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的刑事判例制度研究

2015-02-06 14:39文小芳
法制博览 2015年33期
关键词:司法改革法治

我国的刑事判例制度研究

文小芳

华南师范大学法学院,广东广州510000

摘要:当今世界两大法系沟通交融。我国正处于法制转型期,亟需以引进刑事判例法为契机,提高法官司法素养,推动司法体制改革。随着法治建设的推进,判例制度的引进再次引起了学界的关注。因此,引进该制度将有助于司法改革,提高判决的透明度,同时符合世界上两大法系交融统一的趋势。

关键词:法治;刑事判例;司法改革

中图分类号:D915.3;D914

作者简介:文小芳(1991-),女,汉族,广东清远人,华南师范大学法学院,硕士,研究方向:刑法学。

一、引言

我国要研究判例制度,必须要厘清“判例法”(Ceaslwa)与“判例”(percedent)两术语间的联系和区别。判例制度的要义是法官能动地对法进行创制并解释,其存续的关键则是遵循先例。但是,我国不存在近代意义上的判例法制度。因此,探讨引进刑事判例法,必须先对其必要性和可行性进行理性分析。

二、我国建立刑事判例制度的可行性

在建立刑事判例制度之前,我们必须严格考量该制度在我国的可行性,以及对我国现阶段法治建设的现实意义。其实,持反对意见的学者并不否认判例法的合理性,只是认为我国有着普通法系国家长期的判例法历史和实践传统,并且从这种传统来看,建立判例法制度是不合时宜的。然而,笔者认为,随着两大法系的融合,目前我国建立判例法制度仍然有其可行性的。

(一)已形成判例制度的实践基础

我国最高人民法院主办的《最高人民法院公报》自1985年创刊至今,除了公布最高人民法院文件、司法解释外,近三十年来,公布了827个案例,涉及刑事案件315件,民商事案件共349件,行政及国家赔偿案件71件,执行案件93件。这诸多的典型案件给法院审理同类案件提供了参考,起着司法指南的作用。判例制度的意义不仅在服务于法治,更在于形成一个法律共同体,通过他们理性地发展与适用判例法,并且带动全社会认识法、相信法、适用法。

(二)现行政治体制兼容判例制度

判例制度并非专属于三权分立体制。普通法系国家的政治体制尚且没有全部采纳判例制度,部分普通法系国家同样将制定法视为法律渊源,并在实践中广泛适用。另外,我国的政治体制也不只采纳制定法而否定判例制度,法律和行政规章也是我国法律渊源的重要组成部分。总而言之,我国政治制度不排斥判例制度,相反的,判例制度在我国的法治实践中时有运用,由此可见,该制度在我国法律体系中的作用和地位不容小觑。

三、我国刑事判例制度的构建

我国对引人判例制度应当持谨慎的态度。为此,要明确界定判例制度的地位、阐明解释权问题,并且健全有关判例汇编和检索等配套措施。具体而言,可以侧重于以下几个方面:

(一)明确司法与立法的界限

我国建立判例制度,要处理好判例法与制定法间的关系。普通法系的法官在先行判例的基础上,综合运用推导、区别事实等技巧,创制新的法律原则和规则。若无先例可循,则经审判活动创制新的先例;然而,大陆法系的法官则只能解释制定法,从本质上讲,法官是法典的遵循者,判例法是制定法的派生物。对此,必须根据我国的情况,明确界定立法解释权与司法解释权范围。也就是说,立法解释权与司法解释权依法属于两个国家机关,两者有着本质上的区别,立法解释权属立法机关,其依法创设新的法律规则;司法解释权属司法机关,其只能适用法律法规,有权在不违背法律法规本意的前提下进行细化。

(二)健全案例指导制度

我国经济发展不平衡,这就导致法治发展情况不一,并由此决定了地方各级法院审判和执法活动的差距。因此,引入判例制度应在最高人民法院试点,换言之,我国目前的情况不宜从地方各级法院开始。首先,根据我国现有的法律法规,能够作为司法审判中参考的判例,依法应由最高人民法院确认,并以判例汇编、案件公报等形式向社会公开。其次,引进判例制度应当以最高人民法院确定的典型判例为基础,也就是说基层法院和中级法院以该典型案例为指导,并逐步过渡到典型案例有效约束地基层法院和中级法院审判的阶段。具体而言,最高人民法院的判决对基层法院和中级法院有拘束力;上级法院的判决对下级法院有拘束力;本院的判决对本院的法官有拘束力。

(三)试行电子计算机的量刑模式

世界正步入大数据时代,电子平台的功用不可小觑。2009年3月,山东淄博某法院发出一套《规范量刑软件管理系统》,并试用于刑事审判。简而言之,法官可以借助高端化的量刑软件系统对案件作出量化的刑罚。而该系统的运算数据是的被告人的相关情况,例如,年龄、作案手段等具体犯罪情节,以及前科,等等。通过这些信息,该系统便可输出相应的量刑结果。当然,此系统仍处于试点阶段,其中尚有诸多的风险需要防范。但是,这确是我国刑事裁判的一个新动向。另外,须指出的是,用精确的计算机判定精确的刑期,必须满足的前提是:计算机软件的程序设计包罗各种具体的定罪情节。当然,计算机量刑软件只能作为法官量刑时的一种辅助参考物。科学合理地把自然科学领域的科技新成果移植到法律的适用上,计算机量刑模式的技术进步意义便会远大于司法进步意义。

[参考文献]

[1]王洪.司法判决与法律推理[M].北京:北京时事出版社,2010.

[2]顾敏康.引入判例法,促进司法改革[J].法学家,2013(11).

猜你喜欢
司法改革法治
在法治护航下实现新飞跃
送法进企“典”亮法治之路
人大战“疫” 法治为要
反家庭暴力必须厉行法治
以德促法 以法治国
现实语境下司法体制改革过程中的问题与思考
治理下的法治与法治下的治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