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安机关应对群体性事件研究

2015-02-06 14:39黄飞铭
法制博览 2015年33期
关键词:群体性公安机关矛盾

黄飞铭

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北京100038

一、引言

在我国改革开放逐步加深与建设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模式的进程中,社会众多领域出现一些新的社会矛盾。这些矛盾由于不能立刻解决或者解决不彻底,因而在许多地区就发生了群体性上访、请愿、示威,甚至发生了冲击国家政府机关、关键部门与强夺国家财产的行动。

稳定是发展的前提,只有处于平稳的环境中,我们的经济才能不断的发展,人民的生活水平才能不断提高,国家的各项事业才不断的进行和开展。现在,群体性事件较之几年前,无论在数量上、规模上还是对抗性、危害性等方面都有了新的变化,而且已经构成了对社会稳定的现实威胁,所以正确看待与妥善处置群体性事件已经成为整个社会转型时期公安工作面临的一个历史性课题。如何处理得当群体性事件意义十分重大,对与党和国家是严峻的考验,对于公安机关来说更是巨大的压力,但同时也是促进其发展进步,更加反应了发挥公安机关职能的必要性。

政府机关和指挥领导对群体性事件在理论上如何正确认识,在实际工作中如何妥善处理感到有些迷茫,无从下手,同时公安机关对此也处于摸索阶段。由此可以看出,在理论上加强对群体性事件特征和性质的研究,一方面有利于清楚的认识其发生因素和发展动向,另一方面有利于正确掌握防范和处理群体性事件的较为科学的方式。

二、当前我国群体性事件分析

随着我国社会进一步发展,改革不断深化,我国当前各种矛盾越发凸显出来,而人们更受到各种信息、西方文化等影响,意识形态和思想理念也发生着深刻的变化,这也导致了我国群体性事件相对过往呈现出高发的态势。而群体性事件和群众紧密联系在一起,涉及的利益主体数量广、影响后果严重、涉及面广,一旦处理不当将会造成各种不利的影响,甚至发生群体性抗法等恶意行为,对社会的稳定带来不利的后果。

(一)我国群体性事件案例分析

以下是发生在南宁市的一起由于交通事故而引发的群体性滋事的事件:2013年6月13日晚,陈某驾驶的轿车和当地的一辆出租车发生了碰撞,双方发生了冲突,出租车司机被陈某殴打,交警接到报案后迅速前往现场进行勘察,发现陈某的轿车并没有悬挂车牌,并且在车内发现了多个假冒的军车牌,最后经过勘察认定陈某应当在事故中承担全部责任。但是,就当交警准备扣留轿车,并带陈某回去调查时,却意想不到遭到了被打司机方面的阻拦,少数人员更加是借机生事,燃烧轿车,并且对前来的多辆警车进行损坏。事件一度扩大,涉及的人员数量不断增多,后来公安机关通过增派人手、疏导群众等措施,在凌晨时分才将事件平息下来,控制住混乱的场面。

包括公安机关在内,对这一起群体性事件进行了深刻的思考,分明只是一起再为普通不过的交通事故,并且当事双方已经平复了情绪,在交警的协助下初步达成了和解协议,为何最终演变成了一起群体性滋事事件呢?这是因为在事件处理的过程中,围观的人员产生了一种相似的排斥、焦虑情绪,认为涉事的打人者具有一定的背景,公安机关可能存在着包庇的行为,而经过某些有心人士的鼓动,最后不断将这种情绪扩散开去,最后产生了恶劣影响。

而类似发生的各种群体性事件,就应当引起公安机关的高度重视和反思,无论是突发性的社会情绪如何进行安抚,还是有组织性的行动,只有真正认识到群体性事件产生的特征,才能透过现象看本质,及时采取行动。

(二)我国群体性事件的主要特征

1.群体性

群体性是群体性事件的主要特征和形成要素。随着近年来社会矛盾的进一步凸显,参与群体性事件的人员数量不断上升,每一次事件的发生涉及的人员往往成千上百,甚至上万人的大规模事件也是极影屡见不鲜,这也给公安机关执法带来了严峻的考验,产生的影响后果更是巨大的。同时,由于涉及的利益主体的不同,人们对权利和义务的认识加深,参与的行为意愿也呈现出多元化的发展,使得参与主体更加复杂,从过往的工矿工人、农民,演变成下岗工人、农民工,甚至是学生、教师等各个行业的人员,涉及到多个社会阶层。

2.组织性

当前群体性事件呈现出明显的策划性和组织性,具有目的明确,行动统一的特点,策划活动的能力明显加强,甚至出现寻求法律、媒体帮助等的行为。

3.模仿性

当前的群体性事件出现了跨省、跨行业,彼此之间互相仿效,传染性强,影响的范围更广,在群体性事件的发生方式、活动方案、甚至是与会人员的服装等细节上都具有了明显的模仿性,使得群体性事件对社会的冲击更加大。

