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患关系紧张下的医疗事故赔偿问题解析

2015-02-06 20:25
法制博览 2015年30期
关键词:医疗事故责任法医患

高 骞

中国政法大学民商法学院,北京 100088

近年来,由于种种因素的影响,我国的医患关系日趋紧张,在这种情况下,不仅对患者的实际利益造成一定的损害,对医务人员的人身安全和正常的医疗秩序带来严重的不良影响,而且在很大程度上阻碍了医疗卫生事业的良好健康发展。在医患关系日趋紧张的过程中,医疗事故赔偿问题变得越来越复杂,造成医院的医疗诉讼案件的数量不断增加,同时也给我国的司法机关带来了严重的诉讼压力。因此我们必须要深入分析医患关系紧张下的医疗事故赔偿问题的主要特点及其根本原因,然后在此基础上寻找有效的解决策略,促进医疗事故赔偿案件的正常审判,改善紧张的医患关系,维护医院的正常秩序,从而有效保证人民群众的生命健康。

一、目前我国医疗事故赔偿问题的基本特点

近年来我国的医疗事故赔偿案件不断增多,这众多的医疗室事故赔偿问题表现出了一定的特点,本文进行总结如下:

(一)医疗事故赔偿的案件数量不断增多

我们以云南省昆明市的医疗事故赔偿案件为例,可以看出医疗事故赔偿的案件数量是逐渐增加的。根据相关的统计数据,2012年,云南省昆明市的所有法院一共受理一审医疗事故赔偿的相关案件650 件,审结486 件。2013年云南省昆明市的所有法院一共受理一审医疗事故赔偿的相关案件871 件,审结695 件。2014年云南省昆明市的所有法院一共受理一审医疗事故赔偿的相关案件1062 件,审结837 件。

(二)医院被诉的案件数量相对较少

尽管今年来我国医疗事故赔偿问题的相关案件数量不断增加,但是医院被起诉的相关案件在所有的医疗事故赔偿问题的相关案件中所占的比重是比较小的。举例来看,2013年,云南省昆明市第一人民医院的门诊人数为2856391人,住院人数为78695 人,手术数量为46837 人,但被起诉至法院的案件数量仅为11 件。由此可以看出医院被诉的案件数量所占的比重是比较小的。

(三)医疗事故赔偿问题的专业技术鉴定比较困难

医学是一种专业性非常高的学科,因此医疗事故赔偿问题的相关责任认定必须要借助于相当先进的医学专业知识,所以几乎所有的医疗事故赔偿问题都必须要经过鉴定这一道必不可少的程序[1]。有些比较复杂的医疗事故赔偿问题甚至还需要进行二次鉴定。由于上述的原因医疗赔偿事故的相关案件审理的时间比较长,根据云南省昆明市法院的最近几年关于医疗事故赔偿问题的审理案件来看,审理时间在半年以上的医疗事故赔偿案件占所有医疗事故赔偿案件总数的75%以上,甚至有些案件的审理时间长达2年以上。

(四)医疗事故赔偿案件的结案方式比较多样

根据相关的统计数据可以发现,医疗事故赔偿案件的结案有调查结案、判决结案、撤诉结案、裁定移送其它法院审理以及裁定驳回起诉等多种不同的方式[2]。之所以出现这种现象主要是因为医疗事故赔偿问题的相关当事人缺乏必要的法律知识常识,对于相关责任举证等问题不够了解,因此在法官将诉讼风险说明以后他们便选择的撤诉。另外,部分当事人能够主动与相关的医疗机构达成和解。当然也有相当一部分医疗事故赔偿案件的争议比较大,无法通过调解的方式进行良好解决。上述的这些因素都导致了医疗事故赔偿案件的结案方式比较多样。

二、医疗事故赔偿的相关法律问题分析

为了进一步缓解紧张的医患关系,良好解决医疗事故的赔偿问题,我国于2009年12月26日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并在这部法律中设定了专章对医疗事故的损害责任进行了明确规定。该法律在2010年7月1日正式实施,对医疗事故赔偿案件的审理工作产生了深远的影响。为了促进医疗事故赔偿问题得到良好的解决,维护医院的正常秩序,保证广大人民群众的生命健康,本文结合上述的理论知识,并立足于医疗事故赔偿问题的审判实际,对医疗事故赔偿的相关法律问题进行了深入的分析和研究。

(一)医疗事故赔偿问题的案由

关于医疗事故赔偿问题的案由,如果患者因为医疗机构的具体行为遭到了损害,那么就有权利提起权利责任的诉讼或者违约责任的诉讼,如果患者对于这两种类型的诉讼不清楚,那么人民法院应当向患者进行详细的解释,并帮助患者进行明确[3]。另外,如果患者明确主张医疗机构应当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的,那么实际的案由统一确定为医疗事故赔偿纠纷。

(二)医疗事故赔偿问题的相关案件的举证责任分析

根据我国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患者在实际的诊疗活动过程中受到损害的,医疗机构和相关的医务人员有实际过错的,由相关的医疗机构来承担赔偿责任。具体来看,如果相关的医疗机构违反了法律和相关的行政法规以及其他规章制度或者医疗机构对相关的病历资料进行隐匿和拒绝提供或者医疗机构对相关的病历资料进行伪造、篡改以及销毁,都应当推定医疗结构为有过错一方。在上述的几种情况下,患者负有举证的责任。另外,患者进行举证的主要形式是申请相关的医疗事故鉴定,但是有很多患者的家庭条件比较困难,没有能力申请正常的医疗事故鉴定,此时需要人民法院要进行相关的调查和取证,维护司法的公正。

