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本《劳动安全卫生法》修正案考察

2015-01-31 12:05孙晓柳
张家口职业技术学院学报 2015年3期
关键词:卫生法安全卫生精神压力

孙晓柳

(厦门海洋职业技术学院,福建厦门 361100)



日本《劳动安全卫生法》修正案考察

孙晓柳

(厦门海洋职业技术学院,福建厦门 361100)

劳动法是为了保障劳动者权益而设置的,是劳动者维权的法律武器。但是,目前我国劳动者的权益正受到严重侵害,我国劳动法侧重于“经济性”,缺乏“社会性”,注重以促进经济发展为主题,而以人为本的“人文关怀”理念不够深入。作为近邻的日本,其《劳动安全卫生法》立法完善、修改及时,对劳动者权益的保护也比较全面。论述2014年刚修订《劳动安全卫生法》的主要内容及特点,以其为鉴,对完善我国的安全生产法规,维护劳动者尤其是农民工权益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劳动安全卫生法;精神压力;被动吸烟

近年来,日本在工作场所使用的化学物质的数量呈逐年增加趋势。由于企业方面没有适当管理化学物质,或没有认真调查其危险性或危害性,而造成劳动灾害、工伤事故等事件依然频繁发生。另外,劳动者受到来自于工作岗位上的精神压力也呈增长趋势,因精神障害问题而需支付工伤赔偿的案件也逐年在增加。更有同一企业的不同工作地点却频繁发生相同的工伤事故的事件,因而整个企业都急需改善安全卫生环境。[1]

为了顺应日本近期的社会形势变化和劳动灾害的发展动向,确保劳动者的安全和身体健康,以期更加充实劳动安全卫生措施,日本厚生劳动省拟修订劳动卫生法。于2014年3月13日向第186次日本国会议会提出《劳动安全卫生法》修正案,6月19日通过成立,并于6月25日正式公布。根据修正法的不同内容,修正法的施行日期从公布之日起算,分别在不超过6个月、1年、1年6个月或2年的范围内以政令的形式规定。[2]

一、《劳动安全卫生法》修改的背景

近年来,日本业务疾病的受害者正在逐渐减少,而因工作场所带来的健康风险却依然存在,因而从确保劳动者健康的观点出发,彻底实施健康诊断,并根据其结果给予适当的健康指导及采取善后措施是非常重要的。另外,日本整个社会的自杀者从2013年起在持续减少,已低于3万人,但其中大约2300人是因为工作问题产生心理健康障碍而导致自杀,因精神障碍而确定的工伤事件在2013年已超过400人,可见解决因工作带来的心理健康问题依然是重要课题。[3]

前年日本印刷企业的劳动者因使用化学物质而高频率发生胆管癌事件引起人们的关注。为防止此类化学物质危害劳动者健康,不仅限于印刷企业,所有使用化学物质的企业都应通过安全席位(SDS)对所使用的危险有害性物质进行危险性评估,并实施暴露防止措施。至此,工作场所内的自律性及化学物质的管理再次成为焦点问题。

针对上述情况,日本《劳动安全卫生法》修正案于2014年6月25日公布,并从2013年至2017年的5年间实施12次劳动灾害防止计划。[4]其重点内容包括:制定防止职业病侵害健康对策、心理健康对策、防止过重劳动对策、防止化学物质侵害健康对策、预防腰痛·中暑政策、防止被动吸烟对策。并对此设定具体的数值目标,为达成该对策目标积极采取措施推进劳动者健康以确保对策的实施。

二、修改的主要内容

(一)重新制定化学物质的管理方法

在产业现场,有不同种类的化学物质被使用,生产化学物质或者从事与化学物质有关业务时会对劳动者的健康产生一定的危害或影响。根据《劳动安全卫生法》特别规则的规定,采取个别具体的措施是企业应承担的义务。另一方面,不仅限于特别规则中的化学物质,所有的化学物质都有危害劳动者健康的危险。因此,原《劳动安全卫生法》将针对所有化学物质实施危险评估设定为企业的努力义务。但是,在具体的实施中存在许多未适当施行化学物质危险评估的情况。据此,因特别规则中没有规定的化学物质引发的胆管癌事件,推进了事前审查化学物质危险性规则的重新制定。为防患于未然,此次制定的修正案对于没被列为特别规则对象的化学物质,企业有义务进行事前危险性或有害性等的调查即危险性评估。

