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当防卫认定问题研究

2015-02-06 23:12高忠岩
法制博览 2015年34期
关键词:长剑左臂刘某

正当防卫认定问题研究

高忠岩

沈阳师范大学法学院,辽宁沈阳110034

摘要:司法实践中,有些本可以构成正当防卫的情形往往以故意伤害甚至故意杀人被起诉,有时法官并不认同公诉意见,但鉴于法院和检察院之间的微妙关系使得正当防卫认定困难。本文拟从一个真实案例入手,分析正当防卫的认定,以期对司法实践中这一现象的改观有所裨益。

关键词:正当防卫;认定

中图分类号:D914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2095-4379-(2015)34-0229-01

作者简介:高忠岩(1990-),男,汉族,山东菏泽人,沈阳师范大学法学院,法律硕士(非法学)专业。

一、案情简介

2010年5月初,在启工街27号某食杂店内,王某与刘某因打麻将发生口角,刘某回家取出长剑欲砍王某,被围观群众拉开,之后刘某多次宣扬自己在家中“放枪”,并于案发前几日在小区周围张贴悬赏广告寻找王某,声称要杀死王某。

2010年6月2日10时许,王某与刘某在启工街27号某食杂店门前相遇,并发生撕扯,被群众拉开后,刘某离开食杂店。而后刘某手持长剑返回,在启工街27号楼西侧,从后面追上王某,持长剑砍王某背部一剑,王某回头用左臂抵挡时,左臂再次被刘某砍伤。刘某随后拔枪并用言语威胁王某。王某持随身携带的尖刀刺刘某左胸部一刀后逃跑。刘某持枪追赶几步后倒地,经抢救无效死亡。经市公安局和平分局刑事技术检验,刘某系被锐器刺破心脏致急性失血性休克而死亡。王某于2010年6月2日16时许,向公安机关投案自首。

王某故意伤害一案,由某区人民检察院向某区人民法院提起公诉。某区人民法院认定王某构成故意伤害罪。宣判后,原审王某以其行为系正当防卫为由,原审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田某以原判量刑轻为由,分别提出上诉。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刑事附带民事裁定书,撤销某区人民法院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并发回重新审判。

二、争议焦点

根据案情、被告人的上诉理由,以及中级人民法院的裁定,不难看出此案的争议焦点在于对被告人行为性质的定性。

三、对本案是否构成正当防卫的分析

(一)刑法对正当防卫的规定

根据我国《刑法》规定,正当防卫是法定犯罪排除是由中的一个,即行为虽然在客观上造成了一定损害结果,表面上符合某些犯罪的构成要件,但实际上没有犯罪的社会危害性,并不符合犯罪构成,依法不成立犯罪的是由。鉴于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的严重社会危害性,为了更好地保护公民的人身权利,刑法第20条第3款规定了无过当防卫。

(二)正当防卫的理论基础

正如卡斯东·斯特法尼教授所言,受到不法侵害的人进行自我防卫,不仅是行使权利,也是在履行司法责任。他们是在为法律而战,为社会防卫做贡献。①作为一种自救行为,正当防卫是追求秩序,这个基础价值,正义,这种核心价值;效率,这种直接价值;自由,这种终极价值。②根据我国刑法理论,成立正当防卫需要满足五个条件:

1.主观条件:具有防卫认识、防卫意志。正当防卫也是主客观相统一的行为,具有防卫意识的行为,才可能成立正当防卫。防卫意识包括防卫认识与防卫意志。防卫认识,是指防卫人认识到不法侵害正在进行;防卫意志,是指防卫人出于保护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的目的。防卫目的的正当性,是正当防卫的首要条件。

2.起因条件:存在现实的不法侵害。

3.时间条件:不法侵害正在进行,即不法侵害已经开始并且尚未结束。

4.对象条件:针对不法侵害人本人进行防卫。

5.限度条件:没有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

(三)对本案的分析

某区人民检察院指控王某持刀致死刘某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但指控王某犯故意伤害罪的罪名不能成立;王某致死的行为系正当防卫,不应当负刑事责任和民事赔偿责任。以下是对本案法律适用问题的分析。

王某的行为看似符合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规定的故意伤害罪的构成要件,以作为的方式致使他人死亡,但却忽略了其中一个最重要的构成要件“故意”。

根据证人的证言和王某的供述,以及王某见到刘某后先是逃跑,再躲,用胳膊挡,并未拿出随身携带的水果刀进行互相伤害的行为可以认定,王某随身携带水果刀也不是寻找机会为伤害刘某而做的准备工作,而是用来防身。

刘某手持长剑从后面追上王某,持长剑砍王某背部一剑,在王某回头用左臂抵挡时,左臂再次被刘某砍伤。可以认为王某认识到自己的人身安全已受到严重威胁,如果再不马上采取措施制止接下来将要遭到的持续侵害,自己性命不保,王某出于本能要自卫。刘某随后拔枪并用言语威胁王某,王某持随身携带的刀刺侵害人,亦刘某也合情合理。至于刘某后经抢救无效死亡,根据刑法第20条第3款规定的无过当防卫,王某的行为不属于防卫过当,不应负刑事责任。因此,我认为王某的行为满足成立正当防卫的五个条件,即在具有防卫认识、防卫意志的情形下,面临正在进行的现实的不法侵害,针对不法侵害人本人进行了没有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的防卫行为。

综上所述,控方对王某持刀致死刘某的事实定性有误王某的行为系正当防卫,不应负刑事责任,也不应该负民事赔偿责任。

[注释]

①[法]卡斯东·斯特法尼等著,罗结珍译.法国刑法总论精义[M].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8:354.

②杨家庆.自救行为论[M].北京: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08.51.

[参考文献]

[1]杨家庆.自救行为论[M].北京: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08.

[2][法]卡斯东·斯特法尼等著,罗结珍译.法国刑法总论精义[M].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8.

[3]陈兴良.走向规范的刑法学[M].北京:法律出版社,20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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