(三)医疗事故赔偿问题的相关责任的鉴定程序

我国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对于医疗事故赔偿责任的鉴定问题并没有做出非常详细的规定,因此我们认为医疗事故问题的鉴定可以在对有关主体的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进行确定的时候可以使用,但是在相应的民事侵权案件中,我们可以不必再委托进行相关的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目前,人们对于医学会的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是比较认可的,认为医学会对于医疗事故的技术鉴定具有科学性、专业性和客观性等许多的特点,而且相关的收费也比较低廉。另外,我国的最高人民法院在2010年6月30日下发了《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若干问题的通知》,对于医疗事故的相关鉴定进行了规定,我们认为根据上述的相关规定,可以委托医学会进行医疗事故的责任鉴定。

(四)医疗事故赔偿的相关标准分析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对于医疗事故责任的相关赔偿没有做出特殊的规定,这就说明医疗事故责任赔偿的标准和其他产品责任赔偿和交通事故赔偿的标准一样,统一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的相关规定。除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以外,我国还有许多的司法解释和相关条例对医疗事故的赔偿标准进行了介绍。通信情况下而言,法律的效力要高于相关的司法解释以及具体条例,所以对于医疗事故的赔偿标准主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的规定进行确定,人民法院在对医疗事故赔偿的相关案件进行审理额的过程中,要统一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规定的赔偿范围和赔偿标准。

三、合理解决医疗事故赔偿问题的具体对策

为了促进医疗事故赔偿问题得到良好的解决,维护医院的正常秩序,保证广大人民群众的生命健康,本文结合相的理论知识,并立足于实际,提出了合理解决医疗事故赔偿问题的具体对策。

(一)加强医疗服务行业的法制化建设

通常情况下而言,医疗服务行业是一个非常特殊的行业,它一方面要求相关的从业人员具有很高的医学水平,另一方面要求相关的从业人员具备良好的道德品质和强大的责任心,一旦出现任何细小的问题,都容易导致重大医疗事故的发生。为了减少医疗事故的发生,并做好已发生医疗事故的赔偿,我们应当加强医疗服务行业的法制化建设。具体来说,当医疗事故发生后,相关的医疗机构不要采取私了的方式来进行解决,而应当让国家公权力的第三方介入其中,通过法律的手段来进行医疗赔偿问题的解决,从而使双方都能够信服,维护正当的利益。

(二)对医疗事故的精神损害进行限额赔偿

通常情况下而言,医疗事故给患者及其家属会造成不同程度的精神伤害,相关的医疗结构必须要对这种精神伤害做出一定的赔偿。但是精神伤害的程度是难以进行衡量和确定的,因此在精神伤害的实际赔偿过程中,其具体的数额也是不确定的。总体来看,在对具体行为的精神伤害进行确定的过程中,我们应当对过错人的侵害手段、侵害场合、过错程度进行考虑,同时还要对侵权行为造成的精神损害后果以及侵权人的获利情况进行明确,然后在此基础上对侵权人承担责任的经济能力进行评估,最后综合确定精神赔偿的具体数值。医疗事故所造成的生命健康损失以及精神伤害是无法用金钱进行弥补的,因此精神损害赔偿的主要目的是为了抚慰。然而无论是多么高的精神损害赔偿都只能对患者起到一部分的赔偿和抚慰作用,因此我们不宜进行过高数额的精神损害赔偿,应当对医疗事故的精神损害进行限额赔偿。

(三)加强医疗事故保险制度建设

医疗事故所造成的损害无论由医疗机构还是患者承担都存在着一定程度的不合理现象,因此我们应当加强医疗事故保险制度建设,让医疗事故的相关风险由医疗单位、患者以及社会来共同承担,这样就可以对医疗事故的赔偿问题进行良好的解决。目前,西方先进的发达国家已经设立了专业的医疗事故保险公司,实现了医疗事故的赔偿问题的良好解决。我国可以根据我国的基本国情,积极借鉴国外的先进经验,然后在此基础上加强医疗事故保险制度的建设。具体来讲,相关的医疗机构和医生要积极进行投保,并对患者收取一定比例的费用作为保险费,当发生医疗事故时,由相关的保险公司进行赔偿。

四、结语

综上所述,近年来,我国的医患关系日趋紧张,在这种情况下,对患者的实际利益造成了一定的损害,并对医务人员的人身安全和正常的医疗秩序带来严重的不良影响。在医患关系日趋紧张的过程中,医疗事故赔偿问题变得越来越复杂,我国的医疗事故赔偿案件不断增多,这众多的医疗室事故赔偿问题表现出了一定的特点,如医疗事故赔偿的案件数量不断增多、医院被诉的案件数量相对较少、医疗事故赔偿问题的专业技术鉴定比较困难以及医疗事故赔偿案件的结案方式比较多样等。因此我们要立足于医疗事故赔偿问题的审判实际,对医疗事故赔偿的相关法律问题进行了深入的分析和研究,并在此基础上加强医疗服务行业的法制化建设,对医疗事故的精神损害进行限额赔偿,加强医疗事故保险制度建设。只有这样才能改善紧张的医患关系,维护医院的正常秩序,从而有效保证人民群众的生命健康。

[1]刘鑫,连宪杰.医疗侵权案件地方司法指导文件证据规定研究[J].证据科学,2015,02:184-208.

[2]钱矛锐.医疗侵权损害赔偿“双轨制”法律适用原则的困惑与反思[J].中国医院管理,2007,09:57-60.

[3]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医疗损害赔偿调研课题组,贺荣,周继军,张柳青,陈特.新形势下医疗损害赔偿纠纷案件的审理情况、问题与对策[J].证据科学,2011,03:377-38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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