根据修正案第57条之三的相关规定,企业负有调查工作对象物危险性或有害性的义务,并根据其调查结果,依照该法案或相关命令的规定采取措施。另外,还要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劳动者的安全和健康;厚生劳动大臣需要发表必要的方针政策以适当、有效地推进该措施的实施,并对企业或其他团体提供相应的指导及援助;转让危险性化学物质之时,在容器或包装上必须标明并削除其成份。该项规定预计在2016年6月前施行。[5]

(二)精神压力检测制度的创设

近几年,精神障碍方面的工伤认定事件呈递增趋势。在过去的一年中,因精神健康问题而休业一个月以上或停职的劳动者达到8.1%,而精神健康障碍事件连续2年超过400件,推进职场的精神健康对策迫在眉捷。为了解决劳动者在工作岗位所产生的心理健康问题,此次修订新设了精神压力检测制度(劳动安全卫生法第66条之10)。该项制度主要包括以下三个方面:第一,“为把握心理负担程度的检查”制度的实施;为把握劳动者的心理负担程度,由医师、保健师对劳动者进行一年一次的精神压力检查,检查的对象为劳动者,检查的频度为一年一次,检查项目参考“职业性精神压力简易调查票”。企业负有实施该项检测制度的义务。不过,对于从业人员未满50人的工作场所,该项义务暂定为努力义务。第二,根据劳动者的意愿,企业须请医师实施面谈指导;进行检查的医师须将检查结果通知给本人,在未经本人许可下,该医师不得将劳动者的检查结果提供给企业。接到通知的劳动者可根据自身心理负担程度提出接受面谈指导的申请,企业须根据劳动者的申请要求医师进行面谈指导。[6]第三,企业须接受面谈指导的结果,并听取医师意见采取相应措施;企业应斟酌医师的意见,在认为有必要的情况下,从劳动者的实际情况出发采取相应措施。例如:变更工作场所、调换工作、缩短劳动时间、减少深夜作业的次数等。另外,须向医师意见卫生委员会、安全卫生委员会或劳动时间设定改善委员会报告其采取的适当措施。以上三项规定是企业应负有的义务,属于强行规定。此外,具体实施精神压力检测的医师、保健师、接受一定研修的护士、精神保健福利士须为指定人选,并对接受检查的劳动者负有保密义务。劳动者有接受一般健康诊断的受诊义务,对于接受精神健康治疗的劳动者来说,接受精神压力检测会给人带来精神负担,所以没有设定劳动者负有接受精神压力检测的义务。

精神压力检测制度的创设被认为是此次《劳动安全卫生法》修改的亮点,该项制度预计于2015年12月1日施行。但该项制度在具体操作方面依然存在不足的地方需要调整,主要表现在:精神压力检测的具体内容;劳动者拒绝检查时的对策;与医师的意见沟通方法;调换工作和缩短工时的推进方法等。[7]对此,笔者认为可以从以下几方面着手进行改善:第一,将定期举行精神压力检测制度的宣传活动设定为企业的义务,劝导劳动者为保障自身的心身健康,主动接受精神压力检测;第二,须搭建起劳动者与检查医师、保健师之间沟通的桥梁。医师可根据检查的结果,针对有精神压力的劳动者亲自劝导其申请面谈指导并给其实施减压指导,也可将卫生委员会设定为劳动者与医师之间沟通的桥梁;第三,实施工作调查,合理分担工作,根据劳动者的实际情况改善作业组织和工作环境。