4.危害性

无可置疑,当前的群体性事件对社会造成的影响还是比较大的,对人民群众的财产生命安全带来了不稳定的因素,尤其是一旦各种负面情绪在群体性滋生蔓延,导致各种激烈行为产生后,影响面广、控制难、人员众等特点,使得公安机关在应对群体性事件时不得不投入巨大的人力、物力、财力,对社会的治安维护、国家安全、法治环境等都是相当严峻的考验。

5.重复性

群体性事件既是单次事件的发生,同时也是由于某个问题而产生的,由于利益矛盾的长期存在,无法在短时间内根本解决,这就使得单次事件发生或结束后,同样矛盾引发的群体性事件还是会反复出现。因此,群体性事件发生的根源在于利益矛盾,公安机关只有充分认识并缓和这种矛盾,才能在处置工作中赢取主动地位,否则只能采取先发生后控制的被动工作方式。

三、当前公安机关处置群体性事件存在的问题及原因分析

(一)理解存在偏差

在我国,对群体性事件各级党政机关都相当重视,中央更多次发文明确要做好预防应对措施,要求各地方党政机关要从维护社会稳定和国家安全的角度出发,妥善处理好各种矛盾,防止矛盾演变成群体性事件。诚然,中央的本意是值得肯定的,以文件下达的形式具有一定的约束力和震慑力,但是也反映出在我国目前党政机关的影响力大于国家司法的影响力,或者可以理解为我国的法律体系尚未完善,存在着群众的利益诉求表达渠道不通畅、群众法律意识薄弱等情况,需要动用国家行政力量以红头文件约束的形式进行明确,而司法系统对于群体性事件的排解疏导能力还是相对较弱的。

当前,我国对群体性事件往往定义为人民内部矛盾问题,并作出相应的处理,虽然对于维护我国的国家安全具有一定的积极意义。但是我们也应当发现,在我国的法制建设还在发展的过程当中,对群体性事件仅仅定义为人民内部矛盾问题还是存在漏洞,忽视了掩盖着的其他问题,甚至隐藏着更大的危害因素,政治意味过浓,导致法律对群体性事件的难以发挥作用。从我国过往的群体性事件的各种经验教训表明,公安机关一旦舍弃法律而采取各种应对措施,会置自身于被动的地位,甚至影响到自身执法的合法性。

(二)对群体性事件的处置欠妥当

对于群体性事件的处置,往往会出现两种极端,一种是处置的力度过软,处置的方式作用不大;一种方式是采取简单粗暴的手段,高压的态势反而引起参加人员的反感。对于过软和过硬两种处置的极端,都会引起社会的不满情绪:

一方面,某些地方政府官员认为参加人员都是无理取闹,故意和政府唱反调,才会采取各种激烈的行为,例如示威游行、静坐等方式,因此对于该类人士,政府不应该一味退让忍让,而应该采用强硬的措施来应对。出于该种心态,地方政府一旦面对群体性事件,就二话不说动用公安机关和武装力量进行镇压,导致了矛盾的进一步扩大,冲突更加白热化,甚至导致了人员伤亡等严重后果的发生,严重损害了群众利益和政府的形象

另一方面,某些地方政府在应对群体性事件时,往往出于息事宁人的态度,一味地进行退让,甚至对某些滋事分子姑息,并没有及时采取法律手段对其明显违法的行为进行惩罚,导致容易产生法不责众的错误认识。还有些政府出于私心和政绩的考虑,片面地追求所谓的和谐,而故意忽视存在着的各种矛盾,甚至用钱来掩盖问题,导致群体性事件反复发生,无法从根本上解决。

(三)处置主体资格模糊

当前,我国在应对群体性事件的相关法律规定没有统一明确的专门性的法律法规,只是零散地在有关的法律法规中有所提及,对处置的主体进行了规定。例如,我国的有关法律曾对示威游行、抗议、群众集会等行为规定了主管的主体,规定这些行为必须得到公安机关的批准同意方能进行。

对于群体性事件的处置,表面上看各个行政、司法、立法机关都非常关注,有着一定的重视,但是由于涉及的部门较多,导致了群体性事件真正发生的时候,各个部门之间出现互相推托,处置主体混乱的情况,使得处置主体模糊,产生的工作矛盾也较多,未能迅速对群体性事件作出必要的反应。

(四)处置工作执法尺度不同

例如在刑法中的规定,对扰乱社会秩序,对人民群众的工作、生活等造成严重损失的,对首要分子处以三年以上七年以下的有期徒刑,对其他主要参与人员,处以三年以下的有期徒刑、拘役或管制等。而对“严重损失”的理解是,这是对处置群体性事件的参与人员的必要条件,而严重性的程度,法律只是做出了概括性的定义,并没有对损失的数额、财产的定义等做出具体、细化的规定。

