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诉讼中律师的辩护权利及保障研究

2015-02-06 14:39
法制博览 2015年33期
关键词:辩护律师会见刑事诉讼法

韩 阳

江苏新苏律师事务所,江苏 苏州215000

我国的刑事诉讼法以打击犯罪维护社会治安为目的,刑事诉讼的过程中必须保障被害人的各项合法权益,但是辩护律师的权利受限很大。只有诉讼律师的辩护权得到保障,才能保障每个公民的合法权益,让我国的法治实现公正,国家应该不断完善法律法规为辩护律师创造优良的工作环境,保障辩护律师的诉讼权利,实现律师的辩护功能。同时现代民主国家保障辩护律师的权利,不断促进民主与法制建设。

一、当前我国刑事诉讼中律师的辩护权利和保障基本状况

我国的法律赋予了辩护律师会见与通信的权利,但是通信次数和时间都需要层层审批和监督。我国的刑事诉讼法规定辩护律师只有在审查和起诉的前期拥有查阅案件的权利。同时刑事诉讼中辩护律师拥有调查取证的权利,但是律师需要申请相关单位或者个人的批准才能使用这项权利。在刑事诉讼法中没有相应的规定说明律师的在场权利,只提及侦查人员的在场权。我国受传统文化的影响,对律师的定位很模糊,我国法律上对律师权利的界定不明晰,使辩护律师的合法权益得不到保障。辩护律师取证过程中受到各种阻碍,律师的参与权利受到侵犯,甚至人身安全受到威胁。我国法律缺乏完善的制度对司法机关的不当行为进行制裁。辩护律师在刑事诉讼中提出的意见不易被采纳,比如审查机关一般在起诉前只审问犯罪嫌疑人而忽视辩护律师的意见。[1]

二、当前我国刑事诉讼中律师的辩护权利和保障中出现的问题

我国刑事诉讼法中规定辩护律师只有在不涉及国家秘密的案件可以不经过批准会见犯罪嫌疑人,但是对于不涉及国家秘密的案件的界定缺乏明文规定。同时律师会见的时间、次数与内容都要受到限制,侦查人员还会窃听或者监视律师与犯罪嫌疑人的会见,因此我国刑事诉讼中辩护律师的会见权无法得到保障。我国的律师在阅卷这个环节中也受到很大的限制,阅卷权的行使仅限于审查起诉和审判期间,审阅的范围仅仅涉及立案决定书、拘留证等诉讼文书和法医鉴定、司法精神病等相关鉴定材料。律师查阅范围很狭隘。律师的调查取证权利行使时间也有很大的限制,仅仅在审查起诉阶段才能行使。刑事诉讼法中规定律师必须向检察院或者法院提请调查申请,且须经被害人或其近亲属、被害人提供的证人同意才能进行调查。这样的规定使律师无法及时收集和了解案情,不利于使犯罪嫌疑人的合法权益获得保障。律师的人身权利也受到很大的威胁,司法工作人员在刑事诉讼过程中容易与律师的意见产生对立,律师面临着被阻挠和陷害的风险。刑法中规定律师不能在刑事诉讼过程中帮助辩护人毁灭或者伪造证件,否则会受到三年以下的有期徒刑或拘役,严重情节下须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的有期徒刑。[2]但是其他人员或者侦查机关更容易违法取证,可是却未受到相应的惩罚,律师容易面临职业报复的风险。

三、完善当前我国刑事诉讼中律师的辩护权利和保障的建议

我国的立法机关应从国情出发,制定完善的法律制度,充分保障刑事诉讼中律师辩护的权利。国家机关应转变传统的诉讼理念,不应当过分干涉辩护律师的会见权和在场权。在刑事诉讼的过程中司法公正人员避免与辩护律师站在敌对的立场上,双方应进行沟通和交流,时刻保障人权。我国的律师在刑事侦查的过程中充分及时会见犯罪嫌疑人,了解案情的调查进度,帮助辩护人获取更全面的证据,充分维护辩护人的合法权利,我国应充分保障辩护律师的调查权,侦查机关应根据合法程序进行调查,不应过分限制律师的调查权。同时国家机关应完善阅卷程序,制定相关的规章制定保证律师拥有充分的阅卷权利,甚至在不影响司法机关的工作的前提下应提供阅读的条件,比如专门的阅卷室、打印设备等。我国司法机关应明确自身的职能,应针对律师行业加强监督,规范律师职业的管理制度,引导该行业加强组织的自身建设。

四、结语

刑事诉讼中辩护律师的权利是否获得保障与人权的实现息息相关,但是刑事诉讼的辩护律师的权利保障容易受到国家政治、经济和文化的限制。我国必须完善我国的辩护制度才能推动法治建设的发展,加快社会公平的步伐。

[1]高巍.我国刑事诉讼中的辩护律师问题研究[J].中国司法,2012,06:52-58.

[2]常超.刑事诉讼中律师权利保障制度研究[D].山西大学,2009.

[3]陈卫东,刘计划,石献智.理性探讨,友善交锋,司法公正与律师辩护国际研讨会综述[J].中国律师,2002(02).

[4]谢佑平.公证与律师制度[M].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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