(三)防止被动吸烟对策的推进

为了减少国民癌症发生率,减少因被动吸烟造成的国民虚血性心脑疾病及呼吸器官疾病,此次修订将企业采取措施防止被动吸烟义务设定为努力义务。企业应根据工作场所的实际情况,采取措施防止劳动者被动吸烟,修订前的法案规定企业负有在工作场所全面禁烟或设置符合标准的吸烟室实施空间分隔的义务,将禁烟设定为企业的义务,则国家方面的支援政策就会丧失,便会有政策无法推进实施的风险。对于采取措施防止被动吸烟的企业,国家需要努力援助促进其设备的设置。国家的支援措施主要包括以下几方面:第一,提供防止被动吸烟对策助成金;针对所有业种的中小企业事业主,国家提供助成金帮助其设置吸烟室,最高费用可达200万日元。[8]第二,设置防止被动吸烟对策的免费洽谈窗口;对于吸烟室的设置以及餐饮店浮游粉尘浓度标准的设定等问题,提供免费的专家咨询,并根据请求者的意愿提供免费的实地指导,向经营者、人事负责人、安全卫生负责人召开防止被动吸烟对策的说明会。第三,提供免费租借香烟浓度的测定机器;为了确认工作场所的空气环境,测定香烟浓度和吸烟室的换气状态,需要粉尘计、风速计等机器,政府免费租借该器械。

(四)针对反复造成重大劳动灾害的企业,引入大臣指示、劝告、公布制度

近几年,同样重大劳动灾害在同一企业反复发生的事件屡见不鲜,为此,企业整体需待改善。对于违反安全卫生相关法令,在一定期间内数次发生重大劳动灾害的企业,创设了指示其完成改善计划的系统;而对于不服从计划完成指示和变更指示及不实施计划的企业,则进行劝告,对于不服从劝告的企业则公布其企业名称。另外,对于重大劳动灾害的界定,根据省令规定有以下情况:①死亡灾害;②障害等级达7级以上的灾害。[9]

(五)外国检查、检验机构的注册、登记制度

在打破世界贸易壁垒的环境下,从国际化经济发展的角度出发,在新法中重新制定了该项规定,即:生产、制造锅炉等危险性较高的机械时,必须接受相关机关的检查,包括登记检查、鉴定机关的检查。其中,对于日本国内没有事务所的情况,也可以接受外国检查、鉴定机构的注册登记。

登记制造产品的外国检查机关如符合丧失登记资格事由的,将被厚生劳动大臣取消其资格。为了确保外国检查机关的业务能够正常运营,厚生劳动大臣在认为有必要的情况下,可以进入该机关的事务所询问相关人员或者检查与业务相关的账簿、文件及其他物件。当该检查受到拒绝、妨碍或者拒绝回答虚假陈述之时也将取消其资格。

(六)废除计划申报等

废除原法第88条第1款中关于建筑物或机械等设置的计划申报义务。由于技术水平的提高,通过其他手段就可以达成目标,而不必特意申报的相关规定需要重新研究。在较大规模的工厂里设置、转移某些建筑物、机械或者新设、变更生产线则无须事前申报。此举减少了不必要的行政程序,为企业生产提供便利。

(七)关于电动空气净化呼吸器的型式检验及转让限制的追加

在转让、借贷、设置电动空气净化呼吸器之时,必须具备厚生劳动大臣所规定的呼吸器规格及安全装置;在进口或生产呼吸器之时,登记人必须进行型式检验;登记申请人在进行型式检验时须使用以下设备即:材料试验机、瓦斯浓度测量器、内压试验装置、通气抵抗试验装置、最低风量测试装置、公称工作时间试验装置及噪音计。

三、修改的特点

(一)强化企业主体责任

此次修改强化了企业主体的责任。企业承担劳动安全卫生主体责任,接受政府的监督指导,报告劳动安全卫生事故。企业依据《劳动安全卫生法》的规定,设立劳动安全卫生管理组织,配备专职的安全卫生管理人员及专业医生,根据自身的特点,形成劳动安全卫生管理体系、标准操作程序。自主地开展劳动灾害防止活动,参与劳动灾害防护活动。

(二)政府加强对企业的监督指导

新修订的法案,在日本不论是中央部门的厚生劳动省,还是地方的劳动监督机构都对企业进行监督指导。包括制定指导计划、提供资助金、租借设备、提供免费专家指导等方式,以指导和督促各企业履行其责任和义务。整个监督机制组织紧密、职责明确、执行能力强,以达到事先监督的作用来消灭事故隐患。从这里可以看出日本的监督机构非常重视事故的超前管理,而不是发生事故以后再去追究责任。