由于法律法规的尚未完善,导致了公安机关在具体的执法时无法把握执法的尺度,出现了上文中提及的过软或过硬的情况,导致群体性事件得不到有效的处置。

四、处置群体性事件的建议

据以上分析,当前我国处置群体性事件有以下几个方面需要加强:

(一)领导重视,统一部署

在群体性事件的尚未发生阶段,各级地方机关应该加深认识,制定相应的处置工作方案和实施办法,规范处置的流程,提高自身的应对能力。同时,还应该将处置群体性事件纳入到领导的政绩考核体系中,成立常规化的领导小组和工作小组,落实相关具体操作的主体,完善相关的追究体制,明确有关部门的职能和责任,各个部门之间要互相协作,加强沟通,拓宽群众利益诉求渠道,力求将群众的矛盾得到有效的解决,防止矛盾激化成群体性事件,对社会造成不良影响。

(二)认识社会矛盾,从根源上控制

水能载舟,亦能覆舟。因此政府部门要改变工作观念,真正做到民生无小事,善于聆听群众的心声,及时为群众解决问题,加强和群众的互动和交流,切实关注人民群众的利益,只有在根源上化解和缓和矛盾,将一切不利于社会稳定的因素排解,才能够将群体性事件在萌发阶段就得到有力控制。

(三)加强法制宣传教育

在新形势下,人们处于信息轰炸的时代,思想观念等容易受到外界的各种因素影响,法制宣传显得更加需要和迫切。各个相关的部门,例如法制办、教育、宣传等部门要善于利用各种媒体方式、宣传载体等,对有关群众关心的问题进行报道、分析,对容易产生群体性事件的地方开展有关的宣传教育工作,尤其应该将教育宣传的重点放在公民的权利和义务、公民公德、社会治安管理条例等有关方面,促进人民群众自觉遵守法律法规,避免“法不责众”的心态在社会中错误地蔓延。同时,要教育民众在面对群体性事件时,要保持清醒的认识,明辨是非,要善于和违法行为作斗争,坚决维护国家和人民的利益,积极做一名合法、护法的公民。

(四)加强执法者素质

对于公安机关而言,从自身做起,加强执法者的素质,塑造文明执法的形象,对于稳定事件中的敌对排斥情绪,在群体性事件的处置过程中发挥主观能动性,才能更好地应对群体性事件。

首先,公安机关的执法人员必须对相关的法律法规加强认识和学习,对群体性事件的执行方式和处置流程应当有深入的理解,才能在实践过程中做到有法可依,避免了由于执法不当而造成恶劣的影响,反而扩大了群体性事件的影响程度。同时对于我国的公安机关的执法人员而言,存在着重视实体法,轻视程序法的问题,使得执法的过程中存在着执法流程不规范,甚至出现违法现象的发生。例如,在执行相关治安管理处罚的过程中,传唤的过程中没有使用传唤证,容易使得在行政诉讼中处于下风,这就要求执法人员端正思想,向西方国家学习,从思想上进行转变,尤其是面对敏感性较高的群体性事件,一旦执法方式欠妥当,导致的后果更加严重,就必须谨慎而为,严格执法。

其次,对于群体性事件,参与的人员往往不是穷凶极恶的歹徒,这就要求执法人员不能贸贸然采取高压手段,避免粗暴执法,必要时应当采取双方谈话的方式,理解对方的诉求,才能更好地处理矛盾。而我国当前的执法人员对于谈判、心理学等方面的学习相对薄弱,从上文提及的群体性事件的概念和形成要素可知,只有对群体性事件的产生和行动目的有一定认识,才能更好地采取有针对性的对策,这就要求执法人员加强有关方面的学习,对谈判技巧、心理捕捉等加强重视,以便在实践过程中,迅速把握住问题产生的主要原因,及时制定应对措施,避免影响的进一步扩散。

五、总结

总而言之,我国当前的群体性事件呈现出高发性、复杂性、扩大性等特点,给我国的社会秩序、法治秩序、交通秩序等方面都带来了较大程度的冲击,同时由于群体性事件的影响范围大,产生的后果严重,给人民群众的社会生活也带来了不稳定的因素。本文对我国当前公安机关在处置群体性事件中存在的一些问题进行了探讨,同时提出了应对群体性事件的相关对策和建议。但是,我们也应当认识到,群体性事件并不是洪水猛兽,它既有难以估量的严重后果,也在引导人们释放负面情绪、表达自身诉求等方面起到一定程度的积极作用。因此,正确对待群体性事件,公安机关就应当合理引导,积极控制,从预防矛盾、完善机制、自身队伍建设等方面着手,将群体性事件所带来的各种影响控制在一定范围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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