共同犯罪中止的相关完善建议

2015-02-06 18:43张议月
法制博览 2015年21期
关键词:罪刑共犯犯人

张议月

重庆大学,重庆400045

一、共同犯罪中止的概念及特征

共同犯罪的犯罪中止是共同犯罪与犯罪中止的一个交叉领域。我国《刑法》中没有专门规定共同犯罪的犯罪中止形态。共同犯罪中止是指在共同犯罪过程中,或者是犯罪既遂之前,全部或者部分共同犯罪人自动放弃实施犯罪行为,或有效防止犯罪结果发生的一种犯罪未完成形态。

比起单独犯罪,共同犯罪的中止情形更加特殊和复杂。一方面共同犯罪中各行为人具有相对的独立性。共同犯罪中犯罪人数多,存在不同分工,犯罪中地位、作用等不尽相同,更需要深入分析。另一方面,共同犯罪具有整体性的特征,主观上基于相互联络形成共同犯罪故意;客观上围绕同一目标实施共同犯罪行为,相互影响、相互配合,相互补充,形成犯罪合力,共同促使危害结果的发生。即使是只分担了共同犯罪中的一部分行为,也要实行“部分行为、全体责任”,行为人也要对共同犯罪所造成的全部结果承担责任。

二、共同犯罪中止的设立原则

我国目前关于共同犯罪中止的认定标准及责任追究的相关法律条文还存在着不足,需要进行立法完善。通过引入“脱离共犯关系”,来完善认定标准,并借鉴国外相关立法经验,来予以完善。

我国现行《刑法》采用的是“时间性”、“自动性”和“有效性”的刚性认定标准来认定共同犯罪中止,这一规定过分强调共同犯罪的整体性,只要一加入共同犯罪便难以回头,不利于法益的保护。所以在考虑认定标准的时候,应探究刑法设立的一些原则:一是设立中止犯的立法目的和原则。纵观各国刑法,对中止犯都给予了极为宽大的处理,有些国家或地区甚至免除中止犯的处罚。尤其是在共同犯罪中,个别或部分的中止对整体犯罪会起到弱化或者动摇的作用,甚至瓦解的作用。二是罪刑相适应原则,共同犯罪中止犯的罪刑要相适应,其罪责较轻,就应轻罚,罚当其罪。对于作出真挚努力的中止犯,其主观恶性和社会危害性明显较小,若因未能成功阻止犯罪结果发生便承担既遂责任,便不符合罪刑相适应原则。三是主客观一致的原则,在共同犯罪的中止问题中,不仅要根据客观判断危害结果的存在与否,也要注重共犯人主观上的罪过。共同犯罪中止认定也需要主客观相一致。四是刑法期待可能性。法律不能强人所难,共犯人中止犯罪,且通过真挚的努力,但是由于自己能力有限,无法阻却犯罪完成,不能阻止犯罪结果的发生,这种情况下,不能对中止犯罪的共犯人怀有过多的期待,期待其中止行为发生阻却既遂的客观效果。判断是否符合部分共同犯罪中止要符合期待可能性。

三、共同犯罪中止的立法完善

针对目前的现状,笔者拟提出立法完善的相关建议:首先,改变当前认定标准“一刀切”的局面,区分单独的犯罪中止和共同的犯罪中止,区分普通的共同犯罪中止和部分的共同犯罪中止。其次,在认定标准的问题上,针对部分共同犯罪中止,引进“脱离共犯关系说”,将共同犯罪中停止犯罪行为,并且为阻止犯罪的继续或防止危害结果出现做出了真挚努力的行为视为犯罪中止,即使不具备刚性的“有效性”,但只要符合“脱离共犯关系说”即可,切断自身行为与犯罪之前的物理和心理的因果关系。当前情况下,可以通过司法解释的形式,承认共犯脱离制度,对共犯脱离的相关概念、范围和要求等作出具体规定,待实务成熟后,再通过立法加以确定、巩固。再次,关于真挚的努力,从主观方面来讲,共犯人要发自内心地真诚期望通过自己的行为阻止犯罪的继续,防止犯罪结果的产生;从客观方面来讲,共犯人为阻止犯罪既遂作出了积极地努力,尽其所能地穷尽所有措施。最后,在刑事责任的追究上,目前对于部分共犯中止犯罪,虽做出了真挚努力但未能有效阻止犯罪继续或防止危害结果产生的共犯人,只能酌定减轻处罚。为了与认定标准相匹配,对于为中止犯罪作出真挚的努力,却未成功阻止犯罪既遂的,其已经切断自己先前行为与犯罪结果之间因果关系的,应视为犯罪中止,没有造成损害的,应当免除处罚;造成损害的,应当减轻处罚。造成的损害与中止犯先前行为无因果关系的,就应免除处罚。共同犯罪中以中止犯论的共犯人,都应参考上述处罚规则。所以,建议将《刑法》第24条第2款变为第3款,中间增加第2款内容为:“共同犯罪中,主动放弃犯罪,采取积极措施切断先前行为与犯罪结果之间因果关系的,可成立犯罪中止。”前述情况下,若通过真挚努力,仍未能防止危害结果的发生,依旧可以成立犯罪中止。

[1]魏立.共同犯罪中的犯罪中止问题研究[D].西南政法大学,2008.

[2]段启俊,彭伶俐.共同犯罪中止的博弈分析[J].中国刑事法杂志,2010(7):29.

[3]马荣春,白星星.重新检视犯罪中止[J].湖南警察学院学报,2015,27(2):38.

[4]陈斌,印赫男.刑法应单独规定共同犯罪中止形态[J].人民检察,2012(15):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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