刍议老年人犯罪后的权益保护

2015-02-06 14:39姚立瑛
法制博览 2015年33期
关键词:权益保护老年人

刍议老年人犯罪后的权益保护

姚立瑛

兰州商学院陇桥学院,甘肃兰州730101

摘要:在我国法律体系日益完善的今天,老年人犯罪后的权益保护作为法律问题和人文问题得到了双重的重视。本文从阐述老年人犯罪后的权益保护的意义入手,对老年人犯罪后的权益保护要点进行了分析。

关键词:老年人;犯罪后;权益保护

中图分类号:D924.11

作者简介:姚立瑛(1980-),女,汉族,甘肃平凉人,本科,兰州商学院陇桥学院讲师,研究方向:民商法。

老年人犯罪的法律规定在我国已经相对完善,但是老年人犯罪后的权益保护在我国仍旧有待提升,因此只有切实的加强对于这一问题的重视才能够真正解决这一棘手的问题。

一、老年人犯罪后的权益保护的意义

(一)进一步完善我国法律体系

老年人犯罪后的权益保护能够进一步完善我国法律体系。我国的根本大法《宪法》中在第45条对于老年人和残疾人的权益保障做出了规定,则充分的体现出了对于包括老年人在内的弱势群体人权保护的基本立场。但是既然老年人触犯了刑法那么依旧要承担刑事责任。因此只有以此为基础才能进一步对于我国现行刑法进行完善,并且以此为基础把老年人的刑事权益保护进行持续的完善,这实际上能够进一步有助于法律对于弱势群体更加全面、理智的保护。

(二)进一步促进中外立法结合

老年人犯罪后的权益保护在事实上促进了中外立法结合。我国的刑法从西周时期就开始出现并且不断完善,而在汉朝儒家思想占据统治地位后对于老人的关爱就成为了我国千年来的美德。而在西方也存在着对于老年人触犯法律后仍然保留其权益的有关规定。通常来说这些规定的涉及范围主要包括了年龄判定、刑事责任部分减免等内容。在这一领域中虽然我国的法律和西方法律在许多细节上存在着较大的差距,但是就理念而言仍旧有许多共通的地方,即将老年人与一般的成年人犯罪区别对待并且给予犯罪的老年人以更权益保护和人道制度,因此通过这一法律条例的优化可以促进中外立法理论的进一步有机结合。

(三)顺应我国文化传统发展

老年人犯罪后的权益保护顺应了我国文化传统发展。中华民族始终强调尊老爱幼和“老吾老以及人之老、幼吾幼以及人之幼”的传统文化。在这一前提下老年人犯罪后的权益保护任不仅仅是依赖法律特有的强制性而获得遵从,更是为了能够进一步实现维护社会秩序、促进我国尊老爱幼文化传统的发展。其次,对于犯罪的老年人进行刑事拘留是为了能够进一步有效的确保法律能够有效实施,维护法律的尊严和权威,法律所维护和确认的精神应与该国的历史文化传统紧密结合,实现法律精神与民族精神的融合与统一。

(四)符合新时期道德发展

老年人犯罪后的权益保护符合我国新时期道德发展。众所周知我国的刑事立法应当能够符合这华民族尊老爱幼的历史文化传统并且能够顺应民众普遍的道德情感和长期以来的基本的价值,而这些重要的道德观念已经沿袭已久并且普遍的影响着人们的生活方式和生活习惯。刑事立法对老年人犯罪给予特殊的规定,符合民众的文化心理,从而有利于法律的有效实施。也有利于实现法律各个部门的衔接协调,并且能够在此基础上建立起相互协调配套的老年人刑事权益保护体系。

(五)符合生理发展周期

老年人犯罪后的权益保护符合人类的生理发展周期。以生理周期来进行界定的方在绝大多数情况下都是符合生理学和法学的双重界定标准。例如随着人的生理发展周期决定,在人达到一定年龄之后其自身辨认和控制自己行为的能力会随年龄的增长而衰退甚至在一定情况下会能达到不能辨认和控制自己行为的程度。因此,无论是年幼者还是年老者在本质上都属于自我控制能力有缺陷的人,在这一生理学理论的基础上老年人犯罪一律都承担刑事责任的规定是不科学的。因此我国应当建立老年人的刑事责任能力制度,虽然年龄不是判断其意识和控制能力的唯一要素,但这并不妨碍设立科学的老年人相对刑事责任制度和与之相对应的权益保护措施的完善。