(三)重视劳动者的精神健康

此次修订的一大亮点便是增设了“精神压力检测制度”。将所有公司定期实施“精神压力检测(精神健康检查)”义务化。在进行定期健康检查时,一并实施关于疲倦、焦虑、抑郁程度等问卷调查,以便让医生判断精神健康状况。目的在于让公司帮助员工进行精神疾病治疗。日本的劳动安全卫生的重点已从灾害预防控制,向劳动工作紧张焦虑预防控制、创造舒适劳动环境转移。

(四)风险评估制度的实施

风险评估是为了将危险控制在萌芽状态,达到防患于未然的目的。此次修改将风险评估设定为企业的努力义务。企业责任人预先制订风险评估规程,以此来把握工作场所的危险性、有害性,实施降低风险策略,为劳动者创设一个没有灾害发生,不会危害健康的舒适的工作环境。

(五)加强对劳动者个人信息的保护

此次修改加强了对劳动者个人隐私的保护。接受面谈指导的劳动者,其病历和健康诊断结果以及关于劳动者健康状况的信息都是关乎个人隐私的重要个人信息。实施健康诊断的医护人员不得泄漏劳动者的秘密,保护劳动者的个人隐私。为此,将诊断名和检查数据等信息

委托给产业医生和保健师等看护职员,或者采取措施将健康信息控制在一定必要的范围内。

四、结语

为了顺应日本社会经济状况的变化,《劳动安全卫生法》适时地进行了修改。此次修改强化了企业主的责任,并重视劳动者的精神健康及个人隐私的保护,更具人性化和可操作性,但依然有不足的地方,比如:如何确保小企业劳动者的法律实效性、承包作业的劳动灾害防止问题以及安全标准的设定问题等都是今后需要解决的重要课题。不过,其健全的安全生产法律法规体系及适时修改的经验,对于完善我国的安全生产法规、减少安全生产事故的发生,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1][1][日]厚生労働省労働基準局長「労働安全衛生法の一部を改正する法律について」[z]. 基発0625第4号,平成26年6月25日.

[3][4][日]三田労働基準監督署「みなとみた」[J].三田労働基準協会報,2014.9.15,第18巻第5号通巻第105号:2.

[5][6][日]三田労働基準監督署「みなとみた」[J].三田労働基準協会報,2014.9.15,第18巻第5号通巻第105号:4.

[7][日]三田労働基準監督署「みなとみた」[J].三田労働基準協会報,2014.9.15,第18巻第5号通巻第105号:5.

[8][日]厚生労働省「労働安全衛生法の一部を改正する法律の概要」[z]. 平成26年法律第82号,www.mhlw.go.jp.:4.

[9][日]厚生労働省「労働安全衛生法の一部を改正する法律の概要」[z]. 平成26年法律第82号,www.mhlw.go.jp.:5.

Exploration on Japanese Amendments to Law of Labor Safety and Health

SUN Xiao-liu

(Xiamen Ocean Vocational College, Xiamen, Fujian 361100)

The Labor Law is set for the purpose of guaranteeing laborers’ rights and interests, and it is also a legal weapon for laborers to safeguard their legal rights. However, currently, Chinese laborers’ rights and interests are seriously damaged. Chinese Labor Law emphasizes “economical efficiency” but ignores “sociality”, and it pays great attention to promoting economic development but little attention to human-oriented “human care” concept. As a close neighbor of China, Japan has perfect legislation and timely modification for its Law of Labor Safety and Health, and also carries out comprehensive protection on laborers’ rights and interests. This paper mainly discusses the main content and features of Japanese Law of Labor Safety and Healthy just revised in 2014, and takes it as a reference, which is of great realistic significance for perfecting China’s laws and regulations of safe production, and maintaining laborers, especially peasant workers’ rights and interests.

Law of Labor Safety and Health; mental pressure; passive smoking

2015-08-18

孙晓柳(1977-),女,吉林吉林人,讲师,硕士研究生。研究方向:日本法律。

D931.3

A

1008-8156(2015)03-0017-04

修回日期:2015-09-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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