用年限及其对应的土地使用权年限存在超过20年且建筑质量得到保证的情况。因此,税务主管部门规定企业建筑物折旧年限一概为20年值得商榷。

固定资产是一种非现性质的固定成本。作为固定资产之一的房屋建筑物,其折旧年限应在我国特有的土地国有制前提下,结合土地使用权年限、房屋设计标准年限综合考虑,能有效解决《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规定简单化、《企业会计准则》表述原则化及与《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脱节之矛盾。为此,建议如下:一是正常投入使用的房屋建筑物,以投入使用次月起的剩余土地使用权年限作为折旧年限;二是土地使用权续期的建筑物,应在续期明确的次月起调整折旧年限为:剩余土地使用权年限与原设计标准年限的较短者减已计提折旧年限;三是提前处置之房屋建筑物,按原规定折旧;四是划拨土地之房屋建筑物,以《建筑结构可靠度设计统一标准》(GB50068-2001)和《民用建筑设计通则》(GB50352-2005)规定之设计标准年限作为折旧年限。

作者单位:江西财经大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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