二、老年人犯罪后的权益保护要点

老年人犯罪后的权益保护要点存在着相应要点,例如提升司法鉴定精确度、精确死刑量刑标准、避免强制措施滥用、完善老年人指定辩护权、增强刑事期间人文关怀等内容。以下从几个方面出发,对老年人犯罪后的权益保护要点进行了分析。

(一)提升司法鉴定精确度

老年人犯罪后的权益保护首先应当提升司法鉴定精确度。我国法律机构在提升司法鉴定精确度的过程中首先应当按照年龄来作为不同保护措施的区分依据,可以根据在一定年龄下其不完全具备辨认和控制自己行为的能力,在这一过程中虽然存在着个体差异的情况,但是需要注意的是这种个体差异不具有普遍性,因此实际上可以按照年龄来统一的进行区分。其次,由于老年人的身体和精神状况差异较大,因此我国刑法对老年人刑事责任能力采用按照年龄区分的方法能够有效的避免司法鉴定过于粗疏问题的存在。

(二)精确死刑量刑标准

老年人犯罪后的权益保护需要精确死刑量刑标准。我国法律机构在刑量刑标准的确定过程中可以根据我国之前的刑法对于未成年人和怀孕妇女明确做出限制适用死刑的规定来以审议刑法修正案的方式来对于一定年龄以上的老年人是否适用死刑的问题进行进一步的研究和分析。其次,根据世界刑法发展的共同趋势是减少死刑的潮流,我国需要对于老年人死刑的问题进行进一步审慎的分析。例如老年犯罪人由于受其心理和生理条件的限制对社会的危害已经非常有限,在一定程度上来说还弱于未成年人,因此我国法律机构应当对于老年人限制适用死刑,并且由于老年人受到年龄的限制,很难顺利服完刑事期间,因此更应当考虑这一现实的问题来尽可能避免使用死刑。

(三)避免滥用强制措施

老年人犯罪后的权益保护需要避免滥用强制措施。根据我国现行的刑法规定,刑事强制措施的执行对于老年人的适用需要考虑到权益保护规定。这主要是由于老年人用受到年龄的影响体力、精神都远远不如年轻人,这导致其危险性已显著降低,因此这意味着在不妨碍诉讼活动正常进行的前提下对于老年人慎用强制措施。其次,有关部门应当对于年龄较高或者是身上患有严重疾病的老年人则应当尽可能的避免使用过于严厉的刑事强制措施。如果一定要使用强制措施则也应当在不影响到诉讼正常进行的前提下考虑到老年人的特殊性,从而能够切实的保护到其应有的权益。

(四)完善老年人辩护权

老年人犯罪后的权益保护必然完善老年人所应当具有的为自我辩护的权利。根据我国有关的刑事规定,对于没有辩护人的老年人,我国法院应当确保具有法律援助义务的律师来为其提供必要的法律援助和辩护职责。但是现今的我国目前仍然缺乏对于老年人能够适用指定辩护的规定,这在很大程度上削弱了老年人辩护权的完善。因此我国立法机构应当抓紧出台有关老年人辩护权益保护的法律法规,然后应当对于部分经济非常困难,无法负担起辩护律师费用的老年人则应当可以在适当的情况下申请法律援助,从而能够切实的保证其为自我辩护的权利得到确保。

(五)增强刑事期间人文关怀

老年人犯罪后的权益保护离不开人文关怀的增强,通常来说羁押和执行期间的人文关怀对老年人刑事权益的保护是一项系统性的工程。在这一过程中有关部门和工作人员应当在刑事诉讼的全部流程均彰显人文关怀,而不是单纯的将这一工作流于形式。其次,在增强刑事期间人文关怀的过程中在对于老年犯罪嫌疑人进行询问时应当慎用戒具,并且在不影响诉讼活动正常进行的前提下看守所或者是监狱对老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或老年罪犯应减免劳动。检察机关应将上述事项列入监督检查工作范围如果发现在押老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或老年罪犯超时、超体力劳动的则应当向看守所或监狱提出纠正意见,从而能够进一步切实的保护老年人应有的权益。

三、结语

老年人犯罪后的权益保护在我国社会道德和人文理念不断发展的今天得到了更多的重视。因此只有在深刻的理解到老年人犯罪后的权益保护的意义后才能够切实的抓住老年人犯罪后的权益保护要点。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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